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律的道德性 保护性的语焉不详弄得含糊不清。通过清楚表述其思想的基本前 提,他们也帮助我对自己的思想进行类似的澄清。 由于本书的第一版被一些主要学术旨趣在于法律社会学和人 类学的学者们发现有一些价值,我想对那些从类似的学术旨趣出 发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我建议他们首先依次阅 读第二章和第五章,而暂时跳过其余各章。这种阅读方式可以起 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 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 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最后,我想表达对我的秘书马莎·安妮·埃利斯和耶鲁大学 出版社的鲁思·D.考夫曼的感激之情,不仅由于她们对本书的贡 献,也由于她们使我省却了许多烦忧。她们的辛勤工作和细心理 解将我从耗费时间并制造焦虑的细节操作中挽救出来,而这样的 琐细事务总是伴随着将手稿转变成最后的印刷品的全过程。 朗·L.富勒 1969年5月1日
第一版序言 vii 本书的基础是我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 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 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我还是 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本书的主题,并且能够包 容我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 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 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在附录中,我增加了一一篇我在发表这些讲座之前很久写成的 文字。它的题目叫做“怨毒告密者的难题”。在阅读本书第二章之 前,先阅读这篇文章并思考其中所提出的问题也许非常有用。这 个难题最初是作为我的法理学课程的讨论基础而被构思出来的。 在过去的几年中,它也被用作通向法理学问题的引子在哈佛大学 法学院一年级必修的法理学课程上使用。 在致谢部分,我首先要感谢的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不仅因为 它的要求为本书的诞生创造了契机,还因为它宽限了我的准备时 间,使我能够进一步达到它的要求。我还应当表达对洛克菲勒基 金会的谢忧,它使我在1960-1961学年得以获得美国学术职业生 涯中所稀缺的资源:闲暇。当然,在说到闲暇时,我指的是在没有 任何追求直接有用性或伪装有用性的压力的情况下进行阅读和反
4 法律的道德性 思的机会。简单地说,如果没有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我就不可 能接受耶鲁的邀请。至于对同事们欠下的学术债,由于债主人数 众多,他们施与帮助的形式又是如此多样,所以我很难充分表达自 己的谢意。应当指出的是,他们之中没有任何人有机会将最后的 文本从顽固的作者倾向于坚持的最后一刻的不当之处中挽救出 来。不过,在这项智识劳作的早期阶段,他们的贡献是如此的重 要,以至于在我看来本书既属于我,也属于他们。最后,为了感谢 我的妻子马乔里的真正贡献,我借用另外一位作者的说法:她或许 并不了解本书说了些什么,但她的确知道本书意味着什么。 朗·L.富勒
两种道德 罪,不及物动词1.自愿偏离上帝为人规定的义务轨道。 一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 罪,就是沉沦到虚无之中。① 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 文献的不满而展开。在我看来,这些文献在两个重要的方面表现 出不足。第一个方面的不足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 败。我们已经拥有过多的法律定义。但是在把法律同道德相比较4 的时候,人们似乎假定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一对术语中第二个术语 的含义。托马斯·里德·鲍威尔曾经说过,如果你能够思考同某 物相关的一件事物,而不必考虑它所关系到的某物,你就具备了法 律心智。在我看来,在我们当下这一个案中,法律心智从总体上看 一直在耗尽心力地思考法律本身,但却满足于对法律与之相关且 与之区分的那个东西不闻不问。 ①Die Siinde ist ein Versinken in das Nichts.这句引文也许纯粹出自想象。我 认为我是从很久以前读过的什么材料中回忆起这句话的。研习神学的朋友们无法确 定它的来源。他们告诉我,这句话中所包含的思想是奥古斯丁主义的,而且,卡尔·巴 特说过一句非常类似的话:“罪,就是沉人无底的深渊(Die Siinde ist ein Versinken in das Bodenlose)。”不过,“无底深渊”(das Bodenlose)意味着限度或界限的缺失,因而表 示对义务的违背。我要寻找的是这样一种表达方式:它能够表达“从愿望的道德出发 所看到的罪”这样一个概念一一这种罪是指在实现人之品格自身的努力中失败
6 法律的道德性 在第一章里,我将尝试恢复平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的主 要措施是着重指出我所称的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区 分。我认为,未能作出这一区分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 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 隐含在这些讲座中的另一项重大不满所针对的是一项疏忽, 即对本书第二章的标题所称的“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无视。当 现有的文献涉及到第二章所讨论的主要课题一一我称之为“法律 的内在道德”一的时候,它们的应对方式通常是三言两语地评论 一下“法律正义”,这种正义概念被等同于一项纯粹形式上的要求, 即类似案件应得到类似处理。很少有人认识到:这样勾勒出的问 题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个大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对于 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最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 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前两章所提出的分析框架的进一步发展 和应用。题为“法律的概念”的第三章试图一般性地澄清这种分析 框架同各种法律哲学流派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法律的实体目标” 试图阐明对法律之内在道德的恰当尊重如何限制着通过法律规 则可能实现的实体目标的类型。这一章以考察像实体性“自然 法”这样的东西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从愿望的道德中衍生出来而 收尾。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现在,我将立刻转向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