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死行为,不属正当行为”换句话说,为了消除病人肉体上的剧烈痛苦而不得已而侵害 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紧急避难行为,不应受到处罚。本案被告与上述要件不符,也 不符合社会观念上正当行为的要件,因此以加工自杀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 我们再来看荷兰的一个案例。身患抑郁症的50岁妇女哈契尔( Hilly bosher)有 凄惨的经历,她的两个儿子和她的父亲相继死去,家庭也破裂了。1991年,哈挈尔拒绝 接受治疗,只求一死。最后,心理医生查沃特 Dr Chabot)给了哈契尔致命药物,哈契 尔服药后死去。荷兰最高法院最终决定不处罚查沃特,指出没有理由认为医生协助的自 杀不能用于道受“心理疾病”折磨的病人2。这为安乐死的实施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意 识到安乐死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应该有严格的限制。之后,荷兰法律对合法安乐死的 界定更加严格,否定了仅以精神痛苦为理由实施安乐死。这表现在2002年12月荷兰最 高法院判处菲利浦·祖托留斯医生有罪的判决中。菲利浦·祖托留斯医生帮助前议员爱 德华·布朗吉斯玛实施了安乐死,因为布朗吉斯玛患有失禁、头晕和行动不便,并表示 “厌倦生活”。法庭裁定这种情况不适用安乐死,因为病人仅仅是“厌倦生活” 虽然,荷兰规定安乐死以病人存在精神痛苦为必要条件,但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上 的痛苦,痛苦的程度不得不依赖于患者单方面的诉说,不具有可靠性,因此,“精神痛 苦”不足以单独作为安乐死的必要条件。没有肉体痛苦,只有精神痛苦的安乐死只能是 自杀。 我们所要考虑的是:病人的痛苦是以单纯的肉体痛苦为标准,还是以肉体和精神的 双重痛苦为标准。身患绝症的病人身体上经受的痛苦和对死亡的恐惧,很容易使他们产 生精神上的痛苦。但是,每个人对痛苦的承受程度是不一样的,对死亡的态度也是不 样的,因此,不同的人在临终阶段所表现的精神状态是不一样的,临终病人的精神痛苦 不外乎来自于肉体痛苦导致的心情烦躁、对死亡的恐惧、家属的态度和不幸的经历 我们针对临终病人精神痛苦的来源分别分析。首先我们来分析对死亡的恐惧。由于 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忌讳谈论死亡,无知产生恐惧,大多数人都因为根本不了解 死亡而对死亡产生莫名的恐惧。因此,对社会公众进行死亡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对 待死亡的态度尤为重要 大部分的人对死亡都有恐惧心理,因为不知道也无从了解死后的情况,也有对生活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 社2003年版,第119页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和生命伦理 社2003年版,第112页 3《各国安乐死面面观》,载东北新闻 4月1日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死行为,不属正当行为.”‘换句话说,为了消除病人肉体上的剧烈痛苦而不得已而侵害 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紧急避难行为,不应受到处罚.本案被告与上述要件不符,也 不符合社会观念上正当行为的要件,因此以加工自杀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 我们再来看荷兰的一个案例.身患抑郁症的50岁妇女哈契尔(Hilly Ikscher)有 . 凄惨的经历,她的两个儿子和她的父亲相继死去,家庭也破裂了.1991年,哈挈尔拒绝 接受治疗,只求一死.最后,心理医生查沃特a)r Chabot)给了哈契尔致命药物,哈契 尔服药后死去.荷兰最高法院最终决定不处罚查沃特,指出没有理由认为医生协助的自 杀不能用于遭受。心理疾病”折磨的病人2.这为安乐死的实施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意 识到安乐死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应该有严格的限制.之后,荷兰法律对合法安乐死的 界定更加严格,否定了仅以精神痛苦为理由实施安乐死.这表现在2002年12月荷兰最 高法院判处菲利浦·祖托留斯医生有罪的判决中.菲利浦·祖托留斯医生帮助前议员爱 德华·布朗吉斯玛实施了安乐死。因为布朗吉斯玛患有失禁、头晕和行动不便,并表示 。厌倦生活”.法庭裁定这种情况不适用安乐死,因为病人仅仅是。厌倦生活”3. 虽然.荷兰规定安乐死以病人存在精神痛苦为必要条件,但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上 。 的痛苦,痛苦的程度不得不依赖于患者单方面的诉说,不具有可靠性,因此,。精神痛 苦”不足以单独作为安乐死的必要条件.没有肉体痛苦,只有精神痛苦的安乐死只能是 自杀. 我们所要考虑的是:病人的痛苦是以单纯的肉体痛苦为标准,还是以肉体和精神的 双重痛苦为标准.身患绝症的病人身体上经受的痛苦和对死亡的恐惧,很容易使他们产 生精神上的痛苦.但是,每个人对痛苦的承受程度是不一样的,对死亡的态度也是不一 样的,因此,不同的人在临终阶段所表现的精神状态是不一样的.临终病人的精神痛苦 不外乎来自于肉体痛苦导致的心情烦躁、对死亡的恐惧、家属的态度和不幸的经历. 一. 我们针对临终病人精神痛苦的来源分别分析.首先我们来分析对死亡的恐惧.由于 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忌讳谈论死亡,无知产生恐惧,大多数人都因为根本不了解 死亡而对死亡产生莫名的恐惧.因此,对社会公众进行死亡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对 待死亡的态度尤为重要. 大部分的人对死亡都有恐惧心理,因为不知道也无从了解死后的情况,也有对生活 ’黄丁全著;‘医,r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2黄丁全著:‘医疗法律和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备墨安乐死面面观),蓑东北新闻罔20∞年4月t.日.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留恋。但是,安乐死就能消除这种恐惧吗?很明显,是不可能的,病人害怕的是死, 却想以死来消除对死的恐惧,只能加剧病人的恐惧。因此,对于病人由于对死亡的恐惧 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是安乐死所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心理疏导来减轻这种痛苦。也就 是说,病人对死亡的恐惧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不能成为安乐死实施的考虑因素之 其次,我们来分析家属的态度。一般来说,面对一个将死之人,家属都会表现得比 较依依不舍。即使是平常与病人不和的家属,和一个即将死去的亲人还有什么可计较的 呢。至于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的报道,绝症患者由于害怕给家人留下沉重负担而要求“安 乐死”,不是安乐死而是自然死亡的一种,已经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福 利、保险方式等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家属的态度所导致的精神痛苦考虑在安乐 死所要求的条件之内的话,会使一些家属故意用恶劣的态度对待病人,不利于病人利益 的保护。 再次,我们来分析不幸的经历所导致的精神痛苦。一般来说,有着不幸经历的人 要么有排解的方式,要么就是以死作为解脱。对于一个身患绝症的将死之人,对于不幸 的痛苦回忆要么已经排解,要么已经看开,再不然就是希望以死作为解脱。可是他已经 要死了,不需要自己再刻意的寻死就注定很快要死了,不就是即将得到了他所认为的解 脱吗?他还有必要为经历的不幸而痛苦吗?因此看来,绝症患者临终时对不幸经历的痛 苦回忆并不会使他希望“死得快一点”的愿望更强烈。 最后我们来看肉体痛苦导致的精神痛苦。肉体的痛苦所导致的不适、无法进行正常 的生活、接受别人的照顾所导致的尊严的丧失、缺氧所导致的意识不清、精神烦躁 次次的痛苦的检查、化疗等都使病人不寒而栗。如果病人的身体上的痛苦可以得到控制 他可以稍稍有思考、交流的时间,病人的精神状况还是会有极大的好转的,有的人会说, 现在不是有了临终关怀病房吗。我国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是1988年7月15日天津医学 院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创办的临终关怀病房。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除 西藏外共创办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200多家,病床3000多张。且不说临终病床的短缺, 就算是所有的临终病人都能住上临终病床,也不能根本解决少数临终病人不可忍受、不 可缓解的痛苦存在的现实情况,更何况,临终病床还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临终病人的痛苦主要来自肉体痛苦,在考虑安乐死的条件 时,应该考虑的是不可忍受、不能有效控制的肉体痛苦。尽管这种判断不免掺杂主观因 素,但医生应该有能力理智地断定病人的病痛是不可忍受的。 3、申请人的范围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留恋.但是,安乐死就能消除这种恐惧吗?很明显,是不可能的,病人害怕的是死, 却想以死来消除对死的恐惧,只能加剧病人的恐惧。因此.对于病人由于对死亡的恐惧 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是安乐死所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心理疏导来减轻这种痛苦.也就 是说,病人对死亡的恐惧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不笛成为安乐死实施的考虑因素之一. 其次,我们来分析家属的态度.一般来说,面对一个将死之人,家属都会表现得比 较依依不舍.即使是平常与病人不和的家属,和一个即将死去的亲人还有什么可计较的 呢.至于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的报道,绝症患者由于害怕给家人留下沉重负担而要求。安 乐死”,不是安乐死而是自然死亡的一种,已经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福 利、保险方式等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家属的态度所导致的精神痛苦考虑在安乐 死所要求的条件之内的话,会使一些家属故意用恶劣的态度对待病人,不利于病人利益 的保护. 再次,我们来分析不幸的经历所导致的精神痛苦.一般来说,有着不幸经历的人, 要么有排解的方式,要么就是以死作为解脱.对于一个身患绝症的将死之人。对于不幸 的痛苦回忆要么已经排解,要么已经看开.再不然就是希望以死作为解脱.可是他已经 要死了,不需要自己再刻意的寻死就注定很快要死了.不就是即将得到了他所认为的解 脱吗?他还有必要为经历的不幸而痛苦吗?因此看来,绝症患者临终时对不幸经历的痛 苦回忆并不会使他希望。死得快一点”的愿望更强烈. 最后我们来看肉体痛苦导致的精神痛苦.肉体的痛苦所导致的不适、无法进行正常 的生活、接受别人的照顾所导致的尊严的丧失、缺氧所导致的意识不清,精神烦躁、一 次次的痛苦的检查、化疗等都使病人不寒而栗.如果病人的身体上的痛苦可以得到控制, 他可以稍稍有思考、交流的时间,病人的精神状况还是会有极大的好转的.有的人会说, 现在不是有了临终关怀病房吗.我国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是1988年7月15日天津医学 院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创办的临终关怀病房.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除 西藏外共创办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200多家,病床3000多张.且不说临终病床的短缺, 就算是所有的临终病人都能住上临终病床,也不能根本解决少数临终病人不可忍受、不 可缓解的痛苦存在的现实情况,更何况,临终病床还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临终病人的痛苦主要来自肉体痛苦,在考虑安乐死的条件 时,应该考虑的是不可忍受、不能有效控制的肉体痛苦.尽管这种判断不免掺杂主观因 素,但医生应该有能力理智地断定病人的病痛是不可忍受的。 3、申请人的范围 ● ● ● ●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首先必须明确,安乐死的申请人只能限定为病人本人,这是防止安乐死滥用、保护 病人生命利益的重要原则。既使身受极端痛苦,求死之心却未必人人都有。患者的信仰、 承受力不同,对待痛苦的态度也会不同。在健康人当中存在着一种极强的倾向,即根据 真正受苦者无法接受的方式来对他们的痛苦做出推断。一个人无法体会另一个人的痛苦 感受,所以一个人无法真正理解另一个人作出的结束生命的决定。只有患者本人才可以 提出请求,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作出,除非有病人的明确可查的授权 有的人也许会说,把安乐死请求人的范围限定在本人,对于“植物人”出生时存 在重大缺陷的新生儿、老年痴呆、重度精神病患者就无能为力了。“植物人”并未身患 绝症,也不存在难以忍受的痛苦,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不是濒临死亡的状态,不 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出生时存在重大缺陷的新生儿、老年痴呆、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安 乐死”是尊严死的范畴,但不属于安乐死。 综上所述,笔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肉体经受极大痛苦的 病人,在痛苦最小的情况下安然平静地死去;也指医生所采取的措施。 4、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关系 在安乐死的立法概念当中,最初的动机是出于对患者死亡权利与人性尊严的尊重, 换言之,是在讲求死亡的尊严( die with dignity)。所以,有人会把安乐死与尊严死 等同。不过,安乐死是达成尊严死的一种作为,不能把手段等同于目的,必须各自予以 定位。 就尊严死而言,强调人在面对死亡时,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动态地选择与实现自身 死亡的价值。只是当人身体衰弱时,寻求尊严的希望也落空,安乐死正是此价值实现的 途径之一,而尊严死正是安乐死所要凸现以致达到的目的 学者们对尊严死有不同的认识。日本学者大冢仁对尊严死的定义为“对随着医学的 进步而产生的没有康复希望的处在所谓植物状态的患者,摘掉其生命维持装置等,终止 延长其生命的医疗行为”呵可见大冢仁所称的“尊严死”的对象仅指“植物状态的患者” 但是,并不是只有“植物人”的所谓“安乐死”是寻求“尊严的死”,其他安乐死的病 人在死亡过程中也是寻求“死的有尊严”因此,以“尊严死”专指“植物人”的“安 乐死”似有不妥。“植物人”人的“安乐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向题,但是“植物人” 不处于临终状态,亦不存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不符合安乐死的主体条件。笔者认为,以 “植物人的尊严死”称之较为恰当。台湾学者陈子平认为尊严死的一般定义为:“指对 (日〕大冢仁著,张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365页
● ● ● ● 山东大学硪士学位论文 首先必须明确,安乐死的申请入只能限定为病人本人,这是防止安乐死滥用、保护 病人生命利益的重要原则.既使身受极端痛苦,求死之心却未必人人都有.患者的信仰、 承受力不同,对待痛苦的态度也会不同.在健康人当中存在着一种极强的倾向,即根据 真正受苦者无法接受的方式来对他们的痛苦做出推断.一个人无法体会另一个人的痛苦 感受。所以一个人无法真正理解另一个人作出的结束生命的决定.只有患者本人才可以 提出请求,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作出,除非有病人的明确可查的授权. 有的人也许会说.把安乐死请求人的范围限定在本人,对于。植物人。、出生时存 在重大缺陷的新生儿、老年痴呆、重度精神病患者就无能为力了.。植物人。并未身患 绝症,也不存在难以忍受的痛苦,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不是濒临死亡的状态,不 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出生时存在重大缺陷的新生儿、老年痴呆,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安 乐死”是尊严死的范畴,但不属于安乐死. 综上所述,笔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肉体经受极大痛苦的 病人,在痛苦最小的情况下安然平静地死去:也指医生所采取的措施. 4,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关系 在安乐死的立法概念当中,最初的动机是出于对患者死亡权利与人性尊严的尊重, 换言之,是在讲求死亡的尊严(die with dignity).所以,有人会把安乐死与尊严死 等同.不过,安乐死是达成尊严死的一种作为,不能把手段等同于目的,必须各自予以 定位. 就尊严死而言,强调人在面对死亡时,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动态地选择与实现自身 死亡的价值.只是当人身体衰弱时,寻求尊严的希望也落空,安乐死正是此价值实现的 途径之一,而尊严死正是安乐死所要凸现以致达到的目的. 学者们对尊严死有不同的认识.日本学者大冢仁对尊严死的定义为。对随着医学的 进步而产生的没有康复希望的处在所谓植物状态的患者,摘掉其生命维持装置等,终止 延长其生命的医疗行为”.‘可见大冢仁所称的。尊严死”的对象仅指。植物状态的患者巳 但是,并不是只有。植物人”的所谓。安乐死”是寻求。尊严的死”,其他安乐死的病 人在死亡过程中也是寻求“死的有尊严”,因此,以“尊严死”专指“植物人”的“安 乐死’似有不妥.。植物人。人的。安乐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但是。植物人。 不处于临终状态,亦不存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不符合安乐死的主体条件.笔者认为,以 。植物人的尊严死”称之较为恰当.台湾学者陈子平认为尊严死的一般定义为:。指对 ‘【日J大冢仁著,张军译,‘刑法摄谴‘总论)’,中田人民大学出腹社20∞年版,第3矸页. ' ●
山东大学硬士学位论文 于没有回复希望之末期病人,终止无益之延命医疗,使其具有‘人性尊严,以迎接自然 死亡之措施。但是,陈子平没有就他所称的尊严死是否包括植物人表明态度。陈子平 所称的尊严死是终止治疗,“即指对于必须借助人工之维持生命装置,才得延长或勉强 维持生命之丧失意识之患者,终止其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而使其具有人性尊严地迎接 死亡而言‘笔者主张将植物人、重度残疾的新生儿、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安乐死”归 入“尊严死“尊严死”问题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论的问题,此处只是顺便提及,不是 本文的讨论范畴,因此此处不做深入讨论。 二)、安乐死的分类 在现实中和理论上,有关安乐死的分类有许多种。为了更好的研究安乐死问题,有 必要对安乐死的分类进行分析。正如有的学者所呼吁的:“我们希望今后的安乐死讨论 中不要再笼统地提安乐死合法或不合法,而必须对所使用的安乐死进行清楚的界说和区 别后再来言说”有关安乐死的分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二分法 ①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 这是根据安乐死可适用的具体对象所做的分类 狭义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实施促使其无痛苦迅速死 亡的一种方式。广义安乐死,除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外,还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 残、痴呆的婴儿、社会上的一些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的昏迷中的 “植物人”促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亡的方式。 ②自愿安乐死( 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 Non-or Involuntary Euthanasia 这是根据病人对安乐死接受与否所做的分类 自愿安乐死是基于病人的自觉自愿所做出的选择;而在非自愿安乐死事件中,病人 并无选择权利或缺乏选择能力,由亲属或医生代为决定 ③积极安乐死( Active euthanasia)和消极安乐死( Passive Euthanasia) 根据实施手段不同,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指采取积极措施给患者注射过量的麻醉剂或剧毒药物以加速其死亡进 1陈子平:《尊严死(安乐死) 《宪政时代》第24卷第1期 2陈子平:《尊严死(安乐死 《宪政时代》第24巷第1期 3刘三木、汪再样:《关于安乐 议问题之讨论》,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4歐阳涛:《安乐死与立法》 坛》1996年第6期 5李玲芬:《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别后再来言说■,有关安乐死的分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l、二分法 ①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 这是根据安乐死可适用的具体对象所做的分类. 狭义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实施促使其无痛苦迅速死 亡的一种方式.广义安乐死,除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外,还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 残、痴呆的要儿、社会上的一些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的昏迷中的 . 。植物人”,促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亡的方式.‘ · ②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or Involuntary Euthanasia) 这是根据病人对安乐死接受与否所做的分类. 自愿安乐死是基于病人的自觉自愿所做出的选择;而在非自愿安乐死事件中,病人 并无选择权利或缺乏选择能力,由亲属或医生代为决定.‘ ⑤积极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和消极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根据实施手段不同,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指采取积极措施给患者注射过量的麻醉剂或剧毒药物以加速其死亡进 陈子平。‘尊严死(安乐死)初探'。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1期. 陈子平l‘尊严死(安乐死)初探’.载‘宪政时代'第2.卷第1期. 刘三术,汪再样。‘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蓑‘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欧阳涛t‘安乐死与立法'。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 事玲莽·‘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曩‘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 ● ●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程。消极安乐死指终止或切断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死亡。积极安乐死又称为 主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又称为被动安乐死 ④直接安乐死和间接安乐死 根据行为的目的是否直接导致病人死亡,将安乐死分为直接安乐死和间接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以直接导致病患死亡为目的的作为或不作为。间接安乐死,是指为了 减缓痛苦而采取的治疗行为,如注射麻药、吗啡、服用安眠药等止痛、麻醉药物伴随着 缩短生命的副作用。2 2、三分法 ①A型安乐死、B型安乐死、C型安乐死 这是根据医生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质进行的分类。A型安乐死指针对一般性 痛苦,单纯地减轻或消除痛苦,照常治疗;B型安乐死指消除痛苦,放弃治疗;C型安 乐死指针对痛苦难以忍受又无法克服的情况,以缩短或终止死亡过程的办法来解除痛 苦 ②自愿安乐死( 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i euthanasia)和不自愿安乐死( involuntary euthanasia) 自愿安乐死又称仁慈助死,是指当事人本身愿意、希望且要求安乐死从而被实施。 非自愿安乐死又可称为仁慈杀死,是指当事人已经失去了选择死或生的能力,但被以仁 慈方式处死或允许其死。不自愿安乐死是指:当事人不同意结束他的生命但仍被处死 3、四分法 分为真正的安乐死、消极性安乐死、间接性安乐死和积极性安乐死 这是台湾地区学者蔡宗珍所做的分类。①真正的安乐死(纯粹的安乐死),即对于 濒死病患于临终过程的安宁照护,使之能较和缓或减轻生理痛楚以等待死亡时点到来的 形式②消极性安乐死死亡的发生由于相关人员有意的消极放任临终过程的进行所致。 根据“放任”情形的不同,可分为:自病人临终的过程开始,即不进行任何的治疗;对 于因进行医疗措施所导致的并发症,不再进行治疗;中段已经开始的医疗措施。③间接 安乐死(非直接安乐死),即医生基于对末期病人的同情或病人的强烈要求,明知所采 1李玲芬:《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蒙《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日〕野村稔著:《日本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杜2001年版,第267页。 3祝世讷、冯秀兰、梁中天:《关于(安乐死暂行条例(草稿·建议稿》的若干说明》,载《医学与哲学》第20卷第 10期,199年10月 4刘三木、汪再排:《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戴《法学评论》200年第6期
l===忑篡篡== ● ● ● ● 主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又称为被动安乐死. ④直接安乐死和间接安乐死 根据行为的目的是否直接导致病人死亡,将安乐死分为直接安乐死和间接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以直接导致病患死亡为目的的作为或不作为.间接安乐死,是指为了 减缓痛苦而采取的治疗行为.如注射麻药、吗啡,服用安眠药等止痛、麻醉药物伴随着 缩短生命的副作用.2 .. , 2、三分法 ①A型安乐死、B型安乐死、C型安乐死 这是根据医生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质进行的分类.A型安乐死指针对一般性 痛苦,单纯地减轻或消除痛苦,照常治疗;B型安乐死指消除痛苦,放弃治疗;C型安 乐死指针对痛苦难以忍受又无法克服的情况,以缩短或终止死亡过程的办法来解除痛 苦.’ , ②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involuntary euthanasia)和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自愿安乐死又称仁慈助死,是指当事人本身愿意、希望且要求安乐死从而被实施。 非自愿安乐死又可称为仁慈杀死,是指当事人已经失去了选择死或生的能力,但被以仁 慈方式处死或允许其死.不自愿安乐死是指:当事人不同意结束他的生命但仍被处死. ● . 3,四分法 分为真正的安乐死、消极性安乐死、间接性安乐死和积极性安乐死 这是台湾地区学者蔡宗珍所做的分类.①真正的安乐死(纯粹的安乐死),即对于 濒死病患于临终过程的安宁照护,使之能较和缓或减轻生理痛楚以等待死亡时点到来的 形式.②消极性安乐死,死亡的发生由于相关人员有意的消极放任临终过程的进行所致. 根据。放任”情形的不同,可分为:自病人临终的过程开始,即不进行任何的治疗;对 于因进行医疗措施所导致的并发症,不再进行治疗;中段已经开始的医疗措施.@问接 安乐死(非直接安乐死),即医生基于对末期病人的同情或病人的强烈要求,明知所采 。李玲莽:‘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戴‘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日l JfH龉,‘日本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祝世讷,冯秀兰.粱中天:‘关于‘安乐死暂行条倒‘草稿·建议稿),的若干说明'.t‘医学与哲学,第20卷第 10期.1999年IO月. ‘刘三术,汪再样;‘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目最之讨论’t戴‘法掌评论’2004年第6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