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诉讼主管和管辖
第三章 诉讼主管和管辖
第三章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 第二节 管辖概述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 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一定 范围内的民事案件,通过审判解决民事 冲突的权限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一定 范围内的民事案件,通过审判解决民事 冲突的权限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1. 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 纠纷的民事案件。 2.经济法调整的部分因经济关系发生的纠纷。 3。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4,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 民资格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案件,如海 事、海商案件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1. 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 纠纷的民事案件。 2. 经济法调整的部分因经济关系发生的纠纷。 3.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4. 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 民资格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案件,如海 事、海商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 1、人民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 2、经调解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 同的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 1、人民调解不是纠纷解决必经程序; 2、经调解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 同的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