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 为了避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贸易纠纷,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 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 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 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 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 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 时间。 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 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口韩国和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律也作了完全相同的规 定
(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 根据这样的规定,我们假定:上海的A公司与北京 的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网络交易,A公司的邮箱设置 在上海热线上,B公司的邮箱设置在263网站上,双方没 有约定收到与发出的其它事项。A向B发出一份要约,B 回复了一份电子邮件予以承诺。我们来考察邮件的发出 与收到。信息发出的时间应当确定在要约离开A公司的 电脑或者主机进入上海热线的邮件服务器的时间;收到 的时间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B公司指定了263作为它的邮件接受信箱,则 要约进入263的邮件服务器时间 (2)作为到达时间;如果A公司将要约发到B的其 它邮箱上,则以B实际收到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3)如果B公司没有指定邮件信箱,则要约进入B 司的任何一个邮件服务器的时间,认为是到达时间
(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 口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 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比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 没有规定在收件人虽然指定了收件系统,但发件人未遵 循该指令时的情况。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作为通讯工 具时,当事人不妨约定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
(二)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 数据电文收到和发出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 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 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 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 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 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 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 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