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书门乾隆五年至今二余找,条例增改不-·,虽经五次像细,止就现定新例依类鲍 人,其从前旧例与新例不合之处,俱未增刷改并,请定限十四个月告竣,陆续缮写资册进军 等因。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臣等随督率提调、纂修等官上紧赶办,所有历年钦奉 上谕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并更、户、礼、兵、工等部议准有与刑名交涉应舞为例者,各 详细复核,分类编辑。并将全部条例逐-一比较,其中或新旧不符,或词意重复,或文义未 甚明晰,俱详加酌核,增刚政并,以归画一。今已依限办就,督令供事缮写黄册。缘此次 卷帙紫多,臣等分为三次陆续进呈。今将各例上、下两卷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四卷集修条 例,先行进呈。内除照例纂博修改以及节别重复字句闲文,即于各条下“磁按”语内分晰陈 明、毋墙另为叙外:如于罪名话轻适重,臣等参的律例遇有增改之处,即于本条例上粘 贴黄签,恭呈御览,伏候饮定。统候命下之日,臣馆另清、汉样册进呈、并将前次续集 条例一并归入全书,照例送交读英殿刊刻领发,内外问刑衙门一体遵行。此后或奉有涂旨 臣刘统勋等遂奏,为奏闻车。窃臣部集修全部律例,前经奏明分为三次进呈。所有名 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并刑律盗、人命、斗殴共十二卷,已于本年五月初六日及六月 初九日具擂进呈御览,均蒙软定。今将第三次纂修刑律诉讼、受驻、诈伪、犯奸、杂犯、 捕亡、断狱、工律共八卷,督捕测例:一卷,井《毋庸纂辑条例,一卷,谨缕贵册,进呈御 览,恭候钦定。俟命下之日,巨馆将此次及前两次纂修条例另缮清、汉样册进呈,照例送 交武英殿刊刻。臣馆一面先行刊翎草本,通行各省督抚、将军一体遵行。为此谨奏请旨。 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类,初七日拳旨;“知道了。饮此。” 经筵日讲、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东阁大学土、礼部尚书管理刑部事务臣刘统勋等谨 奏,为奏明律例消、汉全书告竣事。窃查臣部于乾隆三十一年奏准开馆。纂修律例。经臣 等将历年钦奉上谕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应纂为例者,详细复核,敬谨编辑。恭塔汉宁诸册 进呈。并声明饮定后,臣部按照汉文次第翻译,汇清、汉黄册,恭皇御览。并此后或奔 有喻骨及5工条奏谁行应入例册者,于未经刊刻以前,仍行添廉等因,奏淮在案。今特控 督率提调、纂修、翻译等官,谨遵钦定黄册,先行刊刻草本,领发各省,遵照办理。仍逐杀 重加牌写,分门别类,翻译清文,恭缮清、汉黄册进呈。并将续奉谕旨竖吓工类惟本件应 行添纂、修改、删除之处,详加的核,按类编辑,一体缮写清、汉黄册,装订成肤。并于 各条例后加具“按”,粘贴黄签,恭是御览。俟饮定后,将补各条仍先刊刷草本,颜行 各省,督抚将军一体遵行。再查朴例全书自乾隆二十年以后,虽经两次修辑,均只就现第 新例另为:·缩。并未归入全书,不第艰于韩阅,而援引亦恐流漏。此次增删改并既经屋 正,应请将前两次续纂并此次编辑各条以及总类,均按照律目逐一归入清、汉全书,以便 查阅引用。俟命下之日,臣部即将新旧条例俱按门归入,缮写清、汉样本,送交武英殿① 刊刻。领发遵行。臣等更有诗者:此次归人全书新例,清文俱已遵照铁定新语翻译,惟旧 例各条因系已刻旧板,其清语尚属旧文,前后似未画一,应请将全部清书内归语,俱用清 19
书房翻译新语逐-·厘正,抽换刊刻,庶免参差,合并声明。为此,谨奏请旨等因。乾隆三 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奏,七月初一日奉旨;“知道了。软此。” 【校注】 ①武英殿:清代富殿名,在现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内。最左、右直房设修书处,凡是官修之书都在此 校刊装球。 经篷日讲、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兼输林院紫院数习 底吉士、管理吏部刑部户部三库事务兼管馕黄族满洲部统、云骑时臣舒赫德②等谨奏,为 请旨事。臣等伏查花隆十一年七月内,经内阁等衙门于莲旨议复御史戴章甫条泰案内议 定。刑部律例虽赛明三年一次纂修,而三年内或的改无多,不必枸定三年之限。应以五年 为期纂修一次等因,奏准遵行。臣部届物俱照例请纂修在案。今计自乾隆三十七年至四 十二年已届五年之期,理合奏请,将五年内所奉上谕,以及议准内外臣工条粪应纂为定例 者,详加参考,分类编辑。再查律例全书自乾隆三十三年纂修告成,至四十二年已届十 载。条例加多,增改不一,虽经三十七年修辑一次,亦止就现定新例依类编人,其从前旧 例有与新例未合,以及猴转比附、文义倒置、应行增添刷改之处,积久渐多,引用室碍。 臣等将全书所载条例逐一较对,悉心参刷改正, 务归一。缮写黄册,陆续进是。俟定 率台之日,臣部将续集新例并三十七年所纂条例,各按门类归入律例全书内,刊于原本各 条之后。其改正旧列亦即于全书内逐一改刊,侧翻阅既易,引用不致互歧。至纂接日期。 向年编辑新例俱系定限十个月,以开印之日为始。今全书所载阳例内有应须改正之处,请 展限两个月,以便悉心参核。为此谨奏请旨。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赛,本日率旨: “知道了。铁此。” 【校注】 ①唐吉士:官名。明洪武初年始置唐吉士,六科及中书皆有。水乐二年始专属于输林院,以长文 学及书法之进 以学士 第官充任数习, 清因 价于官与非宫之 ,等干候补的 林官。每到会试之年,经朝考后,然后棕合复试、殿试 朝考三名次等第, 和其年箭不甚老而名次较 高者,授输林院恋者士,半习三年后,再行考试,分别散留。或留翰林院任编修、检讨,成授六部主事、 知县停官。 舒慧挡(1710一1777) 清满洲正白赢人,舒穆鲁氏,字伯容。雍正时,由笔粘式授内阁中书。 乾猛二年任弹史,后僧任兵部、户部尚书。.曾妻与平定准哪尔叛乱,其间的多次因法橘及舞事不当潮职。 因功升工部尚书、镇红满湖都统, 后官至武英大学士蒙军机大臣,加太子太保 经笼日讲、起居注官、议政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兼管刑部事务、管理三库兼 20
翰林院掌院学士事、教习庶吉士、正黄旗满洲都统、总管内务府①大臣臣英廉军等请奏,为 奏明纂修徐例告竣。窃查臣部于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内,奏明开馆纂修李例。并因三十三 年所修律例至今已届十载,条例加多,增改不一。其间三十七年虽经修辑一次,亦止就现 定新例依类编辑,其从的旧例与新例不合之处,俱未匣定别改,请定限十一个月赶办告 ,写黄册进呈等因。奉旨 “知道了。饮此。”臣等遵即率提调、纂修等官,分派供事, 上紧办理。所有历年饮奉上谕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券,并吏、户、礼、兵、工等部议准有与 刑名交涉应纂为例者,详细复接,分类编辑。并将全部条例逐一比较,其中或有新旧不符 及词意重复并文义未甚明晰者,俱详加参考,酌量修改,以期引用无讹。其旧例内有业已 类准不行及与新例上不符合者,俱的拟刚除,以归面一。至条奏准行本件内,有与律例无 涉者,的拟无庸编辑,以省繁琐,今已依限办竣。所有续纂新例及修改旧例,如增字句 无多者,即于本条下添具按语,分晰陈明。其有罪名轻重新旧不符者,诚先叙原例,次列 修改本条,仍于各条之首钻站黄签,分另“续算”、“接改”字样。缮宫黄册,装成二函。又 纂修(督捕则例并《毋庸葉辑?及‘除条例各一函,共计装璜五函,敬御览,恭候铁 定。俟命下之日,臣馆谨将纂修条例翻译清文,另缮清、汉黄册进呈后,再将现在纂修各 例与上届线纂条例一并归入全书,刊刻演发。臣馆仍照向来旧例,一面先行刊刷草本通 行,内外向刑衡门一体进照。为此谨奏请旨。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奏,十四日幸管: “知道了。饮此。” 【校注】 ①内务府:官署名。清代种设的装管宫廷事务的机关。凡宫内职员之升降,宴漫袋祀、等鉴服御、 财用出人、警卫刑狱、教习训导等率,皆归内务府管培。长官为内务府总管大臣,以满族王、公或满美 大臣兼充。下设广储、会计 庆卡七司。受内务府管结而又独立干府外 者, 有上院、幸宸苑、 武院 与外廷职官互不相 之 英康:字计六 ,内多府汉军镜责人正十车举人,自笔帖式授内务府主事。乾时齿任 内务府大臣、户部侍郎。三十四年升刑部尚书。三十九年,侍郎高补勃左都御史观保,侍郎申保。倪承 宽、吴坛交技内监高云从,泄道府记载,英废虽不知情,命夺职,从宽留任。后曾任东阁大学土、直隶 总督,加太子太保。 凡例 雍正五年律凡例原文 一、原律四百五十七条,历代相因。内有事同而罚异,名目、款顶古今异位者,九 条,并六,增二条,移易一条,更名四条。又改律文及小注字句一百三十条,皆因时增 损,蒙皇上睿鉴折中,归于至当,允为百代章程。 、律后附例,所以推广律意而尽其类①,亦变通律文而适于宜者也。放律一定而不可 易,例则有世轻世重,随时的中之道稀。今篇中所载旧例凡三百二十一条,上注“原例”二字。 又,刑部原刻例二百九十九条,注“增例”二字。至皇上御极以来增定之例,或?沛感纶, 或折衷廷议,准理平情,至明至允,谨据各部院衙门咨送,共纂二百四条,分类编载,是
为欲定例。刑官遇车引断,由软定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眉目膝然,议拟允协矣。 一、凡软幸谕旨,恭载诸条之首。馀各依类编次。如系通论,则人名例。 一、名例为全律之纲领,用律之法尽载其中,如:折杖、累减、收、加诚罪例等条, 俱经细译详校,颇无疑议,读者最宜留心。 一、六脏图、纳赎诸例及老疾收赎、诬告利罪收装诸图,俱详加考订,用者照数科 断,不致疑误。 一、五刑拟议不当或狱具违式,俱关民命,并详考分注,列图于首,使用刑者知所遵依。 一、律中亲属俱依服制加诚定罪。今将丧服各图逐一分注,又详考服制,总列于后 使人人知有一定之制,而用律者可免轻重之失矣。 '一、律后总注,增损旧文,重加考订。或大意略举,或逐段分疏,或释正文而兼及小 注,成诠本条而旁通别义,务期异同条贯,不致引用伪误。 一、自答杖以及重罪。俱照律例次第编纂。分载总类中,用者依次查阅.即得本条。 一、凡比附律例,的景情法重轻。本无一一定、今路张数条,以见大我 道按:前明旧律几四百六十条。国初厘定律书,先干公式篇将信碑移人职制,漏漫 军情大事移人军政。又于公式篇刚去漏用宝钞®,仓库篇附去钞法,诈伪篇刚去伪造宝 钞,共去三条。顺治、康熙年间律内,止仍原律四百五十七条,又于名例末增出边远充军 一条。雍正三年律例馆纂悠,于名例篇刷去军宫有犯、军官军人免发遗、吏卒犯死罪、杀 害军人、在京犯罪军民五条,职制篇酬去选用军职、官吏铅由二条,公式篇刚去漏用钞印 条,婚姻篇删去蒙古色目人婚烟一条,官卫篇刷去悬带关防牌面一条,共九条。又并六 条:系名例边远充军并于充军地方;公式篇毁弃制书印信条内,原系两条并作一条:又, 樱程篇盐法内,原系十二条并作一条:仪制篇收接婪书条内。并去私习天文生一条:宜卫 篇冲突仪仗,原系三条并作一条:邮驿递送公文,原系三条并作一条:共并六条 是以神 目条数又省去十六条,移易一条。(另补查入。)其所增二条,即名例篇天文生有犯、充军 地方两条是也。其更名四条,即名例篇军官军人免发进更为“”犯罪免发遗”,军官有犯更为 “军籍有犯”,边远充军更为“充军地方”,仪制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生更为“收赚禁书”者是 也。除增刷相抵外,共定律目四百三十六条,历届仍之。至所改律文及小注字句一百三十 条及比附律略举数条之处,另详各律条下及卷未比附律条之后,拉不冗述。以上各条凡 例,缘乾隆五年律例馆重加修辑已另立有凡例,故不载入。 【校注】 ①其类:尽量包括同类的件 ②六陆:清代六为:1监守盗,2常人盗。3坐魅。4有禄人在法,无禄人法。5有禄人不 祛,无禄人不狂法。6窃壶。 ③纳装:请代规定,以军民犯公罪及生员以上犯经报为限。事实上,官园犯著杖徒流和杂犯死罪一 般均可底罪。 ④信碑:应为“信牌”, ⑤漏用定物:应为“漏用钞印”, 22
乾隆三十三年神凡倒第一条 律文四百五十七条,历代相因,至雍正五年副改增并,定为四百三十六门,今仍共 旧。至条例则世轻世重,有随时酌中之义。今自雍正五年刻本所载至雍正五年以后、乾隆 三十三年五月以前现行则例,详为订正,增副改并,计共一千四百五十六条,分门别类, 悉附律文之后。 道按:此条系仍乾隆五年律内凡例支定,查顺治、康熙年间律内所载旧例凡三百二十 条,雍正五年律内增刑部原刻例二百九十九条,又钦定例二百四条,共八百二十四条。至 乾隆五年第一条原凡例末段内开:今自雍正五年刻本所载,至雍正五年以后、就降四年十 二月以前现行则例,谨为订正,增删改并,计共一干零四十二条,分门别类,悉附律文之 后,历届相沿未改。此次纂修,因将原凡例内“乾隆四年十二月”字样,改为“乾隆三十三 年五月”,附例“一千零四十二条”,改为“一千四百五十六条”。其各条凡例内“乾隆四年十 二月以前”字样,俱照改定,余悉仍乾隆五年凡例原文。再,律内附例之始仿自前明,查 前明弘治中会官详议,定为问刑条例①。嘉靖中以事例繁多,重加删正约,将条例各附 于本律之下,例俱以“”字冠,别于律文。并登备考。 又按:乾隆三十七年.届纂修,计共附例一千四百六十二条。四十三年一届靠丝,计 共附例一千五百八条。合并声明. 蛇隆三十三年律凡例第二条 律内小注,释难明之义,解达未足之语气,句煤字酌,实足补律所未备。今皆照旧详 裁,间有增损,务在理明辞顺,无取更张。其律文之后大字总注,虽亦原本笺释)、辑 注?等书,但意在敷宣,易生支曼,又或义本明显无事,笺硫今皆不载。其中有于律义有 所发明,实可补律之所不逮,则竞别立一条,著为成例,以便引用。 道费:此条系仍乾隆五年律内凡例原文, 隆三十三年律凡例第三条 <律例一书乃圣朝成宪,间亦允准群议,无不的自皇衷。从前刊本,于条款中间载软 幸上逾,今皆编纂成例,著之于篇。其于例款无涉或止申饬训诫之文,送上愉馆非悠, 不更登栽。 道接:此条系仍乾隆五年律内凡例原文。 能隆三十三年律凡例第四条 雅正五年刻本每条之上,分列原例、增例、饮定例各名日,既以时代为先后,势必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