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仅限于当事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第15、20条)。 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第14条: 四、 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一) Transference:民法中借贷之债可以转让。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第18条:可以。 船舶抵押后船舶所有人能否转让其船舶?第17条: 而《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有不同规定: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船 舶已抵押的情况。 (99年审判年刊p245)Case:甲公司以一条船舶做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一笔贷 款。尽管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前,银行事实上知道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 将该船舶转让给当时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但抵押贷款合同仍明确约定,甲公 司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船舶转让。合同签订后刚开始履行不久,甲公司奉上级主管 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未得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乙公 司。银行知道了该转让行为,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期满,银行由于不能依约收回 贷款,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在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后,又将其变更为被告,将甲公司变更为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本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审维持原判。 问题:1、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船舶给乙,该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事先知道船舶将被转让,仍与甲签订合同是否可认为他同意转让? 3、能否将银行事后知道船舶已被转让却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同意转让? 4、法院变更甲乙的诉讼地位正确与否? (=)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L and Mortgage (一)共性: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区别:1、抵押权是约定的,ML是法定的权利; 2、抵押权需登记,ML不需登记; 3、受偿顺序不同:ML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各自内部受偿顺序也不同 六、 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第19条 Section 3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民通》第89条第4款
6 我国仅限于当事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第 15、20 条)。 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第 14 条: 四、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一) Transference:民法中借贷之债可以转让。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第 18 条:可以。 船舶抵押后船舶所有人能否转让其船舶?第 17 条: 而《担保法》第 49 条第 1 款有不同规定: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船 舶已抵押的情况。 (99 年审判年刊 p245)Case:甲公司以一条船舶做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一笔贷 款。尽管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前,银行事实上知道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 将该船舶转让给当时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但抵押贷款合同仍明确约定,甲公 司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船舶转让。合同签订后刚开始履行不久,甲公司奉上级主管 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未得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乙公 司。银行知道了该转让行为,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期满,银行由于不能依约收回 贷款,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在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后,又将其变更为被告,将甲公司变更为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本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船舶给乙,该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事先知道船舶将被转让,仍与甲签订合同是否可认为他同意转让? 3、能否将银行事后知道船舶已被转让却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同意转让? 4、法院变更甲乙的诉讼地位正确与否? (二)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L and Mortgage (一) 共性: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 区别:1、抵押权是约定的,ML 是法定的权利; 2、抵押权需登记,ML 不需登记; 3、受偿顺序不同:ML 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各自内部受偿顺序也不同。 六、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第 19 条 Section 3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民通》第 89 条第 4 款:
民法中留置权的特征: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要 求所有权关系?《合同法》第315条: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 约定除外。《海商法》第87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最高院2000年 12月13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行使留置 权。 2、内容是留置、处分及优先受偿;3、其行使不一定通过法院的协助;4、留置 权的发生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5、债权已届清偿期。例外,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丧 失履行能力的,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有权留置该财产。(后两点在《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 《海商法》仅在第25条(2)涉及了船舶留置权: 但本款不应看作是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因为还会有其他船舶留置权,如救助人(第188 条)、拖航中的承拖人(第161条)及沉船起浮人。 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海事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未按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相应款项时,依法留置船舶,以船舶折价或以变卖船舶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的特征:除上述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债务人拥有的船舶;2、是 种受限制的留置权。体现在两点:一是法院应当事人请求行使ML或抵押权时,留置 权人得放弃占有,但其留置权不因此消灭;二是自行留置拍卖船舶并不能消灭ML和 抵押权。3、可以借助一定的司法程序,如请求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行使权 利,否则,权利消灭 The relationship among ML, Mort gage and Pl 注意《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314条规定:同一物上已经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的行使优先于质权或抵押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The Extinction ofPL (一)船舶灭失;(二)债权得到受偿;(三)获得充分担保 (四)失去占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05条规定,留置权人丧失占有,不 能依占有返还之诉请求返还留置物,或者在占有丧失后一年内未提起占有返还之 诉请求返还留置物的,留置权消灭。《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 Chapter Iv crew 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of crew Definition of crew
7 民法中留置权的特征: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要 求所有权关系?《合同法》第 315 条: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 约定除外。《海商法》第 87 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最高院 2000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解释第 108 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 82 条行使留置 权。 2、内容是留置、处分及优先受偿; 3、其行使不一定通过法院的协助;4、留置 权的发生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5、债权已届清偿期。例外,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丧 失履行能力的,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有权留置该财产。(后两点在《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 《海商法》仅在第 25 条(2)涉及了船舶留置权:—— 但本款不应看作是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因为还会有其他船舶留置权,如救助人(第 188 条)、拖航中的承拖人(第 161 条)及沉船起浮人。 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海事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未按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相应款项时,依法留置船舶,以船舶折价或以变卖船舶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的特征:除上述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债务人拥有的船舶;2、是一 种受限制的留置权。体现在两点:一是法院应当事人请求行使 ML 或抵押权时,留置 权人得放弃占有,但其留置权不因此消灭;二是自行留置拍卖船舶并不能消灭 ML 和 抵押权。3、可以借助一定的司法程序,如请求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行使权 利,否则,权利消灭。 二、The relationship among ML, Mort gage and PL 注意《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 314 条规定:同一物上已经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的行使优先于质权或抵押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The Extinction of PL (一) 船舶灭失;(二)债权得到受偿;(三)获得充分担保; (四)失去占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405 条规定,留置权人丧失占有,不 能依占有返还之诉请求返还留置物,或者在占有丧失后一年内未提起占有返还之 诉请求返还留置物的,留置权消灭。《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 Chapter IV Crew Section 1 Basic Principles of Crew 一、Definition of Crew
我国立法现状: 关于船员的定义,各国立法有两种类型:广义上船长包括在船员中,如日本、德 国等;狭义上把船长、船员分开规定,如英、美等。 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但现 行一些法规中又把船长单独规定,即船长属于船公司的管理人员,相当于经理,船员 是受船公司聘用、受船长指挥、在船上任职的人员 The Kinds of Crew 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规定的高级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 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仼一船员。普通船 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Qualification of Crew 实行考试制度,合格发职务证书,在船上可以担任相应职务 1978 4F STCW Ay(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是专门针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公约, 我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参照公约,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恢复了船员考试发证制度,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现改为海事局;1987年制定“海船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考试分四大类:一一主要针对高级船员,《海商法》第32条 对此有要求 对水手、机匠等一般船员,只需经过专业培训,不需考试。 从事国际航线的所有中国籍船员还必须持有海员证( Seaman' s Book)—一《海商 法》第33条 经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已于1997年2月1日生效,我国也参加了该修正的 STCW。为满足新公约要求,交通部于1997年发布了《船员考试规则》和《船员考试 质量管理规则》,实行新的考试发证办法(p108)。按照1987年《考试发证规则》进行 的考试于1999年12月31日停止。200年开始按照1997年《考试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四、 Manning of crew 指为航行安全,船上应安排的船员的数额。包括船员总额和船员中持有适任证书 的人数。交通部有规定。 五、 Crewing Agreement (一) Definition: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 协i 从国际上看,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和聘任制两种。国外以前者为主,且船员一般与 船东直接签合同;我国以后者为主,近几年也产生了合同制,由于没有专门的船员法
8 我国立法现状: 关于船员的定义,各国立法有两种类型:广义上船长包括在船员中,如日本、德 国等;狭义上把船长、船员分开规定,如英、美等。 我国《海商法》第 31 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但现 行一些法规中又把船长单独规定,即船长属于船公司的管理人员,相当于经理,船员 是受船公司聘用、受船长指挥、在船上任职的人员。 二、The Kinds of Crew STCW 公约 1995 年修正案规定的高级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 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任一船员。普通船 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三、Qualification of Crew 实行考试制度,合格发职务证书,在船上可以担任相应职务。 1978 年 STCW 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是专门针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公约, 我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参照公约,我国于 1979 年制定了“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恢复了船员考试发证制度,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现改为海事局;1987 年制定“海船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考试分四大类:——主要针对高级船员,《海商法》第 32 条 对此有要求。 对水手、机匠等一般船员,只需经过专业培训,不需考试。 从事国际航线的所有中国籍船员还必须持有海员证(Seaman’s Book)——《海商 法》第 33 条: 经 1995 年修正的 STCW 公约已于 1997 年 2 月 1 日生效,我国也参加了该修正的 STCW。为满足新公约要求,交通部于 1997 年发布了《船员考试规则》和《船员考试 质量管理规则》,实行新的考试发证办法(p108)。按照 1987 年《考试发证规则》进行 的考试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停止。2000 年开始按照 1997 年《考试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四、Manning of Crew 指为航行安全,船上应安排的船员的数额。包括船员总额和船员中持有适任证书 的人数。交通部有规定。 五、Crewing Agreement (一)Definition: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 协议。 从国际上看,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和聘任制两种。国外以前者为主,且船员一般与 船东直接签合同;我国以后者为主,近几年也产生了合同制,由于没有专门的船员法
合同的签订、内容及履行很不规范,也产生很多争议。 (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f Crewing Agreement 国际上主要有IO和IT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 s Federation)专门保护船 员的各项利益,后者专门保护船员工资。方便旗船经常受ITF的检査。为调整船员劳 动合同法律关系,保障船员合同权益,ILO于1926年制定了《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1978年4月4日生效,我国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内容及其他公约见教材p120-124) (=) Main Contents of Crewing Agreement 各国船员法所规定的船员的权利义务大同小异。义务一般包括:(1)要保护船东利益, 服从船东或船长的命令;(2)严禁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等 权利主要有: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金请 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 Section 2 Master 、 Definition of master STW公约1995年修正案规定,船长是指指挥船舶的人 二、 The functions of master 船长不同于一般船员,也不同于船东的一般雇员,因为他具有多种职能。(一) Function of Nav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hip(第35条) 注意此职能并不因引航员在船而解除(第39)。引航员过失造成航行事故,谁对民 事赔偿负责?我国《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规定,由于引航员的过失所发生的海损事故, 引航员当受应得的处分,但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也有些国家规定由引航员负责。 (二) Function of police(第36条) (三) Function of notarization(第37条) (四) Function of Meeting an Emergency(第38条) (五) Function ofa 为了船、货和航行的安全,在当地无法与船舶所有人或货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船长可以代表船、货双方签订必要的合同。 《海商法》第72条第2款一一签单权;第175第2款一一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 船长的上述只能决定了他的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船长发生意外不能行使其职能 时,如何处理?一一第40条
9 合同的签订、内容及履行很不规范,也产生很多争议。 (二)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f Crewing Agreement 国际上主要有 ILO 和 ITF(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专门保护船 员的各项利益,后者专门保护船员工资。方便旗船经常受 ITF 的检查。为调整船员劳 动合同法律关系,保障船员合同权益,ILO 于 1926 年制定了《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1978 年 4 月 4 日生效,我国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内容及其他公约见教材 p120-124) (三)Main Contents of Crewing Agreement 各国船员法所规定的船员的权利义务大同小异。义务一般包括:(1)要保护船东利益, 服从船东或船长的命令;(2)严禁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等。 权利主要有: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金请 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 Section 2 Master 一、Definition of Master STCW 公约 1995 年修正案规定,船长是指指挥船舶的人。 二、The Functions of Master 船长不同于一般船员,也不同于船东的一般雇员,因为他具有多种职能。(一)Function of Nav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hip (第 35 条) 注意此职能并不因引航员在船而解除(第 39)。引航员过失造成航行事故,谁对民 事赔偿负责?我国《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规定,由于引航员的过失所发生的海损事故, 引航员当受应得的处分,但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也有些国家规定由引航员负责。 (二)Function of police(第 36 条) (三)Function of Notarization(第 37 条) (四)Function of Meeting an Emergency (第 38 条) (五) Function of Agent 为了船、货和航行的安全,在当地无法与船舶所有人或货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船长可以代表船、货双方签订必要的合同。 《海商法》第 72 条第 2 款——签单权;第 175 第 2 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 船长的上述只能决定了他的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船长发生意外不能行使其职能 时,如何处理?——第 40 条
Chapter 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Section 1 summaries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ontract of ca f Goods by Sea 第41条: 港运至另一港”的含义:是否为一国境内的?《海商法》第2条决定了它们 是不同国家的港口。而且《海商法》第四章是强制性的规定,第7节和第45条除外。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要式合同(第43条);4、具有约束第三 人的性质,如收货人受提单约束。收货人定义(第42条(四))。 承运人 托运人 B/L 收货人 The Kinds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126) 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harter Party: shipowner, charterer Bill of lad ing: carrier, shipper。其定义见《海商法》第42条第(一)、(三)项。 第二种托运人一般指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FOB:买方(合同托运人)—承运人BL→卖方(实际托运人) 买方(收货人) 存在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托运人,但在后面没有区分两者的权利、义务,致使实 践中产生很多问题 (E) 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对于班轮运输(件杂货运输)合同成立时间: 对于租船合同的订立:在格式范本基础上,经过删减、修改、增补而达成协议 (三) The Form of contract(第43条) yy, The Basic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1、提供船舶并使之适航的义务( to provide a ship and make it seaworthy) 《海商法》第47条(同《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
10 Chapter 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Section 1 Summaries 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第 41 条: “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含义:是否为一国境内的?《海商法》第 2 条决定了它们 是不同国家的港口。而且《海商法》第四章是强制性的规定,第 7 节和第 45 条除外。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要式合同(第 43 条);4、具有约束第三 人的性质,如收货人受提单约束。收货人定义(第 42 条(四))。 承运人 B/L 托运人 B/L B/L 收货人 二、The Kinds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126) 三、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一)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harter Party: shipowner, charterer Bill of Lading: carrier , shipper。其定义见《海商法》第 42 条第(一)、(三)项。 第二种托运人一般指 FOB 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FOB:买方(合同托运人) 承运人 B/L 卖方(实际托运人) B/L B/L 买方(收货人) 存在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托运人,但在后面没有区分两者的权利、义务,致使实 践中产生很多问题。 (二)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对于班轮运输(件杂货运输)合同成立时间: 对于租船合同的订立:在格式范本基础上,经过删减、修改、增补而达成协议。 (三)The Form of Contract (第 43 条) 四、The Basic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一)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1、提供船舶并使之适航的义务(to provide a ship and make it seaworthy) 《海商法》第 47 条(同《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