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有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有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1992北京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2 年 8 月 1 日 1992 北 京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 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 5月 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 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 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以及19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 而成。 修可的时程中,我秀秀托国务院各有关部(秀)对本系统善桶高等学校实验宝的规别建箭面积指标 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 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 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校金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 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修 订 说 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 建标字第 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 原教育部 1979年 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以及 1984年 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 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 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 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 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 37号,邮政编码 100816),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 11月 20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教室 第三节图书馆…5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6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8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八节会堂……… 9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十一节教工住宅 第十二节教工宿舍…………………………………… 10 第十三节教工食堂 。10 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10 第三章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3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二节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19 附加说明。20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教室……………………………………………………………………………………………… 5 第三节 图书馆…………………………………………………………………………………………… 5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6 第五节 风雨操场………………………………………………………………………………………… 7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8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8 第八节 会堂……………………………………………………………………………………………… 9 第九节 学生宿舍………………………………………………………………………………………… 9 第十节 学生食堂………………………………………………………………………………………… 9 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 10 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 10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 10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 10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2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13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 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5 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 16 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8 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19 附加说明 …………………………………………………………………………………………………… 20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 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 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 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 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 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 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 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 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 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 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 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 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 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 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 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 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