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②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10 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生) 表10 学校 学校自 实验室指标 学校 学校自 实验室指标 类别 然规模 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 类别 然规模 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 2000 6.54 0.63 7.17 1000 10.91 0.72 11.63 3000 5.99 0.46 6.45 200 9.31 0.41 9.72 5000 5.42 0.32 5.74 3000 8.52 0.31 8.83 2000 944 066 10.10 2000 0.94 043 137 2000 868 040 017 200m 0.83 033 118 028 831 50000.76 034 100 2000 6.13 04 65 043 17 3000 563 032 505 000 0.5 0.33 118 50 5.0 0.2 0 0.2 200 10.49 100 .l5 0.3 3000 9.33 0.31 9.84 2000 0.% 0.24 1.18 5000 8.53 0.2 8.76 30000.85 0.18 1.03 2000 11.05 0.4111.46 5001.98 0.50 2.48 3000 10.16 0.31 10.47 1000 1.72 0.33 2.05 5000 9.000.239.23 20001.58 0.241.82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一1的规定。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1一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律放而积(2) 风雨操场指标(2/生) 1000 1200 1.20 2000 1200 0.60 3000 1500 0.50 5000 2350 0.47 规模大于5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一2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 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1一2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 风雨操场指标(m) 8000 3200 0.40 1000 3800 0. 13000 4550 0.35 15000 5100 0.34 >
注:①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②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 10 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表 10 学校 类别 学校自 然规模 实验室指标 实验室 计算中心 总计 学校 类别 学校自 然规模 实验室指标 实验室 计算中心 总计 综 合 大 学 2000 6.54 0.63 7.17 3000 5.99 0.46 6.45 5000 5.42 0.32 5.74 医 学 院 校 1000 10.91 0.72 11.63 2000 9.31 0.41 9.72 3000 8.52 0.31 8.83 工 科 院 校 2000 9.44 0.66 10.10 3000 8.68 0.49 9.17 5000 7.86 0.35 8.21 政 法 院 校 2000 0.94 0.43 1.37 3000 0.85 0.33 1.18 5000 0.76 0.24 1.00 师 范 院 校 2000 6.13 0.42 6.55 3000 5.63 0.32 5.95 5000 5.02 0.24 5.26 财 经 院 校 2000 0.94 0.43 1.37 3000 0.85 0.33 1.18 5000 0.76 0.24 1.00 农 业 院 校 2000 10.49 0.41 10.90 3000 9.53 0.31 9.84 5000 8.53 0.23 8.76 外 语 院 校 1000 1.15 0.33 1.48 2000 0.94 0.24 1.18 3000 0.85 0.18 1.03 林 业 院 校 2000 11.05 0.41 11.46 3000 10.16 0.31 10.47 5000 9.00 0.23 9.23 体 育 院 校 500 1.98 0.50 2.48 1000 1.72 0.33 2.05 2000 1.58 0.24 1.82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五节 风 雨 操 场 第二十三条 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1—1的规定。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1—1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1000 1200 1.20 2000 1200 0.60 3000 1500 0.50 5000 2350 0.47 规模大于 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1—2的规定。 规模大于 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 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1—2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 8000 3200 0.40 10000 3800 0.38 13000 4550 0.35 15000 5100 0.34 7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2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总建筑而积()》 风雨操场指标(m㎡/生) 500 5100 10.20 1000 16700 16.70 2000 25800 12.90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3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 风雨操场指标(m/生) 2000 2480 1.24 3000 300 1.10 5000 5300 1.06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插 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14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校行政用房指标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 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的规定。 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15 学校折算规模 学校类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 综合大学 1.30 127 121 工科院校 1.30 127 121 师范院校 0 1.27 1.19 农业院校 1.30 1.27 1.21 林业院校 130 127 121 医学院校 1.4 1.32 1.28 玫法院核 1.29 1.24 1.17 财经院校 1.29 1.24 1.17 外语院校 14R 130 1.32 体育院校 1.68 1.48 1.36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2的规定。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2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500 5100 10.20 1000 16700 16.70 2000 25800 12.90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3的规定。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3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2000 2480 1.24 3000 3300 1.10 5000 5300 1.06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 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4的规定。 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14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校行政用房指标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 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5的规定。 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15 学校类别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 — 1.30 1.27 1.21 工科院校 — — 1.30 1.27 1.21 师范院校 — — 1.30 1.27 1.19 农业院校 — — 1.30 1.27 1.21 林业院校 — — 1.30 1.27 1.21 医学院校 — 1.44 1.32 1.28 — 政法院校 — — 1.29 1.24 1.17 财经院校 — — 1.29 1.24 1.17 外语院校 — 1.48 1.39 1.32 — 体育院校 1.68 1.48 1.36 — — 8
第八节会堂 第三十条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 得超过表16一1的规定。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6-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 会堂指标(m2/生) 1000 700 1120 1.12 2000 800 1280 0.64 3000 900 140 0.48 5000 1100 1800 0.36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16-2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 会堂指标(m/生) 8000 50 2400 0.30 10000 2000 3000 0.30 13000 2500 3630 0.28 15000 2500 3630 0.24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7的规定。 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17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 7.5 进修生 10.5 其他各科本科生 6.5 般干训生 0.5 研究生 10.5 处级干训生 19.0 注:①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 ②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 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三十三条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 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8的规定。 学生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18 学校自然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学生食堂指标 1.61 1.41 1.30 1.30 130 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 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八节 会 堂 第三十条 1000人及 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 得超过表 16—1的规定。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6—1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2) 会堂指标(m2/生) 1000 700 1120 1.12 2000 800 1280 0.64 3000 900 1440 0.48 5000 1100 1800 0.36 规模大于 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6-2的规定。 规模大于 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表 16—2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2) 会堂指标(m2/生) 8000 1500 2400 0.30 10000 2000 3000 0.30 13000 2500 3630 0.28 15000 2500 3630 0.24 第九节 学 生 宿 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7的规定。 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17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 7.5 进 修 生 10.5 其他各科本科生 6.5 一般干训生 10.5 研究生 10.5 处级干训生 19.0 注:①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 ②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 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节 学 生 食 堂 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 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8的规定。 学生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18 学校自然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学生食堂指标 1.61 1.41 1.30 1.30 1.30 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 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9
第十一节教工住宅 第三十五条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 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 任教师总数的5%,副教授占25%,讲师占40%,助教占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 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 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 参数)不得超过34.14/人。 第十二节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条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 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 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30m2(18m)、讲师及相 当的干部15m2(9m2)、助教及相当的干部12m2(7.2m)、一般干部10m2(6m2)、工勤人员7.5m2(4.5m)。 第四十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 数)不得超过2.33m2/人。 第十三节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条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 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表19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2000 3000 5000 教工食堂指标 0.390.300.260.240.23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 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0m2/人。 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四十三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 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理发室、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 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 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 浴室等。 第四十四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0的 规定。 10
第十一节 教 工 住 宅 第三十五条 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 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 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 任教师总数的 5%,副教授占 25%,讲师占 40%,助教占 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 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 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 参数)不得超过 34.14m2/人。 第十二节 教 工 宿 舍 第三十八条 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 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 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 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 30m2(18m2)、讲师及相 当的干部 15m2(9m2)、助教及相当的干部 12m2(7.2m2)、一般干部 10m2(6m2)、工勤人员 7.5m2(4.5m2)。 第四十条 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 数)不得超过 2.33m2/人。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条 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 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条 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9的规定。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19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教工食堂指标 0.39 0.30 0.26 0.24 0.23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 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 0.70m2/人。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四十三条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 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理发室、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 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 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 浴室等。 第四十四条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20的 规定。 10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生活福利及其他 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20 学校规榄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 5.91 4.65 3.75 3.46 3.04 其中:用自然规模计算的 4.36 3.47 2.69 2.47 2.09 用折算规模计算的 155 1.18 1.06 0.99 0.95 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 舍。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 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0m/人,其内容只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 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生活福利及其他 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20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 5.91 4.65 3.75 3.46 3.04 其中:用自然规模计算的 4.36 3.47 2.69 2.47 2.09 用折算规模计算的 1.55 1.18 1.06 0.99 0.95 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 舍。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 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 3.40m2/人,其内容只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 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