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案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于华江 学时 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讲授法、讨论法 正确 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有可处 :义务的争议 商处机的多元化 2 校是指依莹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接。 和机人得制度。公力济包行政济和可法济,行政教济主要包拓行 民 的多 修贸瓷:从这个文上,民 其他 纠物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能直接安求】 2 赠性质不 4四 民 的性历 吓法的是乱法 是在中领城内进行民事诉论 一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部民事诉论法典的生效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失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就是现行的 发既往的效力。 对事的效 碱内进行民事诉论,都必须遵守本法 资转清亭的速迷赞格装种:使楚法是定轩是劳院质阴民事实事案牌蓬套然卖案宜告公民死亡案 课堂
中国农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案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 于华江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概念;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理解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学重点]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法与相临法律部门的关系。 [教学难点]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纠纷 正确的纠纷观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1、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构作为第三方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制度。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 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而司法救济就是我们这学期要学习的最重要的内容——民事诉讼。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和解、调解(法院外调解)、仲裁、诉讼。 其中前三种可以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应当说,上面这四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自己的特 点: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的行为。 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在前民所介绍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原因在于:首先,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它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程序救济。 其次,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的结果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才能得以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具有支撑 和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三点需要注意: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是毫无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 其次,调解协议不能像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样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而不 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最后那就是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如果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介入纠纷解决的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不同 2、所解决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 3、审理和裁决是否公开不同 4、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范围不同 5、一裁终局还是两审终审不同 四、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时间效力 新中国历史上有两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的生效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失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就是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典,起生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法。 4、对事的效力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6)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课堂讨论]你对ADR的看法 [教学内容] 1.实践生活中,打一场民事官司所应经过的诉讼程序大致有哪些阶段? 2.民事诉讼法与其他两大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3.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经济法有什么关系?
讲授法、讨论法 全平等 充分重当)人论的作用,没有在法斑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酒常不能作为法院判的依据, 利的处分主要包 的内室 护的范 卧渍舞段布靓撒智的话柔挚喷贵方棉联城支福鞋泰的贬松决州 的 要表现为以下个力面: 手客ns人 曾大对日己诉运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松权利的处分来安现的,但对自己的诉论权料的处分并不一定意味者同时我处 法多慧合法#发电不色色告国。人尚合法椒.人保生线技代超水生五千我,冠 公示告程序、破产还债程疗 诉的 速到烫高段关架金业和脂织金人民起保皮所月中恒公民、法人陕风有同等价所板利义家。 (七)同等和利 上处外树合平预原则的关系 教学时】 度、陪市制度 教学内容 诉珍的主要制度 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与案件布判活动的制度。 第四 在运案牌兴街眼法的聚市为员参加。 没受合议是指三名以上市从队员《基市州员和人民员)组成市州案,代表人民法行使南大收。对案作行市并作 决的制的适用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体系,并明确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教学重点] 当事人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教学难点]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2、人民法院平等的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辩论阶段。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 3、辩论的形式既有书面的形式,又有口头的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辩论的作用,没有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的时候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尚 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2)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要求法院终结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以此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也可以不提出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 求再审,也可以不申请再审。 第四,对于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并且这种 撤回申请的处分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存在。 2、处分原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但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一定意味着同时就处 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 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1、调解并不是仅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中。 (1)离婚诉讼必须调解 (2)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不能适用调解原则的案件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3、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调解只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调解结案。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五)检察监督原则 第一,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 (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支持起诉的主体应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了损害,但又不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七)同等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课堂讨论] 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辩论原则 2.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并明确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教学重点] 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 [教学难点] 回避制度、陪审制度 [教学时数] 5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二、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 (一)陪审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我国陪审制的特点。 第一、陪审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一定非得有陪审员参加。 第三,在陪审员参加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中,必须有法院的职业审判员参加。 第四,人民法院在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 决的制度。 1、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金快赛话得任, 2合议 再天多数 件以适用姓 、 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要 不同 笑金著容视叠度多数意见的案件时。由院长将件提交市判员会时论。市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汉庭应当执 其咨;于合议定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作出的生效藏判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是指市列人员和其能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市理的情形。面依法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 67 按图 公见 理人 者要求 事人及的故、倍用工其、通流具或者其伦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子 *做发慧我发,器费 、同的程 冬结前提出 本案的。 油门护费异费餐搭餐费添珠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个人员拔申流回遮。耳么在人民法院作出是青日理的决定之前,他应当皆停参与 决的吉长:应率出长他面的式作出决定。 日内 提知贸股裤快定时审请复议一。复议胸,被申避的人员,不件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中请复议。皮当在 判制 是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以及结果应当向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条翠坠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种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可以不公 理的业秘密案件。 餐事件轻过丙级法院的审、案件的审到即宜告终结的制收。 成堂德间斋待酱脐、公不医告局序、金法人破产还横图序审理的案作。实行一审终市, 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四章当事人 人人e商 诉途人的分类以及诉代表人的分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讼案件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第二,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2)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合议制。并且这种合议庭当中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第二,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制。 第三,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区别情形组成合议庭。 第四,在特别程序中,虽然大多数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对于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虽然在审查阶段和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是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当适用合议制。 第六,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应当适用合议制。 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且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3、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各自的职能不同; 其次,组成人员的成分不同。 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涉及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时,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 行。 其次,对于合议庭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作出的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1、回避的对象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本案的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5)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6)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8)审判人员具有私自会见当事人等违规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 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 的好处的。 3、回避的方式 一是自行回避,也就是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自己主动退出该案的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 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因时,申请他们回避的一种方式。 4、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申请程序 第一、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和口头的方式。 第二、申请回避的时间:回避申请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第三、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个人员被申请回避,那么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他应当暂停参与 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回避的决定程序 第一、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第二、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方式: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三、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此前进行的诉讼程序还是有效的。 (3)回避的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以及结果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种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是离婚案件,二是商业秘密案件。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以下情况实行的就是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课堂讨论]回避制度的价值 [本章思考题] 1.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 3.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第四章 当事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和了解各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内容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 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教学难点] 共同诉讼人的分类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教学时数] 3课时
药损法、材法 指与他人发生纠粉,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论,并受人民法院藏判约束的人 所谓诉论权 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 合伙组 风之并控洛的界支机的 公可设在 牙设,你藤旋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论权利,展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二 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应无诉论行为能力 不会有当 民书 是的民事诉中,有正当的度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受法院州的爽的人。 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字有管理权的人: 2 本转模的疾未嘉为由请置告婚烟无效的,与惠病者共同生活的近未属 的诉讼权 和义务,作为 为人人产 确定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当事人 就资装透餐号苍户、合伏组织帝佣的人在进行席佣合司线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透成他人损寄的,其席主为当事人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选成人损害的,受吉人可以以座主和员作为共同被告 没的分麦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额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如果要起诉的话。只能以设立该分支机构 1何确定当事人 本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首先,当事人是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人 其次,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最后,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所谓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 3、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几类: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第一,私营独资企业能够作为当事人,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只能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 第二,能够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能是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联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应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应无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其诉讼权利能力完全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肯定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权利能力的组织也 不会有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有正当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1)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5)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3、在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诉的利益的人 (1)确认之诉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之外,而且也包括利害关系人。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给付之诉 注意公益诉讼 (3)形成之诉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分立的 3、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破产与撤销的 二、原告与被告 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二)个人合伙和合伙组织 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组织,应当以该组织作为当事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直接责任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 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四)雇主和雇工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变通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以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 (四)法人和分支机构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如果要起诉的话,只能以设立该分支机构 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课堂讨论]如何确定当事人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认定当事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3.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际代表人的分类、著意别及软要人 教学内容 讲授法、讨论法 害共秀的食务两人以上的诉,就是共同诉论。 普的费酒是雪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论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市理的共同诉 为两人以 提到能高诉论效拉的目的。并且征得当人的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必领合并审理的诉论, 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论标的具有 人全体 个起参加诉,共同听中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的人民法应当适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名和共同诉松的区别 业与入 秋或者营企业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 用业务介 的民同 同明确 定保人永相连带责年的外个 :其花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论人 主体的响际论人制度的差,当中人从多的一方准选出若干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论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可 的代表 一方当事人人众多起诉人数已经确定。由诗雅体推装一人减若人入参加论销代志人正 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实门分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论代表人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登记 定的 火下种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 (4)法 方作出的裁 ,醉对参加记的全纯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 人爱香条蟹潜货格城楼 行立足件地地天4共有丰上关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全面掌握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的分类、第三人区别及基本含义 [教学重点与难点]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诉讼,就是共同诉讼。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 讼。 1、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3)人民法院认为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够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的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2)在上诉的问题上,一审判决之后,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同意,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 人全体。 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应当一起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追加。 4、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第一,诉讼标的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 第三,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第四,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5、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 业与起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已经讲过。 (3)个人合伙中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但是如果这里不是个人合伙,而是合伙组织,就应当以合伙组织作为被告人,不以全体合伙人作 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也已经讲过。 (4)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一点前面也已经讲过。 (5)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 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8)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数人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的,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含义 所谓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若干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人制度的差异: 第一,诉讼主体的数量不同 第二,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不同 第三,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该群体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数已经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选产生 (4)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在起诉时共同诉讼人的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 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数尚未确定 (2)众多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第二,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诉讼制度之比较 所谓集团诉讼制度,是指将人数不确定,但是相互之间具有同一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程序上的"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或者数 人提起诉讼就视为代表整个集团中所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被代表的人没有向法院要求退出,就认为该人属于集团中的一员,判决的效力就及于该 人。 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 美国推定参加诉讼 第二,判决的扩张方式不同: 美国直接扩张 最后,在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上:美国法院监督 三、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