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arri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properly man,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and to make the hold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 如何理解该义务 l)提供约定的船舶。如果双方约定以特定船舶来完成运输,除非事先征得对方 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否则视为承运人违约 (2)使船舶适航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船舶本身要适航,即能够 抵御航行期间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遇见的海上风险的能力。如船壳紧密、坚固,主 机、辅机运转正常,设备齐全,导航仪器和无线电等能够正常使用等。 广义上的适航除船舶本身要适航外,还需满足以下几项:A、船员适职:数量上 质量上要合格,身体健康。B、供应品充足:船上的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足够在 下一个停靠港之前使用。C、货舱适货:货舱要干燥、无异味,无病虫害、无病菌,通 风、冷藏系统正常,污水沟畅通,货舱舱盖周围要水密等。D、另外,环境适工也很重 (3)适航时间。A、“ before”的含义:至少从装货开始要求,但仅要求与装货有关 的方面适航即可。 B、“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指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此时应满足适航 各项要求。开航后发生不适航状态如何处理?不能认为违反适航义务。要看开航后不 适航的原因,如属管船过失所致,对由此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如由于管货过失所致 不能免责。 C、 The meaning of“ the voyage”:航次论、航程论(海牙规则前釆此说)。 A」航程。B航程C航程D航程E 航次 Case:一船装完货物后,在开航前发现舷侧一排水管结冻而堵塞,请岸上工人明 火熔化。由于三副没有告之岸上工人管子周围有木质垫板,因加热过度船舶起火,使 货物受损。船上已签发的提单中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试 问: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如果事故发生在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4)适航的标准。相对适航,即只要尽到“谨慎处理”即可。 英美普通法采用的是绝对适航( absolute seaworthy),不管承运人有无过失,是否 已谨慎处理,是否可以预知,都要对不适航造成的货损负责,最为严格。美国1893年 哈特法改为相对适航,1924年“海牙规则”以它为蓝本制定,也采用了相对适航标准。 “谨慎处理”是事实问题,没有统一解释。例如,一船冷藏系统发生故障,而使
11 The carri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properly man,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and to make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 如何理解该义务: 1) 提供约定的船舶。如果双方约定以特定船舶来完成运输,除非事先征得对方 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否则视为承运人违约。 (2)使船舶适航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船舶本身要适航,即能够 抵御航行期间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遇见的海上风险的能力。如船壳紧密、坚固,主 机、辅机运转正常,设备齐全,导航仪器和无线电等能够正常使用等。 广义上的适航除船舶本身要适航外,还需满足以下几项:A、船员适职:数量上、 质量上要合格,身体健康。B、供应品充足:船上的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足够在 下一个停靠港之前使用。C、货舱适货:货舱要干燥、无异味,无病虫害、无病菌,通 风、冷藏系统正常,污水沟畅通,货舱舱盖周围要水密等。D、另外,环境适工也很重 要。 (3)适航时间。A、“before”的含义:至少从装货开始要求,但仅要求与装货有关 的方面适航即可。 B、“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指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此时应满足适航 各项要求。开航后发生不适航状态如何处理?不能认为违反适航义务。要看开航后不 适航的原因,如属管船过失所致,对由此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如由于管货过失所致, 不能免责。 C、The meaning of“ the voyage”:航次论、航程论(海牙规则前采此说)。 A 航程 B 航程 C 航程 D 航程 E 航次 Case:一船装完货物后,在开航前发现舷侧一排水管结冻而堵塞,请岸上工人明 火熔化。由于三副没有告之岸上工人管子周围有木质垫板,因加热过度船舶起火,使 货物受损。船上已签发的提单中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试 问: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如果事故发生在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4)适航的标准。相对适航,即只要尽到“谨慎处理”即可。 英美普通法采用的是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y),不管承运人有无过失,是否 已谨慎处理,是否可以预知,都要对不适航造成的货损负责,最为严格。美国 1893 年 哈特法改为相对适航,1924 年“海牙规则”以它为蓝本制定,也采用了相对适航标准。 “谨慎处理”是事实问题,没有统一解释。例如,一船冷藏系统发生故障,而使
冻肉损坏,原因是盐水从联结轴漏出。该联结轴曾由劳埃德验船社两次检验,其中 次是在该航次前进行的,英国法院判决已尽谨慎处理。又如,淡水从阀门漏出,阀门 已用肉眼检査过,美国法院判决已谨慎处理。而验船师仅远距离地用肉眼检査铆钉, 不用锤子或榔头检查,被法院判决未尽谨慎处理。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尽了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使货物在开航后受损 承运人是否负责?(第51条(十一)) (5)独立合同人:与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有其他合同关系的人。如修 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 结论: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不能由他人替代。但承运人赔偿货方后,可以向 独立合同人追偿。 (6)货损与不适航的因果关系: Case:某船装船时超载,属于开航前不适航。在途中海水进舱货物水湿。托运人 称不适航引起,承运人抗辩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船上燃油、淡水的消耗,发生货 损时船舶吃水实际上已在吃水线以下,即此时船舶适航,货损是由于可以免责的海上 风险造成的。法院判决承运人胜诉。又如,船上使用旧海图,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 使货物受损,无因果关系 结论:即使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但与货损无因果关系,也不需对货损负责 (7)谨慎处理的举证责任:货方只需证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 已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对货物的责任(海商法第48条,同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理解:(1)对管货义务,实行过失责任制 (2) properly:从技术角度要求; carefully:从责任心角度要求。 (3)装货七环节中,load, handle, stow and discharge通常由码头装卸工人完 成。如何体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看装卸工人由谁雇佣。但其中的积载不当不能免责, 因为积载属于适航的方面。 3、不得有不合理绕航的义务(第49) 合理绕航:(1)对船货双方都合理:(2)在B几中明确订明绕航条款,实际绕航 也没有超出此范围;(3)绕航与航次任务无严重抵触。 Case:一船从天鹅湖驶往君士坦丁堡,中途船舶弯靠一港口,让船上的两名测试 节能装置的船公司工程师登岸。船舶离开该港不久,由于驾驶员疏忽,船舶触礁沉没。 船公司在签发的提单上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试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是否负责? WHY?
12 冻肉损坏,原因是盐水从联结轴漏出。该联结轴曾由劳埃德验船社两次检验,其中一 次是在该航次前进行的,英国法院判决已尽谨慎处理。又如,淡水从阀门漏出,阀门 已用肉眼检查过,美国法院判决已谨慎处理。而验船师仅远距离地用肉眼检查铆钉, 不用锤子或榔头检查,被法院判决未尽谨慎处理。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尽了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使货物在开航后受损, 承运人是否负责?(第 51 条(十一)) (5)独立合同人:与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有其他合同关系的人。如修 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 结论: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不能由他人替代。但承运人赔偿货方后,可以向 独立合同人追偿。 (6)货损与不适航的因果关系: Case:某船装船时超载,属于开航前不适航。在途中海水进舱货物水湿。托运人 称不适航引起,承运人抗辩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船上燃油、淡水的消耗,发生货 损时船舶吃水实际上已在吃水线以下,即此时船舶适航,货损是由于可以免责的海上 风险造成的。法院判决承运人胜诉。又如,船上使用旧海图,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 使货物受损,无因果关系。 结论:即使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但与货损无因果关系,也不需对货损负责。 (7)谨慎处理的举证责任:货方只需证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 已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对货物的责任(海商法第 48 条,同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2 款):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理解:(1)对管货义务,实行过失责任制。 (2)properly:从技术角度要求;carefully:从责任心角度要求。 (3) 装货七环节中,load, handle, stow and discharge 通常由码头装卸工人完 成。如何体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看装卸工人由谁雇佣。但其中的积载不当不能免责, 因为积载属于适航的方面。 3、不得有不合理绕航的义务(第 49) 合理绕航:(1)对船货双方都合理;(2)在 B/L 中明确订明绕航条款,实际绕航 也没有超出此范围;(3)绕航与航次任务无严重抵触。 Case:一船从天鹅湖驶往君士坦丁堡,中途船舶弯靠一港口,让船上的两名测试 节能装置的船公司工程师登岸。船舶离开该港不久,由于驾驶员疏忽,船舶触礁沉没。 船公司在签发的提单上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试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是否负责? WHY?
4、合理速遣的义务与迟延交付责任) 合理速遣,即装船后及时开航,开航后不得有不合理绕航,尽快完成航次。航行 途中发生海事,应尽可能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即使转船。 发生绕航,可能有迟延交付责任(第50条)。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 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5、损害赔偿的义务。由于其本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约定, 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除可以免责外,应负赔偿责任。混合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第 54条)。 第54条与 US COGSA1999第9条规定不同:对可免责与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 货损,承运人或船舶对(1)索赔方能够证明归因于承运人违反义务或过失造成的灭失 或损坏负责:(2)承运人证明归因于免责的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不负责。如果不能 区分,则负一半责任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carrier 1.The right of claims for freight, dead freight, demurrage and other charges Freight(p138):(1) advance freight/freight prepaid:未付的,承运人有先履行抗 辩权;《海商法》第90条:开航前解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托 运人。《合同法》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 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 freight to collect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货物中途灭失,承运人能否收取运费?大陆法系国家:由 于货物的性质或潜在缺陷或托运人、承租人的过失而灭失,承运人仍有权请求全程运 费:英美法系只承认托运人、承租人过失或疏忽阻碍航程履行时,承运人有运费请求 权 Dead freight, demurrage的含义 2. Lien on cargo:Art87,88. Contract law:Art315: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 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3. Rights of immunities (Art. 51) Hague Rules: Art. 4(2) 一)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失免责。驾驶船舶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在航行 或操纵上的疏忽、过失发生触礁、搁浅、碰撞等事故,引起货损,承运人免责。管船 过失指在航行过程中,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有效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 失行为。如排水管堵塞、压载舱的水溢出、船员清理障碍物使水管破裂等,引起货损, 承运人不负责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标准:行为对象和目的说。某一行为是针对船舶还是货
13 4、合理速遣的义务与迟延交付责任) 合理速遣,即装船后及时开航,开航后不得有不合理绕航,尽快完成航次。航行 途中发生海事,应尽可能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即使转船。 发生绕航,可能有迟延交付责任(第 50 条)。 《合同法》第 290 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 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5、损害赔偿的义务。由于其本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约定, 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除可以免责外,应负赔偿责任。混合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第 54 条)。 第 54 条与 US COGSA 1999 第 9 条规定不同:对可免责与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 货损,承运人或船舶对(1)索赔方能够证明归因于承运人违反义务或过失造成的灭失 或损坏负责;(2)承运人证明归因于免责的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不负责。如果不能 区分,则负一半责任。 (二)The basic rights of the carrier 1.The right of claims for freight, dead freight , demurrage and other charges Freight(p 138): (1)advance freight/freight prepaid:未付的,承运人有先履行抗 辩权;《海商法》第 90 条:开航前解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托 运人。《合同法》第 314 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 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 freight to collect/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货物中途灭失,承运人能否收取运费?大陆法系国家:由 于货物的性质或潜在缺陷或托运人、承租人的过失而灭失,承运人仍有权请求全程运 费;英美法系只承认托运人、承租人过失或疏忽阻碍航程履行时,承运人有运费请求 权。 Dead freight , demurrage 的含义 2. Lien on cargo : Art.87 ,88 . Contract Law : Art315 :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 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3. Rights of immunities (Art. 51) ;Hague Rules: Art.4(2). (一)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失免责。驾驶船舶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在航行 或操纵上的疏忽、过失发生触礁、搁浅、碰撞等事故,引起货损,承运人免责。管船 过失指在航行过程中,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有效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 失行为。如排水管堵塞、压载舱的水溢出、船员清理障碍物使水管破裂等,引起货损, 承运人不负责。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标准:行为对象和目的说。某一行为是针对船舶还是货
物,是以管船为目的还是管货为目的 这一免责不合理。1978年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已取消,并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加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US COGS1999也取消了此免责,但要求索赔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货损属于承运 人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所致。 2003年10月CMI运输法文件已最终决定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二)火灾免责。“本人”的含义:船公司机关负责有关业务的人都属于本人 但英美判例中强调的是公司里起决策作用且有一定地位的人,如负责检修的管理人员、 董事、职位髙级人员、负责岸上指挥人员、业务负责人。日本指经理或经理下面实际 负责装备船舶或为船舶做准备工作的人。西德指理事会成员或根据章程、组织规则委 托的代表。 注意举证责任:索赔方举证属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汉堡规则第5条第4款也取消了此免责,但要求货方举证,是个妥协产物。CMI运 输法文件以[]形式保留着此项免责,即最终没定是否取消 三)其他免责事项。其中,第十二项:“其他原因”应做同类解释,不能做扩 大解释。如有一艘船舶的船东雇佣了一名船员,受雇时精神正常,但途中精神失常, 把全船人员杀光。船舶无人驾驶,货物受损,船东企图以“海牙规则”的第17项“任 何其他原因”免责,但未被法庭接受,认为船员的恶意行为与海牙规则所指的“承运 人的过失”不是同一类的 在中国《海商法》和HR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错责任制。HbR已发 生变化 4. Rights of lOL (1)责任限额:海商法第56、57条; 三个公约:HR:第4条第5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100英镑。 HvR:第4条第5款:10000法郎/件或30法郎/公斤(毛重),两者以高 者为准 HⅤR的1979年议定书:66667SDR件或2SDR/公斤,两者以高者为准 HbR:835SDR/件或2.5SDR公斤。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2.5倍运费。 COSCO B/L:第12条:700元人民币/件或货运单位 件的含义(第56条2、3款) (2)不能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况:第56条但书。 (3)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第59条(同HvVR、HbR) HR在任何情况下不丧失,除非发生了根本违约:不合理绕航,不对B/L错交货 私装甲板货,船方监守自盜
14 物,是以管船为目的还是管货为目的。 这一免责不合理。1978 年汉堡规则第 5 条第 1 款已取消,并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加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US COGS 1999 也取消了此免责,但要求索赔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货损属于承运 人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所致。 2003 年 10 月 CMI 运输法文件已最终决定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二)火灾免责。 “本人”的含义:船公司机关负责有关业务的人都属于本人。 但英美判例中强调的是公司里起决策作用且有一定地位的人,如负责检修的管理人员、 董事、职位高级人员、负责岸上指挥人员、业务负责人。日本指经理或经理下面实际 负责装备船舶或为船舶做准备工作的人。西德指理事会成员或根据章程、组织规则委 托的代表。 注意举证责任:索赔方举证属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汉堡规则第 5 条第 4 款也取消了此免责,但要求货方举证,是个妥协产物。CMI 运 输法文件以[ ] 形式保留着此项免责,即最终没定是否取消。 (三)其他免责事项。其中,第十二项:“其他原因”应做同类解释,不能做扩 大解释。如有一艘船舶的船东雇佣了一名船员,受雇时精神正常,但途中精神失常, 把全船人员杀光。船舶无人驾驶,货物受损,船东企图以“海牙规则”的第 17 项“任 何其他原因”免责,但未被法庭接受,认为船员的恶意行为与海牙规则所指的“承运 人的过失”不是同一类的。 在中国《海商法》和 HR 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错责任制。HbR 已发 生变化。 4. Rights of LOL (1) 责任限额:海商法第 56、57 条; 三个公约:HR:第 4 条第 5 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100 英镑。 HvR:第 4 条第 5 款:10000 法郎/件或 30 法郎/公斤(毛重),两者以高 者为准; HvR 的 1979 年议定书:666.67SDR/件或 2SDR/公斤,两者以高者为准; HbR:835SDR/件或 2.5SDR/公斤。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2.5 倍运费。 COSCO B/L:第 12 条:700 元人民币/件或货运单位。 件的含义(第 56 条 2、3 款): (2)不能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况:第 56 条但书。 (3)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第 59 条(同 HvR、HbR) HR 在任何情况下不丧失,除非发生了根本违约:不合理绕航,不对 B/L 错交货, 私装甲板货,船方监守自盗
五、 The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 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的时间范围。 HR、HⅣVR第7条为“货物运输期间”,即HR适用的期间: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The carrier may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with the shipper as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 before load ing and after discharging from the ship (1)协议装前卸后不负责,责任期间就是“钩到钩”;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 为“舷到舷 (2)协议装前卸后负责,责任期间就是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装前卸后适用 的法律也可约定,但不得违反装货港或卸货港的强制性规定。 HbR:第4条 海商法》第46条: 问题:货损原因发生在责任期间内,货损结果发生在期间外,如何处理? 六、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hipper (一)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包装的义务(第66条) (二)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各项手续的义务(第67条) (三)运输危险品时的义务(第68条):合同法第307条亦有同样规定。 (四)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第69条) (五)收受货物的义务:无人提货、迟延、拒绝提货的处理(第86条) 这里还涉及索赔通知问题:第81、82条 (六)托运人的赔偿义务(第70条):责任基础为过错责任制,但第66、6、68条除 外 七、 Legal status of the employees and agents of the carrier((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 律地位) 《海商法》第58条:喜玛拉雅条款 八、 Legal status of the actual carrier and his employees and agents(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 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The definition of the actual carrier (- Legal status of them 九、 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使 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任意解除/自愿解除 任意解除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民通》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但
15 五、The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 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的时间范围。 HR、Hv.R 第 7 条为“货物运输期间”,即 HR 适用的期间: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The carrier may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with the shipper as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 before loading and after discharging from the ship. (1) 协议装前卸后不负责,责任期间就是“钩到钩”;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 为“舷到舷”。 (2) 协议装前卸后负责,责任期间就是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装前卸后适用 的法律也可约定,但不得违反装货港或卸货港的强制性规定。 HbR:第 4 条 《海商法》第 46 条: 问题:货损原因发生在责任期间内,货损结果发生在期间外,如何处理? 六、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hipper (一) 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包装的义务(第 66 条) (二) 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各项手续的义务(第 67 条) (三) 运输危险品时的义务(第 68 条):合同法第 307 条亦有同样规定。 (四) 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第 69 条) (五) 收受货物的义务:无人提货、迟延、拒绝提货的处理(第 86 条) 这里还涉及索赔通知问题:第 81、82 条。 (六) 托运人的赔偿义务(第 70 条):责任基础为过错责任制,但第 66、6、68 条除 外。 七、Legal status of the employees and agents of the carrier(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 律地位) 《海商法》第 58 条:喜玛拉雅条款 八、Legal status of the actual carrier and his employees and agents (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 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The definition of the actual carrier (二)Legal status of them 九、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使 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 任意解除/自愿解除 任意解除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民通》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