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论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白己的利益而参 法是站赛的公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吉关系 意意取的盒:不能将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 圆股被爱灵斧让合同收利后。简务人与受让人之因照行合同发生封的诉至人民法院,货务人对货收人的收利是出抗闲的,可以精 的转:经人同意,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做权人之间因覆行合同发生纠粉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债务人对权人的 方经方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 务合 偏权人提起及炸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动 交起的、可以 当事 求 的地 装学目的与表)园解民际的未在文,养最的分是惠中的证男黄任价本合又、佳质、分配原、华证责任制置原 解教教 重点 关真在分定原、证明标 得好法、过论法 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过市查实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流醛、是指证粥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现想象、精别线相造的产物。 关联性是指证搭必须与案件的特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特证事实的属的 所讲 所谓证据的无。是 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聚的种炎是指法的对证累进行的划分。 书证是 内的孕件的书文件和其他物品。 文书证和私文 所 的分类 待金团体货天起制作的花能文技证鬓买事特定买报谊性书证是指所记找 的内容只是反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就参加诉讼的方式而言,有独三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不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再次,就诉讼地位而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第一,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第二,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第四,诉讼地位不同 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 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人。 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就参加诉讼的方式而言,既可能是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能是法院通知其参加 再次,就诉讼地位而言,虽然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其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无权行使的: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也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还有两项权利可以附条件地行使。这两项权利是上诉的权利和对调解书反悔的权利。 (三)哪些情况下不能作为第三人 1、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不得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 在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了该产品的质量的,不能将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列为第三人 4、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三通知其 参加诉讼 在一物数卖和善意取得的场合,不能将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人 1、代位权诉讼 2、撤销权诉讼 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 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2)债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 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4、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 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无独三是当事人,但是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诉"而被诉,与诉讼原理矛盾 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准独立第三人制度和辅助参加人制度对我国的无独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课堂讨论]第三人制度的价值 [本章思考题] 1.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2.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教学目的与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正确理解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性质、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了解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的法定程序以及证明标准。 [教学重点]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标准 [教学难点] 关于证明标准的学术争论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所谓证据,是指经过审查核实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3.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从而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1)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2)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依法收集,才能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 所谓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其一,所谓证据的种类本质上就是指证据的分类。 其二,证据的种类是特指从证据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其三,证据的种类是特指法律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书证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书面文字,也可以是其他物品 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书证作出不同的分类。 公文书证和私文书正。所谓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职权制作的书证。而私文书证是指民事主体非依职权制作的书证。 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设定、变更、终止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是指所记载 的内容只是反映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原本就是书证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 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或者印制并具有与原本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带统施股吸股索参资菜麦界界器质杏受杂的文年。 物药整售藏务货瓷瓷奇然餐被程餐程青使李续轻爱的内容和达的思来证用特证李实 指昌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的H作」 皮急由提人的方当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来承担。 年迈 热不歌低、自然大害、其他转珠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他可以不出定作王。 时于一方当事人年造的事实为一方音事人既未表示素认意未表示春礼。经过市兴人员充分说男并有同。其奶不表态的注视为 我, 民 分话 家北共科成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自认。人民法仍然可以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都。 去或调解物设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中,如果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此认可在后来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静锅爱景霸亮薇忠酒存货解整指肉是能者臣果餐货者资的药高科技设各。 是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有关问恩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动方式 结鉴定,在电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积是不累使用的其他情形 验人员对被验的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记录 就是指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所张事实的关为可以将分为本证和反: 的据还是朵费芳理钙的续方狗德菜支辨味赛提出的据是本 分为始证帮和传来证。 是直接来 1) 因商高因客众因不能目行收集的共他材料 ,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称特证事实。 实
副本是指依照原本全文抄录或者印制但是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 节录本是指仅仅摘抄原本或者正本部分内容而形成的文件。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究竟是以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资格问题 (1)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可以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问题作证。 (3)单位也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 (1)证人作证的费用 应当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来承担。 (2)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年迈体弱、特殊岗位、交通不便、自然灾害、其他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3)证人作证应当不受干扰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说明。 当事人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1、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2、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是指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过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表态的就视为对 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自认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这就是代理人的自认。 经过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对某一事实予以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被代理人在场的除外。 4、自认的撤回 可以撤回自认的情形有两种: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并且与事实不符 5、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认 如果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6、为了和解而作出的自认 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中,如果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此认可在后来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存储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与物证和书证的主要区别是载体不同。视听资料的形成和显示需要借助一定的高科技设备。 (六)鉴定结论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1、鉴定的启动方式 一种是自行鉴定 另一种是申请鉴定,在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2、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只要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的,就可以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指定或者选择的,重新鉴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记录。 四、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就是指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举证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为了推翻对方的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提出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还是用来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如果是用来支持本方主张的事实,是本 证,如果不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就是反证。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区别标准: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五、证据的收集 1、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证明对象 所谓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称待证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七又 在 ,但是仍然不能证明白己的诉论主张,将可能导致 开致的有当时合那客积能寄架离夫承相华任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祝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接由人 人在举证限内不提究证贸的:法视为的权梨 新 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属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明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 密代提男岩受,器叠核实斯代不品皮人代配 所 n提出的 翻新的新装简单,特指原市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指。应当在申洁再市的时候提出新证据。 出由子害人西的适提解茶2要提容老变套部肉餐出条高天法院发重市皮者支州的,原市为不于 错判 对于产直粉我是器大卧餐吴工货、正人出魔作证的贵用等等。以及由此时大的直接损失, 是当事人指定 开装的天实温买品路受岛买装7天提资换貌男州急费合次不能要提纳果 会汗美在费:当事人质正。设有经过质的则,不佳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装案串贸奇汁余餐智楼装保密的然失资嘉餐事竿滑不保技魔清公开质正。 正据规则:就是指规范证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送餐是及餐释翻鞋受瓷精粉不作米者制楚堂零婴百古。在民事乐秘级说。丰法起州 物传对的复命件、复制品。 的视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 指,有配装证明一方当李人特有证基无正当理能不提统,如果对方当事人主来延装的内客不利于证美特有人。可以定 四)最证据规 正规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关系 配的原则 子:带免和法院在证的关 第七章 民率诉讼中的主管与管
七、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仍然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将可能导致 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了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这四个要件都由原告来负责证明。 (2)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八、证明程序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不组织质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新证据的含义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 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地道的新证据。 提出的时间:如果二审法院实行的是开庭审理,那么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如果二审法院实行的是不开庭审理,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 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比较简单,特指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新证据。 4、提出新证据的后果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 错判。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结果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增加了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等等,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对于这些损失,对方当事人要求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1、启动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二是法院主动启动。 2、启动的时间。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二是由当事人指定。 3、交换的期限: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也就是说,如果过了证据交换的日期,当事人一般就不能再提出证据了。 4、证据交换的期限:证据交换一般以两次为限。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公开质证 公开质证是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则,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质证 如果证据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来的,那么按照一般的证据进行质证就可以了。 如果证据是由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来的,在庭审的时候进行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进行说明。 (2)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进行公开质证。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需要经过质证。 (四)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就是指规范证据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则。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是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和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5、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证据推定规则 所谓证据推定规则是指: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 主张成立。 (四)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课堂讨论]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2.如何确定免证的范围 3. 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关系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