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务 种经济形式并存,除全民所有制经济外,还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私营经济、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以及劳动者个人收 入等。这些企业和个人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品和收 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非全民所有 制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由社会提供能源、交通、科 学、教育、卫生以及一般的行政管理条件,国家对它们生产 的社会产品进行一定的扣除,行之有效的方式是税收。为了 正确处理国家与各方的分配关系,国家不能依靠财产权,而 只能依靠政治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运用税收手段,来占有 不同所有者所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用于全社会的共同需 再次,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必须依靠税收。 在我国,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国有 企业是国家领导和管理下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经济实体,要发 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必须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 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 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税收具有固定性特点,国家 对企业征税的多寡是以征税对象的量为转移的,它能充分体 现企业之间因贡献大小不同而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在税 率既定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好,盈利就多,贡献也大,在 国家收入增加的同时,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多。这样既可 以加强企业外部的压力,又可以增强企业内部的动力,税收 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最规范的形式,要正确处理国
种 经 济 形 式 并 存 , 除 全 民 所 有 制 经 济 外 , 还 有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 私 营 经 济 、 城 乡 劳 动 者 的 个 体 经 济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外 资 经 营 企 业 以 及 劳 动 者 个 人 收 入 等 。 这 些 企 业 和 个 人 拥 有 对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 产 品 和 收 入 的 所 有 权 和 支 配 权 。 在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条 件 下 , 非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也 必 须 由 社 会 提 供 能 源 、 交 通 、 科 学 、 教 育 、 卫 生 以 及 一 般 的 行 政 管 理 条 件 , 国 家 对 它 们 生 产 的 社 会 产 品 进 行 一 定 的 扣 除 , 行 之 有 效 的 方 式 是 税 收 。 为 了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与 各 方 的 分 配 关 系 , 国 家 不 能 依 靠 财 产 权 , 而 只 能 依 靠 政 治 权 力 ,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 运 用 税 收 手 段 , 来 占 有 不 同 所 有 者 所 创 造 的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 用 于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需 要 。 再 次 , 要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 增 强 国 有 企 业 的 活 力 , 必 须 依 靠 税 收 。 在 我 国 , 国 有 企 业 在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中 占 主 导 地 位 , 国 有 企 业 是 国 家 领 导 和 管 理 下 有 相 对 独 立 地 位 的 经 济 实 体 , 要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商 品 经 济 , 就 必 须 在 不 改 变 全 民 所 有 制 性 质 的 前 提 下 , 赋 予 企 业 自 主 经 营 的 权 力 , 使 企 业 真 正 成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商 品 生 产 者 和 经 营 者 。 由 于 税 收 具 有 固 定 性 特 点 , 国 家 对 企 业 征 税 的 多 寡 是 以 征 税 对 象 的 量 为 转 移 的 , 它 能 充 分 体 现 企 业 之 间 因 贡 献 大 小 不 同 而 存 在 经 济 利 益 上 的 差 别 。 在 税 率 既 定 的 前 提 下 ,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好 , 盈 利 就 多 , 贡 献 也 大 , 在 国 家 收 入 增 加 的 同 时 , 企 业 自 身 的 经 济 利 益 也 多 。 这 样 既 可 以 加 强 企 业 外 部 的 压 力 , 又 可 以 增 强 企 业 内 部 的 动 力 , 税 收 是 处 理 国 家 和 企 业 分 配 关 系 的 最 规 范 的 形 式 , 要 正 确 处 理 国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家、企业、职工相互之间的关系,适当安排它们之间的物质 利益问题,必须通过税收,向企业征收所得税,把国家和企 业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真正固定下来,使企业的责权利相结 合,为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这是实行政 企分开的必然趋势,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产物。 最后,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经济杠杆是人们运用物质利益规律的作用,以物质利益 去引导或调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是通过给予 有利或不利的物质条件来鼓励或限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 费。经济杠杆包括很多方面:如价格、信贷、财政、税收、工 资、成本、折旧等等。其中税收杠杆,在经济领域和经济杠 杆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国家通过设置税 种,规定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设计税目,规定各种调节的 具体范围;通过设计税率,规定各税的调节程度;通过税收 的减免和加倍征收,调整调节幅度,使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来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经济状况的需要。所以税收的经济杠 杆作用,不论在宏观还是在微观上,不论在生产领域还是非 生产领域,也不论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任何环节上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税法原理 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
家 、 企 业 、 职 工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 适 当 安 排 它 们 之 间 的 物 质 利 益 问 题 , 必 须 通 过 税 收 , 向 企 业 征 收 所 得 税 , 把 国 家 和 企 业 之 间 的 物 质 利 益 关 系 真 正 固 定 下 来 , 使 企 业 的 责 权 利 相 结 合 , 为 企 业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创 造 条 件 , 这 是 实 行 政 企 分 开 的 必 然 趋 势 , 是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必 然 产 物 。 最 后 , 税 收 是 国 家 管 理 经 济 的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经 济 杠 杆 。 经 济 杠 杆 是 人 们 运 用 物 质 利 益 规 律 的 作 用 , 以 物 质 利 益 去 引 导 或 调 节 经 济 生 活 和 社 会 生 活 的 一 种 手 段 , 是 通 过 给 予 有 利 或 不 利 的 物 质 条 件 来 鼓 励 或 限 制 生 产 、 流 通 、 分 配 和 消 费 。 经 济 杠 杆 包 括 很 多 方 面 : 如 价 格 、 信 贷 、 财 政 、 税 收 、 工 资 、 成 本 、 折 旧 等 等 。 其 中 税 收 杠 杆 , 在 经 济 领 域 和 经 济 杠 杆 体 系 中 , 有 着 重 要 的 地 位 和 特 殊 的 作 用 。 国 家 通 过 设 置 税 种 , 规 定 税 收 的 调 节 领 域 ; 通 过 设 计 税 目 , 规 定 各 种 调 节 的 具 体 范 围 ; 通 过 设 计 税 率 , 规 定 各 税 的 调 节 程 度 ; 通 过 税 收 的 减 免 和 加 倍 征 收 , 调 整 调 节 幅 度 , 使 其 具 备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 来 适 应 复 杂 多 变 的 客 观 经 济 状 况 的 需 要 。 所 以 税 收 的 经 济 杠 杆 作 用 , 不 论 在 宏 观 还 是 在 微 观 上 , 不 论 在 生 产 领 域 还 是 非 生 产 领 域 , 也 不 论 在 生 产 、 流 通 、 分 配 、 消 费 的 任 何 环 节 上 都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第 二 节 税 法 原 理 一 、 税 法 的 概 念 及 特 点 税 法 是 调 整 税 收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是 由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规 定 的 有 关 调 整 国 家 在 筹 集 财 政 资 金 8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一切 纳税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纳税的准绳,是实现国家预算 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条例》,财政 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认真检查和纠正擅自改变涉外税法规定问题的通 知》。地方性的法规,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种地方性法规只在 本辖区内有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税法的一个 有机整体。 税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除了具 有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税法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 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税法颁布以后,就要有一定的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但是它又不是僵化的,特别是在经济调整时 期,要根据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变化而对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税目、税率会有所调整变动。 第二,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 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一方代表国家强制征收,另 方必须尽纳税义务无偿缴纳。这种关系体现了税法所具有的 强制性特征,这与其他经济法的部门法不同,在其他部门法 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多是互为前提,处于平等地位, 如经济合同法中,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性,要求等价交换,公
方 面 形 成 的 税 收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税 法 是 国 家 向 一 切 纳 税 人 征 税 的 依 据 , 是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准 绳 , 是 实 现 国 家 预 算 的 重 要 的 法 律 形 式 , 如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 国 务 院 及 其 所 属 机 构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这 些 规 范 性 文 件 包 括 行 政 法 规 、 决 定 、 命 令 、 指 示 、 规 章 等 , 如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增 值 税 条 例 》 ,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授 权 制 定 的 《 增 值 税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关 于 认 真 检 查 和 纠 正 擅 自 改 变 涉 外 税 法 规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 。 地 方 性 的 法 规 , 如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 地 方 性 法 规 ” , 这 种 地 方 性 法 规 只 在 本 辖 区 内 有 效 。 这 些 法 律 、 法 规 共 同 构 成 了 我 国 税 法 的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 税 法 是 我 国 经 济 法 体 系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部 门 法 , 它 除 了 具 有 经 济 法 的 一 些 基 本 特 征 以 外 , 还 具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点 : 第 一 , 税 法 是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 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又 具 有 相 对 灵 活 性 的 法 律 形 式 。 税 法 颁 布 以 后 , 就 要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 不 能 朝 令 夕 改 , 但 是 它 又 不 是 僵 化 的 , 特 别 是 在 经 济 调 整 时 期 , 要 根 据 国 家 政 治 经 济 任 务 的 变 化 而 对 税 种 的 开 征 或 停 征 、 税 目 、 税 率 会 有 所 调 整 变 动 。 第 二 , 在 确 定 税 法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上 , 征 纳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具 有 一 种 不 对 等 性 , 一 方 代 表 国 家 强 制 征 收 , 另 一 方 必 须 尽 纳 税 义 务 无 偿 缴 纳 。 这 种 关 系 体 现 了 税 法 所 具 有 的 强 制 性 特 征 , 这 与 其 他 经 济 法 的 部 门 法 不 同 , 在 其 他 部 门 法 中 , 主 体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大 多 是 互 为 前 提 ,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如 经 济 合 同 法 中 , 强 调 的 是 主 体 的 平 等 性 , 要 求 等 价 交 换 , 公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平合理。 第三,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 门法不同。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 须首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它 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在处理税务争 议时,没有经过税法规定的程序,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我国 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 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体现了税法赋予税务 机关的严肃的执法权,也体现了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地位。但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或者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既可申请行政救济,也可直接申请司 法救济,它不同于一般税务争议,当事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 请复议是申请司法救济的必经程序 第四,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条例》颁布以前,税法是采用实体法兼程序法的法律形式, 即在一部税法中,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其 范围等这些实体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确定主体权利的实现和 义务的履行过程中的执行程序,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后经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 务委员会二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
平 合 理 。 第 三 , 在 处 理 税 务 争 议 所 适 用 的 程 序 上 , 税 法 与 其 他 部 门 法 不 同 。 税 法 规 定 纳 税 人 对 征 税 发 生 一 般 税 务 争 议 时 , 必 须 首 先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以 保 证 国 家 税 款 征 收 任 务 不 受 影 响 , 它 不 存 在 其 他 部 门 法 所 规 定 的 协 商 、 调 解 程 序 。 在 处 理 税 务 争 议 时 , 没 有 经 过 税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根 据 我 国 的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第 5 6 条 规 定 : “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 纳 税 担 保 人 同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上 发 生 争 议 时 , 必 须 先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缴 纳 或 者 解 缴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 然 后 在 收 到 税 务 机 关 填 发 的 缴 款 凭 证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这 就 体 现 了 税 法 赋 予 税 务 机 关 的 严 肃 的 执 法 权 , 也 体 现 了 征 纳 双 方 在 法 律 面 前 的 平 等 地 位 。 但 是 , 当 事 人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不 服 的 , 既 可 申 请 行 政 救 济 , 也 可 直 接 申 请 司 法 救 济 , 它 不 同 于 一 般 税 务 争 议 , 当 事 人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是 申 请 司 法 救 济 的 必 经 程 序 。 第 四 , 税 法 包 括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 在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颁 布 以 前 , 税 法 是 采 用 实 体 法 兼 程 序 法 的 法 律 形 式 , 即 在 一 部 税 法 中 , 既 规 定 主 体 的 权 利 、 义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等 这 些 实 体 方 面 的 问 题 , 同 时 也 确 定 主 体 权 利 的 实 现 和 义 务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执 行 程 序 , 1 9 8 6 年 4 月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后 经 1 9 9 2 年 9 月 4 日 七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修 改 通 过 的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是 一 1 0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11 部税法的程序法,统一规定了程序方面的问题。这样将实体 法和程序法公开,使税法体系更为科学、合理。 二、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有税必有税法,税收是国 家运用政治权力向社会取得收入的行为,它必须严格依照税 法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办事,税法则制约和调整因税收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税收本身是来源于税法的活动,因 此税收和税法的本质、任务、目的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是 致的。这是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但是,税收和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 区别在于税收是属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环节,而税法则是反 映这一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税收决定税法,有什么样的税 收,就要制定相应的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为税收服 务,以保证税收活动的正常进行。税收的对象是一定范围内 国家集中的部分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税法的调整对 象则是征纳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关系。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一般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 物的经济关系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 序关系。但由于税收活动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紧密关系,如税 收管理体制等,所以税法还调整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国家税务活动中发生的一种行政权限 关系。具体地说,我国税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部 税 法 的 程 序 法 , 统 一 规 定 了 程 序 方 面 的 问 题 。 这 样 将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公 开 , 使 税 法 体 系 更 为 科 学 、 合 理 。 二 、 税 法 与 税 收 的 关 系 税 收 和 税 法 的 关 系 十 分 密 切 。 有 税 必 有 税 法 , 税 收 是 国 家 运 用 政 治 权 力 向 社 会 取 得 收 入 的 行 为 , 它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税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 标 准 、 程 序 办 事 , 税 法 则 制 约 和 调 整 因 税 收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税 收 本 身 是 来 源 于 税 法 的 活 动 , 因 此 税 收 和 税 法 的 本 质 、 任 务 、 目 的 和 作 用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是 一 致 的 。 这 是 它 们 之 间 的 内 在 联 系 。 但 是 , 税 收 和 税 法 毕 竟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 它 们 之 间 的 区 别 在 于 税 收 是 属 于 经 济 领 域 内 的 分 配 环 节 , 而 税 法 则 是 反 映 这 一 经 济 活 动 的 上 层 建 筑 ; 税 收 决 定 税 法 , 有 什 么 样 的 税 收 , 就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税 法 。 税 法 反 过 来 规 范 税 收 , 为 税 收 服 务 , 以 保 证 税 收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 税 收 的 对 象 是 一 定 范 围 内 国 家 集 中 的 部 分 国 民 收 入 和 积 累 的 社 会 财 富 , 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则 是 征 纳 过 程 中 的 一 种 社 会 关 系 。 三 、 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参 与 税 收 征 纳 过 程 的 主 体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 这 里 的 社 会 关 系 , 一 般 指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征 税 权 的 税 务 机 关 向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征 收 现 金 或 实 物 的 经 济 关 系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在 征 纳 过 程 中 的 征 纳 程 序 关 系 。 但 由 于 税 收 活 动 与 国 家 职 能 活 动 有 紧 密 关 系 , 如 税 收 管 理 体 制 等 , 所 以 税 法 还 调 整 着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在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一 种 行 政 权 限 关 系 。 具 体 地 说 , 我 国 税 法 调 整 对 象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