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问题就是: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有拘束的效力?关于这 个问题,国际法学上有各种不同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 派。早期国际法学家对于这个基本问题早就有不同的主张。大 体说来,主要分为两大派,一派是自然法学派,另一派是实 在法学派。在早期,由于国际法受神学和自然法的影响,自 然法学派占优势,而后来则实在法学派逐渐得势。在这两派 之间还有所谓“折衷学派”,企图调和这两个学派的主张,但 是,他们还是有所偏重的,不是偏重于自然法,就是偏重于 实在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 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用自然法的 观点来看待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 因为国际法是以自然法则为依据的。在这里,属于自然法学 派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种种的概念作为国际效力的根据;例如, 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等。这些都是抽象的 概念,其结果使国际法本身抽象化,而归根到底,不免使国 际法趋于神化,不免以宗教来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有些自然 法学派国际法学者公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法的基础是造 物主所给予的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 自然法学派不仅盛行于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而且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还有复兴的趋势。例 如,所谓“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 连带关系,国际法也不例外。他们主张:国际法象其他法律 样都是社会的产物;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 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这种说法把国际法与国际社会联系起
问 题 就 是 : 国 际 法 依 靠 什 么 而 对 国 家 有 拘 束 的 效 力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 国 际 法 学 上 有 各 种 不 同 理 论 , 形 成 了 各 种 国 际 法 学 派 。 早 期 国 际 法 学 家 对 于 这 个 基 本 问 题 早 就 有 不 同 的 主 张 。 大 体 说 来 , 主 要 分 为 两 大 派 , 一 派 是 自 然 法 学 派 , 另 一 派 是 实 在 法 学 派 。 在 早 期 , 由 于 国 际 法 受 神 学 和 自 然 法 的 影 响 , 自 然 法 学 派 占 优 势 , 而 后 来 则 实 在 法 学 派 逐 渐 得 势 。 在 这 两 派 之 间 还 有 所 谓 “ 折 衷 学 派 ” , 企 图 调 和 这 两 个 学 派 的 主 张 , 但 是 , 他 们 还 是 有 所 偏 重 的 , 不 是 偏 重 于 自 然 法 , 就 是 偏 重 于 实 在 法 。 自 然 法 学 派 认 为 , 国 际 法 就 是 自 然 法 , 或 者 是 自 然 法 的 一 部 分 , 或 者 是 自 然 法 对 国 家 之 间 关 系 的 适 用 。 用 自 然 法 的 观 点 来 看 待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认 为 国 际 法 之 所 以 有 效 力 , 是 因 为 国 际 法 是 以 自 然 法 则 为 依 据 的 。 在 这 里 , 属 于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提 出 种 种 的 概 念 作 为 国 际 效 力 的 根 据 ; 例 如 , 人 类 良 知 、 人 类 理 性 、 人 类 法 律 意 识 等 等 。 这 些 都 是 抽 象 的 概 念 , 其 结 果 使 国 际 法 本 身 抽 象 化 , 而 归 根 到 底 , 不 免 使 国 际 法 趋 于 神 化 , 不 免 以 宗 教 来 解 释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 有 些 自 然 法 学 派 国 际 法 学 者 公 然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 国 际 法 的 基 础 是 造 物 主 所 给 予 的 人 类 法 律 意 识 的 共 同 性 。 自 然 法 学 派 不 仅 盛 行 于 十 七 、 十 八 世 纪 的 欧 洲 , 而 且 在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之 后 在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界 还 有 复 兴 的 趋 势 。 例 如 , 所 谓 “ 社 会 连 带 法 学 派 ” 认 为 一 切 法 律 的 根 据 在 于 社 会 连 带 关 系 , 国 际 法 也 不 例 外 。 他 们 主 张 : 国 际 法 象 其 他 法 律 一 样 都 是 社 会 的 产 物 ;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依 据 是 “ 各 民 族 的 法 律 良 知 ” 。 这 种 说 法 把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社 会 联 系 起 · 8 · 国 际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法 来,好象重视了客观事实,但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 个纯粹抽象的概念,在国际关系中找不到可靠的证明,而相 反,它是与由主权国家组成国际社会这个基本事实根本相违 反的。 再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批评实在法学派中崛起而 迄今为止还有一定影响的规范法学派,也是属于新自然法学 派的,至少从这一学派的很多信徒的最后推论看来,是与自 然法分不开的。这一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一由于抽掉 社会内容而称为法律规范——不论是国内法规则或是国际法 规则,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同一法律体系中,法律规 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是上级规范所创造,其 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规范。在这个学派看来,整个法律体系 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而其中有一个“最高规范”或称 原始规范”,支配着这整个法律体系。这个学派单纯从“规 范”来看法律,把法律的社会内容抽空,因而这个学派的理 论被称为“纯粹法学论”。更重要的是,所谓“最髙规范”或 ¨原始规范”为什么有效?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属于规范学 派的国际法理论家认为,嘬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本身既 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原则。他们终于提出,这个规范的效 力的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这样一来, 新自然法学派和旧的自然法学派在结论上一致起来。这个学 派的理论好象很有逻辑性,但是,它与国际关系的实际不符, 而且由于在实质上否定了主权,甚至否定了国家,这对于帝 国主义统治世界的政策起了一种法律理论上的支持作用,因 此不仅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理论上也是有害的
来 , 好 象 重 视 了 客 观 事 实 , 但 是 , “ 各 民 族 的 法 律 良 知 ” 是 一 个 纯 粹 抽 象 的 概 念 ,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找 不 到 可 靠 的 证 明 , 而 相 反 , 它 是 与 由 主 权 国 家 组 成 国 际 社 会 这 个 基 本 事 实 根 本 相 违 反 的 。 再 如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后 在 批 评 实 在 法 学 派 中 崛 起 而 迄 今 为 止 还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规 范 法 学 派 , 也 是 属 于 新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 至 少 从 这 一 学 派 的 很 多 信 徒 的 最 后 推 论 看 来 , 是 与 自 然 法 分 不 开 的 。 这 一 学 派 认 为 , 一 切 法 律 规 则 — — 由 于 抽 掉 社 会 内 容 而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 不 论 是 国 内 法 规 则 或 是 国 际 法 规 则 , 都 属 于 同 一 法 律 体 系 , 在 这 同 一 法 律 体 系 中 , 法 律 规 范 分 成 各 种 不 同 的 等 级 , 每 一 级 的 规 范 是 上 级 规 范 所 创 造 , 其 效 力 的 根 据 在 于 上 级 规 范 。 在 这 个 学 派 看 来 ,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的 最 上 级 是 国 际 法 规 范 , 而 其 中 有 一 个 “ 最 高 规 范 ” 或 称 “ 原 始 规 范 ” , 支 配 着 这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 这 个 学 派 单 纯 从 “ 规 范 ” 来 看 法 律 , 把 法 律 的 社 会 内 容 抽 空 , 因 而 这 个 学 派 的 理 论 被 称 为 “ 纯 粹 法 学 论 ” 。 更 重 要 的 是 , 所 谓 “ 最 高 规 范 ” 或 “ 原 始 规 范 ” 为 什 么 有 效 ? 它 的 效 力 依 据 是 什 么 ? 属 于 规 范 学 派 的 国 际 法 理 论 家 认 为 , “ 最 高 规 范 ” 或 “ 原 始 规 范 ” 本 身 既 是 法 律 规 范 , 又 是 伦 理 原 则 。 他 们 终 于 提 出 , 这 个 规 范 的 效 力 的 根 据 是 所 谓 人 类 的 “ 正 义 感 ” 或 “ 法 律 良 知 ” 。 这 样 一 来 , 新 自 然 法 学 派 和 旧 的 自 然 法 学 派 在 结 论 上 一 致 起 来 。 这 个 学 派 的 理 论 好 象 很 有 逻 辑 性 , 但 是 , 它 与 国 际 关 系 的 实 际 不 符 , 而 且 由 于 在 实 质 上 否 定 了 主 权 , 甚 至 否 定 了 国 家 , 这 对 于 帝 国 主 义 统 治 世 界 的 政 策 起 了 一 种 法 律 理 论 上 的 支 持 作 用 , 因 此 不 仅 在 科 学 上 是 站 不 住 脚 的 , 在 理 论 上 也 是 有 害 的 。 国 际 法 · 9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0 国际法 在十九世纪代替自然法学派而占优势的实在法学派反对 自然法的种种概念,认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 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在他们看来,在现实世 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国家所同意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对国家有拘束的效力,从而成为国际法原则、规 则和规章、制度。他们从国家订立的条约、国家颁发的文件 等等中去发现国家的同意,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实在法学说 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放在国家的意志之上,假定各国的意志 合而成为“共同意志”,或者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决定的因 素。但是,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 是不可能有“共同意志”的;另一方面,如果强调了每个国 家的意志,则使国际法服从于每个国家的意志,使每个国家 支配国际法,从而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与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 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现今比 较流行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力政治学说;另一种是政 策定向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要在 国际政治中去寻找。这个学说经常提出的是“势力均衡”的 观点,认为勞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 法效力的依据。这个学说的显明趋向是把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混为一谈;在这个学说的理论体系下,处于支配地位的概念 是强权即公理”。应该承认,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有相当密 切关系的,但是,同时应该指出,单纯从国际政治来说明国 际法效力的根据,甚至把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等同起来,是没
在 十 九 世 纪 代 替 自 然 法 学 派 而 占 优 势 的 实 在 法 学 派 反 对 自 然 法 的 种 种 概 念 , 认 为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依 据 不 是 抽 象 的 “ 人 类 理 性 ” , 而 是 现 实 的 “ 国 家 意 志 ” , 在 他 们 看 来 , 在 现 实 世 界 中 , 起 作 用 的 是 国 家 的 意 志 , 国 家 所 同 意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对 国 家 有 拘 束 的 效 力 , 从 而 成 为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他 们 从 国 家 订 立 的 条 约 、 国 家 颁 发 的 文 件 等 等 中 去 发 现 国 家 的 同 意 , 即 国 家 意 志 的 表 现 。 实 在 法 学 说 把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放 在 国 家 的 意 志 之 上 , 假 定 各 国 的 意 志 合 而 成 为 “ 共 同 意 志 ” , 或 者 强 调 每 个 国 家 的 意 志 是 决 定 的 因 素 。 但 是 , 国 家 之 间 、 特 别 是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制 度 的 国 家 之 间 , 是 不 可 能 有 “ 共 同 意 志 ” 的 ; 另 一 方 面 , 如 果 强 调 了 每 个 国 家 的 意 志 , 则 使 国 际 法 服 从 于 每 个 国 家 的 意 志 , 使 每 个 国 家 支 配 国 际 法 , 从 而 也 从 根 本 上 否 定 了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 在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界 中 , 与 新 自 然 法 学 派 兴 起 的 同 时 , 出 现 了 新 现 实 主 义 学 派 。 这 个 学 派 有 各 种 不 同 的 学 说 。 现 今 比 较 流 行 的 ,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权 力 政 治 学 说 ; 另 一 种 是 政 策 定 向 学 说 。 权 力 政 治 学 说 认 为 国 际 政 治 支 配 着 国 际 法 , 而 国 际 政 治 的 核 心 是 国 家 权 力 。 因 此 ,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要 在 国 际 政 治 中 去 寻 找 。 这 个 学 说 经 常 提 出 的 是 “ 势 力 均 衡 ” 的 观 点 , 认 为 “ 势 力 均 衡 ” 是 国 际 法 存 在 的 基 础 , 也 就 是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依 据 。 这 个 学 说 的 显 明 趋 向 是 把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政 治 混 为 一 谈 ; 在 这 个 学 说 的 理 论 体 系 下 , 处 于 支 配 地 位 的 概 念 是 “ 强 权 即 公 理 ” 。 应 该 承 认 ,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政 治 是 有 相 当 密 切 关 系 的 , 但 是 , 同 时 应 该 指 出 , 单 纯 从 国 际 政 治 来 说 明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 甚 至 把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政 治 等 同 起 来 , 是 没 · 1 0 · 国 际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法 11 有理由的。 另一种学说,所谓“政策定向”学说,也是以权力为国 际政治以及国际法的核心,但是,它认为在国际上象在国内 样,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政策是决定因素。在主张 这个学说的国际法学者看来,国际法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体 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这个学说的 显明趋向则是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混为一谈。在这个学 说的理论体系下,实际上,处于支配地位的概念是“实力政 策”。象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一样,国际法与外交政策之间 也是有相当密切关系的,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国家对外政策的 影响的,但是,认为国际法的存在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甚 至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等同起来,也是没有根据的。 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虽然众说纷纭,但是,最重要 的是要认清: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在国 际关系中产生的,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受 国际法的拘束,但是,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 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只能是国家本身,也就是国家的意 志。当然,谈到国家的意志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决不是指 某个国家的意志,而是各国的意志;同时各国的意志作为国 际法效力的根据并不是指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的意 志之间的协议。事实证明,国家之间,即使是不同社会经济 制度的国家之间,也是可以达成协议而受拘束的。因此,各 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构成了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可以看到国际法的阶级性。任何
有 理 由 的 。 另 一 种 学 说 , 所 谓 “ 政 策 定 向 ” 学 说 , 也 是 以 权 力 为 国 际 政 治 以 及 国 际 法 的 核 心 , 但 是 , 它 认 为 在 国 际 上 象 在 国 内 一 样 , 权 力 的 表 现 是 政 策 , 因 此 , 政 策 是 决 定 因 素 。 在 主 张 这 个 学 说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看 来 , 国 际 法 就 是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的 体 现 , 因 此 ,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取 决 于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 这 个 学 说 的 显 明 趋 向 则 是 把 国 际 法 与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混 为 一 谈 。 在 这 个 学 说 的 理 论 体 系 下 , 实 际 上 , 处 于 支 配 地 位 的 概 念 是 “ 实 力 政 策 ” 。 象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政 治 之 间 一 样 , 国 际 法 与 外 交 政 策 之 间 也 是 有 相 当 密 切 关 系 的 , 国 际 法 的 发 展 是 受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的 影 响 的 , 但 是 , 认 为 国 际 法 的 存 在 取 决 于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 甚 至 把 国 际 法 与 国 家 对 外 政 策 等 同 起 来 , 也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 关 于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 虽 然 众 说 纷 纭 , 但 是 ,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认 清 : 国 际 法 主 要 是 国 家 之 间 的 法 律 。 国 际 法 是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产 生 的 , 是 随 着 国 际 关 系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的 。 国 家 受 国 际 法 的 拘 束 , 但 是 , 同 时 , 国 家 又 是 国 际 法 的 制 订 者 。 因 此 ,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就 只 能 是 国 家 本 身 , 也 就 是 国 家 的 意 志 。 当 然 , 谈 到 国 家 的 意 志 作 为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决 不 是 指 某 个 国 家 的 意 志 , 而 是 各 国 的 意 志 ; 同 时 各 国 的 意 志 作 为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并 不 是 指 各 国 的 “ 共 同 意 志 ” , 而 是 各 国 的 意 志 之 间 的 协 议 。 事 实 证 明 , 国 家 之 间 , 即 使 是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制 度 的 国 家 之 间 , 也 是 可 以 达 成 协 议 而 受 拘 束 的 。 因 此 , 各 国 之 间 的 协 议 , 或 者 说 各 国 的 意 志 之 间 的 协 议 , 构 成 了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 从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 可 以 看 到 国 际 法 的 阶 级 性 。 任 何 国 际 法 · 1 1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2· 国际法 法律都有其阶级性,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体系,当然也有 其阶级性。国家的意志就是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于国 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国家,在于国家的意志,这就表现了国 际法的阶级性。但是,应该强调指出,在国际社会中没有 个统治阶级,也不可能有这样的阶级。因此,国际法的阶级 性不在于一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在于各国的协议,也就是 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议。因此,各国的协议既是国际法效力的 根据,也是国际法阶级性的体现。 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国家通过协议而形成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依据协议而使这些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对国家有拘束的效力,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 国家凭着自由意志而任意达成协议的,而实际上是因为国家 在彼此交往中有这样的需要。这就牵涉到国际法的作用问题。 国家之间需要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来维持彼此之 间的正常关系;许多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为了 适应这个需要而制订出来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有斗争,也有 合作,而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固然斗争越来越尖锐,但是, 在某些方面来说,合作所占的成份将越来越多。这也将需要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予以维护和促进。目前,在 国际法中,这些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在不断发 展中。最后,战争与和平是国际关系中一个最重大的问题。国 际法是无力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国际法原则上禁止战争 并提供一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限制战争的发生和推 动和平的发展,在这问题上是有一定的贡献的。总之可以这 样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议,而国际法效力的原
法 律 都 有 其 阶 级 性 , 国 际 法 作 为 法 律 的 一 个 体 系 , 当 然 也 有 其 阶 级 性 。 国 家 的 意 志 就 是 国 家 的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由 于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在 于 国 家 , 在 于 国 家 的 意 志 , 这 就 表 现 了 国 际 法 的 阶 级 性 。 但 是 , 应 该 强 调 指 出 ,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没 有 一 个 统 治 阶 级 , 也 不 可 能 有 这 样 的 阶 级 。 因 此 , 国 际 法 的 阶 级 性 不 在 于 一 个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而 在 于 各 国 的 协 议 , 也 就 是 各 国 统 治 阶 级 的 协 议 。 因 此 , 各 国 的 协 议 既 是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 也 是 国 际 法 阶 级 性 的 体 现 。 另 一 方 面 , 还 应 该 看 到 , 国 家 通 过 协 议 而 形 成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 并 依 据 协 议 而 使 这 些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对 国 家 有 拘 束 的 效 力 , 其 所 以 如 此 , 并 不 是 因 为 国 家 凭 着 自 由 意 志 而 任 意 达 成 协 议 的 , 而 实 际 上 是 因 为 国 家 在 彼 此 交 往 中 有 这 样 的 需 要 。 这 就 牵 涉 到 国 际 法 的 作 用 问 题 。 国 家 之 间 需 要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来 维 持 彼 此 之 间 的 正 常 关 系 ; 许 多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是 为 了 适 应 这 个 需 要 而 制 订 出 来 的 。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斗 争 , 也 有 合 作 , 而 在 频 繁 的 国 际 交 往 中 , 固 然 斗 争 越 来 越 尖 锐 , 但 是 , 在 某 些 方 面 来 说 , 合 作 所 占 的 成 份 将 越 来 越 多 。 这 也 将 需 要 国 际 法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予 以 维 护 和 促 进 。 目 前 , 在 国 际 法 中 , 这 些 方 面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是 在 不 断 发 展 中 。 最 后 , 战 争 与 和 平 是 国 际 关 系 中 一 个 最 重 大 的 问 题 。 国 际 法 是 无 力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 但 是 , 国 际 法 原 则 上 禁 止 战 争 并 提 供 一 些 原 则 、 规 则 和 规 章 、 制 度 以 限 制 战 争 的 发 生 和 推 动 和 平 的 发 展 , 在 这 问 题 上 是 有 一 定 的 贡 献 的 。 总 之 可 以 这 样 说 :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根 据 是 各 国 的 协 议 , 而 国 际 法 效 力 的 原 · 1 2 · 国 际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