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制度表现与发展: 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 是商人的义务; 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 定:“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项规定外,非经 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 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 于登记的规定; 不过强制登记并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英美法系的非法 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 人不适用
(三)现代: ◼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 2、制度表现与发展: 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 是商人的义务; 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 定:“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外,非经 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 ,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 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 于登记的规定; 不过强制登记并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英美法系的非法 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 人不适用
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1、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和经营实 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 观调控措施。 ■3、便于征税。 ■4、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 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 5、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 1、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和经营实 行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2、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 观调控措施。 ◼ 3、便于征税。 ◼ 4、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 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 ◼ 5、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四、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仼意登记主义 前者规定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仼何商事活动,据张国键 《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但“为维护商业 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 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登记主义”;后者原则上也须履 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 营利活动的可不登记;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 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前者一般实 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 制度
四、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 前者规定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任何商事活动,据张国键 《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但“为维护商业 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 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登记主义”;后者原则上也须履行 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 营利活动的可不登记;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经 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前者一般实 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 案制度
(二)商业登记原贝 1、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 资格,必须登记。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 日本等国以及现在的欧共体各国普遍采用。 注:根据《中华人民 你的店在什么地方啊? 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 Swww.taobao 登记 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 com 意见稿)》规定,开网3 店不需强制登记
(二)商业登记原则 ◼ 1、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 资格,必须登记。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 日本等国以及现在的欧共体各国普遍采用。 ◼ 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 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 意见稿) 》规定,开网 店不需强制登记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 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 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 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 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 则。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 法律规定;(②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能 力;③)审査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 (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
◼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 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 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 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 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 则。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 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能 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 (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 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