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因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一定作用,这种作用是各国所公 认的。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来源与发展 有了国家,国家之间就必然有来往关系,也就必然在不 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拘東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 些在国际关系中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是国 际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古代世界是有国际法的。尽管在古 代,国家之间来往关系不多,而且往往处于战争状态,但是 只要它们有来往关系,它们就有尊重使节、信守条约等原则 和制度 在古代埃及,公元前一千几百年以前就有对外往来关系 的记载。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缔结的同盟条 约,可以说是一个最古老的条约。在古代印度,有文献记载 着当时流行的关于国际交往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它们不仅涉 及外交使节和条约,而且包括最原始的战争法规。如果谈到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时间也许可以推到更早了。近来, 些国际法学者还研究和说明了在古代伊斯兰教世界中一些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痕迹。 古代希腊分为许多城邦国家,这些城邦国家彼此独立,却 有密切的往来关系,其情况与近代国家有些类似之外。因此, 在这些城邦国家的来往关系之中形成了一些原则、规则和规
因 是 国 际 法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的 一 定 作 用 , 这 种 作 用 是 各 国 所 公 认 的 。 第 二 节 国 际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一 、 国 际 法 的 来 源 与 发 展 有 了 国 家 , 国 家 之 间 就 必 然 有 来 往 关 系 , 也 就 必 然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形 成 一 些 有 拘 束 力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这 些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有 拘 束 力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就 是 国 际 法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古 代 世 界 是 有 国 际 法 的 。 尽 管 在 古 代 , 国 家 之 间 来 往 关 系 不 多 , 而 且 往 往 处 于 战 争 状 态 , 但 是 , 只 要 它 们 有 来 往 关 系 , 它 们 就 有 尊 重 使 节 、 信 守 条 约 等 原 则 和 制 度 。 在 古 代 埃 及 , 公 元 前 一 千 几 百 年 以 前 就 有 对 外 往 来 关 系 的 记 载 。 公 元 前 1 2 9 6 年 埃 及 法 老 和 赫 梯 国 王 缔 结 的 同 盟 条 约 , 可 以 说 是 一 个 最 古 老 的 条 约 。 在 古 代 印 度 , 有 文 献 记 载 着 当 时 流 行 的 关 于 国 际 交 往 的 一 些 原 则 和 制 度 , 它 们 不 仅 涉 及 外 交 使 节 和 条 约 , 而 且 包 括 最 原 始 的 战 争 法 规 。 如 果 谈 到 中 国 与 国 际 法 的 关 系 , 时 间 也 许 可 以 推 到 更 早 了 。 近 来 ,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还 研 究 和 说 明 了 在 古 代 伊 斯 兰 教 世 界 中 一 些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的 痕 迹 。 古 代 希 腊 分 为 许 多 城 邦 国 家 , 这 些 城 邦 国 家 彼 此 独 立 , 却 有 密 切 的 往 来 关 系 , 其 情 况 与 近 代 国 家 有 些 类 似 之 外 。 因 此 , 在 这 些 城 邦 国 家 的 来 往 关 系 之 中 形 成 了 一 些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国 际 法 · 1 3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4· 国际法 章、制度。它们之间不仅互派使节,从事贸易,订立条约,而 且建立联盟,实行仲裁以解决纠纷,甚至在战争时也有一定 的应予遵守的规则,如宣战、战俘等。当然,应该看到,在 古代希腊,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宗教为其效力根 据,是与近代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迥然不同的。 古代罗马对于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其特点是不仅有 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脱离宗教的范围而 法律化了。在古代罗马,为了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委派 了外事大法官,和内事大法官相区别,外事大法官执行“外 事法”,处理有关对外关系的事项。这种法律仍然属于神法的 部分,但已具有世俗法律的性质。值得提及的是,罗马法 分为市民法” Gus civile)和“万民法”( Jus gentium)两个 部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因有无友好条约而不同:对于没有 友好条约的国家实际上处于敌对地位,这些国家的人几乎不 受法律的保护,而对于有友好条约的国家前人,则给予法律 的保护,在他们和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一套法律,称 为“万民法”。总的说来,“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国际 法始祖的格老秀斯( lugo grotius,1583-1645)曾经把国际 习惯法这个法律部门称为呖万民法”,从而“万民法”被认为 是国际法的前身。严格地说,“万民法”是国内法,到了呖万 民法”转为“万国法”,从而出现“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 这个法律才有了确定的名称。 现在我们所认识的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 产物。在中世纪,欧洲在实质上或者至少在形式上形成一个
章 、 制 度 。 它 们 之 间 不 仅 互 派 使 节 , 从 事 贸 易 , 订 立 条 约 , 而 且 建 立 联 盟 , 实 行 仲 裁 以 解 决 纠 纷 , 甚 至 在 战 争 时 也 有 一 定 的 应 予 遵 守 的 规 则 , 如 宣 战 、 战 俘 等 。 当 然 , 应 该 看 到 , 在 古 代 希 腊 , 这 些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以 宗 教 为 其 效 力 根 据 , 是 与 近 代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迥 然 不 同 的 。 古 代 罗 马 对 于 国 际 法 有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 其 特 点 是 不 仅 有 一 些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而 且 它 们 脱 离 宗 教 的 范 围 而 法 律 化 了 。 在 古 代 罗 马 , 为 了 处 理 罗 马 与 外 国 的 关 系 , 委 派 了 外 事 大 法 官 , 和 内 事 大 法 官 相 区 别 , 外 事 大 法 官 执 行 “ 外 事 法 ” , 处 理 有 关 对 外 关 系 的 事 项 。 这 种 法 律 仍 然 属 于 神 法 的 一 部 分 , 但 已 具 有 世 俗 法 律 的 性 质 。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 罗 马 法 分 为 “ 市 民 法 ” ( j u s c i v i l e ) 和 “ 万 民 法 ” ( j u s g e n t i u m ) 两 个 部 分 。 罗 马 与 外 国 的 关 系 因 有 无 友 好 条 约 而 不 同 : 对 于 没 有 友 好 条 约 的 国 家 实 际 上 处 于 敌 对 地 位 , 这 些 国 家 的 人 几 乎 不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 而 对 于 有 友 好 条 约 的 国 家 前 人 , 则 给 予 法 律 的 保 护 , 在 他 们 和 罗 马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产 生 了 一 套 法 律 , 称 为 “ 万 民 法 ” 。 总 的 说 来 , “ 市 民 法 ” 调 整 罗 马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而 “ 万 民 法 ” 调 整 罗 马 人 和 外 国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被 称 为 国 际 法 始 祖 的 格 老 秀 斯 ( H u g o G r o t i u s , 1 5 8 3 — 1 6 4 5 ) 曾 经 把 国 际 习 惯 法 这 个 法 律 部 门 称 为 “ 万 民 法 ” , 从 而 “ 万 民 法 ” 被 认 为 是 国 际 法 的 前 身 。 严 格 地 说 , “ 万 民 法 ” 是 国 内 法 , 到 了 “ 万 民 法 ” 转 为 “ 万 国 法 ” , 从 而 出 现 “ 国 际 法 ” 的 名 称 , 国 际 法 这 个 法 律 才 有 了 确 定 的 名 称 。 现 在 我 们 所 认 识 的 具 有 独 立 体 系 的 国 际 法 是 近 代 欧 洲 的 产 物 。 在 中 世 纪 , 欧 洲 在 实 质 上 或 者 至 少 在 形 式 上 形 成 一 个 · 1 4 · 国 际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法 帝国,以皇帝为世俗的统治者,教皇为精神的统治者,在帝 国之外的人民都被视为野蛮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没 有多大的发展,尽管有些地区由于贸易往来和海上航行而产 生了一些到现在还有其影响的“海事法典”。 国际法体系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这 是十五、十六世纪欧洲发生的情况。1643-1648年的威斯特 伐里亚公会可以说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 志着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个近代国际法产生了 这个公会表明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建立了,近代国际法的主 要原则——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原则确立了。 与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相适应的,是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 国际法著作—一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的出 现。在这之前,已经有一些法学家、神学家—一意大利的、德 意志的、葡萄牙的一一发表了有关国际法某些部分的著作;这 些法学家、神学家被称为格老秀斯的“先驱者”。他们的著作 以及格老秀斯的著作都出现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之前,对这 个公会的召开和进行有着一定的影响,反映了新的时代的诞 生。特别是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虽然以战 争为重点,但却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 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可以说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 了基础。在格老秀斯之后,国际法发展了,国际法学也跟着 发展了;在实际上,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增多了 在理论上,也出现了以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为主的不同 派别,其中包括以法泰尔① merich de v attel,1714-1767) 为突出代表的所谓“折衷派
帝 国 , 以 皇 帝 为 世 俗 的 统 治 者 , 教 皇 为 精 神 的 统 治 者 , 在 帝 国 之 外 的 人 民 都 被 视 为 “ 野 蛮 人 ”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国 际 法 没 有 多 大 的 发 展 , 尽 管 有 些 地 区 由 于 贸 易 往 来 和 海 上 航 行 而 产 生 了 一 些 到 现 在 还 有 其 影 响 的 “ 海 事 法 典 ” 。 国 际 法 体 系 产 生 的 主 要 条 件 是 独 立 主 权 国 家 的 兴 起 。 这 是 十 五 、 十 六 世 纪 欧 洲 发 生 的 情 况 。 1 6 4 3 — 1 6 4 8 年 的 威 斯 特 伐 里 亚 公 会 可 以 说 是 国 际 关 系 史 上 的 一 个 划 时 代 的 事 件 , 标 志 着 国 际 法 发 展 的 一 个 新 阶 段 — — 一 个 近 代 国 际 法 产 生 了 。 这 个 公 会 表 明 独 立 主 权 的 近 代 国 家 建 立 了 , 近 代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原 则 — — 主 权 平 等 、 领 土 主 权 等 原 则 确 立 了 。 与 威 斯 特 伐 里 亚 公 会 相 适 应 的 , 是 第 一 部 有 完 整 体 系 的 国 际 法 著 作 — — 格 老 秀 斯 的 《 战 争 与 和 平 法 》 于 1 6 2 5 年 的 出 现 。 在 这 之 前 , 已 经 有 一 些 法 学 家 、 神 学 家 — — 意 大 利 的 、 德 意 志 的 、 葡 萄 牙 的 — — 发 表 了 有 关 国 际 法 某 些 部 分 的 著 作 ; 这 些 法 学 家 、 神 学 家 被 称 为 格 老 秀 斯 的 “ 先 驱 者 ” 。 他 们 的 著 作 以 及 格 老 秀 斯 的 著 作 都 出 现 在 威 斯 特 伐 里 亚 公 会 之 前 , 对 这 个 公 会 的 召 开 和 进 行 有 着 一 定 的 影 响 , 反 映 了 新 的 时 代 的 诞 生 。 特 别 是 格 老 秀 斯 的 巨 著 — — 《 战 争 与 和 平 法 》 , 虽 然 以 战 争 为 重 点 , 但 却 系 统 地 论 述 了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 概 括 了 国 际 法 的 全 部 范 围 。 这 部 著 作 可 以 说 为 近 代 国 际 法 的 建 立 奠 定 了 基 础 。 在 格 老 秀 斯 之 后 , 国 际 法 发 展 了 , 国 际 法 学 也 跟 着 发 展 了 ; 在 实 际 上 ,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增 多 了 ; 在 理 论 上 , 也 出 现 了 以 自 然 法 学 派 和 实 在 法 学 派 为 主 的 不 同 派 别 , 其 中 包 括 以 法 泰 尔 ( E m e r i c h d e V a t t e l , 1 7 1 4 — 1 7 6 7 ) 为 突 出 代 表 的 所 谓 “ 折 衷 派 ” 。 国 际 法 · 1 5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6· 国际法 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革命,对于国际法的 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革命提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其中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 和对公民的管辖权。1793年法国宪法宣布民族自决和不许干 涉内政的原则,同时改变外国人的法律制度和赋予“为了自 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法国人民所进行 的革命战争还改变了中世纪及以后所实行的陈规旧例,在战 争法中贯彻某种人道主义精神:如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区别、 平民的保护、战俘的人道待遇等原则、规则,这些在今天还 有现实的意义。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是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服务的,但是,它 们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因而持久地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发生了变化,特别 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为帝国主义的时期,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 国欺弱国,国家之间互相倾轧,帝国主义国家对外掠夺别国 领土,掠夺殖民地,实行赤裸裸的对外政治压迫、经济剥削 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因此,一些进步原则、规则名存实亡了, 相反,却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所谓正统主义、神圣同盟;所谓保护关系、势 力范围:所谓合法干涉、和平封锁;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租 界、租借地,等等,都是显著的例子。这些反动的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阻碍了国际法向和平与正义的正确方 向的发展。 尽管如此,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还是有发展的 特别在二十世纪初以后,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需要,国际法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 特 别 是 1 7 8 9 年 法 国 革 命 , 对 于 国 际 法 的 发 展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影 响 。 法 国 革 命 提 出 国 家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概 念 , 主 张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其 中 包 括 国 家 对 领 土 的 主 权 和 对 公 民 的 管 辖 权 。 1 7 9 3 年 法 国 宪 法 宣 布 民 族 自 决 和 不 许 干 涉 内 政 的 原 则 , 同 时 改 变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赋 予 “ 为 了 自 由 事 业 而 被 本 国 驱 逐 的 外 国 人 ” 以 庇 护 权 。 法 国 人 民 所 进 行 的 革 命 战 争 还 改 变 了 中 世 纪 及 以 后 所 实 行 的 陈 规 旧 例 , 在 战 争 法 中 贯 彻 某 种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如 战 斗 员 和 非 战 斗 员 的 区 别 、 平 民 的 保 护 、 战 俘 的 人 道 待 遇 等 原 则 、 规 则 , 这 些 在 今 天 还 有 现 实 的 意 义 。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产 生 的 一 些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是 为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的 利 益 服 务 的 , 但 是 , 它 们 有 一 定 的 进 步 意 义 , 因 而 持 久 地 构 成 国 际 法 的 一 部 分 。 随 着 资 产 阶 级 的 发 展 ,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发 生 了 变 化 , 特 别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为 帝 国 主 义 的 时 期 , 国 际 关 系 中 充 满 着 强 国 欺 弱 国 , 国 家 之 间 互 相 倾 轧 , 帝 国 主 义 国 家 对 外 掠 夺 别 国 领 土 , 掠 夺 殖 民 地 , 实 行 赤 裸 裸 的 对 外 政 治 压 迫 、 经 济 剥 削 和 武 装 侵 略 的 政 策 。 因 此 , 一 些 进 步 原 则 、 规 则 名 存 实 亡 了 , 相 反 , 却 确 立 了 一 些 与 帝 国 主 义 政 策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所 谓 正 统 主 义 、 神 圣 同 盟 ; 所 谓 保 护 关 系 、 势 力 范 围 ; 所 谓 合 法 干 涉 、 和 平 封 锁 ; 所 谓 领 事 裁 判 权 制 度 、 租 界 、 租 借 地 , 等 等 , 都 是 显 著 的 例 子 。 这 些 反 动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阻 碍 了 国 际 法 向 和 平 与 正 义 的 正 确 方 向 的 发 展 。 尽 管 如 此 , 由 于 国 际 关 系 的 发 展 , 国 际 法 还 是 有 发 展 的 。 特 别 在 二 十 世 纪 初 以 后 , 为 了 适 应 国 际 关 系 的 需 要 , 国 际 法 · 1 6 · 国 际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法 17 的发展还是比较显著的。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它不仅扩大 到美国,而且扩大到整个美洲,不仅扩大到东方的土耳其,而 且扩大到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这当然仅仅是扩大的开始, 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同时,国际 关系的内容增多了,各国之间不仅开始签订一系列公约,而 且建立了许多国际行政联合,以处理国与国之间一些专门性 问题。这种国际行政联合是后来建立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的 个因素。还有,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战争的残酷性引起了 人们对于制定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的巴黎宣言和 1864年的日内瓦红十字公约,到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 和平会议签订的各种公约以及1909年伦敦会议提出的宣言, 不仅推动了国际法中战争法的发展,而且建立了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 章、制度,使人们对国际法的存在表示怀疑。但是,国家之 间必定要有来往关系,国际关系必然要有所发展,从而国际 法也就必然要发生其应有的作用。大战后期,1917年,发生 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的民主概念,宣 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废除秘密外交和废除不平等条约 的正义主张,使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战之后,签 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世界性的国 际组织——一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 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组织。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反 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和废除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工具 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在此期间,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开
的 发 展 还 是 比 较 显 著 的 。 国 际 法 的 领 域 扩 大 了 , 它 不 仅 扩 大 到 美 国 , 而 且 扩 大 到 整 个 美 洲 , 不 仅 扩 大 到 东 方 的 土 耳 其 , 而 且 扩 大 到 亚 洲 、 非 洲 的 一 些 国 家 。 这 当 然 仅 仅 是 扩 大 的 开 始 , 以 欧 洲 为 中 心 的 国 际 法 还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的 改 变 。 同 时 , 国 际 关 系 的 内 容 增 多 了 , 各 国 之 间 不 仅 开 始 签 订 一 系 列 公 约 , 而 且 建 立 了 许 多 国 际 行 政 联 合 , 以 处 理 国 与 国 之 间 一 些 专 门 性 问 题 。 这 种 国 际 行 政 联 合 是 后 来 建 立 世 界 性 国 际 政 治 组 织 的 一 个 因 素 。 还 有 , 连 续 不 断 的 战 争 以 及 战 争 的 残 酷 性 引 起 了 人 们 对 于 制 定 战 争 法 规 的 要 求 。 从 1 8 5 6 年 的 巴 黎 宣 言 和 1 8 6 4 年 的 日 内 瓦 红 十 字 公 约 , 到 1 8 9 9 年 和 1 9 0 7 年 两 次 海 牙 和 平 会 议 签 订 的 各 种 公 约 以 及 1 9 0 9 年 伦 敦 会 议 提 出 的 宣 言 , 不 仅 推 动 了 国 际 法 中 战 争 法 的 发 展 , 而 且 建 立 了 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的 原 则 和 制 度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破 坏 了 一 系 列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使 人 们 对 国 际 法 的 存 在 表 示 怀 疑 。 但 是 , 国 家 之 间 必 定 要 有 来 往 关 系 , 国 际 关 系 必 然 要 有 所 发 展 , 从 而 国 际 法 也 就 必 然 要 发 生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大 战 后 期 , 1 9 1 7 年 , 发 生 的 十 月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提 出 “ 不 兼 并 和 不 赔 款 ” 的 民 主 概 念 , 宣 布 侵 略 战 争 为 反 人 类 罪 行 、 废 除 秘 密 外 交 和 废 除 不 平 等 条 约 的 正 义 主 张 , 使 国 际 法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大 战 之 后 , 签 订 了 《 国 际 联 盟 盟 约 》 , 建 立 了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号 称 世 界 性 的 国 际 组 织 — — 国 际 联 盟 ; 通 过 了 《 国 际 常 设 法 院 规 约 》 , 设 立 了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国 际 司 法 组 织 。 1 9 2 8 年 , 巴 黎 《 非 战 公 约 》 反 对 以 战 争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和 废 除 战 争 为 “ 施 行 国 家 政 策 工 具 ” ,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国 际 法 文 件 。 在 此 期 间 , 国 际 法 的 编 纂 工 作 开 国 际 法 · 1 7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