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清其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解释 ◼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含义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专属管辖 ■五、协议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 一、含义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四、专属管辖 ◼ 五、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