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CONTENTSC第一节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0第二节监外执行第三节减刑和假释程序第四节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第二节 监外执行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CONTENTS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且立 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 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 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 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2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