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电文的特点 上述问题的存在,确实阻碍了电子商务合同合法性 的进程。发展中的计算机技术正在出了许多解决的办法。 例如,防火墙技术、通信记录、数字签名技术等。但从 另一方面讲,书面合同也同样存在伪造和涂改的情况, 人们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的缺陷而放弃使用书面合同。 所以,有必要扩大传统“书面形式”的概念
(二)数据电文的特点 根据联合国《示范法》第6条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 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 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 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 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 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至于“日后查用”概 念,它指的是“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 分严厉的标准的概念和“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 构成过于主观的标准的概念
(二)数据电文的特点 口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 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 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 等同法( functional- 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
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一)“功能等同法”的应用 《示范法》依赖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 这种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 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 如,书面文件可起到下述作用: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 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 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 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 式。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 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在大多数 情况下,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 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但需符合若干技术和法律要求。 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应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 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费用)
(一)“功能等同法”的应用 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 件,因为数据电文具有不同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 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这就是为什么《示范法》采 用了一种灵活的标准,考虑到采用书面文件的环境中现 行要求的不同层面:采用功能等同办法时,注意到形式 要求的现有等级,即要求书面文件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 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例如,关于应以书面形式 提出数据的要求(构成“最低要求”)不应混同于较严 格的一些要求,例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 件”或“经认证之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