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 口司法行为说 口行政行为说 口折中说(主流观点) ,(三)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1)并入民事诉讼法。如德国。 (2)编入破产法。如瑞士、土耳其等。 (3)制定单行法。如日本、法国,以及台湾 地区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我国现 行的民事执行立法,采取的是执行程序与审 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将执行程序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之中。2007年10月28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 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
(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 司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说 折中说(主流观点) (三)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 1)并入民事诉讼法。如德国。 ( 2)编入破产法。如瑞士、土耳其等。 ( 3)制定单行法。如日本、法国,以及台湾 地区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 我国现 行的民事执行立法,采取的是执行程序与审 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将执行程序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之中。2007 年10 月28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 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
三、执行原则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 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 根据的原则 三、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四、以义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 执行对象的原则 ■ 五、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六、执行穷尽原则
三、 执行原则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 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 根据的原则 三、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四、以义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 执行对象的原则 五、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六、执行穷尽原则
第二节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 ■一、 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所谓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 部设置的专门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能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执行局的设立 审执分立体制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所谓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 部设置的专门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能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执行局的设立 审执分立体制
(二)执行当事人 口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 义务人。权利人在执行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而 义务人在执行中则被称为被执行人。 口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也只对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实施执行措施。 口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情况 ■作为执行债务的当事人死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1)组织终止; (2)组织分立、合并; (3)组织名称变更; (4)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5)独资企业; (6)合伙组织; (开办单位)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 义务人。权利人在执行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而 义务人在执行中则被称为被执行人。 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也只对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情况 作为执行债务的当事人死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1)组织终止; (2)组织分立、合并; (3)组织名称变更; (4)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5)独资企业; (6)合伙组织; (开办单位)
(三)执行参与人 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 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 员。 ■二、执行标的 口执行对象又称执行标的,是指民事 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客体。 口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措 施的具体规定来看,执行的对象仅 限于两类: 一是财物,如钱钞、物品、票证等; 二是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实 施某种行为等
(三)执行参与人 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 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 员。 二、执行标的 执行对象又称执行标的,是指民事 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客体。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措 施的具体规定来看,执行的对象仅 限于两类: 一是财物,如钱钞、物品、票证等; 二是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实 施某种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