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 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 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 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 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 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 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 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 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 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 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 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 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 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 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