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可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1966波兰,1979匈牙利) 连接点“软化”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963 Babcock v.Jackson;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英国理论(1951,莫里斯):“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英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否定原先的双重可诉原则(诽谤案件除外) 法律适用规则:“侵权事件发生地法律”或者“与该事件有最重要的因素 或多种因素所在地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最早:瑞士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海上、空中、公路侵权;产品责任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可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1966波兰,1979匈牙利) 连接点 “软化 ” --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 1963 Babcock v. Jackson; 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英国理论(1951,莫里斯): “侵权行为自体法 ” (proper law of the torts ) 英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否定原先的双重可诉原则(诽谤案件除外) 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事件发生地法律 ”或者 “与该事件有最重要的因素 或多种因素所在地的法律 ” --当事人协议选择,最早:瑞士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海上、空中、公路侵权;产品责任
图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Art13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Art133-b-1: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Art133-b-2: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 At133-b-2: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如果损害发生在另一国家,且行为人能够 预见损害发生在这个国家 At133-b-3:如侵害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t139:通过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选择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加害人 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加害人预计) (利益分析,视何种法律对保护被害人最有利)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Art 13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Art 133-b-1: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Art 133-b-2: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 Art 133-b-2: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如果损害发生在另一国家,且行为人能够 预见损害发生在这个国家 Art 133-b-3:如侵害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rt 139:通过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选择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加害人 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加害人预计) (利益分析,视何种法律对保护被害人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