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大学生不仅要从一般原理的角度了解法律的概念,历史发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重要作用,而且要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的特征,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法律权利的特征: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救济权利。【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利用多媒体。【教学时数】8学时【教学内容】1、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4、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5、培养法治思维6、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课程导入法律其实并不遥远,而是就在我们身边。比如,早上出门打车,司机把我送到学校,我支付司机一定车费,这之间就产生了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再如,家里买了个电视,抱回家才三天就没人影了,按照“三包”的规定,商家应当给予修理,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调换,没有相应的产品时,应当退货。可是商家就是不修也不换,这时维护自己权利就要用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1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大学生不仅要从一般原理的角度了解法律的概念,历史发 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重要作用,而且要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 基本制度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 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的特征,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 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 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 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培 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法律权利的特征;我国宪法法律 规定的公民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救济权 利。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利用多媒体。 【教学时数】8 学时 【教学内容】 1、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4、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5、培养法治思维 6、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课程导入 法律其实并不遥远,而是就在我们身边。比如,早上出门打车,司机把我 送到学校,我支付司机一定车费,这之间就产生了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中的客 运合同法律关系。再如,家里买了个电视,抱回家才三天就没人影了,按照“三 包”的规定,商家应当给予修理,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调换,没有 相应的产品时,应当退货。可是商家就是不修也不换,这时维护自己权利就要用 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含义《说文解字》中,“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刑”字,既有刑岁、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一般场合,仍根据约定俗称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我国婚姻法上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规定。但是,西南少数民族摩梭族还继续着传统的“走婚制”,保留着母系社会的习俗。这种现象显然与婚姻法相违背。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婚姻法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变通规定”,从而认可了这种婚姻方式的合法性。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国家与其他组织的不同在于其具备合法使用暴力工具的权力,比如监狱、警察。一个在逃的通缉犯,如果警察鸣枪示警他依旧顽抗,则警察有权将其击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强制力的表现。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迟迟不还,乙公司诉诸法院。在法院判决甲公司一定期间偿付货款而甲公司依旧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冻结甲公司的银行帐户,划拨资金到乙公司的帐户;上述资金不足,还可以查封甲公司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用于偿付乙公司。但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对法律内容的影响:中国古代是封闭的内陆国家,以农业为主,法律中关于土地的内容比较多:古希腊罗马濒临海洋,海上贸易促进了商业文明的形成所以民商法部门特别发达。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不可能有专门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也不可能有完备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2 (一)法律的含义 《说文解字》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刑”字, 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 也往往与“律”通用。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 论,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一般场合,仍根据约定俗称的原则,把所 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国家创 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 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我国婚姻法上有“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的规定。但是,西南少数民族摩梭族还继续着传统的“走婚制”, 保留着母系社会的习俗。这种现象显然与婚姻法相违背。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 惯,婚姻法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 体情况做变通规定”,从而认可了这种婚姻方式的合法性。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 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国家与其他组织的不同在于其具备合法使用暴力工具的权力, 比如监狱、警察。一个在逃的通缉犯,如果警察鸣枪示警他依旧顽抗,则警察有 权将其击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强制力的表现。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 万元迟迟不还,乙公司诉诸法院。在法院判决甲公司一定期间偿付货款而甲 公司依旧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冻结甲 公司的银行帐户,划拨资金到乙公司的帐户;上述资金不足,还可以查封甲公司 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用于偿付乙公司。但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 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 口因素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 理环境对法律内容的影响:中国古代是封闭的内陆国家,以农业为主,法律中关 于土地的内容比较多;古希腊罗马濒临海洋,海上贸易促进了商业文明的形成, 所以民商法部门特别发达。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 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 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阶级社会中, 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 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 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 奴隶社会,不可能有专门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也不可能有完备的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法律创制出来后,并不是只适用于被统治阶级,而是普遍适用于该社会或该国的全体国民,包括统治阶级的成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守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其次,法律所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法律,而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制度。(1)奴隶制法律奴隶制法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确认并用极其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一一奴隶。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奴隶制法的特点: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四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法律内容:在法律上,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一一物。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就像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可以买卖、赠与、继承,甚至屠杀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杀伤奴隶,不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奴隶制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重要权利。如果他人杀死或伤害奴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对其主人负责赔偿财产上的损失(《汉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条)。如果盗窃或藏匿奴隶,协助奴隶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隶的标志者,则认为是犯罪,处以重刑,甚至可以处死(《汉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条)。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位,也明确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国古代的礼,严格划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维护着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即所谓“别亲疏贵贱之节”(《礼记·三年问》),“序爵所以辨贵贱也”(《礼记·中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统治者采取了“亲亲”、“尊尊”(《礼记·丧服小记》、《谷梁传·成元》)等措施。“亲亲”就是按照宗法关系来区分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任命官吏则任人唯亲。“尊尊”就是所有的平民和奴隶,都必须尊敬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奴隶主也要尊重上级奴隶主,不许“犯上”;还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礼记·曲礼》)。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奴隶制法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公开的阶级不平等的奴隶主专政的法。《十二铜表法》还在第11表以最残忍的法律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另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妇女的无权地位以及父权支配家庭的绝对权力,在奴隶制法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西周的礼规定“男师女、女从男”(《礼记·郊特牲》),确保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从属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运也要完全听从家长的摆布,甚至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古3
3 首先,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法律创制出来后,并不是只适用 于被统治阶级,而是普遍适用于该社会或该国的全体国民,包括统治阶级的成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守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其次,法律所体 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 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 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奴隶制法 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法 律,而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 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 确认并用极其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 和生产者──奴隶。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的 人身。 奴隶制法的特点: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 人格;三是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四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法律内容:在法律上,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物。奴隶主可以 任意处置奴隶,就像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可以买卖、赠与、继承,甚至屠杀 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杀伤奴隶,不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奴隶制法所确认 和保障的重要权利。如果他人杀死或伤害奴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只对其主人负责赔偿财产上的损失(《汉穆拉比法典》第 219、220 条)。如果盗 窃或藏匿奴隶,协助奴隶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隶的标志者,则认为是犯 罪,处以重刑,甚至可以处死(《汉穆拉比法典》第 15、16、19、226、227 条)。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 位,也明确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国古 代的礼,严格划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维护着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和 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即所谓“别亲疏贵贱之节”(《礼记·三年问》), “序爵所以辨贵贱也”(《礼记·中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统治者采取了“亲 亲”、“尊尊”(《礼记·丧服小记》、《谷梁传·成元》)等措施。“亲亲”就是按照 宗法关系来区分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任命官吏则任人唯亲。“尊尊”就是 所有的平民和奴隶,都必须尊敬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奴隶主也要尊重上 级奴隶主,不许“犯上”;还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礼记·曲 礼》)。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奴隶制法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公开的阶级不平等的奴隶 主专政的法。《十二铜表法》还在第 11 表以最残忍的法律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 婚。另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妇女的无权地位以及父权支配家庭的绝对权力, 在奴隶制法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西周的礼规定“男帅女、女从男”(《礼记·郊 特牲》),确保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从属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运也要 完全听从家长的摆布,甚至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汉穆拉比法典》第 117 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 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古
希腊、古罗马等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2)封建制法律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皇权;四是刑罚严酷。封建制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伽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3)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在欧美近代史上,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发展道路方面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的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4)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4
4 希腊、古罗马等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封建制法律 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 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 农民。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 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实 行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皇权;四是刑罚严酷。 封建制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 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 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 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 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 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 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 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 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 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 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 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 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 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 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 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 在欧美近代史上,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发展道路方面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的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 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 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 70 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 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 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 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 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大约有 26 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 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 港等国家和地区。 (4)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 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
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其具体内容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并指导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改革创新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角度来认识的。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中央军车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5
5 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 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 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 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的 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 度的超越。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 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 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 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 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 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我国社 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其具 体内容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规律是 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 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并指导人们在 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改革创新立法体 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法的社会作用是从 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角度来认识的。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 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 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法律 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制 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 用、遵守则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 利和义务。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 释工作。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中央军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军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 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