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 2004 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bills payable at days/ months after date)。这种汇票虽 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 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其有关文句如附式 2-4所示: 附式2-4 Exchange for USD1000 New york 20 Dec. 2004 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Ione thousand only…… ③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 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 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仼及让受票人做好付 款准备。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5所示: 附式2-5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 2004 At 20 days after 21 Dec, 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aoas one thousand oly.. ④板期付款( 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 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6所示 附式2-6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 2004 On 30 Mar. 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ars on ousand only ⑤延期付款( bills payable at days/ 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这是指装运 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付款。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 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汇票上的有关 文句如附式2-7所示 附式2-7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 2004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 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16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date)。这种汇票虽 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 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其有关文句如附式 2-4 所示: 附式 2-4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③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 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 款准备。其有关文句如附式 2-5 所示: 附式 2-5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21 Dec,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④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 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附式 2-6 所示: 附式 2-6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On 30 Mar.,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⑤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这是指装运 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付款。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 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汇票上的有关 文句如附式 2-7 所示: 附式 2-7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2004)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2)到期日的计算 ①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 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例1:附式2-1中到期日的计算: 7月2131日 11天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 8月131日 31天 9月130日 30天至此72天 10月1日18日18天 10月18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10月18日是汇 票到期日。 例2:附式2-4中到期日的计算: 12月2131日11天 1月19日 9天共20天 因此,1月9日是汇票到期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 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上例中到期日是1月9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所以应相应顺延 到1月10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 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 期日。 例:附式2-3中到期日的计算:若见票日是31Dec.,则付款日为:28Feb.。 (八)收款人名称( payee 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表示为: 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 例如: pay to bearer/ 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 bearer”出现,即为空白 抬头。例如: pay to aBC Co. or bearer等于 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 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 例如: (1) pay to John Smith only: (2) 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 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 见。例如: (1)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 (2) pay to A Co. or order (3) pay to A Coo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 a set of bill)l两张汇票
17 (2)到期日的计算 ①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 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例 1:附式 2-1 中到期日的计算: 7 月 21~31 日 11 天 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 8 月 1~31 日 31 天 9 月 1~30 日 30 天 至此 72 天 10 月 1 日~18 日 18 天 10 月 18 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 90 天的最后一天,即第 90 天。因此,10 月 18 日是汇 票到期日。 例 2:附式 2-4 中到期日的计算: 12 月 21~31 日 11 天 1 月 1~9 日 9 天 共 20 天 因此,1 月 9 日是汇票到期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 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上例中到期日是 1 月 9 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所以应相应顺延 到 1 月 10 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 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 30 或 31 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 期日。 例:附式 2-3 中到期日的计算:若见票日是 31 Dec., 则付款日为:28 Feb.。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表示为: 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 例如:pay to bearer / 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bearer”出现,即为空白 抬头。例如:pay to ABC Co. or bearer 等于 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 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 例如: (1)pay to John Smith only;(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3)“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 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 见。例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2)pay to A Co. or order.;(3)pay to A Co.。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a set of bill)。两张汇票
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 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 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 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如附式2-1-1、2-1-2所示。 这样避免了付款人为了同一笔金额的两次付款,又避免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单据遗失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 referee in case of need) 托收是出口商先出运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 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 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 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又称预备付款人。 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例如: TO: DEFCO(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address (三)付款地点( place of payment) 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即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为 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 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 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 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 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 ACCEPTED (date) Payable at C Bank ltd London For B bank. london (五)利息与利率( interest and its rate) 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 算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七)提示期限( 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18 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 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 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如附式 2-1-1、2-1-2 所示。 这样避免了付款人为了同一笔金额的两次付款,又避免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单据遗失。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托收是出口商先出运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 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 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 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又称预备付款人。 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例如: TO:DEF CO.(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 (address) (三)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即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为 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 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 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 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 ACCEPTED (date) Payable at C Bank Ltd.London For B Bank , London Signed (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 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 算。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七)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八)免做退票通知(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 protest waived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 “ 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 “ 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 表示 John Smith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证书、通知 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 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 without recourse)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 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他们的追索权 实际上是免除了出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 Without recourse to For a co. Ltd. London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 本当事人。 1.出票人( drawer)。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 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 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 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因此,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 的主债务人。 2.受票人( drawee)。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在 他实际支付了汇票规定的款项后也称为付款人( payer)。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 addressee)s 受票人未在汇票签名之前,可承兑,也可拒付,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 款责任 受票人承兑了汇票,即在汇票上签名,表示他接受出票人发出的到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 项的命令,从此受票人成为承兑人,就要对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成为汇票的主 债务人。 3.收款人( payee)。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 holder), 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具体地说,收款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承兑 或付款:遭拒付时他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票背书 转让他人 (二)其他当事人 1.背书人( endorser)。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 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 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成为背书人
19 (八)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 “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 “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 表示 John Smith 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证书、通知 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 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他们的追索权。 实际上是免除了出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 Without recourse to us For A Co. Ltd., London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 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 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 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 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因此,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 的主债务人。 2.受票人(drawee)。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在 他实际支付了汇票规定的款项后也称为付款人(payer)。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addressee)。 受票人未在汇票签名之前,可承兑,也可拒付,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 款责任。 受票人承兑了汇票,即在汇票上签名,表示他接受出票人发出的到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 项的命令,从此受票人成为承兑人,就要对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成为汇票的主 债务人。 3.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holder), 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具体地说,收款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承兑 或付款;遭拒付时他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票背书 转让他人。 (二)其他当事人 1.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 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 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成为背书人
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 者的前手,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其中,收款人是第 背书人 例如,一张出票人A,收款人B,A开立后交付给B,B凭背书或单纯性的交付转让给C, C再转让给D。如果D不再转让,他便成了最后持票人。则B是A的后手、C和D的前手,C 是D的前手、A和B的后手,A、B、C均是D的前手。如图2-1所示: A(出票人)→B(收款人)→C(第一受让人)→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1票据转让关系 可见,背书的作用在于传递票据,并保证汇票是完满的、无缺陷的。经过背书,收款人 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即背书人是汇票上的债务人。背书人对汇票承 担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前手以至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2.被背书人( endorsee)。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再转让汇票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 若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因此,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 须是持票人( 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承兑人( a 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 人。承兑人只存在于远期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由于没有承兑行为,也就没有承兑人。 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 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出票人没有签发票 据的能力或授权等为借口拒付。在票据法中“禁止承兑人翻案”。如果承兑人到期拒付,持票 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前手追索。 4.参加承兑人( 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是非汇票债务人对被拒绝承兑或 无法获得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 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参加承兑人仅对受票人担保,且与受票人有特殊的关系,有意要保护受票人的名誉。 5.保证人( guarantor)。保证人是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 人做保证行为的人,做“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为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为承兑人保证时,保证人应 负付款之责;在票据被拒付时,也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6.持票人( holder)。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现在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 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享有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享有向前手直至出票人、保证人等要 求清偿票款的权利 (3)票据转让权。持票人享有依法转让其汇票的权利
20 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 者的前手,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其中,收款人是第一 背书人。 例如,一张出票人 A,收款人 B,A 开立后交付给 B,B 凭背书或单纯性的交付转让给 C, C 再转让给 D。如果 D 不再转让,他便成了最后持票人。则 B 是 A 的后手、C 和 D 的前手,C 是 D 的前手、A 和 B 的后手,A、B、C 均是 D 的前手。如图 2-1 所示: A(出票人)→B(收款人)→C(第一受让人)→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 图 2-1 票据转让关系 可见,背书的作用在于传递票据,并保证汇票是完满的、无缺陷的。经过背书,收款人 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即背书人是汇票上的债务人。背书人对汇票承 担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前手以至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2.被背书人(endorsee)。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再转让汇票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 若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因此,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 须是持票人(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 人。承兑人只存在于远期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由于没有承兑行为,也就没有承兑人。 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 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出票人没有签发票 据的能力或授权等为借口拒付。在票据法中“禁止承兑人翻案”。如果承兑人到期拒付,持票 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前手追索。 4.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是非汇票债务人对被拒绝承兑或 无法获得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 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参加承兑人仅对受票人担保,且与受票人有特殊的关系,有意要保护受票人的名誉。 5.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是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 人做保证行为的人,做“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为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为承兑人保证时,保证人应 负付款之责;在票据被拒付时,也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6.持票人(holder)。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现在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 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享有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享有向前手直至出票人、保证人等要 求清偿票款的权利。 (3)票据转让权。持票人享有依法转让其汇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