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导言 3 为凶恶的程度愈大,发生的可能性就愈小。他甚至说,如果 被告的问题是有关言语的问题,那么证人的可靠性就等于零。 他的这句格言,同他的另一句格言一一个证人不足以支持 一个有罪的判决—一样,对法律公正的破坏往往要超过对 法律公正的保证。 可见,早在边沁对这个问题发表任何著作之前,孟德斯 鸠和贝卡里亚就曾提醒思想家注意法律的改革。边沁当然熟 悉他们的著作。可是他还是有资格享有有独到见解的研究者 的殊荣。边沁对孟德斯鸠的确是不同意的。孟德斯鸠倾向于 历史的研究,而边沁则一向认为历史并不比一种过时的编年 表强多少。边沁在《时间与地点对立法问题的影响》一文中, 的确承认过孟德斯鸠的历史方法的价值。他说:“在孟德斯鸠 以前,一个人如果要为一个遥远的国家制订法律,他可以把 此事很快做完。……在孟德斯鸠以后,一个立法者所要求阅 读的文献数量,就大大地增加了。他会说:‘让那个民族到我 这里来,或者让我到他们那里去:把他们的生活与谈话的全 部方式告诉我:请描述那个国家的地理状况:让我尽量仔细 地了解一下他们的现行法律、风俗习惯与宗教。”0对孟德斯 鸠的称颂,也 许再也找不到比这些话更为公正和恰当的了。但在《论 法律的颁布》一文中,边沁对孟德斯鸠却提出了一种极不相 同的批评,而这却更符合他自己的思想习惯。他说:“立法这 门科学虽然进步很少,但是却比读孟德斯鸠的著作时所得到 边沁全集》,第1卷,第173页注
为 凶 恶 的 程 度 愈 大 ,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就 愈 小 。 他 甚 至 说 , 如 果 被 告 的 问 题 是 有 关 言 语 的 问 题 , 那 么 证 人 的 可 靠 性 就 等 于 零 。 他 的 这 句 格 言 , 同 他 的 另 一 句 格 言 — — 一 个 证 人 不 足 以 支 持 一 个 有 罪 的 判 决 — — 一 样 , 对 法 律 公 正 的 破 坏 往 往 要 超 过 对 法 律 公 正 的 保 证 。 可 见 , 早 在 边 沁 对 这 个 问 题 发 表 任 何 著 作 之 前 , 孟 德 斯 鸠 和 贝 卡 里 亚 就 曾 提 醒 思 想 家 注 意 法 律 的 改 革 。 边 沁 当 然 熟 悉 他 们 的 著 作 。 可 是 他 还 是 有 资 格 享 有 有 独 到 见 解 的 研 究 者 的 殊 荣 。 边 沁 对 孟 德 斯 鸠 的 确 是 不 同 意 的 。 孟 德 斯 鸠 倾 向 于 历 史 的 研 究 , 而 边 沁 则 一 向 认 为 历 史 并 不 比 一 种 过 时 的 编 年 表 强 多 少 。 边 沁 在 《 时 间 与 地 点 对 立 法 问 题 的 影 响 》 一 文 中 , 的 确 承 认 过 孟 德 斯 鸠 的 历 史 方 法 的 价 值 。 他 说 : “ 在 孟 德 斯 鸠 以 前 , 一 个 人 如 果 要 为 一 个 遥 远 的 国 家 制 订 法 律 , 他 可 以 把 此 事 很 快 做 完 。 … … 在 孟 德 斯 鸠 以 后 , 一 个 立 法 者 所 要 求 阅 读 的 文 献 数 量 , 就 大 大 地 增 加 了 。 他 会 说 : ‘ 让 那 个 民 族 到 我 这 里 来 , 或 者 让 我 到 他 们 那 里 去 ; 把 他 们 的 生 活 与 谈 话 的 全 部 方 式 告 诉 我 ; 请 描 述 那 个 国 家 的 地 理 状 况 ; 让 我 尽 量 仔 细 地 了 解 一 下 他 们 的 现 行 法 律 、 风 俗 习 惯 与 宗 教 。 ’ ” ① 对 孟 德 斯 鸠 的 称 颂 , 也 许 再 也 找 不 到 比 这 些 话 更 为 公 正 和 恰 当 的 了 。 但 在 《 论 法 律 的 颁 布 》 一 文 中 , 边 沁 对 孟 德 斯 鸠 却 提 出 了 一 种 极 不 相 同 的 批 评 , 而 这 却 更 符 合 他 自 己 的 思 想 习 惯 。 他 说 : “ 立 法 这 门 科 学 虽 然 进 步 很 少 , 但 是 却 比 读 孟 德 斯 鸠 的 著 作 时 所 得 到 编 者 导 言 3 3 ① 《 边 沁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1 7 3 页 注
编者导言 的印象要简单得多。功利原则使所有的推理归宗于一,关于 具体安排的推理,都不外是功利观点的推演而已。”0这段话 表达了边沁自己著作的指导思想,即抽象的功利原理几乎在 所有的情形下都可以作为批判制度的充分而有力的指南。孟 德斯鸠的作品中的主导思想,却刚好与此相反。 由于思想倾向相反,边沁注意逻辑观念就像孟德斯鸠注 意历史事实一样。边沁不无理由地批评道:“孟德斯鸠开始的 时候是准备行使检察官的职责的,但远在得出结论以前,他 却好像忘记了他的初意,放下检察官不做而当起考古家来 了。”②这种前后矛盾的情形,在边沁是从未有过的。他极端 藐视现存制度,所以绝不会忘记叙述他坚信自己已经发现的 完美制度。同时,边沁还看出,孟德斯鸠对于一些陌生的制 度的解释是十分武断和凭空想像的。诚然,孟德斯鸠挖空心 思去解释的制度,其实只是在那些思想紊乱的、轻信的或胡 说八道的旅行家的想像中才存在着 边沁对贝卡里亚深表同情,因为贝卡里亚和他一样,首 先是一个改革家。边沁称贝卡里亚的论文为“第一部贯彻批 判精神的著作”。边沁的最重要的原则和他的立法的方法,大 部分获益于贝卡里亚。正像对其他借鉴的思想一样,边沁对 这一点光明磊落地予以承认。如果我们利用他的坦率来贬低 他的创作性的话,那我们就错待边沁了。他绝不仅仅是一个 抄袭者,绝不是仅仅热心于描述前人所留下而未完成的少许 ①{边沁全集》,第1卷,第162页。 ②边沁全集》,第1卷,第150页注
的 印 象 要 简 单 得 多 。 功 利 原 则 使 所 有 的 推 理 归 宗 于 一 , 关 于 具 体 安 排 的 推 理 , 都 不 外 是 功 利 观 点 的 推 演 而 已 。 ” ① 这 段 话 表 达 了 边 沁 自 己 著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 即 抽 象 的 功 利 原 理 几 乎 在 所 有 的 情 形 下 都 可 以 作 为 批 判 制 度 的 充 分 而 有 力 的 指 南 。 孟 德 斯 鸠 的 作 品 中 的 主 导 思 想 , 却 刚 好 与 此 相 反 。 由 于 思 想 倾 向 相 反 , 边 沁 注 意 逻 辑 观 念 就 像 孟 德 斯 鸠 注 意 历 史 事 实 一 样 。 边 沁 不 无 理 由 地 批 评 道 : “ 孟 德 斯 鸠 开 始 的 时 候 是 准 备 行 使 检 察 官 的 职 责 的 , 但 远 在 得 出 结 论 以 前 , 他 却 好 像 忘 记 了 他 的 初 意 , 放 下 检 察 官 不 做 而 当 起 考 古 家 来 了 。 ” ② 这 种 前 后 矛 盾 的 情 形 , 在 边 沁 是 从 未 有 过 的 。 他 极 端 藐 视 现 存 制 度 , 所 以 绝 不 会 忘 记 叙 述 他 坚 信 自 己 已 经 发 现 的 完 美 制 度 。 同 时 , 边 沁 还 看 出 , 孟 德 斯 鸠 对 于 一 些 陌 生 的 制 度 的 解 释 是 十 分 武 断 和 凭 空 想 像 的 。 诚 然 , 孟 德 斯 鸠 挖 空 心 思 去 解 释 的 制 度 , 其 实 只 是 在 那 些 思 想 紊 乱 的 、 轻 信 的 或 胡 说 八 道 的 旅 行 家 的 想 像 中 才 存 在 着 。 边 沁 对 贝 卡 里 亚 深 表 同 情 , 因 为 贝 卡 里 亚 和 他 一 样 , 首 先 是 一 个 改 革 家 。 边 沁 称 贝 卡 里 亚 的 论 文 为 “ 第 一 部 贯 彻 批 判 精 神 的 著 作 ” 。 边 沁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则 和 他 的 立 法 的 方 法 , 大 部 分 获 益 于 贝 卡 里 亚 。 正 像 对 其 他 借 鉴 的 思 想 一 样 , 边 沁 对 这 一 点 光 明 磊 落 地 予 以 承 认 。 如 果 我 们 利 用 他 的 坦 率 来 贬 低 他 的 创 作 性 的 话 , 那 我 们 就 错 待 边 沁 了 。 他 绝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抄 袭 者 , 绝 不 是 仅 仅 热 心 于 描 述 前 人 所 留 下 而 未 完 成 的 少 许 3 4 编 者 导 言 ① ② 《 边 沁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1 5 0 页 注 。 《 边 沁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1 6 2 页
编者导言 细节的人。贝卡里亚指出了许多原理,然而都只是提出而未 详论。边沁却以惊人的毅力抓住了这些原理,对它们作出十 分清晰的定义,并且由此得出无数的推论。贝卡里亚只限于 讨论刑法,而边沁的改革计划却包括了法律的全部领域。边 沁从贝卡里亚那里所得的益处,仅仅和任何能干的研究者从 本门学科先行者那里所得的益处一样。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谈谈边沁自己在立法理论方面的工 作。他的精力都被用来推动两大改革:改革法律的本质和改 革法律的形式。在法律的本质方面,他力图运用自己检验各 种制度的一般标准来加以矫正,这标准就是:为最大多数人 创造最大幸福的能力。在法律的形式方面,他所企望的改革 是坚持编制法典。评论家对边沁必须考虑这样两点:第一点 是,用普通语言所说的检验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 确切的性质是什么,它对于法律的订立有什么价值。第二点 是,边沁所理解的法典编纂的价值是什么。至于边沁所提出 的各种改革的细节,在一篇短文中是无法探讨的。 根据边沁的说法,对现存制度的检验标准和新制度的规 范,便是功利原则或最大幸福。在他看来,这是伦理的同时 也是立法的指导原理。他对于自己的道德理论,从没有公开 做过全面的阐述。而他的《义务论》,还是他的遗稿保管人鲍 林,根据得到的一些文稿编纂出来的。至于《义务论》是不 是能确切代表边沁所有的看法,一直是个疑问,而且对于我 们所要判定的问题也不十分重要。他的道德哲学中的首要原 则,已人所共知无须争辩了。唯有那些作为立法原则的推论 才是重要的。边沁首先是一个法律改革家,其次才是一个道
细 节 的 人 。 贝 卡 里 亚 指 出 了 许 多 原 理 , 然 而 都 只 是 提 出 而 未 详 论 。 边 沁 却 以 惊 人 的 毅 力 抓 住 了 这 些 原 理 , 对 它 们 作 出 十 分 清 晰 的 定 义 , 并 且 由 此 得 出 无 数 的 推 论 。 贝 卡 里 亚 只 限 于 讨 论 刑 法 , 而 边 沁 的 改 革 计 划 却 包 括 了 法 律 的 全 部 领 域 。 边 沁 从 贝 卡 里 亚 那 里 所 得 的 益 处 , 仅 仅 和 任 何 能 干 的 研 究 者 从 本 门 学 科 先 行 者 那 里 所 得 的 益 处 一 样 。 现 在 让 我 们 回 过 头 来 谈 谈 边 沁 自 己 在 立 法 理 论 方 面 的 工 作 。 他 的 精 力 都 被 用 来 推 动 两 大 改 革 : 改 革 法 律 的 本 质 和 改 革 法 律 的 形 式 。 在 法 律 的 本 质 方 面 , 他 力 图 运 用 自 己 检 验 各 种 制 度 的 一 般 标 准 来 加 以 矫 正 , 这 标 准 就 是 : 为 最 大 多 数 人 创 造 最 大 幸 福 的 能 力 。 在 法 律 的 形 式 方 面 , 他 所 企 望 的 改 革 是 坚 持 编 制 法 典 。 评 论 家 对 边 沁 必 须 考 虑 这 样 两 点 : 第 一 点 是 , 用 普 通 语 言 所 说 的 检 验 标 准 “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的 确 切 的 性 质 是 什 么 , 它 对 于 法 律 的 订 立 有 什 么 价 值 。 第 二 点 是 , 边 沁 所 理 解 的 法 典 编 纂 的 价 值 是 什 么 。 至 于 边 沁 所 提 出 的 各 种 改 革 的 细 节 , 在 一 篇 短 文 中 是 无 法 探 讨 的 。 根 据 边 沁 的 说 法 , 对 现 存 制 度 的 检 验 标 准 和 新 制 度 的 规 范 , 便 是 功 利 原 则 或 最 大 幸 福 。 在 他 看 来 , 这 是 伦 理 的 同 时 也 是 立 法 的 指 导 原 理 。 他 对 于 自 己 的 道 德 理 论 , 从 没 有 公 开 做 过 全 面 的 阐 述 。 而 他 的 《 义 务 论 》 , 还 是 他 的 遗 稿 保 管 人 鲍 林 , 根 据 得 到 的 一 些 文 稿 编 纂 出 来 的 。 至 于 《 义 务 论 》 是 不 是 能 确 切 代 表 边 沁 所 有 的 看 法 , 一 直 是 个 疑 问 , 而 且 对 于 我 们 所 要 判 定 的 问 题 也 不 十 分 重 要 。 他 的 道 德 哲 学 中 的 首 要 原 则 , 已 人 所 共 知 无 须 争 辩 了 。 唯 有 那 些 作 为 立 法 原 则 的 推 论 才 是 重 要 的 。 边 沁 首 先 是 一 个 法 律 改 革 家 , 其 次 才 是 一 个 道 编 者 导 言 3 5
编者导言 德理论家。因此,他的道德体系中的细微之处,纵使可以精 确地加以叙述,也与本题无关。 边沁采取功利的标准,使他受到了过分的赞誉,同时也 使他受到了过分的责难。人们把他奉为功利原则的发现者,然 而这一原则绝不是他发现的。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功利或幸 福,不论是在公众的制度中,还是在私人的道德中,一向是 公认的目的。他一直被人骂为粗俗的行为理论的宣教者。然 而,认为幸福就是最大可能量的快乐,再加上最小可能量的 痛苦的原理,并不是他首先提出的。这个原理是整个英国心 理学派的理论基础。人类的行为唯一可能具有的目的是幸福, 这对于整个英国道德哲学学派来说,是一条自明的真理。从 这些前提中可以得出以下推论:各种意向和行为都可以根据 它们究竟是产生快乐还是产生痛苦这一标准来加以评判。休 谟将产生幸福的倾向取名为功利,并且指出:人类的社会本 能,使人们在判断一种行为的功利时,不但要看它对于人们 自身幸福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它对于他人幸福的影响。我们 在这里便有了功利主义的一切要素。留给边沁做的只是把休 谟的理论结合到贝卡里亚的公式中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福”——这个前面我们看到的为贝卡里亚所采用的公式①,后 来又被普里斯特利在他的《政府论》中,用来描写一切政治 制度的正当的目标。这个小册子出现在1768年。边沁正好在 那一年到牛津大学来为选举这个大学的一名委员参加投票, ①博纳先生曾向我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语在哈奇森的《对我 们的美与美德观念的探讨》一书第185页上(1753年,第5版),就已经使用过了
德 理 论 家 。 因 此 , 他 的 道 德 体 系 中 的 细 微 之 处 , 纵 使 可 以 精 确 地 加 以 叙 述 , 也 与 本 题 无 关 。 边 沁 采 取 功 利 的 标 准 , 使 他 受 到 了 过 分 的 赞 誉 , 同 时 也 使 他 受 到 了 过 分 的 责 难 。 人 们 把 他 奉 为 功 利 原 则 的 发 现 者 , 然 而 这 一 原 则 绝 不 是 他 发 现 的 。 自 从 开 天 辟 地 以 来 , 功 利 或 幸 福 , 不 论 是 在 公 众 的 制 度 中 , 还 是 在 私 人 的 道 德 中 , 一 向 是 公 认 的 目 的 。 他 一 直 被 人 骂 为 粗 俗 的 行 为 理 论 的 宣 教 者 。 然 而 , 认 为 幸 福 就 是 最 大 可 能 量 的 快 乐 , 再 加 上 最 小 可 能 量 的 痛 苦 的 原 理 , 并 不 是 他 首 先 提 出 的 。 这 个 原 理 是 整 个 英 国 心 理 学 派 的 理 论 基 础 。 人 类 的 行 为 唯 一 可 能 具 有 的 目 的 是 幸 福 , 这 对 于 整 个 英 国 道 德 哲 学 学 派 来 说 , 是 一 条 自 明 的 真 理 。 从 这 些 前 提 中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推 论 : 各 种 意 向 和 行 为 都 可 以 根 据 它 们 究 竟 是 产 生 快 乐 还 是 产 生 痛 苦 这 一 标 准 来 加 以 评 判 。 休 谟 将 产 生 幸 福 的 倾 向 取 名 为 功 利 , 并 且 指 出 : 人 类 的 社 会 本 能 , 使 人 们 在 判 断 一 种 行 为 的 功 利 时 , 不 但 要 看 它 对 于 人 们 自 身 幸 福 的 影 响 , 而 且 还 要 看 它 对 于 他 人 幸 福 的 影 响 。 我 们 在 这 里 便 有 了 功 利 主 义 的 一 切 要 素 。 留 给 边 沁 做 的 只 是 把 休 谟 的 理 论 结 合 到 贝 卡 里 亚 的 公 式 中 去 。 “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 — 这 个 前 面 我 们 看 到 的 为 贝 卡 里 亚 所 采 用 的 公 式 ① , 后 来 又 被 普 里 斯 特 利 在 他 的 《 政 府 论 》 中 , 用 来 描 写 一 切 政 治 制 度 的 正 当 的 目 标 。 这 个 小 册 子 出 现 在 1 7 6 8 年 。 边 沁 正 好 在 那 一 年 到 牛 津 大 学 来 为 选 举 这 个 大 学 的 一 名 委 员 参 加 投 票 , 3 6 编 者 导 言 ① 博 纳 先 生 曾 向 我 指 出 : “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一 语 在 哈 奇 森 的 《 对 我 们 的 美 与 美 德 观 念 的 探 讨 》 一 书 第 1 8 5 页 上 ( 1 7 5 3 年 , 第 5 版 ) , 就 已 经 使 用 过 了
编者导言 他在女王学院附近哈珀咖啡馆附设的一个小型巡回图书馆里 看到这本书。此书对他产生了一个不可磨灭的印象。“由于这 个小册子和其中的这句话,我的关于公众道德的和私人道德 问题的原理就确定了。我从这小册子的这一页上找到了这 句话,其中的词句和含义已经广泛地在文明世界中流传。当 我看见这句话时,情不自禁地喊起来,就像阿基米德发现了 流体静力学的基本原理时那样,大喊‘我发现了’。那时我- 点没有想到,几年后再细读它时我感到引用这个原理还必须 加以某些修正。”① 边沁有时把他的原理说成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有 时又简单地说成是最大幸福的原理,最后他还是倾向于选用 后一个公式。看来他选用后一个公式好像是由于想使含义表 达得更加明白,而不是想变更他的首要原理。把幸福当成至 善以后,他就把最大量的幸福作为法律与道德的真正目标。这 种最大量幸福可能是少数人所享受的集中的幸福,而不是多 数人所享受的分散的幸福。在抽象的意义上,他会认为这是 有可能的。他之所以不谈最大多数人,似乎就是受到这一抽 象可能性的看法的影响。但他始终认为,实际上最大量的幸 福只有采取措施,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时才能达到。因此, 他一定会这样想过:作为实际生活的指南来说,简短的公式 和完整的公式是相等的。完整的公式的确是人们最常提到的, 所发生的力量也是最大的。基于这些考虑,就使我们有理由 在本文的讨论中交替地使用这两个公式。 《义务论》,第1卷,第300页
他 在 女 王 学 院 附 近 哈 珀 咖 啡 馆 附 设 的 一 个 小 型 巡 回 图 书 馆 里 看 到 这 本 书 。 此 书 对 他 产 生 了 一 个 不 可 磨 灭 的 印 象 。 “ 由 于 这 个 小 册 子 和 其 中 的 这 句 话 , 我 的 关 于 公 众 道 德 的 和 私 人 道 德 问 题 的 原 理 就 确 定 了 。 我 从 这 小 册 子 的 这 一 页 上 找 到 了 这 一 句 话 , 其 中 的 词 句 和 含 义 已 经 广 泛 地 在 文 明 世 界 中 流 传 。 当 我 看 见 这 句 话 时 , 情 不 自 禁 地 喊 起 来 , 就 像 阿 基 米 德 发 现 了 流 体 静 力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时 那 样 , 大 喊 ‘ 我 发 现 了 ’ 。 那 时 我 一 点 没 有 想 到 , 几 年 后 再 细 读 它 时 我 感 到 引 用 这 个 原 理 还 必 须 加 以 某 些 修 正 。 ” ① 边 沁 有 时 把 他 的 原 理 说 成 是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有 时 又 简 单 地 说 成 是 最 大 幸 福 的 原 理 , 最 后 他 还 是 倾 向 于 选 用 后 一 个 公 式 。 看 来 他 选 用 后 一 个 公 式 好 像 是 由 于 想 使 含 义 表 达 得 更 加 明 白 , 而 不 是 想 变 更 他 的 首 要 原 理 。 把 幸 福 当 成 至 善 以 后 , 他 就 把 最 大 量 的 幸 福 作 为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真 正 目 标 。 这 种 最 大 量 幸 福 可 能 是 少 数 人 所 享 受 的 集 中 的 幸 福 , 而 不 是 多 数 人 所 享 受 的 分 散 的 幸 福 。 在 抽 象 的 意 义 上 , 他 会 认 为 这 是 有 可 能 的 。 他 之 所 以 不 谈 最 大 多 数 人 , 似 乎 就 是 受 到 这 一 抽 象 可 能 性 的 看 法 的 影 响 。 但 他 始 终 认 为 , 实 际 上 最 大 量 的 幸 福 只 有 采 取 措 施 , 谋 求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幸 福 时 才 能 达 到 。 因 此 , 他 一 定 会 这 样 想 过 : 作 为 实 际 生 活 的 指 南 来 说 , 简 短 的 公 式 和 完 整 的 公 式 是 相 等 的 。 完 整 的 公 式 的 确 是 人 们 最 常 提 到 的 , 所 发 生 的 力 量 也 是 最 大 的 。 基 于 这 些 考 虑 , 就 使 我 们 有 理 由 在 本 文 的 讨 论 中 交 替 地 使 用 这 两 个 公 式 。 编 者 导 言 3 7 ① 《 义 务 论 》 , 第 1 卷 , 第 3 0 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