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 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五十条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 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 权利。 第五十二条年满十七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 产状况与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务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三条公民有言沦、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请愿。 第五十六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劳动 条件。公民各尽其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条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八小时工作制度和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用国 家费用进行疗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保障公民享受这 种权利。 第五十八条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 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享有 这种权利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 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五十条 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 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 权利。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七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 产状况与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务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言沦、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 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请愿。 第五十六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劳动 条件。公民各尽其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八小时工作制度和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用国 家费用进行疗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保障公民享受这 种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 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享有 这种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免费义务教育等国家的人 民性教育措施。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六十条公民有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和自由。 国家对合理化建议者和发明家予以关怀。 著作权和发明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革命斗士、革命烈士家属和爱国烈士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 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二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于女的母亲的工作时间,产院、托儿所和幼 儿园网的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从繁重的家务负担中解放妇女,给他们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六十三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巩固社会的细胞一一家庭,予以深切的关怀。 第六十四条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 不依照法律不得逮捕公民。 第六十五条一切旅居国外的朝鲜公民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由于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 社会主义,争取科学文化的自由的斗争而被迫亡命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六十七条公民必须彻底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的生活规范和社会主义的 行动准则。 第六十八条公民必须高度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公民必须热爱集体和组织,树立 为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祖国和革命的利益而献身工作的革命风格。 第六十九条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七十条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为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而斗争, 以主人翁的态度搞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七十一条公民对于帝国主义者和一切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的阴 谋活动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免费义务教育等国家的人 民性教育措施。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六十条 公民有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和自由。 国家对合理化建议者和发明家予以关怀。 著作权和发明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 革命斗士、革命烈士家属和爱国烈士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 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二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于女的母亲的工作时间,产院、托儿所和幼 儿园网的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从繁重的家务负担中解放妇女,给他们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六十三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巩固社会的细胞——家庭,予以深切的关怀。 第六十四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 不依照法律不得逮捕公民。 第六十五条 一切旅居国外的朝鲜公民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由于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 社会主义,争取科学文化的自由的斗争而被迫亡命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六十七条 公民必须彻底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的生活规范和社会主义的 行动准则。 第六十八条 公民必须高度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公民必须热爱集体和组织,树立 为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祖国和革命的利益而献身工作的革命风格。 第六十九条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七十条 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为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而斗争, 以主人翁的态度搞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七十一条 公民对于帝国主义者和一切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的阴 谋活动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