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5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4.1.6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洁净厂房与化工区运输主干道的距离宜大于50m。4.1.7化工联合企业的总体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总体布置应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并结合各生产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应做到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顺畅、减少折返与迁回。2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布置,宜短捷地与用户相连通。3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区域主要货运通道。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4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广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8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规定。.10
4.1.9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4.1.10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4.1.11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推,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100年。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表4.1.12至火炬的距离(m)设施500~600管理服务区600~1200居住区2500~3500医院住院部。注:1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2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11:
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3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10t/h的火炬头。4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5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1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4.1.14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4.1.15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手化工区边缘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交通运输4.2.1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1、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2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3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4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4.2.2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2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3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12
4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5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4.2.3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4.2.4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手化工区主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4.2.5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4.2.6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的有关规定。4.2.7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2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3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4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5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4.2.8当采用管道、索道、带式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13:
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4.2.9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架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4.2.10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顺。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叉。条件困难需要交叉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4.2.11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127的有关规定。4.3公用工程设施4.3.1地下水取水点的位置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或净水厂。2应有利手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3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4: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4.3.2地表水取水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