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土学位论文 取的止痛或减轻痛苦的措施将导致病患的死亡却仍为之,意即对死亡结果有不确定的故 意存在有可能被评价为一般的他杀或受嘱托、得承诺的他杀行为。④积极性安乐死(直 接性安乐死)所采取的行为是以直接致人于死为目的,且也直接终结了该人的生命,而 动机多半是为了解除该人所受的痛苦折磨,这样的行为类型与其所导致的死亡方式。 以上各种分类方法各有利弊,分析如下: 广义安乐死扩大了安乐死适用对象的范围。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就是假“安乐 死”之名,对所谓“没有生命价值”的人进行了屠杀。广义安乐死中所指的“植物人 的所谓“安乐死”,如上文所分析,应称为“植物人的尊严死 A型、B型、C型分类中的A型安乐死B型安乐死对实施对象的要求只是存在“一般 性痛苦”和“较严重的痛苦”并不存在“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不符合安乐死的主体 条件,不应该作为安乐死看待。A型安乐死是正常的治疗措施;B型安乐死具有消极安 乐死的形态,但对痛苦的要求太低。C型安乐死也就是积极安乐死 关于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分类中的不自愿安乐死,不符合伦 理道德,违反了国际人权条约,是杀人行为。当代学者没有人赞成“不自愿安乐死 本文也不讨论这种类型,而且,这种分类中“非自愿”与“不自愿”虽然英文名称有 所不同,但汉语名称很容易混滑,如果不看内容解释,只看名称,很难看出二者的区别 笔者认为,分别用“无意愿表示”和“不愿意”来表示较为恰当。因此,这种分类应该 改为:自愿安乐死、无意愿表示的安乐死和不愿意的安乐死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分类的学者对间接安乐死的理解是不同的。蔡宗珍所称的间接 安乐死,不同于野村稔所称的间接安乐死。蔡宗珍认为间接安乐死可能被评价为一般的 他杀或受嘱托、得承诺的他杀行为,因为医生对死亡有不确定的故意存在。而野村稔则 认为间接安乐死不是“安乐死”,更不可能是杀人行为,因为此处导致死亡的结果只是 治疗的副作用,不是目的。笔者认为要区分两位学者关于间接安乐死的不同理解,需要 从目的入手。野村稔所称的间接安乐死中的止痛措施是以治疗为目的,而蔡宗珍所称的 间接安乐死中所采取的止痛措施非以治疗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止痛 安乐死分类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医生协助的自杀”是何种类型的安乐死 我们在看关于安乐死的文章时会发现,有的学者把积极安乐死也称为医师协助自杀 菜宗珍:《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思考基础 兼论宪法上生命权的体系结构》,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1期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取的止痛或减轻痛苦的措施将导致病患的死亡却仍为之,意即对死亡结果有不确定的故 意存在.有可能被评价为一般的他杀或受嘱托、得承诺的他杀行为.④积极性安乐死(直 接性安乐死)所采取的行为是以直接致人于死为目的,且也直接终结了该人的生命,而 动机多半是为了解除该人所受的痛苦折磨,这样的行为类型与其所导致的死亡方式.‘ 以上各种分类方法各有利弊,分析如下: 广义安乐死扩大了安乐死适用对象的范围.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就是假。安乐 死”之名,对所谓。没有生命价值”.的人进行了屠杀.广义安乐死中所指的“植物人。 的所谓。安乐死”,如上文所分析,应称为。植物人的尊严死”. A型、B型、C型分类中的^型安乐死B型安乐死对实施对象盼要求只是存在。一般 性痛苦’和。较严重的痛苦’,并不存在。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不符合安乐死的主体 条件,不应该作为安乐死看待.^型安乐死是正常的治疗措施;B型安乐死具有消极安 乐死的形态,但对痛苦的要求太低.C型安乐死也就是积极安乐死. 关于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分类中的不自愿安乐死,不符合伦 理道德,违反了国际人权条约,是杀人行为.当代学者没有人赞成。不自愿安乐死”。 本文也不讨论这种类型.而且,这种分类中。非自愿”、与“不自愿”虽然英文名称有 所不同,但汉语名称很容易混淆,如果不看内容解释,只看名称,很难看出二者的区别. 笔者认为,分别用。无意愿表示”和。不愿意”来表示较为恰当.因此,这种分类应该 改为:自愿安乐死、无意愿表示的安乐死和不愿意的安乐死.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分类的学者对间接安乐死的理解是不同的.蔡宗珍所称的间接 安乐死,不同于野村稔所称的间接安乐死.蔡宗珍认为间接安乐死可能被评价为一般的 他杀或受嘱托、得承诺的他杀行为,因为医生对死亡有不确定的故意存在.而野村稔则 认为同接安乐死不是。安乐死”,更不可能是杀人行为,因为此处导致死亡的结果只是 治疗的副作用,不是目的.笔者认为要区分两位学者关于间接安乐死的不同理解,需要 从目的入手.野村稔所称的间接安乐死中的止痛措施是以治疗为目的,而蔡宗珍所称的 间接安乐死中所采取的止痛措施非以治疗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止痛. 安乐死分类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医生协助的自杀。是何种类型的安乐死 我们在看关于安乐死的文章时会发现,有的学者把积极安乐死也称为医师协助自杀 ’蔡宗珍;r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思考基础——羲论宪法上生龠权的体系结构'.藏‘宪政时代’第24卷第l期. 10 ● ●
山东大学颈士学位论文 ( physiciarassisted suicide)'·有的学者所称的安乐死仅指医生实施的、不需要病 人协助的积极安乐死,把安乐死与医生协助的自杀分别对待,认为:“美国俄勒冈州通 过的“尊严死法案’的立法精神不但不想让安乐死合法化,甚至有意排除了安乐死的适 法性,而只许可医师协助病人自杀。笔者认为:医生协助的自杀,因为有了医生的参 与,就不能再认为是单纯的自杀,而应该认为是安乐死的一种。而且,医生采取的是积 极措施,给与了病人原先未采取的措施(如提供致命药物),应该认为是积极安乐死。 而且,积极安乐死并不仅指医生协助的自杀,不能认为积极安乐死就是医生协助的自杀。 积极安乐死还包括医生取措施,不需病人自己采取措施就可致病人死亡的措施〔如注 射致命针剂)。因此,可以把积极安乐死按照措施细分为:医生协助的自杀与医生采取 致死措施两种。医生协助的自杀,受到的非难比医生直接采取措施较小,但是有些情况 下,病人吃药后会产生严重的呕吐,达不到病人预期的目的,就产生了医生采取直接措 施的存在空间。 第二、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关系 在对安乐死的认识中有一个不容易理解的问题,就是: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关系。 学者们对这一方面的论述较少。笔者所见的论述也只是笼统的论述:“实际上积极安乐 死和消极安乐死都是区别于自然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不同比较容易区分, 积极安乐死是以主动的手段使病人死亡自然死亡就是顺其自然的、没有外力干预的死 亡。所难区分的是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区别。有的学者分析为:“消极安乐死…… 也是加速病人死亡的一种手段,但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用中止治疗的办法使病人的生 命慢慢枯竭”这种分析并没有指出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不同,我们读了之后还是分 不清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区别。作者认为消极安乐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很 准确,因为消极安乐死有时也会很快。例如,如果摘除肺癌临终患者的呼吸装置,患者 很快就会窒息而死 另外,有的作者对于自然死亡也缺乏准确的理解。认为:“对濒死病人,尽一切必 要的医疗救治后,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注意:在此状况中,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常被误解为被动(消极)型安乐死,……实际上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规 杨秀仪:《救到死为止?》,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3卷第3期 1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3楚东平著:《安乐死》,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52页 楚东平著:《安乐死》,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92页
● ● ● ●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有的学者所称的安乐死仅指医生实施的、不需要病 人协助的积极安乐死.把安乐死与医生协助的自杀分别对待,认为:。美国俄勒冈州通 过的‘尊严死法案’的立法精神不但不想让安乐死合法化,甚至有意排除了安乐死的适 法性,而只许可医师协助病人自杀.’l笔者认为:医生协助的自杀,因为有了医生的参 与,就不能再认为是单纯的自杀,而应该认为是安乐死的一种.而且,医生采取的是积 极措施,给与了病人原先未采取的措施(如提供致命药物),应该认为是积极安乐死. 而且,积极安乐死并不仅指医生协助的自杀,不能认为积极安乐死就是医生协助的自杀. 积极安乐死还包括医生采取措施,不需病人自己采取措施就可致病人死亡的措旄(如注 射致命针剂).因此,可以把积极安乐死按照措施细分为:医生协助的自杀与医生采取 致死措施两种.医生协助的自杀,受到的非难比医生直接采取措施较小,但是有些情况 下,病人吃药后会产生严重的呕吐。达不到病人预期的目的,就产生了医生采取直接措 施的存在空间. , 第二、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关系 在对安乐死的认识中有一个不容易理解的问题,就是: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关系. 学者们对这一方面的论述较少.笔者所见的论述也只是笼统的论述:。实际上积极安乐 死和消极安乐死都是区别于自然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不同比较容易区分, 积极安乐死是以主动的手段使病人死亡.自然死亡就是顺其自然的、没有外力干预的死 亡.所难区分的是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区别.有的学者分析为:。消极安乐死…… 也是加速病人死亡的一种手段,但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用中止治疗的办法使病人的生 命慢慢枯竭“这种分析并没有指出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不同,我们读了之后还是分 不清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区别.作者认为消极安乐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很 准确,因为消极安乐死有时也会很快.例如,如果摘除肺癌l临终患者的呼吸装置,患者 很快就会窒息而死. 另外,有的作者对于自然死亡也缺乏准确的理解.认为:。对濒死病人,尽一切必 要的医疗救治后,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注意:在此状况中。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常被误解为被动(消极)型安乐死,……实际上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规 ‘杨秀便;‘救到死为止?',袭‘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3鬈第3期.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奇伦理',法律出版桂2003年版.第"页. ’楚东平著。‘安乐死,t上海文化出版杜1988年lO月版,第,2页. ‘楚东早著;‘安乐死',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年IO月版,第,2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定的情形,因而一般称为自然死亡,也有人称为听任死亡”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加州1977 年通过的《自然死亡法】( Natural Death Act)的规定。该法案允许个人在一项文件上 签字〔生前遗嘱),表明于死亡迫在眼前的情况下,授权医生停止延续生命的措施,从 该法案的内容来看,是属于消极安乐死的规定。不能因为其名称中出现了“自然死亡 的字眼,就认为是关于自然死亡的法案。该法案之所以用《自然死亡法》来命名,笔者 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以目的来命名。消极安乐死是用消极或被动的不作为而使病人因为 其疾病产生自然死亡的结果。这就看出了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的相通之处。自然死亡 包括多种方式,例如突然的交通事故、急症等,总之是不受人工千预。而消极安乐死是 特指医生终止医疗措施或在病人的要求下不采取医疗措施,而使病人自然死亡,注意, 消极安乐死不进行延命治疗后,并不会停止解除痛苦的措施,因为有“安乐”“消除痛 苦”这个大前提在,否则,就不能称为“安乐死”了 基于对各种安乐死分类的研究,笔者对安乐死作以下分类: l、积极安乐死,指对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以积极的作为加速病人死亡 的行为。根据医生具体取的行为不同,可以分为 ①医生协助、病人自己实施:对于绝症、临终病人,为缓和其难以忍受的内体上的 痛苦,医生提供致死药物,由病人自己服用的死亡方式。一般适用于尚有能力自己服用 药物的病人。 ②医生直接采取致死措施:对于没有能力自己服用药物的绝症、临终病人,为缓和 其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医生采取注射致死药物等措施致病人死亡的死亡方式 2、消极安乐死,指对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停止使用医疗措施延续生命,任 其自然死亡的死亡方式。根据病人是否已经接受生命维持系统,可以分为: ①病人拒绝接受支持生命的治疗 ②由医生中指病人的生命维持系统。 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都可以根据病人意愿的有无分为自愿安乐死与无意愿表 示的安乐死两种类型 (三)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综观国内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l、生命神圣 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中,对道德、法律问题的思考往往受到宗教的影响。根据基 1刘三木汪再样:《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探讨》载《法学评论》204年第6期
l、积极安乐死,指对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以积极的作为加速病人死亡 的行为.根据医生具体采取的行为不同,可以分为: ①医生协助、病人自己实旌:对于绝症、临终病人,为缓和其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 痛苦,医生提供致死药物,由病人自己服用的死亡方式.一般适用于尚有能力自己服用 药物的病人. ②医生直接采取致死措施:对于没有能力自己服用药物的绝症、临终病人,为缓和 其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医生采取注射致死药物等措施致病人死亡的死亡方式. 2、消极安乐死,指对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停止使用医疗措施延续生命,任 其自然死亡的死亡方式.根据病人是否已经接受生命维持系统,可以分为: ①病人拒绝接受支持生命的治疗 ②由医生中蠡病人的生命维持系统. 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都可以根据病人意愿的有无分为自愿安乐死与无意愿表 示的安乐死两种类型 (三)、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 综观国内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1、生命神圣 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中,对道德、法律问题的思考往往受到宗教的影响.根据基 ‘剃三术.拄再样,‘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恿之探讨'.t‘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12 ● ● ●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督教的教义,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而上帝是神圣的,因此对某些人来说,生命具有绝对 的价值,因为生命来自上帝的祝福。如果人为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是人做了神的事, 是对上帝的亵渎,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决定生命何时能够终结。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 底蕴,正是在基督教的熏陶下,才发展起了西方文化。因此,生命神圣的观念也体现在 许多人的价值判断之中。康德就认为:人绝对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一个人的生 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信托”〔 holy trust),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处置了自己的生命, 那么他实际上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物体( ob ject),一个动物,而不是人。康德进一步强 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1 但是,生命是否就是最高目的而不可为加以剥夺,自古就有不同的意见。著名作 家休谟( David Hume)曾经说过:“若只有神单独地决定我们何时活、何时死,则医治 人也和杀人一样,是在做神之角色”。辛格甚至将人分为三类:无意识的生命、有意识 的生命和有自我意识的生命。他认为无意识的生命没有价值、有意识的生命不是个体, 两者都没有生命的权利;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是个体,才享有生命。这种“不值得活的生 命”或“没有价值的生命”的理论,让人感觉似曾相识,因为它借鉴了(当然是无意地 纳粹“不值得活的生命”的理论,不能不让人担心。 2、自我决定 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与生俱来都有权利和自由去支配自己的最终命运,不 论动机是出于解除痛苦或为家属或社会减轻负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克鲁赞诉密苏里 州( Cruzan v. Missouri)一案中主张:决定和放弃治疗是宪法保障自由的利益。但是,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病人“自我决定”的“自愿性”值得怀疑。他们认为疾病造成的 剧烈痛苦可能改变病人理性及勇敢地思考的能力。 3、滑坡理论 滑坡理论总结来说,就是如果同意自愿安乐死,就会滑向非自愿安乐死,继而就会 滑向“草菅人命”。任何法律都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如果立法也可能出现滥用的 可能,但关键在于这些可能滥用的情形是否严重到了超过了安乐死立法可能带来的益 处。而且,滥用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在事前审查时驳回由于精神原因、照顾不周或经济压 1参见 Immanuel KanT Lectures on Ethics(New York: Harpel Row193)p147-154,转引自张:《安乐死争论与第三条 路线的法律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2 David Hume: (Matters of Life and Death), Edited by Tom Regan,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0转引自黄丁全著:《医 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斯页 Peter Singen:( Praktische ethil〔M) statian194转引自甘绍平:《辛格是怎样将人消解了的》,载《中国人民大 学学报》2001年第6期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 ● ● ● 山东大学礤士学位论文 督教的教义,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而上帝是神圣的,因此对某些人来说,生命具有绝对 的价值,因为生命来自上帝的祝福.如果人为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是人傲了神的事。 是对上帝的亵渎,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决定生命何时能够终结.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 底蕴,正是在基督教的熏陶下,才发展起了西方文化.因此,生命神圣的观念也体现在 许多人的价值判断之中.康德就认为:人绝对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一个人的生 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信托。(holy trust),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处置了自己的生命. 那么他实际上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物体(object).一个动物,而不是人.康德进一步强 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1 但是,生命是否就是最高目的而不可人为加以剥夺,自古就有不同的意见.著名作 家休谟(David Hume)曾经说过:。若只有神单独地决定我们何时活、何时死,则医治 人也和杀人一样,是在傲神之角色”2.辛格甚至将人分为三类:无意识的生命、有意识 的生命和有自我意识的生命.他认为无意识的生命没有价值、有意识的生命不是个体, 两者都没有生命的权利;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是个体,才享有生命.这种。不值得活的生 命”或。没有价值的生命’的理论,让人感觉似曾相识,因为它借鉴了(当然是无意地) 纳粹。不值得活的生命”的理论,不能不让人担心. 2、自我决定 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与生俱来都有权利和自由去支配自己的最终命运,不 论动机是出于解除痛苦或为家属或社会减轻负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克鲁赞诉密苏里 州(Cruzan v.Missouri)一寨中主张:决定和放弃治疗是宪法保障自由的利益.‘但是,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病人。自我决定”的。自愿性”值得怀疑.他们认为疾病造成的 剧烈痛苦可能改变病人理性及勇敢地思考的能力. 3,滑坡理论 滑坡理论总结来说,就是如果同意自愿安乐死,就会滑向非自愿安乐死,继而就会 滑向。草蕾人命”.任何法律都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如果立法也可能出现滥用的 可能,但关键在于这些可能滥用的情形是否严重到了超过了安乐死立法可能带来的益 处.而且,滥用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在事前审查时驳回由于精神原因、照顾不周或经济压 1参见hl硼舯ud KanLLcctures on El岫《N州龇f蝌R钾rxl963加147-IM.转引自张毅:‘安乐死争论与第三条 路线的法律评价'.蓑‘中国刑事法杂吝’2002年第3期. 2 David Humc:(Markrs ofLife md Deih},Edited by Tom P嘲Templc Univcrs时Press,1980.转引自黄丁全著;‘医 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晰页. ’PeterS/ng虻.(1ⅧaischcEthilO 学学报’2001年第6期. I Ml蝴1994.转引自甘绍早t‘辛格是怎样将人谤解了的’.载‘中国人民大 ‘黄丁全薯:‘医,r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教,第髓页. I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力而导致的安乐死的请求来避免。医生们清楚的知道,实施自愿安乐死与谋杀有求生欲 的人之间有根本的道德区别,并不会导致医生职业伦理的丧失。滑坡理论回避了“安乐 死是错误的吗?”这个实质性的问题,不能认为是一个有力的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4、医学观点 西医医学和医德的莫基人西波克拉底在他著名的《西波克拉底誓言》中强调:“我 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 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指导现代医学的发展,在延续人的生命的同 时,也延长了死亡的过程,西波克拉底的誓言难道是一个恒久不变的真理?笔者认为, 现代社会的医疗与当初西波克拉底写下誓言的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没有理由 把这一誓言理解成是适应各个时代的永恒不变的道德良心模式。 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不能抑制的痛苦会使垂死的病人更加恐慌和忧虑,为病人实 施致命针剂是合理的,为的是减轻患者的痛苦但反对者认为由于医学的不断进步,无 法决定什么病是无法治愈的,安乐死可能使病人丧失治愈的机会。赞成者反击到,期待 新药发现之前,可能有部分病人确实冒着过早安乐死的风险,但是如果禁止安乐死,则 绝大多数痛不欲生的病人的恳求的眼光将因而年复一年地遭到拒绝而且,一种新药从 研制到投入临床应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些病人能够用上新药的机会微乎其微 5、同情论 赞同安乐死合法化从主观角度讲,是出于同情的意识。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同情 绝不能作为伦理的基础”2“在安乐死问题上,同情论并没有什么好名声”他们认为 同情有两种,一种是对别人痛苦的真正同情;另一种是无意识地对自己的同情,即自我 同情。同情与自我同情的界线十分模糊,同情很容易变为自我同情。医护人员会依赖对 病人实施安乐死将自己从再也无法忍受的看到病人痛苦而产生的自我痛苦中解脱出来 但是持相反态度的学者认为:“同情乃普良人性的一种体现,本身是一种美德,在安乐 死的情形下应得到承认” 6、经济原因 赞成者认为安乐死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可以减轻病人家属、亲友 及社会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所谓“安乐死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的观点违背 1万意进著:《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新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1甘绍平著:《应用论理学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页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页 张毅:《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年第3期
5,同情论 赞同安乐死合法化从主观角度讲,是出于同情的意识.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同情 绝不能作为伦理的基础~;。在安乐死问题上,同情论并没有什么好名声”.他们认为, 同情有两种,一种是对别人痛苦的真正同情;另一种是无意识地对自己的同情,即自我 同情.同情与自我同情的界线十分模糊,同情很容易变为自我同情.医护人员会依赖对 病人实施安乐死将自己从再也无法忍受的看到病人痛苦而产生的自我痛苦中解脱出来. 但是持相反态度的学者认为;“同情乃菩良人性的一种体现,本身是一种美德,在安乐 死的情形下应得到承认。‘ ·’ 6、经济原因 赞成者认为安乐死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可以减轻病人家属、亲友 及社会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所谓。安乐死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的观点违背 ’万慧进著;‘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洼学’.新江大学出版衽加¨年版.第284页. 。甘绍平著;‘应用论理学研究’.扛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5页. ’黄丁全著;‘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张毅,‘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筑‘中田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