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务 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决定因素。国家政权为了行 使其职能,维持其正常活动,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料,因 而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税收就是国家在一定 客观经济条件下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方式。马克思指出: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所以税收体现的是一种 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税收的本质就反映了这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表现在:第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马克思说:“在我们面前有 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 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国家征税所凭借的不是所有 者的权力,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同利润、利息和地租等 分配范畴是不同的。利润、利息和地租是凭借劳动生产资料 和资金的占有所取得的一部分国民收入。例如在资本主义社 会,依据资本的所有权,可以取得利润、利息的收入,依据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取得地租的收入。而国家作为阶级统治 的机器则可以依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国家的政 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社会 主义,则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国家征 税权的直接依据仍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 权。第二,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税收是一种 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 系。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国家与各种不同性质和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0页
产 生 和 存 在 是 税 收 产 生 和 存 在 的 决 定 因 素 。 国 家 政 权 为 了 行 使 其 职 能 , 维 持 其 正 常 活 动 , 必 须 耗 用 一 定 的 物 质 资 料 , 因 而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 税 收 就 是 国 家 在 一 定 客 观 经 济 条 件 下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主 要 方 式 。 马 克 思 指 出 : “ 国 家 存 在 的 经 济 体 现 就 是 捐 税 。 ” ① 所 以 税 收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的 分 配 关 系 。 税 收 的 本 质 就 反 映 了 这 种 特 殊 的 分 配 关 系 。 它 表 现 在 : 第 一 , 国 家 征 税 凭 借 的 是 政 治 权 力 。 马 克 思 说 : “ 在 我 们 面 前 有 两 种 权 力 , 一 种 是 财 产 权 力 , 也 就 是 所 有 者 的 权 力 ; 另 一 种 是 政 治 权 力 , 即 国 家 的 权 力 。 ” ② 国 家 征 税 所 凭 借 的 不 是 所 有 者 的 权 力 , 而 是 国 家 的 政 治 权 力 。 这 同 利 润 、 利 息 和 地 租 等 分 配 范 畴 是 不 同 的 。 利 润 、 利 息 和 地 租 是 凭 借 劳 动 生 产 资 料 和 资 金 的 占 有 所 取 得 的 一 部 分 国 民 收 入 。 例 如 在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 依 据 资 本 的 所 有 权 , 可 以 取 得 利 润 、 利 息 的 收 入 , 依 据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 可 以 取 得 地 租 的 收 入 。 而 国 家 作 为 阶 级 统 治 的 机 器 则 可 以 依 据 政 治 权 力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 即 通 过 国 家 的 政 治 权 力 把 私 人 占 有 的 社 会 产 品 的 一 部 分 变 为 国 家 所 有 。 社 会 主 义 , 则 是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权 和 政 治 权 力 结 合 在 一 起 , 国 家 征 税 权 的 直 接 依 据 仍 是 政 治 权 力 , 而 不 是 生 产 资 料 的 直 接 所 有 权 。 第 二 , 税 收 体 现 一 定 的 社 会 产 品 分 配 关 系 。 税 收 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经 济 范 畴 。 它 体 现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的 特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在 税 收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 必 然 发 生 国 家 与 各 种 不 同 性 质 和 2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① ②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第 1 卷 , 第 1 7 0 页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第 4 卷 , 第 1 7 6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规模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发生国家与社会各阶 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所以,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 的分配关系迥然不同。一般的分配关系,如企业和工人之间 的分配关系、企业与银行、房地产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分 配关系,都是以经济单位为主体通过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 而发生的分配关系,而税收的这种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 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 税收的定义和税收的本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 同概念。前者主要概括什么是税收,后者则主要概括税收所 代表或反映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的本质中可以看出税收具有 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因为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 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 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 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 用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 纳税。税法同国家制定的其它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既不区分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也 就是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纳税都 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也不区分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程 度,也就是说对不同的纳税人具有同样的强制力。社会主义 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因为国家征税形式上也是以政治权力 身份出现的,而不是以生产资料直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税 收形式之所以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形式,其根本标志也 就在这里。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
规 模 的 经 济 单 位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必 须 发 生 国 家 与 社 会 各 阶 级 、 阶 层 居 民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所 以 , 这 种 分 配 关 系 与 一 般 的 分 配 关 系 迥 然 不 同 。 一 般 的 分 配 关 系 , 如 企 业 和 工 人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企 业 与 银 行 、 房 地 产 出 租 者 与 承 租 者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都 是 以 经 济 单 位 为 主 体 通 过 等 价 交 换 或 不 等 价 交 换 而 发 生 的 分 配 关 系 , 而 税 收 的 这 种 分 配 关 系 是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采 取 强 制 无 偿 形 式 而 发 生 的 。 税 收 的 定 义 和 税 收 的 本 质 是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 两 个 不 同 概 念 。 前 者 主 要 概 括 什 么 是 税 收 , 后 者 则 主 要 概 括 税 收 所 代 表 或 反 映 的 经 济 关 系 。 从 税 收 的 本 质 中 可 以 看 出 税 收 具 有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和 固 定 性 的 特 征 。 因 为 税 收 的 本 质 既 然 是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所 形 成 的 特 定 的 分 配 关 系 , 表 现 为 国 家 占 有 一 部 分 社 会 剩 余 产 品 , 必 然 要 求 税 收 具 有 三 性 , 即 征 收 上 的 强 制 性 、 缴 纳 上 的 无 偿 性 和 征 收 比 例 或 数 额 上 的 固 定 性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是 指 税 收 是 以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为 依 托 , 国 家 用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 纳 税 人 必 须 依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 按 时 足 额 地 纳 税 。 税 法 同 国 家 制 定 的 其 它 法 律 一 样 , 都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执 行 的 行 为 规 则 , 它 既 不 区 分 纳 税 人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 也 就 是 说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乃 至 公 民 个 人 纳 税 都 是 凭 借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实 现 的 ; 也 不 区 分 纳 税 人 自 觉 纳 税 的 程 度 , 也 就 是 说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人 具 有 同 样 的 强 制 力 。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形 式 具 有 强 制 性 , 因 为 国 家 征 税 形 式 上 也 是 以 政 治 权 力 身 份 出 现 的 , 而 不 是 以 生 产 资 料 直 接 所 有 者 身 份 出 现 的 。 税 收 形 式 之 所 以 区 别 于 国 有 企 业 利 润 上 交 形 式 , 其 根 本 标 志 也 就 在 这 里 。 所 以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依 法 纳 税 , 否 则 , 就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4 税法理论与实务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所 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 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 也不再返还。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 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①税收和国债收入、规费收入是不 同的。国家发行公债,国家是作为债务人对债券持有者具有 直接的偿还关系,而公债的发行均以自愿认购为前提,并以 偿还为条件的。规费收入则是国家机关为单位或居民提供某 种服务或国家授予固定资产的使用、国家资源的开发而取得 的报酬。它们与税收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有偿,后者无偿。税 收无偿性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绝不能把它和社 会主义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级本质意义上的返 还性对立起来。 税收的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在强制无 偿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税收的最重要的形式特征。所谓固 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 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 便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税收之所以要采取固定的 形式,是由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这种固定性既是税收区别 于其它财政收入的标志,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可靠的保证。因 为税收既然是无偿征收,就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发生关 系,在征纳过程中,存在着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一方 ①《列宁全集》第32卷,第275页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是 税 收 这 种 特 殊 分 配 手 段 本 质 的 体 现 。 所 谓 无 偿 性 , 是 指 国 家 征 税 以 后 , 纳 税 人 缴 纳 的 货 币 或 实 物 就 转 变 为 国 家 所 有 , 纳 税 人 得 不 到 任 何 报 酬 , 不 存 在 等 价 交 换 , 也 不 再 返 还 。 正 如 列 宁 所 说 : “ 所 谓 赋 税 , 就 是 国 家 不 付 任 何 报 酬 而 向 居 民 取 得 东 西 。 ” ① 税 收 和 国 债 收 入 、 规 费 收 入 是 不 同 的 。 国 家 发 行 公 债 , 国 家 是 作 为 债 务 人 对 债 券 持 有 者 具 有 直 接 的 偿 还 关 系 , 而 公 债 的 发 行 均 以 自 愿 认 购 为 前 提 , 并 以 偿 还 为 条 件 的 。 规 费 收 入 则 是 国 家 机 关 为 单 位 或 居 民 提 供 某 种 服 务 或 国 家 授 予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 国 家 资 源 的 开 发 而 取 得 的 报 酬 。 它 们 与 税 收 的 根 本 区 别 是 前 者 有 偿 , 后 者 无 偿 。 税 收 无 偿 性 形 式 特 征 是 对 具 体 纳 税 人 来 说 的 , 绝 不 能 把 它 和 社 会 主 义 财 政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 的 阶 级 本 质 意 义 上 的 返 还 性 对 立 起 来 。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是 强 制 性 和 无 偿 性 的 必 然 要 求 。 在 强 制 无 偿 的 前 提 下 , 固 定 性 也 是 税 收 的 最 重 要 的 形 式 特 征 。 所 谓 固 定 性 , 一 般 是 指 在 征 税 之 前 , 国 家 采 取 法 律 的 形 式 , 把 每 种 税 的 征 收 对 象 、 纳 税 人 以 及 征 收 数 额 和 比 例 都 规 定 下 来 , 以 便 由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共 同 遵 守 。 税 收 之 所 以 要 采 取 固 定 的 形 式 , 是 由 税 收 本 质 特 征 决 定 的 , 这 种 固 定 性 既 是 税 收 区 别 于 其 它 财 政 收 入 的 标 志 , 也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可 靠 的 保 证 。 因 为 税 收 既 然 是 无 偿 征 收 , 就 同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直 接 发 生 关 系 , 在 征 纳 过 程 中 , 存 在 着 国 家 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 一 方 4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① 《 列 宁 全 集 》 第 3 2 卷 , 第 2 7 5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5 之所得就是另一方之所失,为了正确处理这一矛盾,要求税 收采取固定的形式,对经常、普遍存在的征收对象的各种收 入、财产或有关行为用法律规定下来,对征税对象和征收额 度之间的量也要用法律规定下来,做到既不多征,又不少征, 既要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 力,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获得可靠的财政收入,成为调节经济 的有力杠杆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是原始社会以后 的任何社会形态的共性,税收的“三性”一般又是区别税与 非税的基本标志 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满 足社会消费需要占有剩余产品的一种形式,它体现着社会主 义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生产单位 和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虽然 也存在着矛盾,但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 义国家的人民性,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 系,乃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上的分配关 系,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种阶级本质意义上的分配 关系,这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税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在 社会主义阶段,国家为什么仍然需要通过税收的方式参与国 民收入的分配,税收存在的原因和条件是什么呢?这些问题 是我国社会主义税制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研究税法所 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只有确认社会主义税收存在的必然性,才 能进一步探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其他理论、政策和
之 所 得 就 是 另 一 方 之 所 失 , 为 了 正 确 处 理 这 一 矛 盾 , 要 求 税 收 采 取 固 定 的 形 式 , 对 经 常 、 普 遍 存 在 的 征 收 对 象 的 各 种 收 入 、 财 产 或 有 关 行 为 用 法 律 规 定 下 来 , 对 征 税 对 象 和 征 收 额 度 之 间 的 量 也 要 用 法 律 规 定 下 来 , 做 到 既 不 多 征 , 又 不 少 征 , 既 要 满 足 国 家 财 政 支 出 的 需 要 , 又 要 考 虑 到 纳 税 人 的 负 担 能 力 , 这 样 才 能 保 证 国 家 获 得 可 靠 的 财 政 收 入 , 成 为 调 节 经 济 的 有 力 杠 杆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和 固 定 性 的 特 征 是 原 始 社 会 以 后 的 任 何 社 会 形 态 的 共 性 , 税 收 的 “ 三 性 ” 一 般 又 是 区 别 税 与 非 税 的 基 本 标 志 。 二 、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税 收 存 在 的 客 观 必 然 性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是 国 家 为 了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扩 大 再 生 产 和 满 足 社 会 消 费 需 要 占 有 剩 余 产 品 的 一 种 形 式 , 它 体 现 着 社 会 主 义 的 分 配 关 系 。 这 种 分 配 关 系 , 实 质 上 就 是 国 家 、 生 产 单 位 和 个 人 之 间 的 物 质 利 益 关 系 。 三 者 之 间 的 物 质 利 益 关 系 虽 然 也 存 在 着 矛 盾 , 但 由 于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和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人 民 性 , 这 就 决 定 了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所 体 现 的 分 配 关 系 , 乃 是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在 根 本 利 益 一 致 上 的 分 配 关 系 , 即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 这 种 阶 级 本 质 意 义 上 的 分 配 关 系 , 这 与 一 切 剥 削 阶 级 国 家 的 税 收 性 质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 在 社 会 主 义 阶 段 , 国 家 为 什 么 仍 然 需 要 通 过 税 收 的 方 式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的 分 配 , 税 收 存 在 的 原 因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呢 ? 这 些 问 题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税 制 理 论 研 究 的 基 本 问 题 , 也 是 研 究 税 法 所 要 解 决 的 首 要 问 题 , 只 有 确 认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存 在 的 必 然 性 , 才 能 进 一 步 探 讨 、 研 究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的 其 他 理 论 、 政 策 和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税法理论与实务 法律制度问题,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 析 首先,税收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 社会扣除”的手段之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 会不存在“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制 度下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所创造的 社会总产品在进入个人分配之前,需要作以下的社会扣除:第 ,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 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 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和生产没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 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六 为丧失劳动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社会总产品经过上述扣除之 后,剩下来的才是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消费基金。 在社会主义阶段,怎样对社会总产品进行扣除呢?主要 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集中占有并通过财政支出进行 分配使用的,而这些扩大再生产基金、社会消费基金、后备 基金,主要来自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社会所创 造的剩余产品,所以剩余产品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源泉和存在 的基础,也是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税收的最先决的前 提。 其次,由于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 来正确处理国家与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因此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 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多层次的,即多
法 律 制 度 问 题 , 对 这 一 问 题 我 们 认 为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分 析 : 首 先 , 税 收 是 以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为 主 体 对 剩 余 产 品 进 行 “ 社 会 扣 除 ” 的 手 段 之 一 。 马 克 思 在 《 哥 达 纲 领 批 判 》 中 明 确 指 出 , 在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不 存 在 “ 不 折 不 扣 的 劳 动 所 得 ” , 科 学 地 阐 明 了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社 会 总 产 品 的 分 配 原 理 。 马 克 思 认 为 : 劳 动 者 所 创 造 的 社 会 总 产 品 在 进 入 个 人 分 配 之 前 , 需 要 作 以 下 的 社 会 扣 除 : 第 一 , 用 来 补 偿 消 费 掉 的 生 产 资 料 部 分 。 第 二 , 用 来 扩 大 生 产 的 追 加 部 分 。 第 三 , 用 来 应 付 不 幸 事 故 、 自 然 灾 害 等 的 后 备 基 金 或 保 险 基 金 。 第 四 , 和 生 产 没 关 系 的 一 般 管 理 费 用 。 第 五 , 用 来 满 足 共 同 需 要 的 部 分 , 如 学 校 、 保 健 设 施 等 。 第 六 , 为 丧 失 劳 动 力 的 人 设 立 的 基 金 。 社 会 总 产 品 经 过 上 述 扣 除 之 后 , 剩 下 来 的 才 是 分 配 给 劳 动 者 个 人 的 消 费 基 金 。 在 社 会 主 义 阶 段 , 怎 样 对 社 会 总 产 品 进 行 扣 除 呢 ? 主 要 就 是 由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通 过 税 收 集 中 占 有 并 通 过 财 政 支 出 进 行 分 配 使 用 的 , 而 这 些 扩 大 再 生 产 基 金 、 社 会 消 费 基 金 、 后 备 基 金 , 主 要 来 自 物 质 生 产 领 域 劳 动 者 的 剩 余 劳 动 为 社 会 所 创 造 的 剩 余 产 品 , 所 以 剩 余 产 品 是 社 会 主 义 税 收 的 源 泉 和 存 在 的 基 础 , 也 是 决 定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仍 然 存 在 税 收 的 最 先 决 的 前 提 。 其 次 , 由 于 现 阶 段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的 并 存 , 需 要 通 过 税 收 来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与 他 们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 我 国 现 阶 段 生 产 力 水 平 不 高 , 因 此 在 坚 持 公 有 制 经 济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前 提 下 ,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结 构 是 多 层 次 的 , 即 多 6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