税法理论与实务 17 交流和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现 在税收占国家财政改入的90%左右,对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 衡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 定性,就必须通过税收立法,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为 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并且用强制力保证施行。首先,税 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任 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条件,都必须按税法 规定的纳税标准和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逾期 不交,或者有偷、抗、骗、欠税行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保证了国家权益的不受侵犯;其次,在流转额征税的条 件下,税法规定有的税种可以直接依据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 销售收入来征税,只要企业发生了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行为,不 问企业成本高低、利润大小和盈亏情况,都需要纳税。如增 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保证了国家能从社会商品流通过程 中比较稳定地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再次,利改税以后,税 法规定,不分所有制性质,各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都要照章纳税,保证了税收来源的广泛性 (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 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税法调控经济运行,通常是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环节分别进行调整控制,使其内部和谐;并通过分别调控,促 进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相互之间进行的协调 税法对社会生产活动的调控,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第
交 流 和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等 方 面 , 都 发 挥 着 重 大 作 用 。 ( 一 ) 税 法 是 国 家 取 得 稳 定 财 政 收 入 的 重 要 保 证 建 国 以 来 , 税 收 一 直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之 一 , 现 在 税 收 占 国 家 财 政 改 入 的 9 0 % 左 右 , 对 实 现 国 家 财 政 收 支 平 衡 居 于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国 家 为 了 保 证 财 政 收 入 的 及 时 性 、 稳 定 性 , 就 必 须 通 过 税 收 立 法 , 体 现 国 家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为 全 国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服 务 , 并 且 用 强 制 力 保 证 施 行 。 首 先 , 税 法 是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鲜 明 的 强 制 性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只 要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条 件 , 都 必 须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标 准 和 纳 税 期 限 , 及 时 、 足 额 地 缴 纳 税 款 , 逾 期 不 交 , 或 者 有 偷 、 抗 、 骗 、 欠 税 行 为 的 , 要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保 证 了 国 家 权 益 的 不 受 侵 犯 ; 其 次 , 在 流 转 额 征 税 的 条 件 下 , 税 法 规 定 有 的 税 种 可 以 直 接 依 据 企 业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收 入 来 征 税 , 只 要 企 业 发 生 了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行 为 , 不 问 企 业 成 本 高 低 、 利 润 大 小 和 盈 亏 情 况 , 都 需 要 纳 税 。 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和 营 业 税 , 保 证 了 国 家 能 从 社 会 商 品 流 通 过 程 中 比 较 稳 定 地 占 有 一 部 分 国 民 收 入 ; 再 次 , 利 改 税 以 后 , 税 法 规 定 ,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 各 种 经 济 成 分 的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都 要 照 章 纳 税 , 保 证 了 税 收 来 源 的 广 泛 性 。 ( 二 ) 税 法 能 够 合 理 调 节 各 方 面 的 经 济 利 益 , 是 经 济 运 行 中 搞 活 微 观 经 济 、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要 法 律 手 段 税 法 调 控 经 济 运 行 , 通 常 是 对 生 产 、 交 换 、 分 配 、 消 费 环 节 分 别 进 行 调 整 控 制 , 使 其 内 部 和 谐 ; 并 通 过 分 别 调 控 , 促 进 生 产 、 交 换 、 分 配 和 消 费 相 互 之 间 进 行 的 协 调 。 税 法 对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的 调 控 , 主 要 是 从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 第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调控产业结构。税法对不同的产业,根据客观经济规律 和国家政策,分别进行具体的调整控制,对需要限制发展的 产业采取高税措施,对急需发展的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照 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化。第二,调控产品结构。税 法对长线、利高产品多征税或征以重税,对短线、利微产品 少征税或从轻征税,以促进短线产品的发展,限制长线产品 的盲目生产,从而实现产品结构的合理化。第三,调控再生 产的方式。限制企业单纯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促进专 业化生产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 税法对商品交换的活动调控,一般从两个方面入手 方面,调控商品的流向。商品的自然流向总是处于合理与不 合理的交叉变动之中。税法对合理的商品流向给以鼓励,对 不合理的商品流向实行限制,从而促使商品的自然流向趋于 合理。另一方面,调控商品的流通速度。税法通过对商品流 通的不同层次、不同环节分别进行调整,可以抑制商品中流 转次数的不合理增加,疏通商品的流通渠道,从而使商品以 最快的速度流转。 税法对社会分配机制的调控表现在,第一,调整国家与 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增 强企业活力。第二,调整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实现三者利益占有的合理。第三,调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 配关系,防止企业之间利益占有水平悬殊,使企业在同等税 负条件下开展竞争。第四,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限制个人收入的超速增长,避免个人收入过分悬殊 税法对消费活动的调控,主要对象是消费行为,即对某
一 , 调 控 产 业 结 构 。 税 法 对 不 同 的 产 业 , 根 据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 分 别 进 行 具 体 的 调 整 控 制 , 对 需 要 限 制 发 展 的 产 业 采 取 高 税 措 施 , 对 急 需 发 展 的 产 业 实 行 税 收 优 惠 或 者 照 顾 , 从 而 促 使 产 业 结 构 趋 于 合 理 化 。 第 二 , 调 控 产 品 结 构 。 税 法 对 长 线 、 利 高 产 品 多 征 税 或 征 以 重 税 , 对 短 线 、 利 微 产 品 少 征 税 或 从 轻 征 税 , 以 促 进 短 线 产 品 的 发 展 , 限 制 长 线 产 品 的 盲 目 生 产 , 从 而 实 现 产 品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 第 三 , 调 控 再 生 产 的 方 式 。 限 制 企 业 单 纯 追 求 “ 大 而 全 ” 、 “ 小 而 全 ” , 促 进 专 业 化 生 产 和 横 向 经 济 联 合 的 发 展 。 税 法 对 商 品 交 换 的 活 动 调 控 , 一 般 从 两 个 方 面 入 手 。 一 方 面 , 调 控 商 品 的 流 向 。 商 品 的 自 然 流 向 总 是 处 于 合 理 与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变 动 之 中 。 税 法 对 合 理 的 商 品 流 向 给 以 鼓 励 , 对 不 合 理 的 商 品 流 向 实 行 限 制 , 从 而 促 使 商 品 的 自 然 流 向 趋 于 合 理 。 另 一 方 面 , 调 控 商 品 的 流 通 速 度 。 税 法 通 过 对 商 品 流 通 的 不 同 层 次 、 不 同 环 节 分 别 进 行 调 整 , 可 以 抑 制 商 品 中 流 转 次 数 的 不 合 理 增 加 , 疏 通 商 品 的 流 通 渠 道 , 从 而 使 商 品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流 转 。 税 法 对 社 会 分 配 机 制 的 调 控 表 现 在 , 第 一 , 调 整 国 家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促 进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的 健 全 与 完 善 ,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 第 二 , 调 整 国 家 、 企 业 与 个 人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实 现 三 者 利 益 占 有 的 合 理 。 第 三 , 调 整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防 止 企 业 之 间 利 益 占 有 水 平 悬 殊 , 使 企 业 在 同 等 税 负 条 件 下 开 展 竞 争 。 第 四 , 调 整 个 人 与 个 人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限 制 个 人 收 入 的 超 速 增 长 , 避 免 个 人 收 入 过 分 悬 殊 。 税 法 对 消 费 活 动 的 调 控 , 主 要 对 象 是 消 费 行 为 , 即 对 某 1 8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些消费行为征税,从而对这些行为起到某种限制的作用。此 外,税法规定对高档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征以重税,对 般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从轻征税,其目的也是为了在这些方 面起到调控消费的作用。 税法通过以上手段的运用,能够合理调节国家、集体、个 人之间,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经济利益,间接控制经济 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査 我国税法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在发 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对其他经济成分,也给予适当的照顾 和支持。国家专门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的征收 和管理纳入了法律的轨道。不论什么经济成份,不论是集体 或个人,只要遵守税法的规定,都一律受法律的保护和扶持。 但是随着当前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发展,经 济领域中的违法活动,也日益猖獗。如一些不法分子用行贿 送礼等非法手段,内外勾结,进行走私贩私,哄抬物价,买 空卖空,转手牟利等违法活动。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也 有一些人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 活动,这些违法活动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税务监督是对 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税收 征管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对 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严格依法惩处,规定了加成 征税或者加倍罚款的办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 往来
些 消 费 行 为 征 税 , 从 而 对 这 些 行 为 起 到 某 种 限 制 的 作 用 。 此 外 , 税 法 规 定 对 高 档 消 费 品 和 非 生 活 必 需 品 征 以 重 税 , 对 一 般 消 费 品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从 轻 征 税 , 其 目 的 也 是 为 了 在 这 些 方 面 起 到 调 控 消 费 的 作 用 。 税 法 通 过 以 上 手 段 的 运 用 , 能 够 合 理 调 节 国 家 、 集 体 、 个 人 之 间 , 地 区 、 部 门 、 行 业 之 间 的 经 济 利 益 , 间 接 控 制 经 济 的 运 行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的 协 调 发 展 。 ( 三 ) 税 法 对 经 济 领 域 中 的 各 种 违 法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我 国 税 法 根 据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一 方 面 规 定 了 在 发 展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同 时 , 对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 也 给 予 适 当 的 照 顾 和 支 持 。 国 家 专 门 颁 布 了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 对 税 收 的 征 收 和 管 理 纳 入 了 法 律 的 轨 道 。 不 论 什 么 经 济 成 份 , 不 论 是 集 体 或 个 人 , 只 要 遵 守 税 法 的 规 定 , 都 一 律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和 扶 持 。 但 是 随 着 当 前 对 内 搞 活 经 济 , 对 外 实 行 开 放 政 策 的 发 展 , 经 济 领 域 中 的 违 法 活 动 , 也 日 益 猖 獗 。 如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用 行 贿 送 礼 等 非 法 手 段 , 内 外 勾 结 , 进 行 走 私 贩 私 , 哄 抬 物 价 , 买 空 卖 空 , 转 手 牟 利 等 违 法 活 动 。 在 国 有 企 业 和 集 体 企 业 中 , 也 有 一 些 人 为 了 个 人 或 小 集 团 的 利 益 , 进 行 偷 税 、 骗 税 的 违 法 活 动 , 这 些 违 法 活 动 破 坏 了 我 国 的 经 济 秩 序 。 税 务 监 督 是 对 经 济 领 域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有 力 工 具 , 国 家 通 过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必 要 的 干 预 。 对 偷 税 、 欠 税 、 骗 税 、 抗 税 行 为 , 严 格 依 法 惩 处 , 规 定 了 加 成 征 税 或 者 加 倍 罚 款 的 办 法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序 。 ( 四 )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经 济 利 益 , 发 展 国 际 间 经 济 和 贸 易 往 来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在8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 法》等三个所得税法,修订了关税条例,调整了部分工商统 税的税率。1991年3月,国家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 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好同其他国家的税收关系,有 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在对外贸易往来中,税法通过规定对 出口产品免税和在一定条件下实行低税的关税政策,以及出 口产品的退税的办法,以鼓励出口,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 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平衡外汇收支。同时对进口商 品,税法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较 高税率。对为出口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必需品采 取免税和制定较低税率,既满足本国生产、科研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又有利于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第二,在对外经济 来往中,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我国制定 的有关涉外税法采取既要维护国家权益,又要照顾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给外商较多的优惠,对于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 外商企业以及外商利润在我国再投资等,则有更多的税收优 惠待遇。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还建立了经济特区、沿 海城市的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放区,对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商 给予优厚税收的待遇,为外商创造了较好的投资环境。为了 解决国际间双重待遇,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了 国际税收协定,到1994年6月20日止我国已同36个国家正 式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使外商从我国的优惠待遇中真
对 外 开 放 以 来 , 我 国 在 8 0 年 代 初 期 制 定 了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和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等 三 个 所 得 税 法 , 修 订 了 关 税 条 例 , 调 整 了 部 分 工 商 统 一 税 的 税 率 。 1 9 9 1 年 3 月 , 国 家 将 原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合 并 为 一 个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在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处 理 好 同 其 他 国 家 的 税 收 关 系 ,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第 一 , 在 对 外 贸 易 往 来 中 , 税 法 通 过 规 定 对 出 口 产 品 免 税 和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实 行 低 税 的 关 税 政 策 , 以 及 出 口 产 品 的 退 税 的 办 法 , 以 鼓 励 出 口 , 增 强 我 国 出 口 商 品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能 力 , 有 利 于 平 衡 外 汇 收 支 。 同 时 对 进 口 商 品 , 税 法 采 取 区 别 对 待 的 政 策 , 对 奢 侈 品 和 非 必 需 品 制 定 较 高 税 率 。 对 为 出 口 而 购 进 的 原 材 料 、 零 部 件 和 其 他 必 需 品 采 取 免 税 和 制 定 较 低 税 率 , 既 满 足 本 国 生 产 、 科 研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需 要 , 又 有 利 于 保 护 本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第 二 , 在 对 外 经 济 来 往 中 , 为 了 吸 引 国 外 投 资 ,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 我 国 制 定 的 有 关 涉 外 税 法 采 取 既 要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 又 要 照 顾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 给 外 商 较 多 的 优 惠 , 对 于 产 品 出 口 和 先 进 技 术 的 外 商 企 业 以 及 外 商 利 润 在 我 国 再 投 资 等 , 则 有 更 多 的 税 收 优 惠 待 遇 。 为 了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 我 国 还 建 立 了 经 济 特 区 、 沿 海 城 市 的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经 济 开 放 区 , 对 这 些 地 区 投 资 的 外 商 给 予 优 厚 税 收 的 待 遇 , 为 外 商 创 造 了 较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 为 了 解 决 国 际 间 双 重 待 遇 , 我 国 与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通 过 谈 判 签 订 了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 到 1 9 9 4 年 6 月 2 0 日 止 我 国 已 同 3 6 个 国 家 正 式 签 订 了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使 外 商 从 我 国 的 优 惠 待 遇 中 真 2 0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正得到实惠。通过以上措施的运用,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 往来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增强了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 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 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 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 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 关系。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税法代 表不同的统治阶级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不同,我国 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也就形成了 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税法关系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 比较,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 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因为税收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 分配关系,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是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 的,因而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不论是谁,而另一方只能是
正 得 到 实 惠 。 通 过 以 上 措 施 的 运 用 , 为 发 展 我 国 的 对 外 贸 易 往 来 创 造 了 较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 增 强 了 国 际 间 的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 推 动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进 程 。 第 三 节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一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法 律 关 系 就 是 法 律 规 范 在 调 整 人 们 的 行 为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 即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简 称 税 法 关 系 , 它 是 指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在 税 收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 、 并 由 税 法 确 认 和 调 整 的 、 国 家 赋 予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以 征 纳 关 系 为 内 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是 国 家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的 经 济 关 系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 是 一 种 意 志 关 系 。 它 具 有 强 烈 的 阶 级 性 , 不 同 社 会 制 度 的 国 家 的 税 法 代 表 不 同 的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就 不 同 , 我 国 税 法 是 调 整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因 而 也 就 形 成 了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 二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税 法 关 系 与 经 济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以 及 其 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相 比 较 , 有 以 下 明 显 的 特 征 。 ( 一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一 方 可 以 是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个 人 , 但 另 一 方 必 须 是 国 家 或 代 表 国 家 的 税 务 机 关 。 因 为 税 收 是 一 种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的 分 配 关 系 , 税 法 调 整 的 税 收 关 系 是 在 国 家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 因 而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一 方 不 论 是 谁 , 而 另 一 方 只 能 是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2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