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其法律性质可概括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主体 是处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2.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客体是超越一国国境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而不是指其它; 3.作为合同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流的,提供货物以对方支 付货款为条件,支付货款以对方提供货物为条件;4.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其转移应是有 偿的 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 根据这一定义,当事人的营业地乃是决定货物买卖合同 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1
第 二 章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第 一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概 述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其 法 律 性 质 可 概 括 为 : 1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法 律 主 体 是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组 织 ; 2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客 体 是 超 越 一 国 国 境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货 物 , 而 不 是 指 其 它 ; 3 . 作 为 合 同 内 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对 流 的 , 提 供 货 物 以 对 方 支 付 货 款 为 条 件 , 支 付 货 款 以 对 方 提 供 货 物 为 条 件 ; 4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以 实 现 货 物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为 目 的 , 其 转 移 应 是 有 偿 的 。 一 、 什 么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指 “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 。 ① 根 据 这 一 定 义 ,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乃 是 决 定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1 6 · 国 际 经 济 法 ①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简 称 《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 第 1 条
国际经济法 17· 是国际性质还是国内性质的关键。凡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 在不同的国家,他们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反之,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内,他们之 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视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即使双 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例如,中国境内的某公司或企业向国外 的某公司或商人出口某商品而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属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如果是中国境内的某公司或企业与中 国境内的某个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则仍属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可称 为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买卖合同 的标的——货物——一要从一国运往另一国,通常这种运输较 国内运输距离远、时间长,因而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就 多,这样,在支付上一般要涉及到外币的使用,因此也可能 遇到外汇汇率变动和政府外汇管制等所引起的各种风险,在 法律上也会遇到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合同中规定的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由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 定,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比国内货物 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货物(或商品)是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标的是指有形货物,但不包括不动产(土地房产等)以 及“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①,也 ①《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
是 国 际 性 质 还 是 国 内 性 质 的 关 键 。 凡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设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 他 们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就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反 之 ,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在 同 一 国 家 内 , 他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应 视 为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即 使 双 方 当 事 人 国 籍 不 同 。 例 如 , 中 国 境 内 的 某 公 司 或 企 业 向 国 外 的 某 公 司 或 商 人 出 口 某 商 品 而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即 属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但 如 果 是 中 国 境 内 的 某 公 司 或 企 业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某 个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或 外 资 企 业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则 仍 属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因 此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又 可 称 为 跨 国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具 有 自 身 的 一 些 特 点 , 如 :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 — 货 物 — — 要 从 一 国 运 往 另 一 国 , 通 常 这 种 运 输 较 国 内 运 输 距 离 远 、 时 间 长 , 因 而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就 多 , 这 样 , 在 支 付 上 一 般 要 涉 及 到 外 币 的 使 用 , 因 此 也 可 能 遇 到 外 汇 汇 率 变 动 和 政 府 外 汇 管 制 等 所 引 起 的 各 种 风 险 , 在 法 律 上 也 会 遇 到 不 少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 例 如 ,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应 当 由 哪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来 确 定 , 等 等 。 所 有 这 些 , 都 使 得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比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要 复 杂 得 多 。 货 物 ( 或 商 品 ) 是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是 指 有 形 货 物 , 但 不 包 括 不 动 产 ( 土 地 房 产 等 ) 以 及 “ 公 债 、 股 票 、 投 资 证 券 、 流 通 票 据 或 货 币 ” 的 买 卖 ① , 也 国 际 经 济 法 · 1 7 · ① 《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 第 2 条
18 国际经济法 不包括其它权利财产(如专利、商标)和以提供劳务为主的 交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能适用的法律包括各国的有关国际 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关国际公约(包括双边或多边协定、条 约)或某种国际惯例。现分别概括介绍如下: (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涉及国际 货物买卖的法律所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内容也有所差异。 在形式上,欧洲大陆法系各国,有的采取了民法与商法 分立的形式,如其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就是如此。法国 民法典的第三编第六章、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编第七章,就是 关于买卖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 法典,分别就海商、票据、公司和保险等方面加以法律规定。 还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如意大利 的民法典、瑞士的债务法典。这些国家都只有一部法典,他 们都把有关商法的内容,包括买卖法的内容归并在各自的民 法典或债务法典内。 英美法系各国原则上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 的买卖法大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英国现行的 1979年《货物买卖法》,是对影响颇大的1893年《货物买卖 去》的最新修改版本。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是法院总结数 百年有关货物买卖案件所作的判例,由此而制定的一种成文
不 包 括 其 它 权 利 财 产 ( 如 专 利 、 商 标 ) 和 以 提 供 劳 务 为 主 的 交 易 。 二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可 能 适 用 的 法 律 包 括 各 国 的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 包 括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 条 约 ) 或 某 种 国 际 惯 例 。 现 分 别 概 括 介 绍 如 下 : ( 一 ) 各 国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资 本 主 义 两 大 法 系 即 大 陆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 , 对 涉 及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所 采 取 的 形 式 不 完 全 相 同 , 内 容 也 有 所 差 异 。 在 形 式 上 , 欧 洲 大 陆 法 系 各 国 , 有 的 采 取 了 民 法 与 商 法 分 立 的 形 式 , 如 其 主 要 代 表 国 家 法 国 和 德 国 就 是 如 此 。 法 国 民 法 典 的 第 三 编 第 六 章 、 德 国 民 法 典 的 第 二 编 第 七 章 , 就 是 关 于 买 卖 的 法 律 规 定 。 与 此 同 时 , 除 民 法 典 外 , 还 制 定 了 商 法 典 , 分 别 就 海 商 、 票 据 、 公 司 和 保 险 等 方 面 加 以 法 律 规 定 。 还 有 一 些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则 采 取 民 商 合 一 的 形 式 , 如 意 大 利 的 民 法 典 、 瑞 士 的 债 务 法 典 。 这 些 国 家 都 只 有 一 部 法 典 , 他 们 都 把 有 关 商 法 的 内 容 , 包 括 买 卖 法 的 内 容 归 并 在 各 自 的 民 法 典 或 债 务 法 典 内 。 英 美 法 系 各 国 原 则 上 没 有 民 法 与 商 法 的 区 分 。 这 些 国 家 的 买 卖 法 大 都 是 以 单 行 法 规 的 形 式 出 现 的 。 如 英 国 现 行 的 1 9 7 9 年 《 货 物 买 卖 法 》 , 是 对 影 响 颇 大 的 1 8 9 3 年 《 货 物 买 卖 法 》 的 最 新 修 改 版 本 。 英 国 的 《 货 物 买 卖 法 》 是 法 院 总 结 数 百 年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案 件 所 作 的 判 例 , 由 此 而 制 定 的 一 种 成 文 · 1 8 · 国 际 经 济 法
国际经济法 19 法律。美国仿效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曾于1906年 制定了统一买卖法。后来,为了适应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 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 国法学会联合起草并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该法典自1952年颁布以来,已作了多次 修改。它的第二编就是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但由于该 法典仅是由法律团体所起草,并不是国会通过的法律,所以 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必须 经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才能对该州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统 商法典比较能够适应当代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因 此,除保持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的49个州均 已采用了这部统一商法典 资本主义各国的买卖法,既适用于本国的国内货物买卖, 也适用于国际间的货物买卖,这与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例 如,我国的国内货物买卖(指法人之间)适用1982年7月1 日实施的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国际货物买卖, 则适用1985年7月1日实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东欧 些国家原来也是如此。例如南斯拉夫1954年制定的《一般贸 易惯例》,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法典》,德 意志民主共和国1976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合同法典》等①。这 些法律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 ①1989年底以来,东欧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情 况不详
法 律 。 美 国 仿 效 英 国 的 1 8 9 3 年 《 货 物 买 卖 法 》 , 曾 于 1 9 0 6 年 制 定 了 统 一 买 卖 法 。 后 来 , 为 了 适 应 美 国 社 会 、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经 过 几 十 年 的 努 力 , 由 美 国 统 一 州 法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美 国 法 学 会 联 合 起 草 并 颁 布 了 美 国 《 统 一 商 法 典 》 ( U n i f o r m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d e ) 。 该 法 典 自 1 9 5 2 年 颁 布 以 来 , 已 作 了 多 次 修 改 。 它 的 第 二 编 就 是 有 关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规 定 。 但 由 于 该 法 典 仅 是 由 法 律 团 体 所 起 草 , 并 不 是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 所 以 不 如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商 法 典 那 样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因 而 必 须 经 各 州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才 能 对 该 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由 于 统 一 商 法 典 比 较 能 够 适 应 当 代 美 国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 因 此 , 除 保 持 大 陆 法 传 统 的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外 , 美 国 的 4 9 个 州 均 已 采 用 了 这 部 统 一 商 法 典 。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的 买 卖 法 , 既 适 用 于 本 国 的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 也 适 用 于 国 际 间 的 货 物 买 卖 , 这 与 我 国 的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 例 如 , 我 国 的 国 内 货 物 买 卖 ( 指 法 人 之 间 ) 适 用 1 9 8 2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 则 适 用 1 9 8 5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东 欧 一 些 国 家 原 来 也 是 如 此 。 例 如 南 斯 拉 夫 1 9 5 4 年 制 定 的 《 一 般 贸 易 惯 例 》 ,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1 9 6 4 年 制 定 的 《 国 际 贸 易 法 典 》 , 德 意 志 民 主 共 和 国 1 9 7 6 年 制 定 的 《 国 际 商 业 合 同 法 典 》 等 ① 。 这 些 法 律 具 有 一 些 共 同 特 点 : 一 是 它 们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采 用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 1 9 · ① 1 9 8 9 年 底 以 来 , 东 欧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发 生 急 剧 变 化 ,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情 况 不 详
国际经济法 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合同的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等;二是都尽可能地采用了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 所形成的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①等;三是 它们只适用于该国的对外贸易,而不适用于国内贸易。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是属于不同国家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 货物买卖。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法的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因 而经常会引起尖锐的法律冲突,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不利 的影响。为了避免和解决法律上的冲突,通常有两种处理方 法:一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订明该合同应适用于 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某项国际公约等,合同中的这种条款就 叫做法律选择条款¢ hoice oflaw clause);二是在合同没有 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就要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按照他们认为适用 的法律冲突规则( Rules of Con flict oflaws),来确定该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 般来说,上述两种办法足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但如 果能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则会更加方便。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经过多年努力, 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确定货物买卖双方责任 划分的一种价格术语(也称价格条件或贸易条件),是构成国际贸易单价的一个组 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例如 Free on board或F.O.B.) 来表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其后于1967 年、1976年、1980年制定了三种修订本,1990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详见 本章第三节)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有 关 合 同 的 原 则 , 如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和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等 ; 二 是 都 尽 可 能 地 采 用 了 在 长 期 的 国 际 贸 易 中 所 形 成 的 贸 易 惯 例 , 如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① 等 ; 三 是 它 们 只 适 用 于 该 国 的 对 外 贸 易 , 而 不 适 用 于 国 内 贸 易 。 ( 二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公 约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是 属 于 不 同 国 家 公 司 、 企 业 或 个 人 之 间 的 货 物 买 卖 。 由 于 各 国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内 容 规 定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而 经 常 会 引 起 尖 锐 的 法 律 冲 突 , 给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带 来 不 利 的 影 响 。 为 了 避 免 和 解 决 法 律 上 的 冲 突 , 通 常 有 两 种 处 理 方 法 : 一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 就 订 明 该 合 同 应 适 用 于 哪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或 某 项 国 际 公 约 等 , 合 同 中 的 这 种 条 款 就 叫 做 法 律 选 择 条 款 ( C h o i c e o f L a w C l a u s e ) ; 二 是 在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法 律 选 择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 如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生 争 议 , 就 要 由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根 据 国 际 私 法 的 原 则 , 按 照 他 们 认 为 适 用 的 法 律 冲 突 规 则 ( R u l e s o f C o n f l i c t o f L a w s ) , 来 确 定 该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 一 般 来 说 , 上 述 两 种 办 法 足 以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 但 如 果 能 用 一 个 统 一 的 法 律 来 规 范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 则 会 更 加 方 便 。 正 是 基 于 这 一 考 虑 , 罗 马 统 一 国 际 私 法 研 究 所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 2 0 · 国 际 经 济 法 ①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是 由 国 际 商 会 制 定 的 、 确 定 货 物 买 卖 双 方 责 任 划 分 的 一 种 价 格 术 语 ( 也 称 价 格 条 件 或 贸 易 条 件 ) , 是 构 成 国 际 贸 易 单 价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它 是 用 一 个 简 短 的 概 念 或 外 文 缩 写 ( 例 如 F r e e o n B o a r d 或 F . O . B . ) 来 表 示 。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于 1 9 3 6 年 制 定 , 并 于 1 9 5 3 年 修 订 , 其 后 于 1 9 6 7 年 、 1 9 7 6 年 、 1 9 8 0 年 制 定 了 三 种 修 订 本 , 1 9 9 0 年 又 作 了 重 大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 详 见 本 章 第 三 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