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财产保险合同 与人身保险合同 1、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财产保险合同 与人身保险合同 1、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与该分类相关的一种分类以保险金的赔 付性质:补偿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补偿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 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以财产保 险合同居多。其实质是填补损害,实现经济补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 约定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至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负给付责任的一种保险。 大多数的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2、与该分类相关的一种分类——以保险金的赔 付性质:补偿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补偿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 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以财产保 险合同居多。其实质是填补损害,实现经济补 偿。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 约定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至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负给付责任的一种保险。 大多数的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两种分类的区别:财产保险基本上是补偿保险合 同,而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具有补偿性质而非定额保险。 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类的意义 (1)填补损害原则的适用与否。 (2)保险利益的判断有别。 (3)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 (4)保险费的支付与返还
两种分类的区别:财产保险基本上是补偿保险合 同,而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具有补偿性质而非定额保险。 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类的意义 (1)填补损害原则的适用与否。 (2)保险利益的判断有别。 (3)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 (4)保险费的支付与返还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与不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保险价额,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1、定值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确 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的一种财 立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的理赔方法:当保险事故后,无需 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而按事先约定的 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定值保险的优点:减少理赔环节;易确定赔 偿金。弊端:易引起欺诈。 定值保险的适用的范围:运输货物保险;不 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古玩、字画等)
二、、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与不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保险价额,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1、定值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确 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的一种财 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的理赔方法:当保险事故后,无需 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而按事先约定的 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定值保险的优点:减少理赔环节;易确定赔 偿金。弊端:易引起欺诈。 定值保险的适用的范围:运输货物保险;不 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古玩、字画等)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须至保 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但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 高限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理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同时理赔不能超过 保险金额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须至保 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但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 高限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理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同时理赔不能超过 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