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交通运输设施 7.1铁路 7.1.】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意义和预测的 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二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1.1确定。 表7.1.】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 铁路 铁路在路网中的 近期年客货运量 设计 校核 等级 作用、性质 (M) 技术复杂、修复困 路基 涵洞 桥梁 难或重要的大桥和 特大桥 客运以客运为主的快 专线速铁路 100 100 100 300 在铁路网中起骨 干作用的铁路 ≥20 100 100 100 300 在铁路网中起联 络、辅助作用的 20~10 100 100 300 铁路 为某一地区或企 业服务的铁路 10~5 50 50 100 为某一地区或金 业服务的铁路 50 50 100 注:1、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运量,每天一对旅客列车按1.0M年货运量折算。 2、近期是指交付运营后的第10年。 7.12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7.1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 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1.3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7.1.1的规定结合工矿企业的 防洪要求确定。 7.2公路 7.2.1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四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2.1确定
— 9 — 7 交通运输设施 7.1 铁 路 7.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意义和预测的 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二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7.1.1 确定。 表 7.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 计 校 核 防护 等级 铁路 等级 铁路在路网中的 作用、性质 近期年客货运量 (Mt) 路基 涵洞 桥梁 技术复杂、修复困 难或重要的大桥和 特大桥 客运 专线 以客运为主的快 速铁路 — 100 100 100 300 Ⅰ 在铁路网中起骨 干作用的铁路 ≥20 100 100 100 300 Ⅰ Ⅱ 在铁路网中起联 络、辅助作用的 铁路 20~10 100 100 100 300 Ⅲ 为某一地区或企 业服务的铁路 10~5 50 50 50 100 Ⅱ Ⅳ 为某一地区或企 业服务的铁路 <5 50 50 50 100 注:1、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运量,每天一对旅客列车按 1.0Mt 年货运量折算。 2、近期是指交付运营后的第 10 年。 7.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 7.1.1 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 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1.3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 7.1.1 的规定结合工矿企业的 防洪要求确定。 7.2 公 路 7.2.1 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四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7.2.1 确定
表72.1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分等指标 桥涵 隧道 路基 转大 活洞及小刑 桥 专供汽车分 小车首 高速 行并 部控制出 100 300 100 入的多车道公路 级 100 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300 00 00 供汽车行的双车道 年平 日交通量 50 100 100 为5000一15000辆 汽车的受春 5 00 25 为2000-6000辆 供汽车行装的双车 双车道 四级 平是交 30 25 辆以下 单车道年平 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注:公路分等指标详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TGD20-2006)2.1.1条】 722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桥梁的净空应满足航运要求 7.2.3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7.2.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 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3航运 7.3.1河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主要 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7.3.1确定。 表7.3.1河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等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河网、平原河流山区河流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 100-50 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50-20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50-20 20-10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20~10 10~5 注:码头的防洪标准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10
— 10 — 表 7.2.1 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 桥涵 隧道 等级 公路 等级 分等指标 路基 特大 桥 大、 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特长 隧道 长 隧道 中、短 隧道 高速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 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 入的多车道公路 100 3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Ⅰ 一级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 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 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100 3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Ⅱ 二级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 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 为 5000~15000 辆 50 100 100 50 50 100 50 50 Ⅲ 三级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 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 为 2000~6000 辆 25 100 50 25 25 50 50 25 Ⅳ 四级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 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 年平均日交通量 2000 辆以下,单车道年平均 日交通量 400 辆以下 — 100 50 25 — 50 25 25 注:公路分等指标详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2.1.1 条。 7.2.2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桥梁的净空应满足航运要求。 7.2.3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表 7.2.1 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 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3 航 运 7.3.1 河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主要 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 7.3.1 确定。 表 7.3.1 河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防护等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河网、平原河流 山区河流 Ⅰ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 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100~50 50~20 Ⅱ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50~20 20~10 Ⅲ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20~10 10~5 注:码头的防洪标准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7.3.2内河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通航建筑物的级别分为三个防护等 级,按表7.32确定 表7.3.2通航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通航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淮[重现期(年)] I、Ⅱ 100-20 Ⅲ、V 20~10 Ⅲ V~Ⅶ 105 7.3.3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7.3.3确定。 表7.3.3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重要的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200-100 中等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100-50 Ⅲ 一般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50~20 7.3.4当按表7.3.3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 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 标准,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7.4民用机场 7.4.1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4.1 确定。 表7.4.1民用机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 200~100 Ⅱ 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 100~50 Ⅲ 一般的国内支线机场 50~20 7.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11
— 11 — 7.3.2 内河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通航建筑物的级别分为三个防护等 级,按表 7.3.2 确定。 表 7.3.2 通航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通航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Ⅰ、Ⅱ 100~20 Ⅱ Ⅲ、Ⅳ 20~10 Ⅲ Ⅴ~Ⅶ 10~5 7.3.3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 各防护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 7.3.3 确定。 表 7.3.3 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重要的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200~100 Ⅱ 中等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100~50 Ⅲ 一般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50~20 7.3.4 当按表 7.3.3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 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 标准,可按 50 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7.4 民用机场 7.4.1 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7.4.1 确定。 表 7.4.1 民用机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 200~100 Ⅱ 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 100~50 Ⅲ 一般的国内支线机场 50~20 7.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7.5管道工程 7.5.1跨越水域(河流、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 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5.1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表7.5.1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工程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I 大型 100(≥100) Ⅱ 中型 50 Ⅲ 小型 2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对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其防洪标准经论证分析可采用大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7.5.2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河流、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 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12
— 12 — 7.5 管道工程 7.5.1 跨越水域(河流、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 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7.5.1 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表 7.5.1 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工程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大 型 100(≥100) Ⅱ 中 型 50 Ⅲ 小 型 2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对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其防洪标准经论证分析可采用大于 100 年一遇洪水标准) 7.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河流、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 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8动力设施 8.1火电厂 8.1.1火电厂应根据其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8.11 确定 表8.1.1火电厂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规划容量(10kw》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240 ≥100* Ⅱ 40-240 ≥100 Ⅲ <40 ≥50 注:*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8.12在电力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8.13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8.1.4火电厂灰坝或灰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按本标准第6.0.5~6.0.6条的 规定确定。 8.2核电厂 82.1滨河核电厂厂址的防洪标准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82.2滨海核电厂厂址如果可能出现暴雨洪水、风暴潮、假潮、海啸的情况,则厂址的 防洪标准,应按可能最大洪水、可能最大风暴潮、可能最大假潮和可能最大海啸数者之 中的最高水位确定。 8.3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 8.3.135kV及以上的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应根据其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 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8.3.1确定。 83.2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13
— 13 — 8 动力设施 8.1 火电厂 8.1.1 火电厂应根据其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8.1.1 确定。 表 8.1.1 火电厂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规划容量(104 kW)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I >240 ≥100* Ⅱ 40~240 ≥100 Ⅲ <40 ≥ 50 注:*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 年。 8.1.2 在电力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8.1.3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8.1.4 火电厂灰坝或灰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按本标准第 6.0.5~6.0.6 条的 规定确定。 8.2 核电厂 8.2.1 滨河核电厂厂址的防洪标准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8.2.2 滨海核电厂厂址如果可能出现暴雨洪水、风暴潮、假潮、海啸的情况,则厂址的 防洪标准,应按可能最大洪水、可能最大风暴潮、可能最大假潮和可能最大海啸数者之 中的最高水位确定。 8.3 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 8.3.1 35kV 及以上的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应根据其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各 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8.3.1 确定。 8.3.2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