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二)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Ø 适当性原则 Ø 必要性原则 Ø 狭义比例原则
2拘传
拘传 2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特点:(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3)拘传不同于传唤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 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 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二、拘传的适用程序1.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2.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3.拘传到案的地点应当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禁止连续拘传;6.禁止疲劳审讯;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速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拘传的适用程序 1.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到案的地点应当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 的地点;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 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