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大学生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中,不仅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精神,而且要从整体上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 制度的认识,不断增强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这对于推动法律实施,建设政治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 始终。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深入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了解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 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 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 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刨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 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 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 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 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 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 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 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 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 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1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大学生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中,不仅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精神,而且要从整体上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 制度的认识,不断增强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这对于推动法律实施,建设政治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 始终。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深入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了解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 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 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 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 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 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 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 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 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 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 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 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 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 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 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 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 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 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 四种性质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 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 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 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 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 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 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 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 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 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 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 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 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 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 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一一作为中国工人阶级 2
2 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 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 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 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 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 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 四种性质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 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 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 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 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 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 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 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 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 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 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 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 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 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 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
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一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 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 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 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 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 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 规律。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 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三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 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按照法作用于 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从整体上 看,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作用方式上是通过自己的规范作用来实 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作用的。 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 教育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 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 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 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 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 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 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 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
3 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 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 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 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 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 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 规律。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 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三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 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按照法作用于 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从整体上 看,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作用方式上是通过自己的规范作用来实 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作用的。 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 教育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 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 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 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 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 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 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 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
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 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 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 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 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 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 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 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 价代替法律评价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 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 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 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 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 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 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 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 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 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 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 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 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 而自觉遵守。 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
4 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 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 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 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 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 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 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 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 价代替法律评价。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 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 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 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 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 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 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 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 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 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 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 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 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 而自觉遵守。 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 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 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 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 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 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 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 1《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5 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 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 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 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 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1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 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 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 1《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