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结构的预测 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计)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 表2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1000 1000 工业专科学校 医学专科学校 2000 2000 3000 1000 1000 政法专科学校 师范专科学校 2000 2000 300 财经专科学校 1000 2000 农业专科学校 500 体育专科学校 3000 1000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21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本类学 校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实际规模 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条高等专科学校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22一1的规定。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生) 表22-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业专科 1000 34.48 医学专科 1000 33.17 学 0.19 2000 8.74 3000 28.49 政法专科 00 3.60 100 30.4 学 200 20.49 262 财经专科 1000 23.60 25.40 学 校 2000 农业专科 1000 34.28 20.49 50m 34.93 2000 30.21 体育专科 学校 3000 28.31 学 1000 39.59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22-2的规定。 12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五条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结构的预测 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计)按表 21的规定执行。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 表 2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工业专科学校 师范专科学校 农业专科学校 1000 2000 3000 1000 2000 3000 1000 2000 3000 医学专科学校 政法专科学校 财经专科学校 体育专科学校 1000 2000 1000 2000 1000 2000 500 1000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 21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本类学 校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实际规模 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22—1的规定。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表 22—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工业专科 学 校 师范专科 学 校 农业专科 学 校 1000 34.48 2000 30.19 3000 28.49 1000 30.49 2000 26.82 3000 25.40 1000 34.28 2000 30.21 3000 28.31 医学专科 学 校 政法专科 学 校 财经专科 学 校 体育专科 学 校 1000 33.17 2000 28.74 1000 23.60 2000 20.49 1000 23.60 2000 20.49 500 34.93 1000 39.59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 22—2的规定。 12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22-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3.06 教工宿舍 325 第四十八条高等专科学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设计研究院(所 室)时,其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九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 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3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23 学科规模 科别 500 1000 2000 3000 理、工、农、医,体育各科 2.68 2.17 1.84 1.56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7 2.42 1.98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4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24 学校规模 学校举别 500 1000 2000 3000 工业专科学校 2.23 1.89 1.63 师范专科学校 2.72 2.30 2.10 农业专科学拉 2.23 1.92 1.6 医学专科学校 2.17 1.84 政法专科学校 2.42 1.98 财经专科学校 2.42 1.98 体育专科学校 2.68 2.17 第五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9)。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25的规定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22—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3.06 教工宿舍 2.25 第四十八条 高等专科学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设计研究院(所、 室)时,其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九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 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23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23 科别 学科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理、工、农、医、体育各科 2.68 2.17 1.84 1.56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77 2.42 1.98 —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24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24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工业专科学校 — 2.23 1.89 1.63 师范专科学校 — 2.72 2.30 2.10 农业专科学校 — 2.23 1.92 1.66 医学专科学校 — 2.17 1.84 — 政法专科学校 — 2.42 1.98 — 财经专科学校 — 2.42 1.98 — 体育专科学校 2.68 2.17 — — 第五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 9)。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 25的规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