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其他)公共开支,就好象是他们的亲属一样。”——哈利卡纳苏斯的迪 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 (35)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0页。 (36)“然而,从罗马人的观念来看,血缘上的亲密关系总是根源于克兰 的成员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根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而罗马国家只可 能有限度地干涉这些团体,以适应于它们之保持其基本的亲属关系。” 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103页。 (3刀)可怪的是,阿尔果斯的克莱斯瑟尼斯把锡基温的三个多利安部落都 改了名字,其一改为亥阿台,该字的单数意义为“一只特野猪”;另一改为 鄂尼阿台,意义为“一匹驴子”;第三个改为克荷瑞阿台噫义为“一只小猪 这些名字都是侮辱锡基温人的;但是,当他在世期间以及在他死后六十年中 它们一直保持这些名称。是否这些动特名称的观念出自传统习惯呢?——请 看乔治·格罗特,《希腊史》,第3版,共十二卷(伦敦,1851年),第46, 52页。 (38)隋托尼乌斯,《克劳丢斯传》,25。 (39)西塞罗,《论克己》,13。 (40)李维书,25.5 (41)斯密士,《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940页。 (42)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66页。 (43)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90页。 (44)李维书,2.48。 (45)李维书,2.49。 6)“牺牲者有三百零六人,这是一般公认的说法;只剩下一个尚未成 年的男子延续费边一族,由此使罗马民族在黯淡的时刻里无论安內攘外都屡 屡获得无与伦比的援助。”——李维书,2.50;并看奥维德,《日历歌》 2.193
以及(其他)公共开支,就好象是他们的亲属一样。”——哈利卡纳苏斯的迪 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 (35)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0 页。 (36)“然而,从罗马人的观念来看,血缘上的亲密关系总是根源于克兰 的成员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根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而罗马国家只可 能有限度地干涉这些团体,以适应于它们之保持其基本的亲属关系。”—— 蒙森,《罗马史》,第 1 卷,第 103 页。 (37)可怪的是,阿尔果斯的克莱斯瑟尼斯把锡基温的三个多利安部落都 改了名字,其一改为亥阿台,该字的单数意义为“一只特野猪”;另一改为 鄂尼阿台,意义为“一匹驴子”;第三个改为克荷瑞阿台噫义为“一只小猪”。 这些名字都是侮辱锡基温人的;但是,当他在世期间以及在他死后六十年中, 它们一直保持这些名称。是否这些动特名称的观念出自传统习惯呢?──请 看乔治·格罗特,《希腊史》,第 3 版,共十二卷(伦敦,1851 年),第 46, 52 页。 (38)隋托尼乌斯,《克劳丢斯传》,25。 (39)西塞罗,《论克己》,13。 (40)李维书,25.5。 (41)斯密士,《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940 页。 (42)蒙森,《罗马史》,第 1 卷,第 66 页。 (43)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90 页。 (44)李维书,2.48。 (45)李维书,2.49。 (46)“牺牲者有三百零六人,这是一般公认的说法;只剩下一个尚未成 年的男子延续费边一族,由此使罗马民族在黯淡的时刻里无论安内攘外都屡 屡获得无与伦比的援助。”——李维书,2.50;并看奥维德,《日历歌》, 2.193
第十二章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组织的四个阶段:一、氏族;二、库里亚,由十个氏族组成;三、 部落,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四、民族,由三个部落组成—数目比例是如何产生的—氏族之 集中于罗马城——罗马元老院——其职能—人民大会——其权力——人民掌握主权—军事 统帅之职位(勒克斯)——其权力与职能—一罗马人的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我们考察了罗马人的氏族以后,还要进而研究由若干氏族组成的库里 亚、由若干库里亚组成的部落,以及由若干部落组成的罗马民族。在探讨这 个主题时,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 所岀现的社会制度,此外并稍稍注意共和初期当氏族制度趋于消亡而新的政 治制度正在建立时所发生的变化 我们将看到,有两种政治组织同时并存,其一正在崩溃,而另一正在形 成,其情况有如雅典人一样。前一种是一个社会( soc Ie-tas),以氏族为其基 础,后一种是一个国家( civitas),以地域和财产为其基础,后者正在逐渐取 代前者。处于转变阶段的政府必然是很复杂的,所以不易于了解。这些变化 并不是剧烈的,而是逐渐的,从罗木卢斯时代开始,迄至塞尔维乌斯·土利 乌斯时代,虽未彻底结束,但已大体完成;因此,其所经历的时间姑且定为 二百年左右,这二百年间,这个幼年时代的共和国充满了极为重大的事件。 我们为了叙述氏族的历史直到它在国家中的影响消灭为止,必须在探讨了库 里亚、部落和民族之后,还要简单地说明一下新的政治制度。后面这一点将 作为下一章的主题。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显示出四个组织阶段:第一、氏族,这是一个血缘亲 族组成的团体,同时也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第二、库里业,相当于希腊 人的胞族,这是由十个氏族联合组成的一个更高一层的团体;第三、部落, 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它具有氏族制度下的民族的若干属性;第四、罗马民族 PopulusRomanus),在屠卢斯·贺斯提留斯时代,它包括三个上述的那种部 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一个氏族社会,总共包括三百个氏族。根据一些事 实可以确知所有的意大利部落在有史时期之初都是按类似的方式组成的;但 或许有一点差异之处,那就是:罗马人的库里亚组织比之希腊人的胞族、或 比其余的意大利部落中相应的胞族要更为进步一些;再则,罗马人的部落由 于不得不扩充自己,其组织之庞大遂至超过意大利其他各支人。关于上述种 种说明的论据将见于下文。 在罗木卢斯以前,意大利人分成各支,已经成为一个人口繁多的种落。 他们再分为若干小部落,这些小部落数目之多反映了随着氏族制度而产生的 不可避免的分化现象。但是,在其他的意大利部落中也同在拉丁部落中一样, 联合的原则已经自动发展起来了,不过尚未结成具有重要作用的联盟而已。 正处于这种局势之时,发生了归名于罗木卢斯的伟大运动,那就是:把台伯 河两岸的一百个拉丁氏族集中起来,随后又以类似的方式把萨宾、拉丁、埃 特鲁里亚及其他氏族集中起来,遂增加了两百个氏族,最后将它们彻底结合 为一支人。罗马的基础就此奠定,罗马的威力与文明便随之而来。将氏族、 部落集中统一于一个政府之下,这个运动发端于罗木卢斯,而完成于他的 些后继者;正是由于有了这个运动,才为新的政治制度铺平了道路——才能 从一个奠基于个人和人身关系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奠基于地域和财产的政府
第十二章 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组织的四个阶段:一、氏族;二、库里亚,由十个氏族组成;三、 部落,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四、民族,由三个部落组成——数目比例是如何产生的——氏族之 集中于罗马城——罗马元老院——其职能——人民大会——其权力——人民掌握主权——军事 统帅之职位(勒克斯)——其权力与职能——罗马人的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我们考察了罗马人的氏族以后,还要进而研究由若干氏族组成的库里 亚、由若干库里亚组成的部落,以及由若干部落组成的罗马民族。在探讨这 个主题时,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 所出现的社会制度,此外并稍稍注意共和初期当氏族制度趋于消亡而新的政 治制度正在建立时所发生的变化。 我们将看到,有两种政治组织同时并存,其一正在崩溃,而另一正在形 成,其情况有如雅典人一样。前一种是一个社会(socie-tas),以氏族为其基 础,后一种是一个国家(civitas),以地域和财产为其基础,后者正在逐渐取 代前者。处于转变阶段的政府必然是很复杂的,所以不易于了解。这些变化 并不是剧烈的,而是逐渐的,从罗木卢斯时代开始,迄至塞尔维乌斯·土利 乌斯时代,虽未彻底结束,但已大体完成;因此,其所经历的时间姑且定为 二百年左右,这二百年间,这个幼年时代的共和国充满了极为重大的事件。 我们为了叙述氏族的历史直到它在国家中的影响消灭为止,必须在探讨了库 里亚、部落和民族之后,还要简单地说明一下新的政治制度。后面这一点将 作为下一章的主题。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显示出四个组织阶段:第一、氏族,这是一个血缘亲 族组成的团体,同时也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第二、库里业,相当于希腊 人的胞族,这是由十个氏族联合组成的一个更高一层的团体;第三、部落, 由十个库里亚组成,它具有氏族制度下的民族的若干属性;第四、罗马民族 (PopulusRomanus),在屠卢斯·贺斯提留斯时代,它包括三个上述的那种部 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一个氏族社会,总共包括三百个氏族。根据一些事 实可以确知所有的意大利部落在有史时期之初都是按类似的方式组成的;但 或许有一点差异之处,那就是:罗马人的库里亚组织比之希腊人的胞族、或 比其余的意大利部落中相应的胞族要更为进步一些;再则,罗马人的部落由 于不得不扩充自己,其组织之庞大遂至超过意大利其他各支人。关于上述种 种说明的论据将见于下文。 在罗木卢斯以前,意大利人分成各支,已经成为一个人口繁多的种落。 他们再分为若干小部落,这些小部落数目之多反映了随着氏族制度而产生的 不可避免的分化现象。但是,在其他的意大利部落中也同在拉丁部落中一样, 联合的原则已经自动发展起来了,不过尚未结成具有重要作用的联盟而已。 正处于这种局势之时,发生了归名于罗木卢斯的伟大运动,那就是:把台伯 河两岸的一百个拉丁氏族集中起来,随后又以类似的方式把萨宾、拉丁、埃 特鲁里亚及其他氏族集中起来,遂增加了两百个氏族,最后将它们彻底结合 为一支人。罗马的基础就此奠定,罗马的威力与文明便随之而来。将氏族、 部落集中统一于一个政府之下,这个运动发端于罗木卢斯,而完成于他的一 些后继者;正是由于有了这个运动,才为新的政治制度铺平了道路——才能 从一个奠基于个人和人身关系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奠基于地域和财产的政府
无论罗马那七位所谓的国王究竟真有其人或是神话人物,无论归功于他 们的任何立法活动究竟实有其事或是出自虚构,这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来 说均无关紧要:因为,有关拉丁社会古代组织的种种情况仍为罗马制度所吸 收,从而流传到了有史时期。我们感到幸运的是:人类进步的事件不依靠特 殊的人物而能体现于有形的纪录之中,这种纪录凝结在各种制度和风俗习惯 中,保存在各种发明与发现中。历史家们出于一种需要使个别人物在这些事 件的产生过程中大为突出;于是就把昙花一现的个人当作了持久不变的原 则。一切的进步都要依靠社会整体的工作才能产生,但人们对此归功于个别 人物者太多,归功于群众智慧者太少。总的说来,我们承认人类历史的实质 与观念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观念是由人民创造出来的,它表现在 人民的制度、风俗习惯和各种发现之中。 前面已经谈过,罗马人以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以十个库里亚组成 个部落,以三个部落组成罗马民族,这种数目是由立法规定的;在前两个 部落中,此项规定不早于罗木卢斯时代。其所以能够规定这样的数目,是因 为他们以引诱或征服的方法从邻近部落中获得新添的人口;这些新人口主要 被吸收在梯铁部和卢策瑞部之中,当时这两个部落正相继形成。但是,象这 样的精确数目规定不可能一直保持数世纪而无改变,尤其是每个库里亚所包 括的氏族数更不能无所改变。 我们已经知道,希腊人的胞族,与其说是一种政府组织,毋宁说是一种 宗教组织、一种社会组织。胞族的地位处于氏族与部落之间,在未赋予以政 府职能之前,其重要性自然既不如氏族,也不如部落。在易洛魁人中,胞族 是以一种原始形态出现的,在这样早的阶段,胞族也同样明显地体现其不同 于政治性质的社会性质。但是,罗马人的库里亚,不论它在早先阶段可能是 什么样的情况,这时它已经发展成一种比希腊人的胞族更完整、更具有政府 性质的组织了;而我们对于罗马人的库里亚所知者比对希腊人的胞族为多。 大概每一个库里亚所包含的氏族大体上都是互有亲属关系的氏族;这些氏族 之再度结合为这种更高一级的组织,由于相互通婚而益臻巩固,同一个库里 亚中的各个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 早期著作者未曾记载过库里亚组织;但并不能由此便认为这种组织是罗 木卢斯所首创的。最先提到库里亚是把它作为与罗木卢斯立法运动有关的 种罗马组织,有两个部落的库里亚数目是在罗木卢斯时代定下来的。就这种 组织作为胞族而言,它可能从远古以来就存在于拉丁部落中了。 李维谈到萨宾人同拉丁人通过萨宾妇女的调解而媾和,萨宾妇女从此受 到优待,由于这个缘故,当罗木卢斯将全民分为三十个库里亚之时,便以她 们的名字命名。①迪约奈修斯用胞族一词来指库里亚,但他也举出后者之名, ②并说罗木卢斯将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个库里亚中的十组当然是指氏族 了。③同样,普卢塔克也说到每一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的事实,并谓有人 说这些库里亚均以萨宾妇女命名。④他说每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而不说 每个部落分为十个库里亚,其用词较之李维和迪约奈修斯更为准确,因为库 里亚是以氏族作为原单位而组成的,并不是由库里亚再分成氏族。罗木卢斯 所履行的工作是调整每个库里亚中的氏族数目和每个部落中的库里亚数目, 他从邻近的部落中得到增补,从而得以完成这项工作。从理论上讲,每一个 库里亚都应当由一个或更多的氏族因分裂而产生的若干氏族组成,部落是由 一个以上的库里亚相互组合而自然形成的,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氏族操同
无论罗马那七位所谓的国王究竟真有其人或是神话人物,无论归功于他 们的任何立法活动究竟实有其事或是出自虚构,这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来 说均无关紧要:因为,有关拉丁社会古代组织的种种情况仍为罗马制度所吸 收,从而流传到了有史时期。我们感到幸运的是:人类进步的事件不依靠特 殊的人物而能体现于有形的纪录之中,这种纪录凝结在各种制度和风俗习惯 中,保存在各种发明与发现中。历史家们出于一种需要使个别人物在这些事 件的产生过程中大为突出;于是就把昙花一现的个人当作了持久不变的原 则。一切的进步都要依靠社会整体的工作才能产生,但人们对此归功于个别 人物者太多,归功于群众智慧者太少。总的说来,我们承认人类历史的实质 与观念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观念是由人民创造出来的,它表现在 人民的制度、风俗习惯和各种发现之中。 前面已经谈过,罗马人以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以十个库里亚组成 一个部落,以三个部落组成罗马民族,这种数目是由立法规定的;在前两个 部落中,此项规定不早于罗木卢斯时代。其所以能够规定这样的数目,是因 为他们以引诱或征服的方法从邻近部落中获得新添的人口;这些新人口主要 被吸收在梯铁部和卢策瑞部之中,当时这两个部落正相继形成。但是,象这 样的精确数目规定不可能一直保持数世纪而无改变,尤其是每个库里亚所包 括的氏族数更不能无所改变。 我们已经知道,希腊人的胞族,与其说是一种政府组织,毋宁说是一种 宗教组织、一种社会组织。胞族的地位处于氏族与部落之间,在未赋予以政 府职能之前,其重要性自然既不如氏族,也不如部落。在易洛魁人中,胞族 是以一种原始形态出现的,在这样早的阶段,胞族也同样明显地体现其不同 于政治性质的社会性质。但是,罗马人的库里亚,不论它在早先阶段可能是 什么样的情况,这时它已经发展成一种比希腊人的胞族更完整、更具有政府 性质的组织了;而我们对于罗马人的库里亚所知者比对希腊人的胞族为多。 大概每一个库里亚所包含的氏族大体上都是互有亲属关系的氏族;这些氏族 之再度结合为这种更高一级的组织,由于相互通婚而益臻巩固,同一个库里 亚中的各个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 早期著作者未曾记载过库里亚组织;但并不能由此便认为这种组织是罗 木卢斯所首创的。最先提到库里亚是把它作为与罗木卢斯立法运动有关的一 种罗马组织,有两个部落的库里亚数目是在罗木卢斯时代定下来的。就这种 组织作为胞族而言,它可能从远古以来就存在于拉丁部落中了。 李维谈到萨宾人同拉丁人通过萨宾妇女的调解而媾和,萨宾妇女从此受 到优待,由于这个缘故,当罗木卢斯将全民分为三十个库里亚之时,便以她 们的名字命名。①迪约奈修斯用胞族一词来指库里亚,但他也举出后者之名, ②并说罗木卢斯将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个库里亚中的十组当然是指氏族 了。③同样,普卢塔克也说到每一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的事实,并谓有人 说这些库里亚均以萨宾妇女命名。④他说每个部落包含十个库里亚,而不说 每个部落分为十个库里亚,其用词较之李维和迪约奈修斯更为准确,因为库 里亚是以氏族作为原单位而组成的,并不是由库里亚再分成氏族。罗木卢斯 所履行的工作是调整每个库里亚中的氏族数目和每个部落中的库里亚数目, 他从邻近的部落中得到增补,从而得以完成这项工作。从理论上讲,每一个 库里亚都应当由一个或更多的氏族因分裂而产生的若干氏族组成,部落是由 一个以上的库里亚相互组合而自然形成的,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氏族操同一
种方言,以此为联合的纽带。腊姆尼部的一百个氏族都是拉丁人氏族。当他 们组成十个库里亚时,每一个库里亚包括十个氏族,罗木卢斯无疑地会尊重 亲族的联系而尽可能地把有亲属关系的氏族编入同一库里亚,然后再从氏族 数目本来较多的库里亚中抽取其过剩之氏族以弥补那不足的库里亚,于是便 人为地达成数额上的平衡。梯铁部的一百个氏族大多是萨宾人的氏族。这些 氏族也分编成十个库里亚,其编组原则很可能与上述相同。第三个部落卢策 瑞部形成较晚,它是由逐渐增添和征服得来的。它的成分都是异族人,其中 也包括一些埃特鲁里亚人的氏族。他们也凑齐了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包 括十个氏族的同等数额标准。在这种重新组织的运动中,作为基本单位的氏 族仍保持其原有的完整性而未发生改变,但库里亚却超出了它在逻辑上的准 则,在某些情况下,竟使它包括了不属于一个严格的天然胞族的异类分子 部落也超出它的天然准则,使得它包括了在部落自然发展情况下不会属于它 的异类分子。由于这一立法运动的制约,部落及其库里亚和氏族一一均衡起 来,而第三个部落大部分是在环境的压力下人为制造出来的。埃特鲁里亚人 的语言接近于何种语系,这个问题尚在讨论之中。有一种假定,认为他们的 方言并非完全不能为拉丁人部落所了解,否则,在那个纯粹流行氏族制的时 代就不会容许他们参加罗马人的社会体系中来。数额比例就这样确定下来 了,这十分有利于成为整体的社会进行组织政府的活动 对于这个时期罗马人的制度具有真知灼见者当首推尼布尔,他认识到当 时罗马的主权在人民手中,所谓国王在行使人民所授予的权力,而元老院则 以代议制的原则为基础,每一个氏族有一名元老院议员。但是,当他涉及上 述分级的标准时说:“这种数额比例无可争辩地证明了罗马人的家族[当读 作氏族]⑤并不较立法运动更古;这只是一位立法者为了使立法方案取得协 调而组成的若干团体。”⑥尼布尔的这种说法便与他所面对的事实大相径庭 了。少数外来分子被迫加入第二部落和第三部落的库里亚中,尤其是加入第 三部落,这固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如果说氏族的结构被改变,或被重新 改组,或被创造出来,那简直是决不可能的事。一个立法者不可能创造一个 氏族;他除了以一个氏族为核心而联合一些与之有亲属关系的现有氏族而 外,也不可能创造一个库里亚;不过,他可以用强制手段增减一个库里亚所 包括的氏族数额、增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库里亚数额。尼布尔又已经证明氏 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组织,这就更使他上面的那段言 论不可理解了。再者,胞族看来也是普遍存在于希腊人当中的,至少在爱奥 尼亚的希腊人当中是如此。由此推之,库里亚在拉丁人部落中也是很古老的, 或许用的是别的名称。上面提到的数额比例无疑是罗木卢斯时代立法措施的 结果,我们有丰富的资料可以证明那些新的氏族是如何得来的,由于增加了 这些新氏族,便得以产生上述的数额比例 同一库里亚中的十个氏族的成员彼此以“同库里亚人”(curi-ales)相 称。他们选出一个祭司,称为“库里亚祭司”( cur Io),这是这种胞族组织的 最高长官。每一个库里亚都有其祭典,举行祭典时同胞族人均参加;每一个 库里亚都有其祭坛作为祭神的处所,都有其聚会场所供他们集会商议事务之 用。除了为他们的宗教事务负主要责任的库里亚祭司以外,“同库里亚人” 还选举一个助理祭司,称为“库里亚司祝”( fIamencur ial is),他是为这些 祭典负临时责任的。聚集诸氏族的大会因库里亚而得名,被称为“库里亚大 会”( comitiacur iata),在氏族制度下,这个大会在罗马的统治权大于元老
种方言,以此为联合的纽带。腊姆尼部的一百个氏族都是拉丁人氏族。当他 们组成十个库里亚时,每一个库里亚包括十个氏族,罗木卢斯无疑地会尊重 亲族的联系而尽可能地把有亲属关系的氏族编入同一库里亚,然后再从氏族 数目本来较多的库里亚中抽取其过剩之氏族以弥补那不足的库里亚,于是便 人为地达成数额上的平衡。梯铁部的一百个氏族大多是萨宾人的氏族。这些 氏族也分编成十个库里亚,其编组原则很可能与上述相同。第三个部落卢策 瑞部形成较晚,它是由逐渐增添和征服得来的。它的成分都是异族人,其中 也包括一些埃特鲁里亚人的氏族。他们也凑齐了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包 括十个氏族的同等数额标准。在这种重新组织的运动中,作为基本单位的氏 族仍保持其原有的完整性而未发生改变,但库里亚却超出了它在逻辑上的准 则,在某些情况下,竟使它包括了不属于一个严格的天然胞族的异类分子; 部落也超出它的天然准则,使得它包括了在部落自然发展情况下不会属于它 的异类分子。由于这一立法运动的制约,部落及其库里亚和氏族一一均衡起 来,而第三个部落大部分是在环境的压力下人为制造出来的。埃特鲁里亚人 的语言接近于何种语系,这个问题尚在讨论之中。有一种假定,认为他们的 方言并非完全不能为拉丁人部落所了解,否则,在那个纯粹流行氏族制的时 代就不会容许他们参加罗马人的社会体系中来。数额比例就这样确定下来 了,这十分有利于成为整体的社会进行组织政府的活动。 对于这个时期罗马人的制度具有真知灼见者当首推尼布尔,他认识到当 时罗马的主权在人民手中,所谓国王在行使人民所授予的权力,而元老院则 以代议制的原则为基础,每一个氏族有一名元老院议员。但是,当他涉及上 述分级的标准时说:“这种数额比例无可争辩地证明了罗马人的家族[当读 作氏族]⑤并不较立法运动更古;这只是一位立法者为了使立法方案取得协 调而组成的若干团体。”⑥尼布尔的这种说法便与他所面对的事实大相径庭 了。少数外来分子被迫加入第二部落和第三部落的库里亚中,尤其是加入第 三部落,这固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如果说氏族的结构被改变,或被重新 改组,或被创造出来,那简直是决不可能的事。一个立法者不可能创造一个 氏族;他除了以一个氏族为核心而联合一些与之有亲属关系的现有氏族而 外,也不可能创造一个库里亚;不过,他可以用强制手段增减一个库里亚所 包括的氏族数额、增减一个部落所包括的库里亚数额。尼布尔又已经证明氏 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组织,这就更使他上面的那段言 论不可理解了。再者,胞族看来也是普遍存在于希腊人当中的,至少在爱奥 尼亚的希腊人当中是如此。由此推之,库里亚在拉丁人部落中也是很古老的, 或许用的是别的名称。上面提到的数额比例无疑是罗木卢斯时代立法措施的 结果,我们有丰富的资料可以证明那些新的氏族是如何得来的,由于增加了 这些新氏族,便得以产生上述的数额比例。 同一库里亚中的十个氏族的成员彼此以“同库里亚人”(curi-ales)相 称。他们选出一个祭司,称为“库里亚祭司”(curio),这是这种胞族组织的 最高长官。每一个库里亚都有其祭典,举行祭典时同胞族人均参加;每一个 库里亚都有其祭坛作为祭神的处所,都有其聚会场所供他们集会商议事务之 用。除了为他们的宗教事务负主要责任的库里亚祭司以外,“同库里亚人” 还选举一个助理祭司,称为“库里亚司祝”(flamencurialis),他是为这些 祭典负临时责任的。聚集诸氏族的大会因库里亚而得名,被称为“库里亚大 会”(comitiacuriata),在氏族制度下,这个大会在罗马的统治权大于元老
院。罗马的库里亚或胞族的组织大体如上所述。⑦ 再上一层组织便是罗马的部落,一个部落包括十个库里亚,包括一百个 氏族。如果按自然发展,不受外来影响,则一个部落即为由一个母氏族或一 对母氏族经分化而形成的若干氏族的集合体;其所有成员操同一种方言。当 部落本身尚未经历前文所指出的那种变化过程而进行分裂以前,它即当包括 这些氏族中所有成员的后代。但是,我们现在专门讨论的罗马部落却因特殊 目的、借特殊手段而被人为地扩大了,不过,部落的基础和主体则仍是自然 发展出来的。 在罗木卢斯时代以前,每一个部落选举一个首领,负行政、军事和宗教 的责任。⑧在罗马城里,他执掌部落行政职责并主持部落的祭祀;在战场上, 他指挥军队。⑨他大概是由各库里亚联合举行的大会选举出来的;但在这 点上我们的资料也不齐全。这无疑是每一个拉丁部落中的一个古老的官职 具有特殊的性质,由定期选举产生。这也就是更高的职位勒克斯(rex)的萌 芽,或者是最高军事长官一职的萌芽,这两种职位的职权是相似的。迪约奈 修斯把部落首领称为部伯(τptβωνηγεμoνta冫)。⑩当三个罗 马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处于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军事长官的 领导下时,部落首领之职便黯然失色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但这个职位仍然定 期选举,维持未废,足以证明我们推想它原先具有人民性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部落大会也一定是从远古以来即已存在的。在罗马建城之前,意大利部 落虽然多少具有联盟的关系,但每一个部落实际上都是独立的。这些古老的 部落既然都是一种自治团体,所以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这无疑地是 氏族的酋长),都有它的人民大会,都有它的首领,首领指挥它的军队。酋长 会议、部落首领、部众大会,这就是部落组织的三个要素,后来罗马元老院、 罗马勒克斯和库里亚大会就是以这三个要素为原型而构成的。在罗马建城以 前,部落首领很可能即以勒克斯为称;元老院议员( senex)和大会(con-ire) 这两个名称也可能与此同例。就我们对这些部落的组织情况所知者来看,可 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其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的。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以 后,各个部落的民族性便消失在更高一级的组织中了;但部落仍然保存下来, 作为这个有机体系中一个必要的整体。 第四个、也就是最后一个组织阶段为罗马民族,如前所述,这是由三个 部落合并组成的。就外表言,由一个议会(元老院)、一个民众大会(库里亚大 会)和一位统帅(勒克斯)体现其最高组织。它还进一步体现为一个市政府 个军队组织和一个由各种教阶组成的全民宗教祭司团体。(11) 一个强有力的城市组织,自始就是他们的政治军事制度的核心观念,罗 马以外的一切地方对于罗马而言始终是外省。在罗木卢斯的军事民主政治 下,在共和时期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混合形成的组织下,在更后的帝国制度 下,他们的政府都是以一个大城市为其中心,这是一个永久的核心,凡是由 征服得来的地方都被视为这个核心城市的附庸,而不是与这个城市平列成为 政府的一般组成部分。在人类经验中,还未曾见到与这种罗马组织、与这个 罗马大国、与罗马民族的经历非常近似的现象。它将一直成为历史上的奇迹。 因为他们是由罗木卢斯( Romulus)组织起来的,所以他们自称为罗马民族 ( PopulusRomanus),这是十分正确的。他们组成了一个氏族社会,如是而已。 但是,在罗木卢斯时代,人口迅速地增长,从这时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 时代,人口增长得更多,表明他们有必要对政治方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改革
院。罗马的库里亚或胞族的组织大体如上所述。⑦ 再上一层组织便是罗马的部落,一个部落包括十个库里亚,包括一百个 氏族。如果按自然发展,不受外来影响,则一个部落即为由一个母氏族或一 对母氏族经分化而形成的若干氏族的集合体;其所有成员操同一种方言。当 部落本身尚未经历前文所指出的那种变化过程而进行分裂以前,它即当包括 这些氏族中所有成员的后代。但是,我们现在专门讨论的罗马部落却因特殊 目的、借特殊手段而被人为地扩大了,不过,部落的基础和主体则仍是自然 发展出来的。 在罗木卢斯时代以前,每一个部落选举一个首领,负行政、军事和宗教 的责任。⑧在罗马城里,他执掌部落行政职责并主持部落的祭祀;在战场上, 他指挥军队。⑨他大概是由各库里亚联合举行的大会选举出来的;但在这一 点上我们的资料也不齐全。这无疑是每一个拉丁部落中的一个古老的官职, 具有特殊的性质,由定期选举产生。这也就是更高的职位勒克斯(rex)的萌 芽,或者是最高军事长官一职的萌芽,这两种职位的职权是相似的。迪约奈 修斯把部落首领称为部伯(τριβωνηγεμονιαζ)。⑩当三个罗 马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处于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军事长官的 领导下时,部落首领之职便黯然失色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但这个职位仍然定 期选举,维持未废,足以证明我们推想它原先具有人民性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部落大会也一定是从远古以来即已存在的。在罗马建城之前,意大利部 落虽然多少具有联盟的关系,但每一个部落实际上都是独立的。这些古老的 部落既然都是一种自治团体,所以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这无疑地是 氏族的酋长),都有它的人民大会,都有它的首领,首领指挥它的军队。酋长 会议、部落首领、部众大会,这就是部落组织的三个要素,后来罗马元老院、 罗马勒克斯和库里亚大会就是以这三个要素为原型而构成的。在罗马建城以 前,部落首领很可能即以勒克斯为称;元老院议员(senex)和大会(con-ire) 这两个名称也可能与此同例。就我们对这些部落的组织情况所知者来看,可 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其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的。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以 后,各个部落的民族性便消失在更高一级的组织中了;但部落仍然保存下来, 作为这个有机体系中一个必要的整体。 第四个、也就是最后一个组织阶段为罗马民族,如前所述,这是由三个 部落合并组成的。就外表言,由一个议会(元老院)、一个民众大会(库里亚大 会)和一位统帅(勒克斯)体现其最高组织。它还进一步体现为一个市政府、一 个军队组织和一个由各种教阶组成的全民宗教祭司团体。(11) 一个强有力的城市组织,自始就是他们的政治军事制度的核心观念,罗 马以外的一切地方对于罗马而言始终是外省。在罗木卢斯的军事民主政治 下,在共和时期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混合形成的组织下,在更后的帝国制度 下,他们的政府都是以一个大城市为其中心,这是一个永久的核心,凡是由 征服得来的地方都被视为这个核心城市的附庸,而不是与这个城市平列成为 政府的一般组成部分。在人类经验中,还未曾见到与这种罗马组织、与这个 罗马大国、与罗马民族的经历非常近似的现象。它将一直成为历史上的奇迹。 因为他们是由罗木卢斯(Romulus)组织起来的,所以他们自称为罗马民族 (PopulusRomanus),这是十分正确的。他们组成了一个氏族社会,如是而已。 但是,在罗木卢斯时代,人口迅速地增长,从这时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 时代,人口增长得更多,表明他们有必要对政治方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改革