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撤销 ◼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宜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 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 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民诉法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 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 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宜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宜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宜告死亡的 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 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宜告失踪、宜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民诉法 ◼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 请的判决。 ◼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 一、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于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 ◼ 一、定义: ◼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于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案件
二、程序 1、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2、鉴定 ■3、审理判决 ■4、指定监护人
二、程序 ◼ 1、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 2、鉴定 ◼ 3、审理判决 ◼ 4、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