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洪保护区 3.0.1在确定城市或乡村的防洪标准时,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3.02在受洪水威胁地区确定防洪标准时,应根据不同河段、岸别或海岸带的地形、地 物特点以及水文水力条件,通过分析计算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 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3.0.3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经济指标应采用现状资料,统计范围应采用洪 水淹没范围。 3.0.4对于同时包含了城市和乡村的防洪保护区,应首先按照“择高选用”的原则初步 选择防洪标准,并考虑另一类型防护对象的洪灾损失和影响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防 洪标准。 3.0.5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统筹考虑与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保护区的关系, 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3.0.6防洪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洪标准的制订应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总体防洪规划相协 调
— 4 — 3 防洪保护区 3.0.1 在确定城市或乡村的防洪标准时,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3.0.2 在受洪水威胁地区确定防洪标准时,应根据不同河段、岸别或海岸带的地形、地 物特点以及水文水力条件,通过分析计算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 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3.0.3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经济指标应采用现状资料,统计范围应采用洪 水淹没范围。 3.0.4 对于同时包含了城市和乡村的防洪保护区,应首先按照“择高选用”的原则初步 选择防洪标准,并考虑另一类型防护对象的洪灾损失和影响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防 洪标准。 3.0.5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统筹考虑与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保护区的关系, 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3.0.6 防洪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洪标准的制订应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总体防洪规划相协 调
4城市 4.0.1城市防护区应根据其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和经济当量人口指标分为 四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确定。 表4.0.1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常住人口 经济当量人口 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 (万人) (万人) [重现期(年)]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重要 150~50 300~100 200~100 比较重要 50-20 100-40 100-50 一股 <20 <40 50-20 城市的经济当量人口采用式4.0.1-1计算。 经济当量人口=GDP总量/全国人均GDP (4.0.1-1) 4.0.2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 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中的较高者。 4.0.3位于滨海地区的Ⅲ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 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4城市内部地下建筑物的进出口、通风口等重要部位,其防洪标准应根据自身规模、 重要性和洪灾淹没损失程度,参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经分析论证确定。当其要求的 防洪标准高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时,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
— 5 — 4 城 市 4.0.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其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和经济当量人口指标分为 四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4.0.1 确定。 表 4.0.1 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 常住人口 (万人) 经济当量人口 (万人)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Ⅱ 重要 150~50 300~100 200~100 Ⅲ 比较重要 50~20 100~40 100~50 Ⅳ 一般 <20 <40 50~20 城市的经济当量人口采用式 4.0.1-1 计算。 经济当量人口=GDP 总量/全国人均 GDP (4.0.1-1) 4.0.2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 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 4.0.1 规定中的较高者。 4.0.3 位于滨海地区的Ⅲ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 4.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 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4 城市内部地下建筑物的进出口、通风口等重要部位,其防洪标准应根据自身规模、 重要性和洪灾淹没损失程度,参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经分析论证确定。当其要求的 防洪标准高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时,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乡村 5.0.1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户籍人口、耕地面积或经济当量人口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各 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0.1确定。 表5.0.1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户籍人口 耕地面积 经济当量人口 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万人) (万亩) (万人) [重现期(年)] ≥150 ≥300 ≥75 100~50 150~50 300~100 75~25 5030 5020 100-30 25-10 30-20 <20 <30 <10 20~10 乡村防护区的经济当量人口采用式5.0.11计算。 经济当量人口=GDP总量/全国人均GDP (5.0.1-1) 5.0.2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 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 6 — 5 乡 村 5.0.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户籍人口、耕地面积或经济当量人口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各 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0.1 确定。 表 5.0.1 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户籍人口 (万人) 耕地面积 (万亩) 经济当量人口 (万人)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Ⅰ ≥150 ≥300 ≥75 100~50 Ⅱ 150~50 300~100 75~25 50~30 Ⅲ 50~20 100~30 25~10 30~20 Ⅳ <20 <30 <10 20~10 乡村防护区的经济当量人口采用式 5.0.1-1 计算。 经济当量人口=GDP 总量/全国人均 GDP (5.0.1-1) 5.0.2 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 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工矿企业 6.0.1治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林业等工矿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6.0.1确定。 表6.0.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特大型 200-100 大型 100-50 Ⅲ 中型 50~20 小型 20-10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6.0.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6.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 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6.0.3符合下述条件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表6.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 2工刊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 按表6.0.1规定的下限确定。 3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6.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 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6.0.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 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表6.0.1中I等的防洪标准。 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6.0.1中1等的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 的防护措施。 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7-
— 7 — 6 工矿企业 6.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林业等工矿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6.0.1 确定。 表 6.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大型 200~100 Ⅱ 大 型 100~50 Ⅲ 中 型 50~20 Ⅳ 小 型 20~10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6.0.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 6.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 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6.0.3 符合下述条件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表 6.0.1 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 2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 按表 6.0.1 规定的下限确定。 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 6.0.1 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 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6.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 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表 6.0.1 中Ⅰ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 6.0.1 中Ⅰ等的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 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 200 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6.0.5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应根据库容和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应按表6.0.5确定。 表6.0.5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等级 工程规模 库容(10m3) 坝高(m) 初期 中、后期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等工程 2000~1000 ≥10000 ≥100 200~100 1000~500 10000-1000 100~60 100-50 500-200 1000100 6030 50-30 200100 V <100 <30 30-20 100-50 注:初期指尾矿库启用后的前3~5年。 6.0.6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时,其防护等 级可提高一等,并选取相应的防洪标准 6.0.7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 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8
— 8 — 6.0.5 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应根据库容和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应按表 6.0.5 确定。 表 6.0.5 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程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等级 库容(104 m 3 ) 坝高(m) 初期 中、后期 I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等工程 — 2000~1000 Ⅱ ≥10000 ≥100 200~100 1000~500 Ⅲ 10000~1000 100~60 100~50 500~200 Ⅳ 1000~100 60~30 50~30 200~100 Ⅴ <100 <30 30~20 100~50 注:初期指尾矿库启用后的前 3~5 年。 6.0.6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时,其防护等 级可提高一等,并选取相应的防洪标准。 6.0.7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 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