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孕房報阻学社会科学题 论恩格尔哈特的允许原则 郑林娟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高新技术飞速发展,医学模式由生物模式演变为人文医学模 式,患者的权利得到普遍重视,医生的家长主义受到质疑。为了指引医学技术的应用,生命伦理学应 运而生。生命伦理学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后现代状况的出现,西方传統信仰崩溃,道德多元 主义盛行,医学技术的应用与各种文化的冲突愈演愈烈。针对此种情景,恩格尔哈特发动了生命伦 理学的后现代转向,他立足于道德多元化的后现代立场,提出解决医患之间道德争议的允许原则以 应对后现代出现的“道德异乡人”难题。恩格尔哈特对允许原则的阗述,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生命伦理 学领域中的道徳争议,而且为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牝之间的对话、不冋政治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恩格尔哈特;医患;允许原则 现代以来,随着启蒙理性所造就的人文主义精神在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弥漫,传统的医学模式 ( medical model)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人为中心,重视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体健康和疾病的影响, 且受哲学思辨和道德法律等社会价值观指导的人文医学模式,逐步取代生物医学模式,成为主流医学模 式。受人文医学模式影响,医患关系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医生的家长主义受到過制,而患者权利得到普遍 重视。另一方面随着传统信仰结构的崩溃,道德多元主义流行,医学高新技术的应用缺乏杈威的道德指 引,这种现象在医疗实践中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医患双方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 断。为有效化解医学领域中的道德争议,建立医患双方基于道德认同基础上的合作友善关系,一门被称作 “生命伦理学”①的学问应运而生。 生命伦理学产生于西方但对于正处在卫生体制改革关键时期的今日之中国,却有着积极的镜鉴意 义。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的系统研究,还是具体的伦理对策实践,与西方相比都有 着不小的差距。近年来,随着高新医学技术的应用、市场机制的引入、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道德 意识的多样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医患关系的紧张与冲突日益凸显,甚至有些医患冲突还酿成影响社会和 谐的重大事件。如何应对多样化社会情境下医学和生命伦理学方面的诸多挑战已成为我国理论界,特别 收稿日期:2011-02-01 作者简介:郑林,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土研究生,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研究所讲师(济南250100)。 ①生命伦理学自20世纪60年代形成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更确切地说, 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应称为医学伦理学。第二阶段医生的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 义讲真话等提出挑战。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乐于重新讨论医患关系。第三阶段,诺尔曼·丹尼尔斯 的(公正的卫生保健)一书是早期的代表作。牛命伦理学家着手研究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世界上许多国家政 府中的卫生官员都曾向生命伦理学家进行过咨询。第四阶段,正在起步,可以称为人口健康的生命伦理学。在这个阶段,高技术 医学丧失了生命伦理学关切点的中心地位,生命伦理学家关注的是健康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卫生保健。参见 Daniel Wikler:《第三 次国际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和社会责任》,医学与哲学》1997年第10期 万方数据
论恩格尔哈特的允许原则 郑林娟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高新技术飞速发展,医学模式由生物模式演变为人文医学模 式,患者的权利得到普遍重视,医生的家长主义受到质疑。为了指引医学技术的应用,生命伦理学应 运而生。生命伦理学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后现代状况的出现,西方传统信仰崩溃,道德多元 主义盛行,医学技术的应用与各种文化的冲突愈演愈烈。针对此种情景,恩格尔哈特发动了生命伦 理学的后现代转向,他立足于道德多元化的后现代立场,提出解决医患之间道德争议的允许原则以 应对后现代出现的“道德异乡人”难题。恩格尔哈特对允许原则的阐述,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生命伦理 学领域中的道德争议,而且为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不同政治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生命伦理学;恩格尔哈特;医患;允许原则 2011-02-01 郑 林娟,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研究所讲师(济南250100)。 @@1.生命伦理学自20世纪60年代形成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更确切地说, 此 阶段的生命 伦理学应称 为医学伦理 学。第二阶 段,医生的 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 义 、讲真话等 提出挑战。 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乐于重新讨论医患关系。第三阶段,诺尔曼·丹尼尔斯 的《公正的卫生保健》一书是早期的代表作。生命伦理学家着手研究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世界上许多国家政 府 中的卫生官 员都曾向生 命伦理学家进行过咨询。第四阶段,正在起步,可以称为人口健康的生命伦理学。在这个阶段,高技术 医学丧失了生命伦理学关切点的中心地位,生命伦理学家关注的是健康,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卫生保健。参见DanielWikler:《第三 次国际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和社会责任》,《医学与哲学》1997年第10期。 万方数据
六求典孕孕哲学社会科学版 是伦理学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①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允 许原则”,针对生命伦理学领域中诸问题的多元化语境,做出了具有较强适用性的解决医患双方道德分歧 的论证,在国际生命伦理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当下我国伦理学界对生命伦理学研 究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研究借鉴西方成熟的理论,对于我们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处理多元化语境下医 患冲突的伦理原则与现实对策,具有积极的意义。 、允许原则提出的语境 20世纪以来,传统宗教对西方社会的约束逐步削弱,社会呈现多元的价值取向。二战期问德国纳粹和 日本731进行的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以及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几起引发强烈道德谴责的人体试验,让 人们开始关注医学科研中受试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医学需要进步和发展,如何缓解医学的进步与人体试 验中受试者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否可以为了攀登医学高峰和多数人的健康利益而牺牲极少数弱势人群 的生命健康?高新医学技术能否应用以及如何分配这种稀缺的卫生资源?诸如此类的伦理难题不断冲击 着人们的道德观,并迫切需要提供权威的指导。受益于《贝尔蒙报告》解决医学科研中伦理难题的启发以 及临床实践中渴望解决道德分歧的普遍诉求,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L. Beauchamp)和丘卓斯 (又译为查瑞斯, James F. childress9在1979年出版了《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③,该书的“四原则说”为挣扎 在困惑中的人们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说”,是指尊重自主( respect for autonomy)、不伤害( nonmaleficence)、有利或行善 ( beneficence)和公正( Justice)。四个原则源自四种伦理理论④。为了汲取四种伦理理论的精华和避免它们各 自的不足,比彻姆和丘卓斯在具体境遇中采用解释( specification)和平衡( balancing)的方法将四原则用于伦理 决策的指导,并运用罗尔斯所谓的反思平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以达到各道德信念的融贯( coherence) 致。四个原则均不享有道德优先权,它们与其他道德要素一样要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下接受比较、修正与调 整。由于“四原则说”在形式上的普适性和内容上的适度弹性,所以“无论人们生活在世界上的什么地方,具有 什么样的社会状况,承继了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崇拜何种宗教、信仰哪个主义或坚持哪种意识形态,人们都可 以使用这几条原则来分析和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⑤。也正是因为“四原则说”的普适性,这四项原则被称为 学伦理学的圣经。比彻姆和丘卓斯超越不同的伦理价值观构建了原则规范层面的道德共识,“就文化意识 形态角度而言,它在一个支离分解的局面下,起了一种路标作用”⑥,但是“四原则说”的缺点也是非常明 第一,“四原则说”过分强调了其普适性。这种形式主义的表达方式导致“四原则说”对具体伦理问题的指导 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当我们阅读原则主义者讨论原则的篇章时看到作者在多种描述方式下,认为行善、自主 或公正,乃是一组相干的道德考量,我们得不到行为的具体指令"⑦,最终造成“四原则说”的形式和内容的 分裂 第二,“四原则说仅关注共同的道德,当人们对于四个原则的理解有差异和冲突的时候,没有提出有效的途 ①恩格尔哈特(H. Tristram Engelhard),194l年生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哲学与医学双博士学位获得者。早年执教于德州大学加尔维 斯教医学人文学研究所、乔治城大学哲学系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1983年至今,捏任菜斯大学哲学系教授和贝勒医学院医学 系教授。1984年至今,担任《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1994年至今担任《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主编还担任著名的“医学与哲学”系 列丛书和“临床生命伦理学”系列丛书的主编 ②在《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中,为了消除混淆恩氏把“自主原媳"重新命名为“允许原则”以更好地表明问题所在并不是关于自 由或自主所具有的某种价值,而是要认识到我们必须通过那些涉及一个共同事业的人们的准许才能获得道德权威。参见(美〕恩 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 ③《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自1979年出版后,已修订5版(1983、1989、1994、200100),被誉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标准教科书 ④尊重自主源自康德不伤害源自格特行善源自密尔,公止漂自罗尔斯—作者注。 ⑤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⑥[加]许志伟著朱晓红编《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00年第9页 ⑦K. Danner Clouser and Bemand Gert:《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年第2期 万方数据
@@1.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1941年生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哲学与医学双博士学位获得者。早年执教于德州大学加尔维 斯敦医学人 文学研究所 、乔治城大学哲学系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1983年至今,担任莱斯大学哲学系教授和贝勒医学院医学 系教授。1984年至今,担任《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1994年至今,担任《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主编,还担任著名的“医学与哲学”系 列丛书和“临床生命伦理学”系列丛书的主编。 @@2.在《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中,为了消除混淆,恩氏把“自主原则”重新命名为“允许原则”以更好地表明问题所在并不是关于自 由或自主所 具有的某种 价值,而是要认识到我们必须通过那些涉及一个共同事业的人们的准许才能获得道德权威。参见[美]恩 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3.《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自1979年出版后,已修订5版(1983、1989、1994、2001、2009),被誉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标准教科书。 @@4.尊重自主源自康德,不伤害源自格特,行善源自密尔,公正源自罗尔斯——作者注。 @@5.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6.[加]许志伟著,朱晓红编:《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9页。 @@7.K.DannerClouserandBernandGert:《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9年第2期。 万方数据
论恩格尔哈特的允许原则 径解决四个原则之间的矛盾。“原则主义者根本没有试着证明,这些不同原则如何调和甚至是可否调和;亦没有 试着证明据信可推导出原则的那些理论是可以调和的,或者是,其中一者可以修正,驱除其缺失和不充分之处。 以 Beauchamp and Childress为例这强烈意味着,有多个竟争性的原则,但平等地都有最终成立理由的良好根据。 而且,由于“理论原则”位于他们证成理由层级的顶端,从而亦没有办法来仲裁它们之得失。”① “四原则说”对伦理决策的指导是通过具体境遇下的解释、权衡和融贯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在具体应 用四原则时必须结合医患所处的特定道德传统、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和权衡。但在具体境遇下 对于原则的解释和权衡却可能有着巨大的差异。如果医患双方共处在一个道德共同体内,由于人们享有 足够的共同的充满内容的道德,人们对于原则的理解拥有共同的道德前提,所以原则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化 解的。可以说,“四原则说”适用于道德朋友( moral friends)②之间。但是,在大量情况下,由于文化信仰和 生活方式的差异,医患双方经常以道德异乡人( moral strangers)③的身份相遇,“四原则说”还能发挥作用 吗?“不错,从字面上看人们似乎都可以使用这些原则,但人们用这些原则所表达的意思以及在一些具体 情况下所做的排列次序,却由于承诺了不同的道德观和生活在不同的文化系统而大有不同。表面上统 的原则背后,隐藏着多元的不同的道德理解和道德承诺。比彻姆和丘卓斯没有办法向我们证明只有他们 对这几条原则的理解才是唯一正确的理解。”④对于道德异乡人关于原则的理解冲突,“四原则说”是无能 为力的。也许,恩氏正是从这个角度着手来解决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分歧,以期化解原则之间的冲突 那么,当医生和患者以道德异乡人的身份相遇时,如何解决他们在伦理决策上的分歧呢?恩氏提供了 四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强制,一派的观点转变为另一派的观点,圆满的理性论证和同意。 显而易见,强制在医疗实践中,是强的家长主义(或父权主义)的表现,患者完全没有表达个人意愿的空 间。对于患者而言医生在专业知识、培训和经验方面具有优势地位。问题是,一个好的、对的医学决策就是 一个好的、对的医学伦理决策吗?依据生物医学标准作出的医学决策不能等同于依据人文医学标准作出的医 伦理决策故患者本人基于理性的审慎的自主必须考虑。因此强制是不可行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伦理帝国 主义,是一种不讲道理的方式。众所周知,德国纳粹和日本731的慘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为爱好和平的世界各 国人民所唾弃。采用强制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伦理学。当然恩氏也承认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制, 决定什么情况下使用强制必须要得到辩护。如在一个道德共同体内,当患方因年龄或智力水平等因素无法 形成一个合理的判断时,医生可以采用强制的方式对患者实施共同体所认可的最有利的治疗。 第二种方案是一种弱的家长主义(或父权主义)的表现,医生通过劝说、教育和风险收益评估的方式说 服患者改变自身的道德立场。这种解决方案有时可能出现但希望所有的道德争端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是不现实的,因为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各大文化传统并没有整合为一个文化传统。正如恩氏在《生命伦理 学基础》的导言中所言:20世纪一些专制的政治领袖试图用强制手段使国家成为单一的道德共同体,但尽 管经过了野蛮的镇压,多样性依然如故。所以说强制都不能实现的事情,完全依靠个人的自觉,从一个道 德共同体转入另一个道德共同体只能是偶尔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⑤ 第三种方案只能够在持有相同的道德体系(即具有相同的基本道德预设)的人们之间行得通,但无法 在信仰不同的道德体系的人们之间实行,美国关于堕胎的争议就是个最有力的证明。在恩氏看来启蒙 ①K. Danner Clouser and berman ge:《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年第2期 证或诉诸共同认可的逆德权威(其裁制权不是出被裁判人的同意而得来的)来解决道德争端。参见[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 学基砒》,第13页,注释(1]。在恩氏看来,“道德朋友”来自一个道德共同体拥有共同的道德前提。他过分强调了“道德朋友” 的同质性,事实上即使在一个道德共同体内,获得患者的允许也是必要的 ③“道德异乡人”也是思氏芹先使用的概念用来指那些在不同领域里及在宗教上、道德上或哲学上持有不同具体观点的个人。作 为道德上的陌生者相遇时他们在某一行为的道德規范上持有不同观点诸如在安乐死、代母亲身份或者在道义上以及保健等 问題上持有不同观点;不具备共同的、内容完整的能够容纳合理的、在道德上能够完全解决所争论问题的道德与哲学框架。参见 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和世俗人文主义》,李学钩、喻琳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页。恩氏认为,道德异乡人 来自不同的道德共同体拥有不可通约的道德前提但他过分强调了“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异质性,事实上,不同的道德前提和道 德预设也可能拥有道德共识,尽管各自论证的方式是不同的。 ④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⑤参见[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导言”。 万方数据
@@1.K.DannerClouserandBernandGert:《对原则主义的批判》,《中外医学哲学》1999年第2期。 @@2.“道德朋友”是恩氏首先使用的概念,用来指称这样一些人,他们享有足够的共同的充满内容的道德,因而可以通过圆满的道德论 证或诉诸共同认可的道德权威(其裁制权不是由被裁判人的同意而得来的)来解决道德争端。参见[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 学基础》,第13页,注释[1]。在恩氏看来,“道德朋友”来自一个道德共同体,拥有共同的道德前提。他过分强调了“道德朋友” 的同质性,事实上即使在一个道德共同体内,获得患者的允许也是必要的。 @@3.“道德异乡人”也是恩氏首先使用的概念,用来指那些在不同领域里及在宗教上、道德上或哲学上持有不同具体观点的个人。作 为道德上的陌生者相遇时,他们在某一行为的道德规范上持有不同观点,诸如在安乐死、代孕母亲身份或者在道义上以及保健等 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不具备共同的、内容完整的、能够容纳合理的、在道德上能够完全解决所争论问题的道德与哲学框架。参见 恩 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和世俗人文主义》,李学钧、喻琳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页。恩氏认为,“道德异乡人” 来自不同的道德共同体,拥有不可通约的道德前提,但他过分强调了“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异质性,事实上,不同的道德前提和道 德预设也可能拥有道德共识,尽管各自论证的方式是不同的。 @@4.艾川:《它山之石,可以为错——<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启发》,《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8期。 @@5.参见[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导言”。 万方数据
六袁孕孕哲学社会科学版 运动的道德工程已经坍塌因为诸多的争论源自各种不同的形而上学的信仰。正如麦金泰尔关于流产争 论的分析,每一个论证在逻辑上都是有效的,或者,很容易通过推演达到这一点;所有结论的确都源于各 自的前提,但是,对于这些对立的前提,我们没有任何合理的方式可以衡量其各个不同的主张。因为每个 前提都使用了与其他前提截然不同的标准或评价性概念,从而给予我们的诸多主张也就迥然有别。”①前提 的不可公度性导致我们不可能拥有纯粹的理性,每个人的理性都受到其所属的道德共同体的影响。因此 理性的局限性使得人们无法在道德异乡人之间构建充满內容的系统的道德观 在恩氏看来,唯有第四种方案是道德异乡人之间解决争端的出路: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争端谁也不 能强迫别人按照自己的道德观生活。当我们无法继续得到上帝的恩典,而理性乂无法证明某种类型的生 活是道德上唯一正确的生活时患者对应用到自己身上的医疗措施拥有最终决定权,即医生采取某种措施 时必须获得患者的允许。因为患者本人是医疗措施的直接承受者,他最关注医疗措施的收益和风险。因 此,恩氏的允许原则或许在医疗实践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允许原则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在无法证明自身所处的道德观是最好的前提下,为和平共处,道德异乡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的文化 传统和道德观,并有兴趣共同致力于解决彼此间的道德冲突,道德商谈才成为可能。由此,恩氏构建了 门可以超越具体的宗教、传统或意识形态的一般伦理学。这种伦理学没有具体的内容,它的核心是一条程 序性规则——允许原则:涉及别人的行动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不经别人允许就对别人采取行动是没有道 德权威的,个人有权对自己施行任何自己认为适宜的道德行为 具有现实性的允许原则需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允许原则的参与者是具备自我意识、理性、道德感和自由的“人”。“人( persons),而不是人类 ( human beings),乃是特殊的——至少当我们所有的道德只是一般的俗世的道德时,必是如此。成年的有 行为能力的人类具有中心性的道德地位,这种地位不为人类胎儿甚至年幼的孩子所具有。”②显而易见,在 恩氏这里,人和人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年的有行为能力的人类是人,是一种能作为道德主体的意义的 人,严格意义的人;而年幼的孩子、严重智力障碍者、患有老年痴朵症者和植物人则属于人类,是社会意义 上的人。允许原则在俗世的道德中实现仅仅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人,并由严格意义上的人代替社会意义 的人做出决策因为“人们可以责备和称赞成年的有行为能力的病人,因为他们既具有权利又具有义务。 他们是道德主体。但人们不能责备和称赞要儿。他们是权利的承担者,但不是义务的承担者。人们至多 以他们的最佳利益来行动。本身是道德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权利乃是一般的俗世的道德所必不可少的 社会意义上的人所具有的权利乃是具体的共同体来创造的”③ 受到康德思想的影响恩氏认为人有能力解决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分歧,即人为自身立法。为了实现这 个目的,恩氏对于“人”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自我意识、理性、道德感和自由这四项特征识别出了这些能 够进行道德商谈、能够创造和维持道德共同体的实体。允许原则及其在相可尊重这种俗世的道德中的实 现仅仅适用这些存在者。它只关心人,人这一观念(即使一个人)是根据有能力进行通过同意来解决道德 争端这种实践来定义的。④ 其次,人应该属于某种道德共同体。在后现代社会里,传统信仰的消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道德上 缺乏根基的表现。上帝已死,人们陷入毫无意义可言的空虚中。在这种俗世社会中,如果人们想得到丰富 的道德指导以避免陷入虚无主义的境地,就应该加入某种道德共同体。恩氏是一位德克萨斯东正教徒 ①[美]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宋继杰泽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9爽 ②[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37页 ③[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52页。 ④[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磁》,第141页
@@1.[美]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9页。 @@2.[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37页。 @@3.[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52页。 @@4.[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41页。 万方数据
论恩格尔哈特的允许原则 “作者确实断定了标准的、充满内容的道德叙述,但他认识到它无法由理性来给出,而只能由恩典( grace)给 出”①。只有在具体的道德共同体中,共同的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人们才能找到生命的意义和具体的道德 指导。有的人一出生就注定属于某个道德共同体,成年后也可能会转入另一个道德共同体,选择加入何种 道德共同体应该是审慎的。那种完全以自我为中心而毫无共同体观念或共同善的个人主义,不属于恩氏 讨论的范围。 那么,何谓道德共同体呢?在恩氏看来:活生生的道德共同体具有完整的道德传统、道德实践和关于良好 生活的理解,并包含着道德权威人士和行使道德权威的人士。②也有学者认为:“恩氏所理解的共同体模式是 严格道德共同体模式在这个模式当中,谁属于这个共同体谁不属于这个共同体有着严格的界定。”③ 可见,恩氏在道德商谈中所尊重的人的决策,绝不是人的主观任意的决定,而是尊重人所属道德共同 体的道德传统。在这里,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的融合成为一种可能。 第三,自由权和知情权是允许原则实现的核心。由于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掌握是不对称的,当医务人员 与病人相遇时,医务人员必须向病人充分告知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伴随而来的重要风险或危险。这 类信息的提供通常必须是明确而详尽的,以便病人对于是否接受这种治疗做出合理的选择。当医务人员 与病人作为道德异乡人相遇时,“由于不存在一种权威性的良好生活观和其体的医学目标,人们就需要创 造出共同的理解”④。所以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告知和交流就尤为重要。此外,患者在决策时,一定处在自由 状态,没有受到胁迫,是依据个人所属道德传统的要求而实现的真实意愿 第四,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合作必须是在个人允许的约束下行善的实践。关于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 在恩氏看来主要是允许原则与行善原则之间的冲突。例如,耶和华见证派的惠者认为输血是罪恶,因为输 别人的血违背了他们的信仰,而医生则认为输血是正当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此时医 生应该怎么做?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尽管我们普遍认为行善原则一般包括“追求好处和避免坏 处”,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具体的善恶说明或善恶排列可以确立为标准,所以涉及别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 别人的允许得来。因而每个人不能将个人对良好生活的具体理解专制性地强加到别人身上,“违背这种权 威的行动是应受责备的因为违背者已把自己置于一般的道德共同体之外,并使得别人的报复性的、自卫 性的或惩罚性的强制手段成为正当的”⑤。 在恩氏看来,要化解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之间的冲突,只能是“对别人去做别人认为的好事”。这里包 含了两层意思:第一,一个人自己的道德共同体禁止自己去做别人认为是好的但该共同体认为是坏的或邪 恶的事情⑥;第二,一个人有义务或最好对别人去做别人认为的好事,只是根据这个人自己的道德感这件事 总的看来不是坏事⑦。道德共同体不可能对所有临床伦理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所以这就为化解两种道德 共同体之间的分歧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行善原则的具体实施需诉诸具体的道德感,允许原则的实施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违背具有实质内容的 行善原则只是被一个具体的道德共同体排除在外,而违背允许原则会成为任何道德共同体的敌人。因而 允许原则对于行善原则而言,具有优先性 综上可见,通过对允许原则产生的语境、允许原则的内涵和主要特征的阐述可以看出,允许原则比“四 原则说”在解决医患双方道德分歧方面更具优势。第一,两种理论均致力于解决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 中的道德分歧,比彻姆和丘卓斯立足于现代性从而构建了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共识,而恩氏立足于后现代并 将道德分歧的双方分别在道德朋友之间和道德异乡人之间进行探讨,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者的局 ①[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9页 ②[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7页 3 Kevin Wm. Wildes S J, Engelhardt's Communitarian Ethics: The Hidden Assumptions, edited by Brendan P. Minogue, Cabriel Palmer- Fermanulez, James E, Regan. Reading 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1997,p.7.转引自郭玉宇、孙慕义:《恩格尔哈特俗世 生命伦理学思想之简评》,《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6期 ④[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290页 ⑤[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24页 ⑥[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14页 ⑦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15页 万方数据
@@1.[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9页。 @@2.[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17页。 @@3.KevinWm.WildesS.J.,Engelhardt'sCommunitarianEthics:TheHiddenAssumptions,editedbyBrendanP.Minogue,GabrielPalmer Femandez,JamesE.Resgan.ReadingEngelhardt.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7,p.77转引自郭玉宇、孙慕义:《恩格尔哈特俗世 生命伦理学思想之简评》,《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6期。 @@4.[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290页。 @@5.[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24页。 @@6.[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14页。 @@7.[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115页。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