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乙炔站的布置第2.0.1条乙炔站、乙快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第2.0.2条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0.3条电石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第2.0.4条总容积不超过5m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第2.0.5条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他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2
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第2.0.6条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6防火间距(m)独立的乙快瓶库乙炔各类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物民用建筑,实瓶量(个)屋外变、配电站、二级三级四级1215≤15002025>150015202530第2.0.7条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第2.0.8条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第2.0.9条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注,气态乙快站与其他生产厂房班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第3.9.2条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第3.0.3条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和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第3.0.4条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第3.0.5条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叠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第3.0.6条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乙快压缩机与乙快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于燥装置第3.0.7条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快汇流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式计算:.4:
N=Q(3.0.7)t:式中N一-连接气瓶数(个);Q一压缩机排气量(m/h):一充灌容积流速(m/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m/h·瓶;一次充灌不宜超过0.6m/h·瓶。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m/h·瓶。第3.0.8条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三、电石人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第3.0.9条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第3.0.10条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第3.0.11条电石人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工艺布置第4.0.1条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IcT,(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第4.0.2条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总容积不超过5m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第4.0.3条乙炔站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第4.0.4条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