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唐朝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唐高祖《武德律》 (12篇,500条) ·4.唐玄宗《开元律疏》 (30卷) 《唐六典》:“皇朝武德中,命裴寂、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删缉旧格、 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开皇之 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 旧,刑名之制,又亦略同。 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 ·2.唐太宗《贞观律》 (12篇,500条) 之。 ·以《开皇律》为蓝本,“削烦去蠹, 5、唐玄宗《唐六典》 变重为轻”,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 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死刑范围,减 理典(即治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 少死刑 而改)、教典、礼典、政典、刑典、 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 及《永徽律疏》(30卷) -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 解释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 法典
• 1.唐高祖《武德律》(12篇,500条) • 《唐六典》:“皇朝武德中,命裴寂、 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开皇之 旧,刑名之制,又亦略同。” • 2.唐太宗《贞观律》(12篇,500条) • 以《开皇律》为蓝本, “削烦去蠹, 变重为轻” , • 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死刑范围,减 少死刑 •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 及《永徽律疏》(30卷) •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 解释 •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 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 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 之。 • 5、唐玄宗《唐六典》 •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 理典(即治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 而改)、教典、礼典、政典、刑典、 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 • -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 •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 法典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第二节唐朝立法活动 三、 《唐律疏议》 十二篇制内容 名例律,主要规定刑种、定罪量刑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之中有关专门术 一、总则:名例(57条) 语的界定。 卫禁律,涉及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 ·五刑、十恶、议、请、减、官当等 职制律,主要涉及职官与行政职责、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内容相关 特权、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自首、 的职务犯罪,也包括一些职官非职务犯罪。 累犯等刑罚适用原则 户婚律,主要涉及户口、婚烟、赋税、土地管理等内容。 厩库律,涉及马牛供养使用以及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 二、事(190): 擅兴律,主要涉及军队控制与工程兴造。 贼咨律,盗与贼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于 卫禁(33)职制(59) 户婚(46 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危害国家统治的政治犯罪的严厉处 厩库(28)擅兴(24) 罚。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 处罚。 三、罪(221): 斗讼律,主要涉及斗殴犯罪、告讼犯罪。 诈伪律,伪即伪造,诈似诈骗。前者限于对于皇权或政权产生直 盗贼(54)斗讼(60)诈伪 (27 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御簟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 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 杂律(62) 欺骗。 四、讼(52): 杂律,杂律主要起到对于犯罪规定的拾遗补阙作用。其内容涉及面较 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 捕亡(18) 断狱(34》 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捕亡律,主要涉及对于逃亡罪犯以及其他逃亡者的捕捉规定。 断狱律,主要涉及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法官责任以及刑 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 一、总则:名例(57条) • 五刑、十恶、议、请、减、官当等 特权、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自首、 累犯等刑罚适用原则 • 二、事(190): • 卫禁(33)职制(59)户婚(46) 厩库(28)擅兴(24) • 三、罪(221): • 盗贼(54)斗讼(60)诈伪(27) • 杂律(62) • 四、讼(52): • 捕亡(18) 断狱(34)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三、《唐律疏议》 十二篇制内容
第二节唐朝立法活动 三、 《唐律疏议》 典型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 疏文 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 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 (问答) 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斗讼》 (第302条)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 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 ·諸鬥毆人者,答四十;謂 否? 以手足攀人者。傷及以他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 物毆人者,校六十;見血 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 篇傷。非手足者,其余皆 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於人 篇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状则不轻於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定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 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 等.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 若以手足殴人者,答四十。注云 纵横径各满一寸者 「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 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 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 六十
• 《斗讼》(第302条) •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 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 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 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 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 是。 •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 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 「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 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 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 六十。 • 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 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 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 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 •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 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 否? •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 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 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於人, 状则不轻於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 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 等.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 纵横径各满一寸者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三、《唐律疏议》 典型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 (问答)
第二节唐朝立法活动 三、 《唐律疏议》 ·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唐律的代表,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 理理念。特别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在法律领域 的运用,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同时,《唐律疏 议》在罪名刑罚、诉讼程序、特别数济,以及体例、结构、概念等方面 的精细设计,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立 法,多以《唐律疏议》为基本参照,而且将其中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则直 接沿用。 《唐律疏议》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8世纪初,日本先后 天三才盛位分 名例 翼 制定了两部重要法典。其一,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制定《大宝 律》,在篇目、体例、罪名、原则等方面,高度仿照唐律。《大宝律》12 篇,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刑种亦采用五刑制,只是将唐律的“十恶”改作 “八虐”,将唐律的“八议”改作“六议”。其二,元正天皇灵龟四年 (718年)制定《养老律》,同样在篇目、体例、原则、制度等方面,基 本采用唐律。日本学者提出:“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 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④朝鲜高丽王朝(918一1392年) 于10世纪初制定、实施的《高丽律》,共13篇,其中12篇与唐律同。 《高丽律》其主体内容,也大多取自唐律。①越南李朝明道元年(1042 年)颁布《刑书》,陈朝建中六年(1230年)预布《国朝刑律》,其原 则、内容亦多以唐律为依据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三、《唐律疏议》 • 影响
唐律的特点 (一) “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 (二)立法技术成熟 之平” -一篇章结构 “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 律表现” -一条文简约 -一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 一文字简要 “名教” -一概念明确 (二)“一准乎礼”:礼法合 (三)用刑持平 (1)以礼为体,以法(刑)为用 (1)公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 公平正义, 罪刑相适应 (2)以礼导法,以礼入法 (2)轻缓 (3)以礼释法,以礼明法 ·刑制最为规范,死刑最为仁道,减 免多加重少 ·一沿袭隋死刑制度:绞、斩二等 - -太宗君臣删改死刑条款163个
唐律的特点 • (一)“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 之平” • -“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 律表现” •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 “名教” • (二)“一准乎礼” :礼法合一 • (1)以礼为体,以法(刑)为用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 (2)以礼导法,以礼入法 • (3)以礼释法,以礼明法 • (二)立法技术成熟 • -篇章结构 • -条文简约 • -文字简要 • -概念明确 • (三)用刑持平 • (1)公平 • 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 • (2)轻缓 • 刑制最为规范,死刑最为仁道,减 免多加重少 • -沿袭隋死刑制度:绞、斩二等 • -太宗君臣删改死刑条款16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