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任何在议会中出席或进行投票的人,凡明知或有正当理由知道他并 无出席或投票的权利者,应为其在议会出席或投票每日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 金。 第二款:上述罚金得通过总检察长的起诉向高等法院要求归回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议会的工作人员应由议会秘书一人和根据本宪法第四篇随时可以任 命的其他助理秘书官员组成之。 第二款:议会秘书,应由总统同议长及公务委员会协商任命之。 第三款:议会秘书在任何时候都可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而且以遵从下 款:规定为条:件。得由总统同议长协商后撤换之。 第四款:若非议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赞成票所通过的决议而作出议 会秘书因尽职不力(不论是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行为不 检应予免职的决定,议会秘书不得根据上款:加以撤职。 第五款:议会工作人员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有提升或调任公务部门任何其他 职位的资格。 第六款:以遵从本宪法第一百零一条:为条:件,议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条: 件得由议会在取得由下列人等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之: (1)议长一作为主席, (2)总理所任命的部长不超过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负责财政的部长;以及 (3)公务委员会的成员一人。 第三十六条: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议会可随时制定,修正和废 除其有关调整和有秩序地进行本身议事活动和迅速处理事务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除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外,议会中的一切辩论和讨论均得以马来 语、英语、中国官话或泰米尔语等语言进行之。 第三十八条:议长应主持议会中的每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议会不得因其议员中有人缺席(包括议会首次组成时或任何时 候重新组成时未经填补的缺席在内)而丧失其处理事务的资格:而且虽有某些并 无出席或投票资格的人在议会中出席或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了议事活动,它的 任何议事活动应一律有效
第一款:任何在议会中出席或进行投票的人,凡明知或有正当理由知道他并 无出席或投票的权利者,应为其在议会出席或投票每日处以不超过 200 元的罚 金。 第二款:上述罚金得通过总检察长的起诉向高等法院要求归回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议会的工作人员应由议会秘书一人和根据本宪法第四篇随时可以任 命的其他助理秘书官员组成之。 第二款:议会秘书,应由总统同议长及公务委员会协商任命之。 第三款:议会秘书在任何时候都可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而且以遵从下 款:规定为条:件。得由总统同议长协商后撤换之。 第四款:若非议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赞成票所通过的决议而作出议 会秘书因尽职不力(不论是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行为不 检应予免职的决定,议会秘书不得根据上款:加以撤职。 第五款:议会工作人员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有提升或调任公务部门任何其他 职位的资格。 第六款:以遵从本宪法第一百零一条:为条:件,议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条: 件得由议会在取得由下列人等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之; (1)议长──作为主席, (2)总理所任命的部长不超过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负责财政的部长;以及 (3)公务委员会的成员─人。 第三十六条: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议会可随时制定,修正和废 除其有关调整和有秩序地进行本身议事活动和迅速处理事务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除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外,议会中的一切辩论和讨论均得以马来 语、英语、中国官话或泰米尔语等语言进行之。 第三十八条:议长应主持议会中的每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议会不得因其议员中有人缺席(包括议会首次组成时或任何时 候重新组成时未经填补的缺席在内)而丧失其处理事务的资格;而且虽有某些并 无出席或投票资格的人在议会中出席或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了议事活动,它的 任何议事活动应一律有效
第四十条:如果任何出席议会的议员提出异议,认为(在议长或其他主持会 议的议员之外)到会人数不及议员总数四分之一,而经过议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 间间隔,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议员查明出席议员的人数依然少于议员总数四分 之一者,议长得就此宣布议会休会。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议会中所有提请表决的问题应以出席和投票 议员多数决定之,而任何问题在议会交付表决时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动议 应视为被否决。 第二款:议长如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者,他不得进行投票,但根据本款:, 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应有其本人的一票,但不能投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应以由议会通过法案并经总统表示同意的 方式行使之。 第二款:法案一经总统同意即应成为法律,这种法律应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 起生效,或如有在这种法律或新加坡任何现行法律中作了应在某一其他日期生效 者,应自该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以遵从本宪法及议会议事规则的各项规定为条:件,任何议员均得 在议会中提出任何法案或者任何应予讨论的动议或向议会递交任何请愿,这种法 案、动议和请愿应按议会议事规则讨论和处理之。 第二款: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作为负责 财政的部长就此表明系超越了仅仅是零星杂费而考虑到法案或修正案的目的又 不属于实质项目的规定,除根据一个部长同意的总统建议提出或动议者外,他人 不得提出或动议之: (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或 (2)由政府借款:或作出任何担保,或修改有关财政债务的法律者:或 (3)关于统一基金的保管,将任何款:项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或取消或 变更这种帐目者;或
第四十条:如果任何出席议会的议员提出异议,认为(在议长或其他主持会 议的议员之外)到会人数不及议员总数四分之一,而经过议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 间间隔,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议员查明出席议员的人数依然少于议员总数四分 之一者,议长得就此宣布议会休会。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议会中所有提请表决的问题应以出席和投票 议员多数决定之,而任何问题在议会交付表决时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动议 应视为被否决。 第二款:议长如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者,他不得进行投票,但根据本款:, 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应有其本人的一票,但不能投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应以由议会通过法案并经总统表示同意的 方式行使之。 第二款:法案一经总统同意即应成为法律,这种法律应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 起生效,或如有在这种法律或新加坡任何现行法律中作了应在某一其他日期生效 者,应自该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以遵从本宪法及议会议事规则的各项规定为条:件,任何议员均得 在议会中提出任何法案或者任何应予讨论的动议或向议会递交任何请愿,这种法 案、动议和请愿应按议会议事规则讨论和处理之。 第二款: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作为负责 财政的部长就此表明系超越了仅仅是零星杂费而考虑到法案或修正案的目的又 不属于实质项目的规定,除根据一个部长同意的总统建议提出或动议者外,他人 不得提出或动议之: (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或 (2)由政府借款:或作出任何担保,或修改有关财政债务的法律者;或 (3)关于统一基金的保管,将任何款:项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或取消或 变更这种帐目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