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中实际损失不好确定,所以一些国家对此做了特别规定。 1、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海商法》第89条: 日本、韩国、苏联规定。 2、开航后任意解除:各国规定的条件较严格,一般地,租用整船开航后不得解除 合同,除非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而且只能在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船舶已驶 入的港口要求卸货。如日本、韩国、苏联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开航后如何解除合同无规定,应适用《合同法》解决。第93 条(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3条(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五种情 况;第308条中止运输权里,可以要求返还货物,实际上也是解除合同。(对《合同法》 与《海商法》第四章关系的几点认识,载于2000年《海事审判年刊》)。 (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 如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交船地点,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 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有过失的,还可以索赔损失。相当于《合同法》中的约定解除。 英国普通法把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中间义务和保证条款,违反的条款不同,法 律后果不同;美国普通法把违约分为重大违约(使另一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和轻微 违约(还能获得合同利益),前者能解约,也能索赔;后者只能索赔,不能解约 (三)因合同受阻( frustration of contract)而解除 合同履行受阻: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的原因,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遭 受延误或双方预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变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非法。我国 称为“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合同受阻的情况:1、一方当事人死亡;2、船舶或货物灭失或被征用,或因军事 行动有被捕获的危险;3、履行合同的特定环境不复存在;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 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6、船舶被政府司法扣押。 《海商法》第90条:合同受阻时的解除;第91条:合同受阻不能运到目的港时 的处理: Section II Bills of Lading(B/L) The definition and functions of B/L (一) The definition ofB:第71条 (二) The functions of B/L B/L is the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per. 为什么不是合同本身?(1)合同应由双方签字,而BL只由承运人单方签字;
16 海上运输中实际损失不好确定,所以一些国家对此做了特别规定。 1、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海商法》第 89 条: 日本、韩国、苏联规定。 2、开航后任意解除:各国规定的条件较严格,一般地,租用整船开航后不得解除 合同,除非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而且只能在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船舶已驶 入的港口要求卸货。如日本、韩国、苏联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开航后如何解除合同无规定,应适用《合同法》解决。第 93 条(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 93 条(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五种情 况;第 308 条中止运输权里,可以要求返还货物,实际上也是解除合同。(对《合同法》 与《海商法》第四章关系的几点认识,载于 2000 年《海事审判年刊》)。 (二) 因一方违约而解除 如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交船地点,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 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有过失的,还可以索赔损失。相当于《合同法》中的约定解除。 英国普通法把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中间义务和保证条款,违反的条款不同,法 律后果不同;美国普通法把违约分为重大违约(使另一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和轻微 违约(还能获得合同利益),前者能解约,也能索赔;后者只能索赔,不能解约。 (三)因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而解除 合同履行受阻: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的原因,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遭 受延误或双方预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变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非法。我国 称为“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合同受阻的情况:1、一方当事人死亡;2、船舶或货物灭失或被征用,或因军事 行动有被捕获的危险;3、履行合同的特定环境不复存在;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 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6、船舶被政府司法扣押。 《海商法》第 90 条:合同受阻时的解除;第 91 条:合同受阻不能运到目的港时 的处理: Section II Bills of Lading (B/L) 一、The definition and functions of B/L (一) The definition of B/L:第 71 条 (二)The functions of B/L 1、 B/L is the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per. 为什么不是合同本身?(1)合同应由双方签字,而 B/L 只由承运人单方签字;
(2)合同经签字时起,双方才具有合同关系,而在BL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 间已经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签发B几L只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是合同 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 在B/L之外,承、托双方还签订有运输协议,如果协议的规定和B/L条款的 规定发生冲突,以谁为准?例如,1951年“阿登尼斯”轮一案,经营柑橘的托运 人与承运人在西班牙口头约定,承运人应在1947年12月1日进口税未长前,把柑 橘直接运往伦敦。承运人签发了B/L,该BL规定承运人可以经过任何航线把货物 直接或间接地运至目的港。“阿”轮先开到安特卫普,12月4日到达伦敦。此时进 口税已长。托运人告承运人违反了口头约定,承运人抗辩说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提单, 提单条款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应以提单为准。对此,法官指出:提单 不是运输合同,合同是在签发提单之前订立的,承运人所作的该船直接开往伦敦的 承诺是一种担保,这项担保已使提单有关条款无效。因此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损 注意提单在转让给收货人后,也是合同的证明(第78条第1款) b/L is the receipt of the goods 这一点是提单最原始的作用。即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 到货物。 第77条:承运人 prima facie evidence托运人 承运人 conclusive evidence收货人或善意的第三人 但是,对于绝对证据的效力,在存在有效的不知条款( unknown clause)时有例外。 3 B/L is the document against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对此,第丌1条第二句话有明确规定: 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单放货问题。CMI下的运输法委员会于2000年11 月20日在“ Issues of Transport Law”中公布:无单放货的比例在班轮运输中达15%, 租船运输达50%,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类的交易中达100%。如何定性?如何承担 责任?(见司玉琢等论文“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2000年海商法年刊)。 第一阶段: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定为侵权,认为提单是绝对的物权凭证, 认单不认人。1991年“兴利公司诉印度国贸公司”案。 第二阶段:1993--1997年,认为提单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即认单又认人,而 且承认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故提单持有人只持有提单但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仍不能提货。如1993年的“科达玛珠”轮案是我国第一起判承运人无单放货胜诉的 案例。该案中,因单证不符,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
17 (2)合同经签字时起,双方才具有合同关系,而在 B/L 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 间已经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签发 B/L 只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是合同 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 在 B/L 之外,承、托双方还签订有运输协议,如果协议的规定和 B/L 条款的 规定发生冲突,以谁为准?例如,1951 年“阿登尼斯”轮一案,经营柑橘的托运 人与承运人在西班牙口头约定,承运人应在 1947 年 12 月 1 日进口税未长前,把柑 橘直接运往伦敦。承运人签发了 B/L,该 B/L 规定承运人可以经过任何航线把货物 直接或间接地运至目的港。“阿”轮先开到安特卫普,12 月 4 日到达伦敦。此时进 口税已长。托运人告承运人违反了口头约定,承运人抗辩说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提单, 提单条款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应以提单为准。对此,法官指出:提单 不是运输合同,合同是在签发提单之前订立的,承运人所作的该船直接开往伦敦的 承诺是一种担保,这项担保已使提单有关条款无效。因此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损 失。 注意提单在转让给收货人后,也是合同的证明(第 78 条第 1 款)。 2、 B/L is the receipt of the goods. 这一点是提单最原始的作用。即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 到货物。 第 77 条:承运人 prima facie evidence 托运人 承运人 conclusive evidence 收货人或善意的第三人 但是,对于绝对证据的效力,在存在有效的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时有例外。 3、 B/L is the document against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对此,第 71 条第二句话有明确规定:---- 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单放货问题。CMI 下的运输法委员会于 2000 年 11 月 20 日在“Issues of Transport Law”中公布:无单放货的比例在班轮运输中达 15%, 租船运输达 50%,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类的交易中达 100%。如何定性?如何承担 责任?(见司玉琢等论文“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2000 年海商法年刊)。 第一阶段:80 年代末——90 年代初,认定为侵权,认为提单是绝对的物权凭证, 认单不认人。1991 年“兴利公司诉印度国贸公司”案。 第二阶段:1993——1997 年 ,认为提单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即认单又认人,而 且承认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故提单持有人只持有提单但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仍不能提货。如 1993 年的“科达·玛珠”轮案是我国第一起判承运人无单放货胜诉的 案例。该案中,因单证不符,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
方协商改变货款的支付方式,并收取了部分货款。因余款未得到偿付,卖方依据提单 起诉船代无单放货。广州海事法院认为: 特别重要的是,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 变货款支付方式,标志着该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故原告依据不再具有 物权效力的提单,向…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认可或放弃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的权利(如提单中规 定卖方同意买方无单提货),有案例判决承运人不负责。 第三阶段:1997年—一至今,违约说或兼采违约侵权竞合说。1997年最高院在“粤 海”案中把无单放货认定为违约。认为在运输领域,提单只是合同证明、提货凭证等 不具物权性。2000年8月11日,最高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无单放 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应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 2001年7月19日-20日,在宁波召开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其中 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认定及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 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当承担与无 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说案例介绍: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诉被告美国环世公司 ROUND-THE- WORLD-(U.S.A)CORP.]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青海法威海商初字第46号 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告:美国环世公司[ ROUND-THE- WORLD-(U.S.A)CORP.] 对于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问题,有不同观点: Case: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 武汉海事法院发布于2002-03-2708:23:5 [案情 原告: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轻工) 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环球) 被告: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博联) 4 B/L is a document of title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占有货物,享有货物所有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可以
18 方协商改变货款的支付方式,并收取了部分货款。因余款未得到偿付,卖方依据提单 起诉船代无单放货。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特别重要的是,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 变货款支付方式,标志着该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故原告依据不再具有 物权效力的提单,向……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认可或放弃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的权利(如提单中规 定卖方同意买方无单提货),有案例判决承运人不负责。 第三阶段:1997 年——至今,违约说或兼采违约侵权竞合说。1997 年最高院在“粤 海”案中把无单放货认定为违约。认为在运输领域,提单只是合同证明、提货凭证等, 不具物权性。2000 年 8 月 11 日,最高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无单放 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应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 2001 年 7 月 19 日-20 日,在宁波召开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其中 “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认定及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 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当承担与无 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说案例介绍: 威 海 市 纺 织 服 装 进 出 口公司诉被告美国环世公司 [ROUND-THE-WORLD-(U.S.A)CORP.]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青海法威海商初字第 46 号 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告: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 对于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问题,有不同观点: Case: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 武汉海事法院 发布于 2002-03-27 08:23:5 [案情] 原告: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轻工) 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环球) 被告: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博联) 4、 B/L is a document of title.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占有货物,享有货物所有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可以
通过提单背书,转移货物所有权。 注意,提单的四个职能并不是同时存在。在贸易、运输、结算环节,其作用不同 The kinds of B/L shipped or on board B/L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Received for shipment B/:一般是集装箱运 输签发此种提单。货物装船后要换签已装船提单(第74条) Straight B/l:不能转让 (二)按收货人抬头分: Open B/L; Bearer B/:不需背书就可转让 (第79条) Order B/L: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bank or consigne etc:需要背书才能转让。 Clean B/l (三)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 Unclean B/L:提单上载有有关货物表面状 况不良的批注,如钩损、锈蚀、渗漏、污渍、油渍、包装破漏等。根据第76条,提 单上无批注,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1、保函( Letter of indemnity):因不清洁提单不能到银行结汇,当发生货物表 面状况不良或有缺陷时,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签发清洁提单,并出具 一份保证书来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此保证书称为保函。 汉堡规则第17条对其效力做了规定 善意的保函(如仅仅对货物的件数、数量等事实发生争议)在承、托双方之间 有效,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普意的第三方无效;恶意的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亦无效。 2、 Unknown Clause:是提单上所载的承运人免责条款之一。当承运人对货物的数 量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or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for suspecting,而在提单上 加注 weight, content unknown; said to contain; about more or less….; third party's weight等 字样,表明承运人对所运货物内容不知,对货物发生损失应有托运人自负。这些批注 称为“不知条款”。《海商法》第75条是类似条款。 不知条款只适用于散装货,如谷物、煤炭或是包装货物内部的内容。但对件装货 不适用。另外,要注意:不知条款、根据货物特性而批注的“不负破碎责任”、“不负 汗湿责任”等条款以及旧箱、旧桶等批注不构成不清洁批注。 Direct b/L:中途不需要转船,BL中有“自由转 船”条款,但无“转船”批注,认为 是直达B (四)按运输方式分: Ocean Through B/L
19 通过提单背书,转移货物所有权。 注意,提单的四个职能并不是同时存在。在贸易、运输、结算环节,其作用不同。 二、The kinds of B/L shipped or on board B/L (一)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一般是集装箱运 输签发此种提单。货物装船后要换签已装船提单(第 74 条)。 Straight B/L: 不能转让 (二)按收货人抬头分: Open B/L ; Bearer B/L:不需背书就可转让 ( 第79条) Order B/L: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bank or consignee, etc.:需要背书才能转让。 Clean B/L (三)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 Unclean B/L :提单上载有有关货物表面状 况不良的批注,如钩损、锈蚀、渗漏、污渍、油渍、包装破漏等。根据第 76 条,提 单上无批注,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1、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因不清洁提单不能到银行结汇,当发生货物表 面状况不良或有缺陷时,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签发清洁提单,并出具 一份保证书来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此保证书称为保函。 汉堡规则第 17 条对其效力做了规定: 善意的保函(如仅仅对货物的件数、数量等事实发生争议)在承、托双方之间 有效,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无效;恶意的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亦无效。 2、Unknown Clause:是提单上所载的承运人免责条款之一。当承运人对货物的数 量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or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for suspecting, 而在提单上 加注 weight, content unknown; said to contain; about more or less…; third party’s weight 等 字样,表明承运人对所运货物内容不知,对货物发生损失应有托运人自负。这些批注 称为“不知条款”。《海商法》第 75 条是类似条款。 不知条款只适用于散装货,如谷物、煤炭或是包装货物内部的内容。但对件装货 不适用。另外,要注意:不知条款、根据货物特性而批注的“不负破碎责任”、“不负 汗湿责任”等条款以及旧箱、旧桶等批注不构成不清洁批注。 Direct B/L:中途不需要转船,B/L 中有“自由转 船”条款,但无“转船”批注,认为 是直达 B/L。 (四) 按运输方式分: Ocean Through B/L
Combined Transport B/L, Multimodel Transport B/L; Intermodel Transport B/L (五)几种主要的特殊提单: 1、Anti- dated b/L: 2、 Advanced e/L: 性质 3、 Switch e/L 、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及背面条款: 《汉堡规则》规定了15项;《海商法》第73条规定了11项。 背面条款见教材。 四、 The issue of B/L(提单的签发) 签发人:第72条第2款;签发份数:一般为一式三份。 Section 3 Sea Waybill and Eletronic B/L Sea Waybill: SWB (一) Definition:SWB是不可流通的单证,正面通常有“不可流通”字样。 产生:1、航程短,船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只能凭保函提货,风险较大 2 使用提单,海运欺诈经常发生,使传统提单面临挑战。而海运单能避免这些缺陷。但 不能在运输途中转卖货物。 (二)SWB的流通与货物交接 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SWB,托运人持SWB及其他单证到银行结 汇。装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SWB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的代理人。船舶到 达目的港之前或之后,目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 知和身份证明换取提货单提货。 因为收货人自始至终不持有SWB,发生货损如何索赔?1990年6月巴黎举行的 第34届CM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一一民间规则,规 定托运人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所以,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 当事方之一,可以凭海运单向承运人索赔。 (三)货物支配权:谁有权就货物的交付、变更收货人、中止运输等运输合同事宜向 承运人发出指令?托运人,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规定,但应书面为之。 (四)SWB的法律适用:能否适用HR、HR或相应的国内立法? 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适用HR、HVR。因为HR、HⅤR适用于提单或类似所有 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而SWB不是所有权凭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HR、HⅤR。 海运单统一规则》已明确规定,SWB受强制适用于提单或类似所有权凭证包含
20 Combined Transport B/L; Multimodel Transport B/L; Intermodel Transport B/L. (五)几种主要的特殊提单: 1、Anti-dated B/L: 2、Advanced B/L: 性质 3、Switch B/L 三、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及背面条款: 《汉堡规则》规定了 15 项;《海商法》第 73 条规定了 11 项。 背面条款见教材。 四、The issue of B/L(提单的签发) 签发人:第 72 条第 2 款;签发份数:一般为一式三份。 Section 3 Sea Waybill and Eletronic B/L 一、Sea Waybill:SWB (一) Definition:SWB 是不可流通的单证,正面通常有“不可流通”字样。 产生:1、航程短,船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只能凭保函提货,风险较大; 2、 使用提单,海运欺诈经常发生,使传统提单面临挑战。而海运单能避免这些缺陷。但 不能在运输途中转卖货物。 (二) SWB 的流通与货物交接 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 SWB,托运人持 SWB 及其他单证到银行结 汇。装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 SWB 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的代理人。船舶到 达目的港之前或之后,目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 知和身份证明换取提货单提货。 因为收货人自始至终不持有 SWB,发生货损如何索赔?1990 年 6 月巴黎举行的 第 34 届 CMI 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民间规则,规 定托运人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所以,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 当事方之一,可以凭海运单向承运人索赔。 (三)货物支配权:谁有权就货物的交付、变更收货人、中止运输等运输合同事宜向 承运人发出指令?托运人,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规定,但应书面为之。 (四)SWB 的法律适用:能否适用 HR、HvR 或相应的国内立法? 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适用 HR、HvR。因为 HR、HvR 适用于提单或类似所有 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而 SWB 不是所有权凭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 HR、HvR。 《海运单统一规则》已明确规定,SWB 受强制适用于提单或类似所有权凭证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