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论 罪行为都是屡见不鲜的,这是为了维护本阶级整体的根本利 益服务的,它并不改变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社会性、文 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所谓具有社 会性,是指刑法在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的同时,又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某 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共同意志性。如各国刑法普遍规定惩 治杀人、伤害、强奷以及放火、抢劫、严重危害环境等犯罪;在 国际社会各国共同签订协议惩治种族灭绝、劫持航空器、贩 毒、海盗等国际犯罪,都程度不同的反映了统治阶级和其他阶 级(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关于刑法的文化共 同性,主要是指在广义上法律观点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也属 于社会文化范畴,统称为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文化 财富,并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阶级所独有。不同历史时期,不 同国家,对法律形式、法律体系、法律语言,相互影响、相互吸 收和继承。刑法也不例外。诸如,人们世世代代通过对犯罪现 象的观察与研究,概括出在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有作为与不 作为:在主观方面有故意与过失;在形态方面其发展过程中有 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组成上有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等等。 在我国史书、典籍中对这些问题就有各种描述,只不过不像后 人作了更加科学地概括罢了。显然,这些都体现了刑法文化的 共同性。承认刑法的社会性和文化共同性,并不排斥其本质属 性的阶级性。至于其规范性、强制性等属性则为大家所共认
罪 行 为 都 是 屡 见 不 鲜 的 , 这 是 为 了 维 护 本 阶 级 整 体 的 根 本 利 益 服 务 的 , 它 并 不 改 变 刑 法 的 阶 级 性 。 刑 法 除 具 有 阶 级 性 这 一 本 质 属 性 之 外 , 还 具 有 社 会 性 、 文 化 共 同 性 、 规 范 性 、 强 制 性 等 非 本 质 的 其 他 属 性 。 所 谓 具 有 社 会 性 , 是 指 刑 法 在 主 要 反 映 掌 握 国 家 政 权 的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的 同 时 , 又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社 会 各 阶 级 的 某 些 共 同 利 益 和 要 求 , 具 有 共 同 意 志 性 。 如 各 国 刑 法 普 遍 规 定 惩 治 杀 人 、 伤 害 、 强 奸 以 及 放 火 、 抢 劫 、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等 犯 罪 ; 在 国 际 社 会 各 国 共 同 签 订 协 议 惩 治 种 族 灭 绝 、 劫 持 航 空 器 、 贩 毒 、 海 盗 等 国 际 犯 罪 , 都 程 度 不 同 的 反 映 了 统 治 阶 级 和 其 他 阶 级 ( 包 括 被 统 治 阶 级 ) 的 共 同 利 益 和 要 求 。 关 于 刑 法 的 文 化 共 同 性 , 主 要 是 指 在 广 义 上 法 律 观 点 及 与 其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 也 属 于 社 会 文 化 范 畴 , 统 称 为 法 律 文 化 。 法 律 文 化 是 人 类 共 同 文 化 财 富 , 并 不 是 哪 一 个 人 、 哪 一 个 阶 级 所 独 有 。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 不 同 国 家 , 对 法 律 形 式 、 法 律 体 系 、 法 律 语 言 , 相 互 影 响 、 相 互 吸 收 和 继 承 。 刑 法 也 不 例 外 。 诸 如 , 人 们 世 世 代 代 通 过 对 犯 罪 现 象 的 观 察 与 研 究 , 概 括 出 在 客 观 方 面 的 犯 罪 行 为 有 作 为 与 不 作 为 ; 在 主 观 方 面 有 故 意 与 过 失 ; 在 形 态 方 面 其 发 展 过 程 中 有 预 备 、 未 遂 、 中 止 、 既 遂 ; 组 成 上 有 个 人 犯 罪 与 共 同 犯 罪 等 等 。 在 我 国 史 书 、 典 籍 中 对 这 些 问 题 就 有 各 种 描 述 , 只 不 过 不 像 后 人 作 了 更 加 科 学 地 概 括 罢 了 。 显 然 , 这 些 都 体 现 了 刑 法 文 化 的 共 同 性 。 承 认 刑 法 的 社 会 性 和 文 化 共 同 性 , 并 不 排 斥 其 本 质 属 性 的 阶 级 性 。 至 于 其 规 范 性 、 强 制 性 等 属 性 则 为 大 家 所 共 认 , 1 0 中 国 刑 法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中国刑法论 勿需论证。 从上述刑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法作为 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 第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是受犯罪侵 害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 会关系,范围较广;其他法律主要是保护和调整的某一方面特 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如民法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 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第二,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刑法主要是用刑罚方 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其他法律,则有其各自的任务和方法, 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在法律上权 利平等,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限制、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不得 对另一方强迫命令,对违反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 用刑罚方法解决等。 第三,强制的程度不同,所有法律都具有强制力,违法者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民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 政法规,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担行政责任,最严厉可 以行政拘留15天。而刑法的强制力则大大超过一切其他违法 者所承担的处罚,对违反刑法的人不仅可以剥夺财产、自由, 还可以剥夺生命。这种强制力,是其他任何法律所没有的。 ①参见《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的《从刑法的属性看法的本质》 文,鹭江出版社1986年版,第6274页
勿 需 论 证 ① 。 从 上 述 刑 法 的 概 念 和 本 质 的 论 述 中 可 以 看 出 , 刑 法 作 为 法 律 中 的 一 个 部 门 , 同 其 他 法 律 部 门 相 比 ,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第 一 , 调 整 的 对 象 和 范 围 不 同 。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是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各 方 面 的 社 会 关 系 , 调 整 的 是 由 于 犯 罪 而 引 起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范 围 较 广 ; 其 他 法 律 主 要 是 保 护 和 调 整 的 某 一 方 面 特 定 的 社 会 关 系 , 范 围 较 窄 , 如 民 法 主 要 是 调 整 财 产 关 系 以 及 与 财 产 关 系 相 联 系 的 人 身 非 财 产 关 系 。 第 二 , 任 务 和 实 现 任 务 的 方 法 不 同 , 刑 法 主 要 是 用 刑 罚 方 法 同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其 他 法 律 , 则 有 其 各 自 的 任 务 和 方 法 , 如 民 法 的 任 务 是 调 整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由 于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上 权 利 平 等 ,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限 制 、 侵 害 另 一 方 的 权 利 , 不 得 对 另 一 方 强 迫 命 令 , 对 违 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不 能 用 刑 罚 方 法 解 决 等 。 第 三 , 强 制 的 程 度 不 同 , 所 有 法 律 都 具 有 强 制 力 , 违 法 者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如 违 反 民 法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如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 最 严 厉 可 以 行 政 拘 留 1 5 天 。 而 刑 法 的 强 制 力 则 大 大 超 过 一 切 其 他 违 法 者 所 承 担 的 处 罚 , 对 违 反 刑 法 的 人 不 仅 可 以 剥 夺 财 产 、 自 由 , 还 可 以 剥 夺 生 命 。 这 种 强 制 力 , 是 其 他 任 何 法 律 所 没 有 的 。 中 国 刑 法 论 1 1 ① 参 见 《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一 书 中 的 《 从 刑 法 的 属 性 看 法 的 本 质 》 一 文 , 鹭 江 出 版 社 1 9 8 6 年 版 , 第 6 2 — 7 4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中国刑法论 第三节刑法的任务 所谓任务是指承担的一定责任。刑法的任务也就是指在 各个法律部门的分工中刑法承担什么责任。有些论著往往将 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目的刑法的功能相混用。其实,三者 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但又有各自的特定含义。目的,是指在 主观上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刑法本身没有什 么目的,只有制定和运用刑法所要追求的结果。功能,是指效 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作用≌。刑法的功能当为刑法在同 犯罪斗争中可能发挥的效能。可见刑法的任务、日的、功能不 可混用。 各国的历代刑法都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其统治秩序的 任务,但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其任务的,我国刑法尚属首例。这 方面反映了我国刑法体系具有自己的特色;另一方面也说 明我们社会主义刑法无需掩饰其打击的锋芒和承担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 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的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 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 ①见《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1-562页 ②参见辞源》第373页、现代汉语词典》,第955页
第 三 节 刑 法 的 任 务 所 谓 任 务 是 指 承 担 的 一 定 责 任 。 刑 法 的 任 务 也 就 是 指 在 各 个 法 律 部 门 的 分 工 中 刑 法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 有 些 论 著 往 往 将 刑 法 的 任 务 与 刑 法 的 目 的 、 刑 法 的 功 能 相 混 用 ① 。 其 实 , 三 者 虽 有 相 当 密 切 的 关 系 , 但 又 有 各 自 的 特 定 含 义 。 目 的 , 是 指 在 主 观 上 想 要 达 到 的 境 地 或 想 要 得 到 的 结 果 。 刑 法 本 身 没 有 什 么 目 的 , 只 有 制 定 和 运 用 刑 法 所 要 追 求 的 结 果 。 功 能 , 是 指 效 能 , 指 事 物 或 方 法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② 。 刑 法 的 功 能 当 为 刑 法 在 同 犯 罪 斗 争 中 可 能 发 挥 的 效 能 。 可 见 刑 法 的 任 务 、 目 的 、 功 能 不 可 混 用 。 各 国 的 历 代 刑 法 都 承 担 着 惩 罚 犯 罪 、 维 护 其 统 治 秩 序 的 任 务 , 但 在 刑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其 任 务 的 , 我 国 刑 法 尚 属 首 例 。 这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我 国 刑 法 体 系 具 有 自 己 的 特 色 ; 另 一 方 面 也 说 明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刑 法 无 需 掩 饰 其 打 击 的 锋 芒 和 承 担 的 任 务 。 我 国 《 刑 法 》 第 2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的 任 务 , 是 用 刑 罚 同 一 切 反 革 命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以 保 卫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制 度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全 民 所 有 的 财 产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 保 护 公 民 私 人 所 有 的 合 法 的 财 产 ,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生 产 秩 序 、 工 作 秩 序 、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秩 序 , 保 障 社 1 2 中 国 刑 法 论 ① ② 参 见 《 辞 源 》 第 3 7 3 页 、 《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 , 第 9 5 5 页 。 见 《 刑 事 法 学 大 辞 书 》 , 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1 9 9 0 年 版 , 第 5 6 1 — 5 6 2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中国刑法论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首先从总的方面概括地指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就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及其他犯罪行为作斗争。这里强调两 点,一是实现刑法任务的手段是用刑罚,而不是用一般意义上 的教育、行政、经济手段。我们知道,承担与犯罪作斗争的任 务,不是刑法所独有的,但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斗争,却是区 别于实现其他任务的特点。二是强调刑法同一切反革命犯罪 作斗争的特殊地位。本来反革命犯罪也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类, 但这里把反革命单独提出来列在其他刑事犯罪之前,表明刑 法任务中,同危害国家安全的反革命犯罪作斗争具有特殊意 义。其次,这一规定从四个方面指明我国刑法的四项具体任 务 第一,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这里包括相互紧密联系的 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社 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 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因此我 国刑法将其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 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 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 事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刑法 必须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侵害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 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公民享有 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侵犯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顺 利 进 行 。 ” 这 一 规 定 首 先 从 总 的 方 面 概 括 地 指 出 我 国 刑 法 的 任 务 就 是 用 刑 罚 同 一 切 反 革 命 及 其 他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这 里 强 调 两 点 , 一 是 实 现 刑 法 任 务 的 手 段 是 用 刑 罚 , 而 不 是 用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教 育 、 行 政 、 经 济 手 段 。 我 们 知 道 , 承 担 与 犯 罪 作 斗 争 的 任 务 , 不 是 刑 法 所 独 有 的 , 但 用 刑 罚 手 段 与 犯 罪 作 斗 争 , 却 是 区 别 于 实 现 其 他 任 务 的 特 点 。 二 是 强 调 刑 法 同 一 切 反 革 命 犯 罪 作 斗 争 的 特 殊 地 位 。 本 来 反 革 命 犯 罪 也 是 刑 事 犯 罪 中 的 一 类 , 但 这 里 把 反 革 命 单 独 提 出 来 列 在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之 前 , 表 明 刑 法 任 务 中 , 同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反 革 命 犯 罪 作 斗 争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 其 次 , 这 一 规 定 从 四 个 方 面 指 明 我 国 刑 法 的 四 项 具 体 任 务 : 第 一 , 保 卫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制 度 。 这 里 包 括 相 互 紧 密 联 系 的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即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政 权 ; 二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保 卫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是 我 国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所 在 , 是 涉 及 国 家 生 死 存 亡 的 大 问 题 。 因 此 我 国 刑 法 将 其 列 为 首 项 具 体 任 务 。 第 二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公 共 财 产 和 公 民 私 人 所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 社 会 主 义 公 共 财 产 包 括 国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经 济 基 础 ,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是 公 民 正 常 生 活 和 从 事 生 产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物 质 条 件 , 也 是 公 有 制 的 必 要 补 充 , 刑 法 必 须 同 一 切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 侵 害 公 共 财 产 和 私 人 合 法 财 产 的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以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基 础 和 公 民 享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的 权 利 。 第 三 ,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侵 犯 中 国 刑 法 论 1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4 中国刑法论 公民权利的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侵犯人身 权利如杀人、伤害等犯罪,侵犯民主权利如破坏选举等犯罪, 侵害其他权利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等犯罪。同这些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 权利,历来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 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上列五个秩序都是维护社会安宁、保 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正常的社 会秩序,就不可能正常地工作、生产和生活,我国四化建设就 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同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 犯罪进行斗争,也是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刑法的任务受国家的总任务制约的。刑法必须为实现国 家总任务服务。随着形势发展,刑法应当适时地通过立法程序 补充、修改,以确保国家总任务的实现。 第四节刑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刑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和执行刑法总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刑法 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理论观点,是 制定和运用刑法的指针。我国《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刑 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这是我国刑事 立法一大特点,在外国刑法典中指出以什么思想为其刑法指 导思想还没有先例。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
公 民 权 利 的 犯 罪 , 在 刑 事 犯 罪 中 占 有 相 当 大 的 比 重 ,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如 杀 人 、 伤 害 等 犯 罪 , 侵 犯 民 主 权 利 如 破 坏 选 举 等 犯 罪 , 侵 害 其 他 权 利 如 非 法 剥 夺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侵 犯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等 犯 罪 。 同 这 些 犯 罪 作 斗 争 , 保 护 公 民 享 有 的 广 泛 的 基 本 权 利 , 历 来 是 刑 法 的 重 要 任 务 。 第 四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生 产 秩 序 、 工 作 秩 序 、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活 秩 序 。 上 列 五 个 秩 序 都 是 维 护 社 会 安 宁 、 保 障 人 民 正 常 工 作 、 生 产 和 生 活 不 可 缺 少 的 条 件 , 没 有 正 常 的 社 会 秩 序 , 就 不 可 能 正 常 地 工 作 、 生 产 和 生 活 , 我 国 四 化 建 设 就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 因 此 , 同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等 犯 罪 进 行 斗 争 , 也 是 刑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任 务 。 刑 法 的 任 务 受 国 家 的 总 任 务 制 约 的 。 刑 法 必 须 为 实 现 国 家 总 任 务 服 务 。 随 着 形 势 发 展 , 刑 法 应 当 适 时 地 通 过 立 法 程 序 补 充 、 修 改 , 以 确 保 国 家 总 任 务 的 实 现 。 第 四 节 刑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与 基 本 原 则 一 、 刑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制 定 和 执 行 刑 法 总 是 在 一 定 的 思 想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 刑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指 导 刑 事 立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观 点 , 是 制 定 和 运 用 刑 法 的 指 针 。 我 国 《 刑 法 》 第 1 条 明 确 指 出 我 国 刑 法 是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为 指 针 ” , 这 是 我 国 刑 事 立 法 一 大 特 点 , 在 外 国 刑 法 典 中 指 出 以 什 么 思 想 为 其 刑 法 指 导 思 想 还 没 有 先 例 。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科 学 理 论 体 1 4 中 国 刑 法 论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