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厂址选择3.1一般规定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3.1.2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3.1.3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士石方开挖量。3.1.4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3.1.5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3.1.6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3.1.7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3.1.8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9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工厂的厂址,应避开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3.1.10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于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5
所和国家重要设施。3.1.11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3.1.12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3.1.13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边保护区。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6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2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9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10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11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12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3.1.14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广、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6
下风侧。3.2技术要求3.2.1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3.2,2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3.2.3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2.4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表3.2.4防洪标准等级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200~100特大型Ⅱ大型100~50II50~20中型IV小型20~10注:1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2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当企业遵受洪水流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3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造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雅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4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3.2.5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2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7
3.2.6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3居住区3.3.1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3.3.2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3.3.3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和《聚氟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8等的有关规定。3.3.4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3.3.5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3.3.6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8
4化工区总体布置4.1一般规定4.1.1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4.1.2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4.1.3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4.1.4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4.1.5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2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3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4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