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11· 公约。如1958年参加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1975年又参加了修改该公约的《海牙议定书》,1953年 参加了有关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 “国际货协”),1973年参加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 约》,1980年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6年 底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6年参加了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1990年参加了《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等。 其它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大量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双 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这些条约与公约对我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对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业务人员和研究人员来说, 它们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都应该加以认真研究与参考。 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①、《洛美协定》、侮海牙公 约》、《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等等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一 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成文的国际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 或商业团体,将实践中长期使用的、当事人确认并共同遵守 的一些原则和做法加以整理而制订的。一般来说,国际惯例 较为合理、公正,各方都较愿意接受,因而在国际领域的活 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也是如此。有 ①我国已于1986年7月正式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提出恢复在该组织的 席位问题。目前正在审议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书第 十章“国际经济组织法”部分
公 约 。 如 1 9 5 8 年 参 加 了 《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 , 1 9 7 5 年 又 参 加 了 修 改 该 公 约 的 《 海 牙 议 定 书 》 , 1 9 5 3 年 参 加 了 有 关 国 际 铁 路 运 输 的 《 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联 运 协 定 》 ( 简 称 “ 国 际 货 协 ” ) , 1 9 7 3 年 参 加 了 《 1 9 6 6 年 国 际 船 舶 载 重 线 公 约 》 , 1 9 8 0 年 加 入 《 1 9 7 2 年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公 约 》 , 1 9 8 6 年 底 参 加 了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 1 9 8 6 年 参 加 了 《 1 9 7 2 年 集 装 箱 关 务 公 约 》 , 1 9 9 0 年 参 加 了 《 解 决 国 家 与 他 国 国 民 间 投 资 争 议 公 约 》 等 。 其 它 国 家 之 间 也 签 订 了 大 量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方 面 的 双 边 条 约 和 国 际 公 约 , 这 些 条 约 与 公 约 对 我 国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但 是 , 对 从 事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工 作 的 业 务 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来 说 , 它 们 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 我 们 都 应 该 加 以 认 真 研 究 与 参 考 。 如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 G A T T ) ① 、 《 洛 美 协 定 》 、 《 海 牙 公 约 》 、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时 效 公 约 》 等 等 。 三 、 国 际 惯 例 国 际 惯 例 是 在 国 际 交 往 中 经 常 反 复 使 用 、 逐 步 形 成 的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性 质 的 规 范 。 成 文 的 国 际 惯 例 是 由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或 商 业 团 体 , 将 实 践 中 长 期 使 用 的 、 当 事 人 确 认 并 共 同 遵 守 的 一 些 原 则 和 做 法 加 以 整 理 而 制 订 的 。 一 般 来 说 , 国 际 惯 例 较 为 合 理 、 公 正 , 各 方 都 较 愿 意 接 受 , 因 而 在 国 际 领 域 的 活 动 中 得 到 广 泛 的 运 用 。 在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领 域 内 也 是 如 此 。 有 国 际 经 济 法 · 1 1 · ① 我 国 已 于 1 9 8 6 年 7 月 正 式 向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提 出 恢 复 在 该 组 织 的 席 位 问 题 。 目 前 正 在 审 议 中 。 有 关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的 详 细 内 容 , 请 参 见 本 书 第 十 章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法 ” 部 分
12 国际经济法 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法协 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IF买卖合同统一规 则》);1967年国际商会制订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国 际海事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共同海损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 普规则》;1990年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4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美国商会等 机构制订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上述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惯例,只有在当事人表示 愿意采用时,才对他们有约束力。只要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适 用,或不加以援引,这些惯例就对他们无约束力。因此,国 际惯例一般具有任意性,也可以称它们为“任意性惯例”。有 人将这些并非由国际权力机关制定、颁布,而是在私人或私 人团体间形成的、在作用上类似法律的惯例规范,称为“自 发法”( Spontaneous Law)。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 新兴的分支学科,如同民法学、刑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 私法学等学科一样,是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 就是把国际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密切的联 系。国际经济法有法律的约束力,国际经济法学没有法律约 束力;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就是指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
关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方 面 的 国 际 惯 例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国 际 法 协 会 制 订 的 《 1 9 3 2 年 华 沙 — 牛 津 规 则 》 ( 《 C I F 买 卖 合 同 统 一 规 则 》 ) ; 1 9 6 7 年 国 际 商 会 制 订 的 《 商 业 单 据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 ; 国 际 海 事 委 员 会 制 订 的 关 于 共 同 海 损 的 《 1 9 7 4 年 约 克 · 安 特 卫 普 规 则 》 ; 1 9 9 0 年 国 际 商 会 制 订 的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 1 9 8 4 年 国 际 商 会 制 订 的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 美 国 商 会 等 机 构 制 订 的 《 1 9 4 1 年 美 国 对 外 贸 易 定 义 修 正 本 》 。 上 述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方 面 的 惯 例 , 只 有 在 当 事 人 表 示 愿 意 采 用 时 , 才 对 他 们 有 约 束 力 。 只 要 当 事 人 明 确 表 示 不 适 用 , 或 不 加 以 援 引 , 这 些 惯 例 就 对 他 们 无 约 束 力 。 因 此 , 国 际 惯 例 一 般 具 有 任 意 性 , 也 可 以 称 它 们 为 “ 任 意 性 惯 例 ” 。 有 人 将 这 些 并 非 由 国 际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 颁 布 , 而 是 在 私 人 或 私 人 团 体 间 形 成 的 、 在 作 用 上 类 似 法 律 的 惯 例 规 范 , 称 为 “ 自 发 法 ” ( S p o n t a n e o u s L a w ) 。 第 四 节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一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法 学 中 以 国 际 经 济 法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一 门 新 兴 的 分 支 学 科 , 如 同 民 法 学 、 刑 法 学 、 国 际 公 法 学 、 国 际 私 法 学 等 学 科 一 样 , 是 一 个 部 门 法 学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的 任 务 , 就 是 把 国 际 经 济 法 作 为 自 己 的 研 究 对 象 。 国 际 经 济 法 与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有 着 明 显 的 区 别 和 密 切 的 联 系 。 国 际 经 济 法 有 法 律 的 约 束 力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对 象 就 是 指 它 的 调 整 对 象 , 是 国 际 经 济 · 1 2 · 国 际 经 济 法
国际经济法 13· 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学的对象是指它的研究对象,就是国 际经济法本身,这是它们的主要区别。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 际经济法作为对象,没有国际经济法就没有国际经济法学,所 以,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国际经济 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又能促进国际 经济法的发展。 然而,对国际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学是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内外 都是有争论的。 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论争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法学界普遍重视了对国际 经济法的研究,然而,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内容、性质等, 各国学者意见不一,众说纷纭。综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分成 两派 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经 济法只研究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 交往关系,是国家对于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国际 法。这一学派从传统的法学分科理论概念出发,认为国际经 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G 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施瓦曾伯格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商品 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其相互交易有关联实体的法律规范。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 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 约的总和。卡罗在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经济法》一书中认
法 律 关 系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的 对 象 是 指 它 的 研 究 对 象 , 就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本 身 , 这 是 它 们 的 主 要 区 别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以 国 际 经 济 法 作 为 对 象 , 没 有 国 际 经 济 法 就 没 有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 所 以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以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以 国 际 经 济 法 为 研 究 对 象 , 通 过 研 究 , 又 能 促 进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发 展 。 然 而 , 对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否 应 当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否 应 当 成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法 律 学 科 , 在 国 内 外 都 是 有 争 论 的 。 二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的 论 争 自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来 , 各 国 法 学 界 普 遍 重 视 了 对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研 究 , 然 而 , 对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内 容 、 性 质 等 , 各 国 学 者 意 见 不 一 , 众 说 纷 纭 。 综 合 起 来 ,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成 两 派 。 一 派 认 为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国 际 公 法 的 一 个 分 支 。 国 际 经 济 法 只 研 究 国 家 、 国 际 组 织 以 及 国 家 与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的 经 济 交 往 关 系 , 是 国 家 对 于 国 际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和 管 制 的 国 际 法 。 这 一 学 派 从 传 统 的 法 学 分 科 理 论 概 念 出 发 , 认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属 于 国 际 公 法 的 范 畴 。 这 一 学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有 英 国 的 G . 施 瓦 曾 伯 格 , 日 本 的 金 泽 良 雄 , 法 国 的 卡 罗 等 。 施 瓦 曾 伯 格 认 为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国 际 公 法 的 一 个 特 殊 部 门 , 是 关 于 商 品 生 产 、 流 通 、 消 费 以 及 与 其 相 互 交 易 有 关 联 实 体 的 法 律 规 范 。 金 泽 良 雄 认 为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对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经 济 活 动 , 通 过 国 家 进 行 双 边 或 多 边 调 整 , 加 以 一 定 制 约 的 国 际 法 , 即 条 约 的 总 和 。 卡 罗 在 他 与 别 人 合 著 的 《 国 际 经 济 法 》 一 书 中 认 国 际 经 济 法 · 1 3 ·
14· 国际经济法 为,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在国家领土上组织来自外国的生产 要素(包括资本和劳动力)以及货物、服务和资本的国际交 易的国际法。总之,他们把国际经济法看作是国际公法的 部分,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派既然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然也就不承认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 门法律学科而独立存在。 另一派认为,国际经济法不等于国际法,也不限于经济 的国际法,而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而且包括国 内法中涉外经济法规范。国际经济法有着自己的调整对象和 明确的概念,具有与国际法明显不同的性质,国际经济关系 的大量实践也表明了这一事实。因此,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综合性的特征。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学 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卡 茨,英国的施米托夫,日本的小原喜雄等。 在我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国际经济法学是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也 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即使是在已经提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经济法学划为独立学科的学者当中,对 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内容和性质,如同国际上一样,看法 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本书编者的观点是:国际经济法是随着 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存在而逐步产生的调整国际经济 法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 必然产物。虽然其历史不长,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还不完 善,有些还欠完整,然而,并不妨碍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
为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指 规 范 在 国 家 领 土 上 组 织 来 自 外 国 的 生 产 要 素 ( 包 括 资 本 和 劳 动 力 ) 以 及 货 物 、 服 务 和 资 本 的 国 际 交 易 的 国 际 法 。 总 之 , 他 们 把 国 际 经 济 法 看 作 是 国 际 公 法 的 一 部 分 , 是 “ 经 济 的 国 际 法 ” 。 这 一 派 既 然 认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不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当 然 也 就 不 承 认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作 为 一 门 法 律 学 科 而 独 立 存 在 。 另 一 派 认 为 , 国 际 经 济 法 不 等 于 国 际 法 , 也 不 限 于 经 济 的 国 际 法 , 而 是 调 整 国 际 范 围 内 一 切 跨 越 国 境 而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总 称 。 它 不 仅 包 括 国 际 法 规 范 , 而 且 包 括 国 内 法 中 涉 外 经 济 法 规 范 。 国 际 经 济 法 有 着 自 己 的 调 整 对 象 和 明 确 的 概 念 , 具 有 与 国 际 法 明 显 不 同 的 性 质 ,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大 量 实 践 也 表 明 了 这 一 事 实 。 因 此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具 有 综 合 性 的 特 征 。 相 应 的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也 是 一 门 独 立 的 学 科 。 这 一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有 美 国 的 杰 塞 普 、 卡 茨 , 英 国 的 施 米 托 夫 , 日 本 的 小 原 喜 雄 等 。 在 我 国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否 应 当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是 否 应 当 成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法 学 分 支 , 也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观 点 。 即 使 是 在 已 经 提 出 国 际 经 济 法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将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划 为 独 立 学 科 的 学 者 当 中 , 对 于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内 容 和 性 质 , 如 同 国 际 上 一 样 , 看 法 也 是 不 完 全 一 致 的 。 本 书 编 者 的 观 点 是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随 着 错 综 复 杂 的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存 在 而 逐 步 产 生 的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法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是 人 类 经 济 生 活 发 展 到 一 定 历 史 阶 段 的 必 然 产 物 。 虽 然 其 历 史 不 长 , 法 律 原 则 、 制 度 和 规 范 还 不 完 善 , 有 些 还 欠 完 整 , 然 而 , 并 不 妨 碍 国 际 经 济 法 作 为 一 个 独 · 1 4 · 国 际 经 济 法
国际经济法 15 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现实,它像任何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 部门一样,需要在实践中发展成熟和完善。作为研究国际经 济法的国际经济法学,当然也应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分支学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存 在 的 现 实 , 它 像 任 何 一 个 新 兴 的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一 样 , 需 要 在 实 践 中 发 展 成 熟 和 完 善 。 作 为 研 究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 当 然 也 应 是 法 学 中 一 门 新 兴 的 分 支 学 科 。 国 际 经 济 法 · 1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