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从应用技术上说,电子合同仅仅是改变合同的传统 形式,不涉及合同的内容,不应有适用范围上的问题。 但是,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订约的国家仍然限定了它的适 用范围。这种限制主要是在:涉及不动产、身份权益 政府税收等重要事项;电子文书的应用环境和相关配套 设施尚不够完善。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 关限制会逐步减少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 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 (1)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 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2)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 (3)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4)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 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一)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5)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 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6)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7)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 受的形式; (8)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 向的一份记录; (9)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10)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11)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 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一)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所传递的信息或提 出数据的要求常常是在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 同于“书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而且还有 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 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某些国家,既未注明日期也 无签署的书面文件,甚至没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纸上端 印上名称者,也视为“书面”,尽管在并无其他证据 (例如证词)的情况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权方面并无多 大证据价值。另外,按照目前在书面环境中对于数据完 整性以及对于防止作弊等间题的处理方式,一份弄虚作 假的文件也会被当作“书面”看待。总之,“证据”和 “当事方约束自身的意图”这类概念应与数据可靠性和 核证等较大问题相联系,而不应作为“书面形式”的定
(二)数据电文的特点 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 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 信息的。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 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 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数据电文的易消失性 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3.数据电文的易改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