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付过对价持票人( 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 益的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对价可以货物、劳务、金钱等形式体现。 付过对价持票人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 要其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如,背书人在转让前或 转让后已付过对价,则对被背书人而言,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它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 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英国《票据法》根据是否付过对价,对持票人规定不同的权利。 8.正当持票人( 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 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 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五、票据行为 张票据从开立、正当付款到最后注销,需要经历一定的环节步骤,我们把这些环节步 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 的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 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行为与票据形式和内容一样具有要式性,必须要 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一)出票( (issue) 1.出票的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 据行为,离开它就不可能有汇票的其他行为。一个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1)制成 汇票并签字( 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2)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出票创设了汇票的债权,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交付( delivery)是指实际的或推定的从一个人的拥有,转移至另一人拥有的行为。汇票 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撤销的,只有将汇票交付给他人 后,出票、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且不可撤销。 汇票的开立可以是单张或多张。国内汇票多为单张汇票( sola bil)。国外汇票是一式多 份,如一式两份的“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的汇票。若两份汇票都经背书人或承兑人 不经意的背书或承兑,且落入正当持票人之手,则背书人或承兑人应同时对这两张汇票负责。 2.出票的影响。汇票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就确立了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的地
21 7.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 益的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对价可以货物、劳务、金钱等形式体现。 付过对价持票人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 要其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如,背书人在转让前或 转让后已付过对价,则对被背书人而言,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它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 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英国《票据法》根据是否付过对价,对持票人规定不同的权利。 8.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 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 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五、票据行为 一张票据从开立、正当付款到最后注销,需要经历一定的环节步骤,我们把这些环节步 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 的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 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行为与票据形式和内容一样具有要式性,必须要 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一)出票(issue) 1.出票的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 据行为,离开它就不可能有汇票的其他行为。一个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1)制成 汇票并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2)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出票创设了汇票的债权,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交付(delivery)是指实际的或推定的从一个人的拥有,转移至另一人拥有的行为。汇票 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撤销的,只有将汇票交付给他人 后,出票、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且不可撤销。 汇票的开立可以是单张或多张。国内汇票多为单张汇票(sola bill)。国外汇票是一式多 份,如一式两份的“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的汇票。若两份汇票都经背书人或承兑人 不经意的背书或承兑,且落入正当持票人之手,则背书人或承兑人应同时对这两张汇票负责。 2.出票的影响。汇票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就确立了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的地
位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汇票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而付款人对 于汇票付款并不承担必然责任,他可以根据提示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或承 兑。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 信用。 (二)背书( 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 给被背书人的行为。它是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交付转让前必须完成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1)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 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等事项;(2)交付给被背书人或后手 2.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 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即持票人在背书转 让时注明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内容完整、全面。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xYZ Co or order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被背书人作为持票人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如图2-2所示。 顺序 当事人 背书人A( PAYEE) B 被背书人 F (HOLDER) 图2-2特别背书的连续性 (2)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 注明被背书人。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例如 汇票背面)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过空白背书后使汇票成为来人抬头式汇票,受让人可以仅凭交付来 转让票据的权利。已做空白背书的指示性抬头汇票,任何持票人均可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 背书,只要在背书人名称与签字上面加注“付给XX或指定人”即可。此后的被背书人可以 继续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经空白背书转变成的来人抬头汇票与原来是来人抬头的汇票是有区别的, 前者可以继续恢复成指示性抬头(记名背书),而后者即使再做成记名背书也始终是来人汇票
22 位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汇票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而付款人对 于汇票付款并不承担必然责任,他可以根据提示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或承 兑。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 信用。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 给被背书人的行为。它是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交付转让前必须完成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1)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 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等事项;(2)交付给被背书人或后手。 2.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即持票人在背书转 让时注明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内容完整、全面。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XYZ Co. or order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被背书人作为持票人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如图 2-2 所示。 顺序 当事人 1 2 3 4 5 背 书 人 A(PAYEE) B C D E 被 背 书 人 B C D E F(HOLDER) 图 2-2 特别背书的连续性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 注明被背书人。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例如: (汇票背面)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 (General Manager)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过空白背书后使汇票成为来人抬头式汇票,受让人可以仅凭交付来 转让票据的权利。已做空白背书的指示性抬头汇票,任何持票人均可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 背书,只要在背书人名称与签字上面加注“付给 XXX 或指定人”即可。此后的被背书人可以 继续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经空白背书转变成的来人抬头汇票与原来是来人抬头的汇票是有区别的, 前者可以继续恢复成指示性抬头(记名背书),而后者即使再做成记名背书也始终是来人汇票
(3)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 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John Smith onlyfor not transferable or not negotiable) Li H 经过限制性背书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成为了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就不能继续背书转让 其权利,同时,也只有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 对于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转让权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认 为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 定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做限制性背书的背书人只对 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条件的背书( 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 件的,即只有在所附条件完成时才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起 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承担的责任无关。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 123 For a co. Lond (Signed) 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 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即这些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条件背书的受 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转让票据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所附加的条件。但英国《票据法》 规定汇票的开立不能有条件,但允许背书附加条件。 (5)托收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for collection)”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for collection For ABc Import 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托收背书的目的是委托被背书人收款,背书人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被背书人虽 持有汇票,但不能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只能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可见,托收背书并 非所有权的转让,汇票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背书人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明确了前后手的关系。例如,图2-1所示,经过背书,B、C、D分别有1、2、3个
23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 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John Smith only(or not transferable or not negotiable) Li Hua 经过限制性背书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成为了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就不能继续背书转让 其权利,同时,也只有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 对于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转让权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认 为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 定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做限制性背书的背书人只对 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 件的,即只有在所附条件完成时才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起 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承担的责任无关。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123 For A Co., London (Signed) 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 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即这些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条件背书的受 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转让票据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所附加的条件。但英国《票据法》 规定汇票的开立不能有条件,但允许背书附加条件。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for collection)”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for collection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 (General Manager) 托收背书的目的是委托被背书人收款,背书人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被背书人虽 持有汇票,但不能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只能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可见,托收背书并 非所有权的转让,汇票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背书人。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明确了前后手的关系。例如,图 2-1 所示,经过背书,B、C、D 分别有 1、2、3 个
前手。在付款人拒付时,B、C、D作为后手可以依次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明确了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的票据权利, 担保汇票能及时承兑与付款,并对后手保证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3)确立了被背书人的债权人地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票据上 的全部权利,享有相当于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使其成为债权人。对于被背书 人来说,前手背书的人越多,表明愿意对汇票承担责任的人也越多,票据的质量就越髙,他 也就越安全。 (三)提示( presentation) 1.提示的含义。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 或付款义务的行为。有了提示行为才能实现收款人的收款权利 2.提示的形式。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类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的行 为。提示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提示承兑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即期或远期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 票、本票和支票都需要有提示付款行为 可见,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只有一次提示,即提示付款;远期汇票则需要两次提示, 次是到期前的提示承兑,另一次是到期时的提示付款。 3.提示的法律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汇票应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 地点进行。 (1)在规定的时限内提示。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如英国《票据法》规定: 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起1个月、本地支票10日内作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 票日起1个月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示付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付款;见票后定 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及以后两个营业日内做提 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或出票日后定期的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做提示承兑;见 票后定期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承兑;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 付款: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示付款 (2)在规定的付款地点提示。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付款地点提示票据,如果未规定 地点,则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地址或居住地视为提示地点。由于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是以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因此,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也可以委 托自己的往来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 提示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做出才有效,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 的追索权或丧失票据的权利 (四)承兑( acceptance) 1.承兑的含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 期付款的行为。受票人通过在汇票正面签字,确认了他到期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后
24 前手。在付款人拒付时,B、C、D 作为后手可以依次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明确了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的票据权利, 担保汇票能及时承兑与付款,并对后手保证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3)确立了被背书人的债权人地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票据上 的全部权利,享有相当于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使其成为债权人。对于被背书 人来说,前手背书的人越多,表明愿意对汇票承担责任的人也越多,票据的质量就越高,他 也就越安全。 (三)提示(presentation) 1.提示的含义。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 或付款义务的行为。有了提示行为才能实现收款人的收款权利。 2.提示的形式。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类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的行 为。提示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提示承兑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即期或远期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 票、本票和支票都需要有提示付款行为。 可见,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只有一次提示,即提示付款;远期汇票则需要两次提示, 一次是到期前的提示承兑,另一次是到期时的提示付款。 3.提示的法律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汇票应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 地点进行。 (1)在规定的时限内提示。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如英国《票据法》规定: 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本地支票 10 日内作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 票日起 1 个月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做提示付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后的 1 年内做提示付款;见票后定 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的 1 年内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及以后两个营业日内做提 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或出票日后定期的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做提示承兑;见 票后定期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做提示承兑;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做提示 付款;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做提示付款。 (2)在规定的付款地点提示。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付款地点提示票据,如果未规定 地点,则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地址或居住地视为提示地点。由于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是以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因此,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也可以委 托自己的往来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 提示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做出才有效,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 的追索权或丧失票据的权利。 (四)承兑(acceptance) 1.承兑的含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 期付款的行为。受票人通过在汇票正面签字,确认了他到期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后
成为承兑人。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个动作:写成和交付。 (1)写成。付款人在票面上作承兑有以下不同的做法:①仅有付款人的签名;②加注“承 兑( Accepted)”字样并签名;③付款人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④加注“承兑( Accepted)” 字样、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例如: ① John Smith(付款人签名) ② Accepted(“承兑”字样) John Smith(付款人签名) ③ John Smith(付款人签名) 28Mar.,2000(承兑日期) ④ Accepted(“承兑”字样 John smith(付款人签名) 28Mar.,2000(承兑日期) 可见,受票人签名是承兑的必要内容,“承兑”字样的记载则可有可无,承兑日期的记载 则视情况而定,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就必须记载 2)交付。承兑的交付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推定交付,前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 还给持票人;后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持票 人汇票已作承兑并告知承兑日期。根据国际银行业的惯例,180天以内的远期汇票承兑后 由承兑银行专门缮制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承兑通知书代替已承兑的汇票,完成交付。 2.承兑的影响。承兑构成承兑人在到期日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是 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他要对所承兑的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出票人则由汇票 被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 对于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后,其收款就有了肯定的保证,汇票的流通性増强了。因此, 经承兑的汇票具有了贴现融资的可能。 3.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 gener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毫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 承兑。在正常情况下的承兑都是普通承兑。 (2)保留承兑( 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限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 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所企图达到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常见的类型 有 ①带有条件的承兑( condition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的付款依赖于承兑时所提条件的 完成。例如 Accepted 10Dec.2000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25 成为承兑人。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个动作:写成和交付。 (1)写成。付款人在票面上作承兑有以下不同的做法:①仅有付款人的签名;②加注“承 兑(Accepted)” 字样并签名;③付款人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④加注“承兑(Accepted)” 字样、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例如: ①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②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③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④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可见,受票人签名是承兑的必要内容,“承兑”字样的记载则可有可无,承兑日期的记载 则视情况而定,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就必须记载。 (2)交付。承兑的交付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推定交付,前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 还给持票人;后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持票 人汇票已作承兑并告知承兑日期。根据国际银行业的惯例,180 天以内的远期汇票承兑后, 由承兑银行专门缮制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承兑通知书代替已承兑的汇票,完成交付。 2.承兑的影响。承兑构成承兑人在到期日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是 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他要对所承兑的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出票人则由汇票 被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 对于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后,其收款就有了肯定的保证,汇票的流通性增强了。因此, 经承兑的汇票具有了贴现融资的可能。 3.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毫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 承兑。在正常情况下的承兑都是普通承兑。 (2)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限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 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所企图达到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常见的类型 有: ①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的付款依赖于承兑时所提条件的 完成。例如: Accepted 10 Dec.2000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