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建设项目峻工决算的编制和峻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第六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I、考纲要求1.竣工验收工作程序;2.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3.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4.质量保证金的处理。Ⅱ、主要内容第一节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1.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竣工验收的内容不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两部分。(1)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2)工程内容验收。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称为“动用验收”),见表2-6-1。表2-6-1不同阶段的工程验收类型验收条件验收组织第1页/共5页
第 6 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 1页 /共 5页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Ⅰ、考纲要求 1.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2. 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3.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4.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Ⅱ、主要内容 第一节 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1. 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竣工验收的内容 不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两部分。 (1)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2)工程内容验收。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工程整体验 收(称为“动用验收”),见表 2-6-1。 表 2-6-1 不同阶段的工程验收 类 型 验收条件 验收组织
第6章:建设项目峻工决算的编制和峻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1)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工程验完成到某一阶段后要进行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和承包商派收(2)主要的工程部位施工已完成了隐急人参加。该部位的验收资料将作为最(中间验收)蔽前的准备工作,该工程部位将置于终验收的依据.。无法查看的状态。(1)建设项目中的某个合同工程已全部完成。单项工程验由业主组织,会同施工单位,监理收(2)合同内约定有分部分项移交的工单位、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部(交工验收)程已达到竣工标准,可移交给业主投门共同进行。入试运行。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1)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委或由其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工程整体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项收(2)初验结果全部合格。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业主、(动用验收)(3)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已准备齐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工作。(1)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2)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三、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页/共5页
第 6 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 2页 /共 5页 单位工程验 收 (中间验收) (1)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 完成到某一阶段后要进行中间验收。 (2)主要的工程部位施工已完成了隐 蔽前的准备工作,该工程部位将置于 无法查看的状态。 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和承包商派 人参加。该部位的验收资料将作为最 终验收的依据.。 单项工程验 收 (交工验收) (1)建设项目中的某个合同工程已全 部完成。 (2)合同内约定有分部分项移交的工 程已达到竣工标准,可移交给业主投 入试运行。 由业主组织,会同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部 门共同进行。 工程整体验 收 (动用验收) (1)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初验结果全部合格。 (3)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已准备齐全。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 委或由其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 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项 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业主、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使 用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1)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2)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鉴 定书”。 三、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6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峻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二节竣工决算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市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峻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峻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一)竣工决算的内容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峻工决算的核心内容。(1)峻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根据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采用不同的审批制度。在中央级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属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建设项目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3)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具体要求包括: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承包人,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工图。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第3页/共5页
第 6 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 3页 /共 5页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节 竣工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 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 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 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根据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采用不同的审批制度。在中央级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非 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属 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 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基本 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 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 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具体要求包括: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承包人,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 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 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 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第6章:建设项目峻工决算的编制和峻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3)凡有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峻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二)竣工决算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过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三、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5)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2.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计算(1)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2)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第4页/共5页
第 6 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 4页 /共 5页 3)凡有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 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 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 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 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 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过审 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三、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 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 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 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 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 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2.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计算 (1)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 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 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
第6章:建设项目峻工决算的编制和峻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用收益法进行估价。(3)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建设单位获得王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王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第三节质量保证金的处理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峻工日期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2.保修期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5页/共5页
第 6 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 5页 /共 5页 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 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 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 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 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节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的 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2. 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 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 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