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济政策与立法的差异,有些甚至完全对立,导致国家间的矛 盾与冲实,甚至战争。这些矛盾与冲突已经无法由各国单独 地去解决,而只能谋求国际性的调整。各国之间签订了关税 协定、贸易协定,当时的国际联盟还制定了关于改善通商关 系、降低关税、放宽及废止进出口限额等许多国际性立法,这 就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形成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 国际领域内立法的加强与发展,在经济领域内尤其如此。例 如,《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 由以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的订立 等。另一方面,当时世界上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第三 世界国家纷纷独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民族经济制 度。它们不仅成为国际政治中的新生力量,而且发展成为世 界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 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 及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 义务宪章》,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 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联,国际经济法是由 国际经济秩序决定的,但又是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可以 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 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济 政 策 与 立 法 的 差 异 , 有 些 甚 至 完 全 对 立 , 导 致 国 家 间 的 矛 盾 与 冲 实 , 甚 至 战 争 。 这 些 矛 盾 与 冲 突 已 经 无 法 由 各 国 单 独 地 去 解 决 , 而 只 能 谋 求 国 际 性 的 调 整 。 各 国 之 间 签 订 了 关 税 协 定 、 贸 易 协 定 , 当 时 的 国 际 联 盟 还 制 定 了 关 于 改 善 通 商 关 系 、 降 低 关 税 、 放 宽 及 废 止 进 出 口 限 额 等 许 多 国 际 性 立 法 , 这 就 促 进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进 一 步 形 成 和 发 展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国 际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发 生 了 很 大 的 变 化 。 一 方 面 ,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政 治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平 衡 , 导 致 了 国 际 领 域 内 立 法 的 加 强 与 发 展 , 在 经 济 领 域 内 尤 其 如 此 。 例 如 , 《 联 合 国 宪 章 》 中 有 关 发 展 国 际 经 济 、 确 保 会 员 国 通 商 自 由 以 及 公 平 待 遇 等 规 定 ;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的 签 订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建 立 以 及 各 种 地 区 性 经 济 组 织 条 约 的 订 立 等 。 另 一 方 面 , 当 时 世 界 上 一 批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建 立 和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纷 纷 独 立 , 形 成 了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体 制 和 民 族 经 济 制 度 。 它 们 不 仅 成 为 国 际 政 治 中 的 新 生 力 量 , 而 且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经 济 中 一 支 不 可 忽 视 的 生 力 军 。 1 9 7 4 年 第 六 届 特 别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 和 《 行 动 纲 领 》 以 及 同 年 1 2 月 第 二 十 九 届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 , 不 仅 丰 富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内 容 , 而 且 使 国 际 经 济 法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二 、 国 际 经 济 法 与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国 际 经 济 法 与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紧 密 相 联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由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决 定 的 , 但 又 是 为 其 服 务 的 。 国 际 经 济 法 可 以 说 是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法 律 方 面 , 也 就 是 作 为 指 导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观 念 在 法 律 上 的 体 现 。 · 6 · 国 际 经 济 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世界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 是由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时期。在这 时期,各国垄断资本则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形成国际垄断 同盟,企图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 整个世界范围来看,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仍占支配地位,构成 世界经济主要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主要是在资本主义 国家之间展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国际复兴 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国际经济秩 序在这一时期所建立的体制的突出体现。第二次大战后,出 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同时, 大批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成了国际政治经济上的重要 构成。这样,资本主义世界不断出现的货币、金融危机和经 济滞胀局面,以及“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 家之间)、“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南南 问题”(大发展中国家之间)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又互 相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局面。从而使二次大战 后形成的国际经济秩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 包括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合作,共同斗争,争取建立新 国际经济秩序。这一努力的结果,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 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和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 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 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 序宣言》及《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合国 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1979年非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前 后 , 世 界 经 济 基 本 上 是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 是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向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的 时 期 。 在 这 一 时 期 , 各 国 垄 断 资 本 则 从 控 制 国 内 市 场 发 展 到 形 成 国 际 垄 断 同 盟 , 企 图 瓜 分 世 界 , 控 制 世 界 市 场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从 整 个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秩 序 仍 占 支 配 地 位 , 构 成 世 界 经 济 主 要 方 面 的 国 际 贸 易 、 国 际 投 资 主 要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之 间 展 开 的 。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协 定 条 款 》 、 《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协 定 条 款 》 和 《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是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在 这 一 时 期 所 建 立 的 体 制 的 突 出 体 现 。 第 二 次 大 战 后 , 出 现 了 一 批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形 成 了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体 制 , 同 时 , 一 大 批 新 独 立 的 第 三 世 界 国 家 , 也 成 了 国 际 政 治 经 济 上 的 重 要 构 成 。 这 样 ,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不 断 出 现 的 货 币 、 金 融 危 机 和 经 济 滞 胀 局 面 , 以 及 “ 东 西 问 题 ”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之 间 ) 、 “ 南 北 问 题 ” (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 、 “ 南 南 问 题 ” (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之 间 ) 交 织 在 一 起 , 相 互 斗 争 , 又 互 相 依 存 , 形 成 了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复 杂 局 面 。 从 而 使 二 次 大 战 后 形 成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 包 括 一 些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努 力 合 作 , 共 同 斗 争 , 争 取 建 立 新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 这 一 努 力 的 结 果 , 促 使 联 合 国 大 会 制 定 并 通 过 了 一 系 列 宣 言 、 决 议 和 协 定 等 , 初 步 奠 定 了 国 际 经 济 新 的 法 律 秩 序 的 基 础 。 如 1 9 6 2 年 《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 的 决 议 , 1 9 7 4 年 第 六 届 特 别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 及 《 行 动 纲 领 》 , 以 及 同 年 第 二 十 九 届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 ; 1 9 7 5 年 第 七 届 特 别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的 决 议 ; 1 9 7 9 年 非 国 际 经 济 法 · 7 ·
国际经济法 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签订的《洛美协定》: 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 决议以及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历次协定、决议、声明等。这种 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取得了很多成果,不仅丰 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同时,也使国际经济法进入新的发 展阶段。当然,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完全确立,还需要进行长 期的斗争和协调调整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 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在一些国家,法院的判例也是渊源。国 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即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 规定、办法、决议等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其中,以法律最为重要。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 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称为法律。在外国,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国会 或议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称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涉 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
洲 、 加 勒 比 和 太 平 洋 国 家 与 欧 洲 共 同 体 签 订 的 《 洛 美 协 定 》 ; 1 9 8 0 年 联 大 关 于 《 联 合 国 第 三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 的 决 议 以 及 石 油 输 出 国 组 织 的 历 次 协 定 、 决 议 、 声 明 等 。 这 种 争 取 建 立 新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斗 争 , 取 得 了 很 多 成 果 , 不 仅 丰 富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内 容 , 同 时 , 也 使 国 际 经 济 法 进 入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当 然 , 新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完 全 确 立 , 还 需 要 进 行 长 期 的 斗 争 和 协 调 调 整 。 第 三 节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国 内 渊 源 和 国 际 渊 源 。 国 内 渊 源 主 要 是 指 国 内 立 法 , 在 一 些 国 家 , 法 院 的 判 例 也 是 渊 源 。 国 际 渊 源 主 要 是 指 国 际 条 约 、 国 际 公 约 与 国 际 惯 例 。 一 、 国 内 立 法 国 内 立 法 , 即 国 家 制 定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令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办 法 、 决 议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都 可 以 作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 其 中 , 以 法 律 最 为 重 要 。 法 律 是 指 拥 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在 我 国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按 照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为 法 律 。 在 外 国 , 尤 其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国 会 或 议 会 通 过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法 律 。 我 国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 1 9 7 9 年 ) 、 《 商 标 法 》 ( 1 9 8 2 年 ) 、 《 专 利 法 》 ( 1 9 8 4 年 ) 、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1 9 8 5 年 ) 、 《 外 资 企 业 法 》 ( 1 9 8 6 年 ) 、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 1 9 8 8 年 ) 、 《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 ( 1 9 8 9 · 8 · 国 际 经 济 法
国际经济法 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等等, 都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很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调整涉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法 律,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贸易法典》,1974年匈 牙利的《外贸法》,1976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际商业合 同法典》,1973年墨西哥的《关于技术转让与使用专利权和商 标权的法律》,1978年斯里兰卡的《大科伦坡经济委员会法》, 1987年苏联的《合资企业法》等,都是专门用于调整这些国 家同外国的经济贸易关系的。 许多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制定和颁布的国 内法,既调整国内的商业贸易关系,也调整涉外的商业贸易 关系。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1952年美国的《统 商法典》①、法国和德国的《商法典》等。有些国家也针对 国际贸易的特点,专门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如 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8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 此外,次于法律的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决 议等,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 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0年)、《外汇 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 年)等。其它国家也有类似情况,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 ①美国缆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法学会和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联合拟 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部正式法律,但在美国,除路易斯安那 本上由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普遍采用了该法典
年 )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1 9 9 1 年 ) 等 等 , 都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渊 源 。 很 多 国 家 都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调 整 涉 外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法 律 , 如 1 9 6 4 年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的 《 国 际 贸 易 法 典 》 , 1 9 7 4 年 匈 牙 利 的 《 外 贸 法 》 , 1 9 7 6 年 德 意 志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 国 际 商 业 合 同 法 典 》 , 1 9 7 3 年 墨 西 哥 的 《 关 于 技 术 转 让 与 使 用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的 法 律 》 , 1 9 7 8 年 斯 里 兰 卡 的 《 大 科 伦 坡 经 济 委 员 会 法 》 , 1 9 8 7 年 苏 联 的 《 合 资 企 业 法 》 等 , 都 是 专 门 用 于 调 整 这 些 国 家 同 外 国 的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 许 多 国 家 , 主 要 是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它 们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国 内 法 , 既 调 整 国 内 的 商 业 贸 易 关 系 , 也 调 整 涉 外 的 商 业 贸 易 关 系 。 如 1 8 9 3 年 英 国 的 《 货 物 买 卖 法 》 、 1 9 5 2 年 美 国 的 《 统 一 商 法 典 》 ① 、 法 国 和 德 国 的 《 商 法 典 》 等 。 有 些 国 家 也 针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特 点 , 专 门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 如 美 国 的 《 1 9 7 4 年 贸 易 法 》 、 《 1 9 7 9 年 贸 易 协 定 法 》 和 《 1 9 8 8 年 综 合 贸 易 与 竞 争 法 》 等 。 此 外 , 次 于 法 律 的 法 令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办 法 、 决 议 等 , 也 可 以 作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 如 我 国 国 务 院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1 9 8 0 年 ) 、 《 外 汇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1 9 8 0 年 ) 、 《 技 术 引 进 合 同 管 理 条 例 》 ( 1 9 8 5 年 ) 等 。 其 它 国 家 也 有 类 似 情 况 ,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 9 · ① 美 国 《 统 一 商 法 典 》 是 由 美 国 法 学 会 和 统 一 各 州 法 律 全 国 委 员 会 联 合 拟 定 的 。 从 严 格 法 律 意 义 上 来 说 , 它 不 是 一 部 正 式 法 律 , 但 在 美 国 , 除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外 , 基 本 上 由 各 州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 普 遍 采 用 了 该 法 典
国际经济法 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这里不一一列举。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上 级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起着法律的作用,判例就成了法的渊源。因而,有关国际经 济贸易方面的权威性的法院判决,也成了国际经济法渊源之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 只有一国与外国缔结了双边条约或正式参加了国际公约 才受这些条约与公约的约束。因而,这些双边条约或国际公 约就成了这个国家所适用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渊源。 就我国来说,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既同外国缔结了一系列双边条约或协定,也参加 了许多国际公约。这些条约、协定与公约中,有大量关于调 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如,1958年与挪威王 国缔结了《贸易与支付协定》,1961年与罗马尼亚签订了《交 货共同条件议定书》,1962年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签 订了《通商航海条约》,1979年与美国签订了《贸易关系协 定》,1980年与美国签订了《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 投资协定》等等。此外,从1982年到1988年期间,我国还 与不少国家签订了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专门性协定 与我国签订这类协定的国家有:瑞典,罗马尼亚,联邦德国, 法国,比、卢经济联盟,芬兰,挪威,加拿大,意大利,丹 麦,泰国,荷兰,奥地利,新加坡,科威特,斯里兰卡,瑞 士,波兰,澳大利亚和日本等。我国还加入、承认或接受了 许多国际公约,其中有不少是有关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
次 于 法 律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数 量 也 相 当 多 , 这 里 不 一 一 列 举 。 在 一 些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尤 其 是 英 美 “ 普 通 法 系 ” 国 家 , 上 级 法 院 的 判 决 , 可 以 作 为 “ 先 例 ” , 对 下 级 法 院 具 有 约 束 力 , 起 着 法 律 的 作 用 , 判 例 就 成 了 法 的 渊 源 。 因 而 ,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方 面 的 权 威 性 的 法 院 判 决 , 也 成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渊 源 之 一 。 二 、 国 际 条 约 与 国 际 公 约 只 有 一 国 与 外 国 缔 结 了 双 边 条 约 或 正 式 参 加 了 国 际 公 约 才 受 这 些 条 约 与 公 约 的 约 束 。 因 而 , 这 些 双 边 条 约 或 国 际 公 约 就 成 了 这 个 国 家 所 适 用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规 范 的 渊 源 。 就 我 国 来 说 , 建 国 以 来 , 尤 其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 既 同 外 国 缔 结 了 一 系 列 双 边 条 约 或 协 定 , 也 参 加 了 许 多 国 际 公 约 。 这 些 条 约 、 协 定 与 公 约 中 , 有 大 量 关 于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范 。 如 , 1 9 5 8 年 与 挪 威 王 国 缔 结 了 《 贸 易 与 支 付 协 定 》 , 1 9 6 1 年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订 了 《 交 货 共 同 条 件 议 定 书 》 , 1 9 6 2 年 与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签 订 了 《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 , 1 9 7 9 年 与 美 国 签 订 了 《 贸 易 关 系 协 定 》 , 1 9 8 0 年 与 美 国 签 订 了 《 关 于 投 资 保 险 和 投 资 保 证 的 鼓 励 投 资 协 定 》 等 等 。 此 外 , 从 1 9 8 2 年 到 1 9 8 8 年 期 间 , 我 国 还 与 不 少 国 家 签 订 了 关 于 相 互 促 进 和 保 护 投 资 的 专 门 性 协 定 , 与 我 国 签 订 这 类 协 定 的 国 家 有 : 瑞 典 , 罗 马 尼 亚 , 联 邦 德 国 , 法 国 , 比 、 卢 经 济 联 盟 , 芬 兰 , 挪 威 , 加 拿 大 , 意 大 利 , 丹 麦 , 泰 国 , 荷 兰 , 奥 地 利 , 新 加 坡 , 科 威 特 , 斯 里 兰 卡 , 瑞 士 , 波 兰 , 澳 大 利 亚 和 日 本 等 。 我 国 还 加 入 、 承 认 或 接 受 了 许 多 国 际 公 约 ,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国 际 · 1 0 · 国 际 经 济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